专利审查高速路制度的成效、困境与对策
2015-01-30朱雪忠佘力焓
朱雪忠 佘力焓
专利审查高速路制度的成效、困境与对策
朱雪忠 佘力焓
伴随全球专利申请量激增,各国专利审查机构面临越来越大的审查压力。为缓解审查积压,各国开始寻求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共享审查信息。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有利于审查周期的缩短和审查成本的节省,但仍存在制度协调的长期性、制度操作的严苛度和制度模式的不稳定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专利审查国际协作模式的构建是主权平等的各国长期博弈的过程,需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理性均衡各成员国利益,从而保持协作模式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专利审查 国际协作 专利审查高速路 专利申请
一、引 言
全球PCT专利申请自1991年以来保持了持续上升的态势,除受到经济危机影响的2009年以外,自1991-2012年的全球PCT专利申请均保持增长。①受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2009年,PCT专利申请出现了小幅的下滑;2010年,PCT专利申请出现强劲反弹,申请量增长5.7%,专利申请量的恢复快于全球整体的经济复苏(2010年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为5.1%),增长的申请量中,中国和美国所占的份额最大。数据来源:WIPO: Statistics on the PCT System, http://www.wipo.int/ipstats/en/statistics/pct/.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4日。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另一国仍需面临重新的申请、审查,以确定其专利权,因此,在庞大的专利申请面前,各国专利局面临严重的审查压力。2007年,全世界至少有420万件发明专利申请处于积压状态,2005年至2010年,积压专利申请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8.7%。②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参见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ipstats/en/statistics/patents/pdf/wipo-pub_941.pdf.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2月1日。美国的申请积压量在2010年已经超过120万件;③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Report Fiscal Year 2010.资料来源:http://www.uspto.gov/about/ stratplan/ar/2010/USPTOFY2010PAR.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13日。近十年来,欧洲也有着500万至1亿的申请积压量,④“Delays in Europe of up to 10 years have left somewhere between five and ten million inventions globally queuing for approval, according to the head of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lison Brimelow. ”Patent delays frustrate inventors, 资料来源:http://news.bbc.co.uk/2/hi/business/7461597.stm. 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5月24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原本预计为36个月,而实际上常常需要等上4至5年,有的甚至需要耗费10年的时间。⑤同注释③ 。专利申请的积压增加了专利系统的不确定性、降低专利审查的品质、阻碍发明人获得投资的机会并阻碍创新⑥曾志超:《全球专利积案问题与对策研究》,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1辑第2卷(总第22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版,第8-13页。。为了缓解审查积压,各国专利局纷纷寻求解决途径。在当前专利申请量激增的状态下,各国专利局意识到各国专利审查中有部分工作是重复进行的。如果能够加强各国专利局之间的合作,共享审查信息,则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世界各国专利局多年来一直在协同努力建立各种国际专利审查信息共享模式,专利审查国际协作模式有由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成立的三方合作模式,由USPTO和JPO开始的专利审查高速路模式⑦The PPH allows patent applicants who have received a favourable decision by a first Office to request an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of a corresponding patent application filed at another Office. http://www.ipo.gov.uk/p-pph-pilot.htm. 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6月20日。(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还有基于检索与审查信息即时共享的新路线(New Route)与专利申请快速审查策略项目(简称SHARE)等。PPH模式现已扩展到全球许多国家,与专利合作条约(PCT)完全兼容,形成了专利审查高速路—专利合作条约衔接模式(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CT-PPH)。⑧Francis Gurry, Report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to the WIPO Assemblies 2012.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freepublications/en/ general/1050/wipo_pub_1050.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2月30日。目前,信息共享程度较深且使用较为普遍的是PPH 和PCT-PPH。