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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伦理的生态性及其优化路径

2015-04-02黄子鸿

关键词:公意正义

黄子鸿

(福建警察学院 公安管理系,福建 福州 350007)

社会伦理的生态性及其优化路径

黄子鸿

(福建警察学院 公安管理系,福建 福州 350007)

摘要:现有的社会伦理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矛盾, 诱发了社会伦理的主体性性追求不足、契约精神匮乏与正义精神销蚀不足和契约精神匮乏与正义精神销蚀等问题。但社会伦理的本质中存在着固有的生态价值,是活的意义的善。它以生生不息的样态构建和更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的道德体系。完善伦理精神的不足之处,需要发挥其生态特质,选择正确的优化路径。伦理精神的优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除制度强制力量以外,其优化路径的实现亟需构建可自我更新的底线性的社会伦理,可自我完善的公意精神以及可自我调适的互利性的正义。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实现以生态智慧考量社会伦理,打造兼备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社会伦理。

关键词:社会伦理; 生态本性; 底线性; 公意;正义

收稿日期:2015-06-30

作者简介:黄子鸿(1984-),女(汉),福建莆田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研究。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十二五课题(FJKCG13-132)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16X(2015)12-1229-06

Optimal Path Based on the Ecological Nature of the Ethical Spirit

HUANG Zi-hong

(PoliceManagementDepartment,FujianPoliceCollege,FuzhouFujian350007,China)

Abstract:Imbalance between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ists in ethical spirit, which leads to such problems as the inadequacy of subjectivity pursuit, lack of contract spirit and the erosion of justice spirit. But the essence of the ethical spirit has a solid ecological value, the significance of good living and eternal state building and a moral system updating for the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To improve the ethical spirit needs to full play its ec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choose an optimal path. The ethical spirit optimization is an ongoing process, and its optimal path depends on the coercive power of the syste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bottom line of social ethical which can self-renew, a spirit of service to the public which can perfect itself, and a mutually beneficial justice which can adjust to the society. Only through the mix of moral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can ethical spirit be effective.

Key words:Ethical spirit; Ecological nature; Rudimentary ethics; Public will; Justice

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尚存在大量不和谐因素,社会伦理有趋于衰微的颓势出现。合理运用道德伦理机制的柔性力量,作为法律制度措施的刚性力量的有效补充,是解决深层次矛盾问题,确保发展风险有序可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的迫切需要。重塑与和谐社会核心价值理念协调一致的伦理精神,引导社会伦理的生态发展趋势,健全道德教化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和遏制腐败现象,树立与党的性质和宗旨相适应的良好风尚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

一、社会伦理的生态本性

社会伦理精神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存在,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发展变化并不需要过多外力的干预,而是以先天的自我更新、自我完善的姿态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相始终。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便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极度匮乏的情况下,社会伦理的发展虽然受到一定的压抑而趋于式微,但仍以不可扼杀的本质缓慢地产生变化。因此,社会伦理在本质上具有与自然的生态性共通的特性,从生态的角度来考量社会伦理,是触及社会伦理核心内核的哲学智慧。

(一)社会伦理的生态内核

具有公共性特征的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是由独立的个体通过交往发生联系而构建起来的。单个人作为组成社会的有机分子,通过将自身以“单一物”样态存在的个性与社会整体的类的普遍性相结合而得到提升,实现个体特殊性和整体普遍性的统一。在这个人与自然、人与人内在关系的统一过程中,个体主义的消解和意义世界的复归成就了个体与实体之间的和谐,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和根基就确立起来了。

“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1]社会伦理正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代表更优层级的人类精神领域的上层建筑。作为社会精神形态的核心和最具价值合理性的组成部分,社会伦理依赖和根源于社会的物质与制度基础,脱胎于一定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文化及传统,以观念的形式反映现实世界,以价值的存在方式体现着人类的智慧,从而揭示社会存在的本质特征。一方面,社会伦理是社会主体通过现实世界的作用、改造和反映而形成的精神世界,另一方面,这个精神世界也通过精神和观念改造现实世界。社会伦理的精神蕴涵和价值追求经过与现实世界的相互作用、相互改造来实现合目的性的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彰显其生生不息、不可磨灭的存在方式。社会伦理内核是与物质世界相伴随的,具有能动的生态特征的存在物,它以主观观念创造客观世界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具有现代性意义的观念形态与价值确证形式。