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Francis Gurry在(2012)年度报告中强调了PCT和“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之间和睦关系的重要性。在他的报告中提到:“专利审查高速路”是一个由多项双边协议组成的网络。在该网络中,一件在首次申请国已进行首次实质审查和报告的专利申请,在二次申请国将得到加快办理。这种和睦关系继续得到发展,证明就是目前已经签订了35项PPH安排(至2012年9月17日),允许将PCT国际检索和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报告用作PPH安排双方加快办理的依据。在PPH安排中增加PCT,对PCT和PPH双方都有利。参见Francis Gurry, Report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to the WIPO Assemblies 2012.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freepublications/en/ general/1050/wipo_pub_1050.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2月30日。专利审查高速路是指,申请人提交首次专利申请的专利局(OFF)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授权,只要相关后续申请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首次申请与后续申请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的工作结果可被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SF)获得等,申请人即可以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的工作结果为基础,请求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SF)加快审查后续申请。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组织编写,杨兴、赵晨、牟有伟撰稿,葛树、冯小兵审核:《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用户手册》,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PPH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国际协作制度①,由于后续申请局采用了首次申请局的审查信息,从而减轻了后续申请局的工作负荷,为避免重复审查提供了可能性;同理,基于审查信息的共享,后续申请局有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加速审查,②节省专利申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二、专利审查高速路制度的成效
PPH的信息共享机制允许申请人向世界各专利局提交相同申请时,根据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协议,在首次申请局获得认可的申请,在后续申请局可以采用便捷程序予以审查,同时可以免交部分已获首次申请局认可的文件。PPH制度中利用首次申请局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以减少审查员的重复劳动,减少各国专利审查机构的工作量,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专利检索、审查的权利要求、审查意见、审查周期和授权率均得到改善。
(一)专利检索的工作量减轻
提出PPH项目的专利申请必须与在首次申请局提出的对应申请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该最早日期可以是申请日,也可以是优先权日。同时,专利申请已经公开,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在提出PPH请求的时间点尚未收到后续专利局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实质审查中查找对比文献时,后续申请局可以参考首次申请局的检索结果,并且可以省略掉首
① 参见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rireki_e/what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8月28日。次申请局已经检索过的文献材料。经过首次申请局的检索,后续申请局可以在未经使用过的文献中进行再次检索,一般是本国语言文字的文献。检索工作量的减少还基于权利要求的范围进一步减小,由于后续申请局仅针对在首次申请局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从而检索文件的范围也得到进一步的限定。
(二)审查的权利要求数减少
PPH要求在前后两局的申请中,权利要求需要对应。为此,PPH成员专利局提供了权利要求的对应表,以方便申请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不同的专利法律要求时能有效使用PPH途径申请专利。后续申请局接受审查的权利要求,在首次申请局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后续申请局接受审查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首次申请局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有一条或一条以上充分对应;首次申请局的申请必须有效,且必须完成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特征的实质性审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专利审查工作,权利要求的审查任务量有所缓解。由于只需要考虑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审查范围缩小。
(三)审查意见的次数减少
关于专利检索和权利要求的审查,后续申请局利用了首次申请局的检索和可专利性意见,仅对符合首次申请局授权要求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不仅减少了专利审查机构的工作负荷,还可以保持与首次申请局相当的审查质量,使得结案平均发出审查意见的次数相对减少。根据日本专利局统计的数据显示,美国专利审查机构对一件申请案发出的审查意见平均次数为2.6次(包含PPH和非PPH申请);在PPH项目中,发出的审查意见平均次数为2.3次,而经由PCT-PPH途径的审查意见平均次数减少至1.6次③数据来源:JPO;http://www.jpo.go.jp/cgi/cgi-bin/ppph-portal/statistics/statistics.cgi,统计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2月16日。其中PPH申请的数据采集样本的要求为该局加入PPH项目一年以上且该局已接受50件以上的PPH申请;PCT-PPH申请的数据采集样本的要求为该局加入PPH项目一年以上且该局已接受20件以上的PCT-PPH申请。且该局已接受20件以上的PCT-PPH申请。。在日本,对一件申请案发出的审查意见平均次数为1.1次(包含PPH和非PPH申请),通过PPH途径发出的审查意见平均次数为0.92次,而经由PCT-PPH途径的审查意见平均次数减少至0.46次。
(四)审查周期的缩短
在PPH途径中,后续专利局的专利检索量减少,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利要求得到限定,审查意见发放的次数减少,对于专利审查整体工作负荷有所减轻,提升了审查的工作效率,缩短审查周期。日本专利局对PPH进行的数据跟踪结果表明:在美国,从申请到结案的平均时间为29个月(包含PPH和非PPH申请),通过PPH途径时间缩短至14个月,而通过PCT-PPH途径的申请,时间为14.1个月。④数据来源:JPO; /www.jpo.go.jp/ppph-portal/statistics.htm,统计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8月26日。其中PPH申请的数据采集样本的要求为该局加入PPH项目一年以上且该局已接受50件以上的PPH申请;PCT-PPH申请的数据采集样本的要求为该局加入PPH项目一年以上且该局已接受20件以上的PCT-PPH申请。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数据来源均是如此。在日本,从申请到结案的平均时间为22个月(包含PPH和非PPH申请),通过PPH途径时间减少至6.7个月,而经由PCT-PPH途径结案时间更是减少至4.1个月。由此可见,经由PPH途径尤其是PCT-PPH途径,申请案可以更快通过审查程序,从而为申请人节省时间成本。
(五)授权率的提高
由于PPH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都必须与首次申请局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后续申请局仅针对首次申请局认定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内容进行审查,不仅减轻了工作量,还维持了前后相对一致的专利审查质量,从而提高授权率。根据日本特许厅的统计数据,美国经由一般途径的专利申请授权率为53%(包含PPH和非PPH申请),经由PPH途径的专利申请授权率为87.9%,与一般途径相比,高出约35个百分点;经由PCT-PPH途径的专利申请授权率为90.3%,与一般途径相比,高出近40个百分点。日本经由一般途径的专利申请授权率为71%(包含PPH和非PPH申请),通过PPH途径的专利申请授权率为75%,通过PCT-PPH途径的专利申请授权率为94%。PCT-PPH途径比经由一般途径专利申请的授权率高出23个百分点,比通过PPH途径的专利申请授权率高出19个百分点。允许将PCT国际检索和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报告用作PPH安排双方加快办理的依据,从而使PCT-PPH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体现了较为明显的优势⑤另外,PPH途径中经过第一次审查意见获得授权的通过率也得到提升。在美国,经过第一次审查意见获得授权的概率仅为17.3%(包含PPH和非PPH申请),通过PPH途径获得授权的概率提升到27.1%,通过PCT-PPH途径获得授权的概率为19.9%,PPH途径的授权率具有明显优势。在日本,经过第一次审查意见后获得授权的概率为16%(包含PPH和非PPH申请),通过PPH途径获得授权的概率为24%,而通过PCT-PPH途径获得授权的概率为63%。PCT-PPH途径比PPH途径的总体情况的授权率高出一倍以上,PCT-PPH途径的专利申请在授权率上占有相当大的优势。数据来源:JPO; /www.jpo.go.jp/ppph-portal/statistics.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8月26日。。
(六)缓解审查积压并降低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的成本
有关专利审查积压和相互承认专利审查结果的研究表明,在全球10大国家/地区专利机构2007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中,34%都带有重复性的工作,如果能将用在重复性工作上的时间降低25%,则可以有效缓解专利积压的问题⑥London Economics. Economic Study on Patent Backlogs and a System of Mutual Recognition-Final Report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2010) .2010年1月,http://www.ipo.gov.uk/p-backlog-report.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4月11日。。重复审查耗费了专利审查的资源,PPH制度通过合作的方式降低重复审查的几率。在PPH申请中,后续申请局可以借用首次申请局的审查成果,减少文献检索量,缩小权利要求的审查范围,审查意见的发文次数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审查,为缓解审查积压提供了有效途径。在中美专利审查高速路中,专利申请进入美国后被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最终驳回通知(Final rejection),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通知的六个月内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简称RCE)请求。高授权率降低了继续审查请求和申诉的概率⑦Paolo Trevisan. The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Program, Office of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pph/index.jsp,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3月12日。,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审查积压。
在专利申请中,人工翻译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而目前的PPH项目中,有的后续申请局允许申请人采用机器翻译,如日本和西班牙的PPH协议规定,如果机器翻译的文件影响阅读,则再要求申请人采用人工翻译。此举为申请人节省了申请过程中的翻译成本。授权率的提升将减少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取授权而支付的各种审查费用,增加了费用的可预期性;同时,发放审查意见通知书次数减少,相应答复审查的费用也会降低,缩减了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成本。⑧佘力焓、朱雪忠:《专利国际申请的费用及其控制策略研究——基于专利审查高速路的研究视角》,载《情报杂志》第33卷第10期,第90-91页。