(二)社会伦理是活的善

社会伦理具有生态本性,是活的意义上的善。黑格尔指出,“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2]社会伦理以生生不息、自我否定并不断向前发展的样态展示自身以“生命”的状态,而不是“生存”状态存在的本性。对此,黑格尔将社会伦理的有机体系和生长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第二,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第三,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中,即在国家制度中,返回于自身并在其中统一起来。”[2]这三个逐级递进辩证发展的生成过程,充分展示了社会伦理更新和生长的特质,体现了它在现实中不断通过对前一阶段的自我否定和扬弃实现下一阶段更先进状态的肯定的活的机体的外在特征。黑格尔给出了社会伦理的生态本性的主观辩证法的论述,在实践中,社会伦理与历史中曾经存在过的、当下的以及未来的各种文明与文化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以人的精神生命的方式存在并创造人类文化的意义世界。在指导并直接进行物质和精神实践活动过程中,社会伦理融合主体的理性与意志,通过主体各种活动将精神力量外化为具体的现实的东西而存在,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文明要素形成有机的互动的生态关系,通过实践的整合,既改造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客观世界,也使社会伦理自体存在的理念世界发生持续性的更新和自我否定过程。社会伦理的自我否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肯定,在肯定的存在状态不断生成否定的变量来达成下一轮的否定,就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变化过程中,社会伦理获得了不可灭绝的生命活力,以其内在的、固有的、本质的生态本性实现对在场的“现存”的超越和提升,对不合理性进行价值重构,促进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追求合理现实的复归与创造,这也是社会伦理生态优化的重要作用和必要性所在。

二、社会伦理的不足之处

当前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伦理精神建设已经引起极大的重视并提升到政策的高度,社会伦理在思想领域进行探求的应然和现实领域进行建设的实然已成为共识。将社会伦理作为公共领域的观念形态和价值合理性的范式来认知和实践,是蕴含着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的起点和归宿。在充分认识社会伦理重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目前与人类发展进步休戚相关的社会伦理,其生态本质既有自我更新的优势,也必然存在活的物质生存发展过程中不完善、有缺陷的共同特征,其先天存在的萌芽与发展期的不成熟与后天发展偏差形成的不足之处均亟需弥补和完善。

(一)权利义务失衡导致主体性追求不足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权利有多样化的形态,主动的或被动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或参与权利等等。[3]在中国传统的注重血缘宗法关系的社会价值观影响下,公共生活中的公民个体权利既受到封建礼制的束缚又受控于宗法社会与家国一体秩序的压制,致使个体存在的价值就在于服从国家与社会的需要,自我权利的获得依赖于统治阶级的恩赐。这是一种大部分人为小部分掌权者的利益进行无条件的完全的服务和贡献的伦理价值观。在这个精神价值体系中,义务被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权利意识在长期束缚和压制下完全等不到张扬甚至消亡了。在权利义务的地位和现实份额完全失衡的状态下,主体对权利的追求不可能是积极主动的,只能是在匮乏的状态中被动地保有统治阶级施予的那部分权利,公民个体对权利的追求严重不足。而从普通民众阶层跳脱出来跻身于官僚阶层的人员,享有比普通民众更多更特殊的权利,为保有这些由金字塔顶尖的统治者给予的特权,他们的私人生活空间被自愿或不自觉地为公共空间掩盖,事实上协助着落后的伦理精神共同把个体权利销蚀在公共权力之中,给民主政体设置了巨大的障碍。所以,义务的权重远远高于权利造就的失衡状况使公民社会对独立、自由和民主的追求严重不足。对公共领域而言,代表人类自由精神和民主意识的社会伦理,因之出现了主体意识对权利义务认知失衡的畸态样貌。重塑权利义务统一、彰显公民独立主体性与自由性的社会伦理,因其先天不足而具有空前的难度和重要性。