由此可见,以PPH为例的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制度由于实现了信息共享,减少审查过程中的发文次数,缩短审查时间,提高授权率,降低了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相关费用,有效减少了申请人获取专利权的成本,提高了专利审查机构的工作效率,为解决专利审查积压问题产生了有益的效果。
三、专利审查高速路制度的困境
目前,以PPH为代表的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制度处于发展之中,该制度的运行还存在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PPH与PCT制度协调的长期性
当前PPH更多的是一种程序制度,涉及到专利审查的可专利性要件的协调部分甚少。法律程序的目标是为了最小化社会成本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第六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史晋川审校,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79页。。换言之,一种制度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之一是通过这种制度的运行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实现效用的最大化。申请人之所以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也是期望能够实现自身发明创造效用的最大化,这不得不考虑效率问题。效率的内容主要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它描述了这样一个均衡点,该点意味着不存在浪费,该技术和生产资源为人们提供了最大程度的满足。据上述分析,以PPH为代表的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制度相比较于全部国际申请(含PPH申请和非PPH申请)明显降低了获得授权保护的交易成本,使申请人获得授权专利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有可能接近该均衡点。
PCT为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了除国家申请途径之外的另一种途径。《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的专利申请人可提交PCT申请,向WIPO国际局或WIPO指定的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可同时获得多个《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的申请日。将PPH与PCT途径结合起来,理论上将更有利于专利申请的效率。从上述的分析看,通过PCT-PPH比PPH更加缩短了审查时间、提升了授权率,但具体到单个PPH参加国,情况并非完全如此,PCT-PPH的效率并不是总是高于PPH的效率。在日本,PPH途径中申请人得到第一次审查意见的平均时间为2个月,而在PCT-PPH途径中时间为2.4个月,通过PCT-PPH途径耗时更长;在美国,就经过第一次审查意见即获得授权的概率而言,通过PPH途径的概率是27.1%,而通过PCTPPH的概率小于通过PPH的概率,为19.9%;韩国通过PCT-PPH获得授权的概率为87.1%,比通过PPH获得授权的概率低了4.2个百分点。
PPH与PCT两者均为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了便利,但两者在目前的状态下并未在各个方面达到很好的融合,存在差异性。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不是专利授权体系,申请人的发明能否获得专利权仍需要各国根据本国的专利法律予以确认,获得的专利权仍具有地域性;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的结果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各国仍根据本国的检索和审查给出授权意见。目前的PPH多是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议,PCT体系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耗费了时间,也许在PPH协议的双方并未起到加速审查的任何作用⑩比如,国际检索与国际初审在PPH协议双方之外的第三国进行,则PPH协议的双方均可以不予采纳该结果。。这将导致在某些国家,在某种情况下,PCT-PPH的效率比PPH低,这有悖于将PCT与PPH结合的初衷。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机制,将PPH与PCT结合起来,减少国与国之间双边协议的签署,统一审查程序与审查标准,更大程度地发挥PPH的优势。
(二)前后两局对权利要求过于严格的限制
在提出PPH请求时,需要提供与首次申请专利局受理的申请相关的信息并说明后续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如何与该首次申请中的权利要求相对应的。由于各国的专利法和审查习惯不一致,对于首次申请局获得允许的权利要求在后续申请局可能会被限制,这将导致在各个国家获得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不一致。不同的国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也不一致,这将加大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的工作量:如果对后续申请国的专利法或审查习惯不熟悉,将限制申请人进一步使用PPH制度来获得授权。
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化导致了PPH制度的使用成本增加,尽管这一审查程序制度的目标是节省社会成本、减少工作量。但是,在面对专利权的地域性时,各国仍需要根据本国的专利法和审查制度开展工作,即便是可以分享首次申请局的审查信息。各国对权利要求严格且复杂的规定增加了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的工作量,无形中增大了时间成本和代理费用,阻碍了申请人对PPH的实际运用。
(三)审查协作模式状态的不稳定
目前,多数国家运行的PPH处于试行状态,经历了试行阶段的国家协议多数的合作期间为2~3年。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葡萄牙工业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谅解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谅解备忘录》,中葡PPH试点和中西PPH试点同时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动。其中,中葡两国的PPH试点项目为期2年,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中西两国的PPH试点项目为期3年,至2016年12月31日止。①中葡、中西PPH试点于2014年1月1日启动,2013年12月30日,http://www.sipo.gov.cn/yw/2013/201312/t20131230_89314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3月16日。