(二)契约精神匮乏

长期以来,依托血缘关系、亲缘关系而存在的中国社会伦理占主导地位的是兼备身份社会与人情社会特征的宗法伦理精神形态。指导和规范个体在社会中的种种行为的社会伦理,打上非常鲜明而深刻的三纲五常的烙印。在这种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与宗法礼治秩序的控制中,人们潜意识认为公共权力的获得具备先天的血统传承,统治者被默认带有家族长的父亲式的权威。这种特殊的社会生态使得契约思想的萌芽与成长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封建礼法的长期压制与奴役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遵循一种很难突破,同时在长期的耳濡目染的奴化观念教化下不愿突破的等级观念和特权意识。个体近似本能地畏惧权贵,热衷于依附权势,并对裙带关系、以权谋私等行为表现出带有极大惯性的习以为常。虽然在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诸如贪污腐化、拉帮结派之类的恶习已然饱受诟病,但位居权力圈之外者一旦跻身权力圈之内,往往不再对以权谋私的行为愤愤不平,反而自身亦投入构建特权关系圈的行列。这些意识形态均与契约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可见,特殊的社会伦理构成决定了契约思想“决没有形成一种引发历史运动、改变历史进程的系统理论”,“也没有踏进过哲学和伦理学的殿堂。”[4]契约作为规范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先在权利与自由诉求的需要,它的缺失使社会伦理的自我更新缺乏革命性动力与现代性指向。弥补社会伦理在契约精神领域的缺憾,是构建与时俱进的价值理念的需要。

(三)正义精神销蚀

身份社会和人情社会带来的必然后果就是对平等、自由、诚信等理念的消解。人的权利和地位受限于先天的出身因素,先天所拥有的生存条件及各种资源已经带有极大的不均等,基于出身优越而获得的良好生存条件、教育资源等已然造成一定程度的个体发展差异,致使贫富分化进一步加深。而此后物质资源和社会地位的改变又依托先在的人际关系圈,决定个体能获取或多或少的社会资源配置,占据至关重要配置权权重的是人情关系而非程序正义。由此,个体生存与发展应有的机会均等遭遇极大的挑战而濒临险境。本应代表正义的社会伦理,异化为制约个体正当发展的绊脚石,各类资源配置和利益分割基本取决于主观随意性很强的价值评判标准而不是制度公正。在这种大环境下社会正义是极难实现的,因为“正义原则必须在市民社会的背景制度中给予基本自由和机会以优先性,它们使我们能够首先成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并根据这种身份将我们的角色理解个人。”[5]可见,社会伦理一旦在少数既得利益与既得利益集团的操控下,基于平等的自由和机会是不可能自动产生的,不公正的频发消解了个体诚信的品质与制度的公正性,那么正义精神自然日渐销蚀了。有鉴于此,构建与现代社会的制度规范相匹配的富于平等、正义的社会伦理,尚任重而道远。

三、社会伦理的优化路径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历史新征途中,引领民族复兴、建成小康社会、焕发改革精神、增强法治观念、落实从严治党越来越需要精神和道德力量与法制、纪律相结合来支持实践的正当性。在此过程中,社会伦理的基本价值观念外化为实践活动是非常重要的。弥合社会伦理的不足,优化其存在与发生作用的路径,便有了举足轻重的意义。鉴于社会伦理以生态系统的模式存在于社会精神领域之中,其不足之处的存在正预兆着生态优化的必然。在社会伦理充满活力的生命运动变化过程中,通过构建可自我更新的底线性的社会伦理以重新平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观,张扬可自我完善的公意精神应对契约精神的匮乏,打造可自我调适的正义引导社会伦理向着合乎价值规范标准的方向转变,方可为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业提供正能量。

(一)底线性的社会伦理

进入公民现实的日常生活领域,不追求德性崇高而提倡面向世俗生活的底线的自由、平等的道德价值规范与精神空间的社会伦理,才是符合现实需求的可自我更新的伦理模式,才能弥合主体权利义务失衡的缺憾。传统的社会伦理过度宣扬形而上的、超验的乃至至善至圣的德性范式,这是脱离了生活现实的精英伦理,由于过度追求完美而丧失大众感召力和基础性、本原性意义。社会伦理一旦精英化,必然忽略公民社会最基层的、平实的、平民化的人伦规范,主体因无法达成过高的伦理要求而选择放弃,致使社会伦理日趋衰微。事实上,社会伦理的基准应该置于日常生活的理性与规范的底线同等高度上,才能使主体心灵和情感产生共鸣,复归伦理道德的社会生活实践的本性并契合和谐社会的规则与秩序运作的需要。因此,能够更有效地在社会生活领域展现规范性、整体性、普遍性力量的社会伦理,不应该带有过分拔高公众行为方式标准,而应该具备绝大部分人可以接受、可以有能力达成的底线性的特征。