这样,PPH制度在增加合理性的同时却包含了行为的不确定性,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对自己加速申请行为的长期合法性是不明确的。法律规则的作用之一是提高行为的可预见性,降低对合法性认识的不确定性。由于对此项制度的不安全感,专利申请人如果预估自身申请在时间上的风险,则很有可能选择其他的途径向他国申请,以确保自身的发明创造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获得授权,从而能有效实现自身专利的效益。
2013年9月,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相关官员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就2014年1月启动一项全面的IP5PPH试点达成一致意见②IP5的PPH试点进一步利用和巩固PCT及各国地区的审查结果,提高五大知识产权部门之间的工作效率,已有的PPH协议将与该覆盖面更广泛的试点进行整合。相关合作进展和细节详情参见www.sipo.gov.cn/ztzl/ywzt/pph/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4日。,这将推动专利审查国际协作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实现一国可授权的审查意见在他国得到承认,加速专利审查的一体化进程。2014年1月6日,五局(IP5)PPH正式启动,这预示着PPH制度的实施进入了可持续发展的态势。经过前几年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达成的审查信息共享合作,各国都意识到这种审查合作模式的优越性。但是,即使是在合作模式相对成熟和稳定的IP5之中,PPH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可能会在一段时间继续存在。其原因在于:(1)制度模式有待融合。IP5的各国发展状况不均衡,各局的专利管理水平有差异。在PPH高效模式的指引下,将有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选择该途径在IP5各国寻求授权,如果专利申请量激增,可能会出现个别局的审查速度无法跟上,从而拖延授权的时间,PPH的优越性无从发挥。(2)专利授权依然存在地域性。各国的专利法和审查规则不一致,在核心的授权审查环节,各国仍然需要根据自身的专利法来确定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同时又需要协调其他四国的法律规定,寻求至少一个对应申请,具有至少一项被该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3)各国专利制度发展不均衡。目前的IP5 PPH试点项目为三年,一旦出现专利申请数量和审查要求超出某国能承受的范围或出现其他任何原因,该国可先行发布通知,提前终止该项目的运行。合作模式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四、基于专利审查高速路完善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制度的对策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为了“在稳定的政治秩序和经济发展间求得平衡”③张建伟:《“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137-149页。。专利审查国际协作的法律制度是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专利申请费用、提高专利审查工作效率、缓解审查积压的途径之一,应增强其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实现该制度的应用价值。
(一)构建提升效率的协作机制
目前,PPH制度存在潜在的制度利润,并且专利审查制度的立法需求大于实际需求,潜在供给大于实际供给。供给与需求不一致,存在制度供求的非均衡,而该非均衡是制度发展的动因。因此,PPH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进,主要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和申请文件,减少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以我国参与的PPH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和日本特许厅对在中日PPH试点项目下向SIPO提出PPH请求和对日中PPH试点项目下向J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均进行了修改④对于常规PPH(即第一部分),若JPO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译文可通过日本特许厅的文件访问系统(AIPN)获得,则申请人可以不必提交上述文件的副本及其译文;对于常规PPH(第一部分),若SIPO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SIPO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可通过SIPO的文件访问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提供时,则申请人不必提交上述文件的副本。《在中日/日中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流程修改说明》。2012年11月30日,http://www.sipo.gov.cn/ztzl/ywzt/pph/zxdt/201211/t20121130_776362.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7月17日。,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从2013年1月1日起,中美PCT-PPH附加文件提交方式开始简化⑤对于请求参与中美PCT-PPH的相关申请,若对应国际申请中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的副本,以及对应申请中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成果及其译文可以通过WIPO的在线文件访问系统获得,则申请人可以不必提交上述文件的副本及其译文。《从2013年1月1日起将简化中美PCT-PPH附加文件提交方式》。2012年12月28日,http://www.sipo.gov.cn/ztzl/ywzt/pph/zxdt/201212/ t20121228_781883.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7月17日。,以减轻申请人的文件负担。
第二,PPH需进一步保持降低成本的优势,但同时需要避免该项制度的不确定性。从制度需求理论上讲,通过法律使显露在现存制度安排结构之外的利润内在化,是法律需求产生的基本原因⑥参见[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页。。制定方案,将PPH与PCT体系融合,减少国与国之间双边协议的签署,稳定加速审查的协作模式,真正做到PCT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可以用作PPH后续申请局加快办理的依据,从而节省审查时间,提高审查效率。
第三,稳定合作模式,减少制度不确定性风险。当前,中美两国已经开启了良好的专利审查国际协作。中美之间的PPH试点项目自2011年11月8日签署,第一期试点项目本应于2012年11月30日截止。后来,双方商定将试点项目延长一年,即于2013年11月30日截止。随后,中美两局共同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中美PPH的合作模式将无限期地延长,相关的申请要求和运作流程保持不变。⑦《中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无限期延长》,2013年11月29日,http://www.sipo.gov.cn/ztzl/ywzt/pph/zxdt/201311/ t20131129_88504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3月16日。可持续的协作模式保障了该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第四,在加速审查的协议中,对各国可专利性的实质要件进行协调,优化处理专利制度的差异性和专利权的地域性,使申请人的跨国申请从程序到实体都能更有效率。
(二)完善审查协作模式的救济制度
PPH是各国根据协议构建的专利审查国际协作网络。在该网络中,存在着两种风险:机会主义(opportunism)和未能预料的突发事件(unforeseen contingency),⑧法律制度应为此提供救济。在专利审查国际协作的网络中,当一方成员国试图从该协议中获得最大收益,另一方成员国不能受益甚至受损。而这通常是通过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产生,收益或损失应在双方之间分成,一般应该将风险分配给更能承担风险的一方。另外,由于该协作网络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申请人选择PPH或PCT-PPH,一旦发生不确定的因素导致申请未能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获得授权,则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或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SF)应及时提供解决方案,降低或补偿申请人的损失,以保护申请人的创新积极性,也有利于PPH的推广、应用和改进。
(三)理性均衡各成员国利益
各成员国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文化千差万别,单纯就法律制度进行理论性的协商容易受到现实的质疑。专利审查国际协作是各个不同专利制度的国家共同协商、争取各国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实现这种法律制度的供求均衡必然是各国长期博弈的一个过程。参与审查协作的每一方都期望实现自身的最大目标,而理想的均衡状态是在专利审查国际协作中各国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保持这种合作模式的长期存在。在这种合作模式下,所有参与国都将获得一种最优选择,设定其他国家的决定,没有任何国家有兴趣做出新的选择。其实,如果专利审查国际协作不构成纳什均衡,它就无法在相关国家间推进实施,因为至少有一国会违背这个审查协议而去选择更有利于最大化自身目标的行为方式。
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制度无限趋向纳什均衡是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在各国主权平等、没有外在强制力的约束下,这将是实现专利制度全球一体化的最佳方式。在这个合作模式中,不仅考虑到单个国家的专利法律制度收益,更考虑到全体专利审查合作国的专利法律制度收益,最终的专利审查国际协作模式也是全体参与国共同博弈的结果,而不是个别强势国家个体收益最大化行为的结果,并且各国的专利法可以作为博弈框架构成对其单个国家行为选择的约束。
The patent offi ces in all countries are facing more and more pressure with the rapid increase of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trying to see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on patent prosecution, which leads to the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 PPH has advantages which can shorten prosecution period and reduce costs, but it still has some disadvantages such as the long-term of institutional coordination, the strict degree of institutional operations and the instability of the system,which needs to solve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model of patent prosecution is a long-term game among sovereign states. It is suggested to improve the collaboration mechanism, balance the interests between all state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llaboration model.
patent prosecut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patent application
朱雪忠,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导佘力焓,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专利审查高速路对后续专利审查质量的影响机制研究”(编号:71273189)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