当把社会伦理基准设置在不超越世俗生活的底线时,是在全体社会成员取得大致相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利益的基础上,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做到并且自觉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是介于善恶之间的针对具体情况和具体行为的具有普适性意义的伦理道德要求。通过主体行为最低道德规范要求的设置,在伦理层面上推动了道德选择由低处向高处的发展。社会成员对道德底线的坚守,推动公共利益共识上的复归,由此形成一致的规则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实现了社会伦理的内化,增进了维护共同利益和公共善的目的性导向。“这一思路不应被理解为期望公民必须变得无私并在行为上完全利他,但它确实意味着,公民有责任既要发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也要发现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对这一社群利益,他们负有契约性的、自制的责任。”[6]具体而言,符合底线性的社会伦理要求的社会行为既不要求大公无私,也不允许损害公共利益来满足一己私利。前者代表的是“善”,后者代表的是“恶”,而社会伦理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公私兼顾的标准,即合理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公共利益。换言之,在现实生活中行之有效的底线性的社会伦理,是效率与公平并重的,追求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文化生活、社会地位、生态权利大致平衡的伦理道德要求。那么社会伦理就完成了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共同体的利益,即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

只有当社会伦理具有可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执行的底线性,才足以为其存在赋予生生不息、能够自我更新的能力。社会伦理的执行标准架设一旦过高,自然就沦为虚设的条文因无法落到实处而被公众摒弃,其生态性特征根本无从谈起。当社会伦理以接地气的姿态具备普罗大众均可接受并执行的底线标准时,方可潜移默化地规范并改善公众的行为,最终形成由自发到自觉遵循的伦理标准。公众认可的社会伦理,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推演和拓展,才能重新建构人的精神生态、人格生态以及整个文明的价值生态,引导主体追求和建设一种新的社会文明才具有客观现实性。因此,可自我更新的社会伦理首先要具备底线性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通过守护人的精神理想,累积具有超越性和理想性的人文精神力量,发挥校正、平衡和弥补的功能来激发主体重新考量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权重,能动地去构建和更新人类文化价值体系,实现将社会伦理置于生态智慧的框架之中进行优化的目的。

(二)公意精神

公意精神在某种程度上与契约精神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契约的形成在于公民将权力让渡给执政的少数人,这少数人组成的权力阶层代表全体公民对公权力拥有使用权,以此完成政治与行政领域的治理工作。一旦契约形成,权力的行使就带有公共性。作为公权力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行政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公意精神,才能不违背契约精神,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私利之上,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权力私有化的行为。社会伦理框架内的公意,是公众置身于公共生活中时应当有的意志,指卢梭所定义的具有道德正当性的,在公共生活中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和狭隘的团体利益之上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只着眼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和自我态度。[7]公意精神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当具备这种精神时,人们将“尽量全面考虑决策问题的各个方面而不是有选择性地局限于某几种力求兼顾长远利益,克服那种过于重视短期效果的自然倾向;全面考虑各相关个体和群体的要求,而不是只执一端;力求根据更充分的信息和知识行事,而不是相反;认识到说公共利益是个问题概念不等于说它毫无意义。”[8]在此意义上,公意精神带有极大的公共性,与契约精神是一致的,可以很好地弥补契约精神匮乏的缺陷。

当公意精神作为非私人的政治性的品德建立起来之后,其道德正当性不仅涵盖公民、政治家和行政人员,还涵盖公共生活中的一切成员,这可以使各方面的力量都综合为强大的道德合理,促使现代民主社会对所有公民提出普遍的利他的美德或精神态度,以此共同倡导正当合理的社会伦理。在此过程中,公意精神通过最大参与面的互动实现了不断的良性循环和自我完善,达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正义的两面性

罗尔斯说过:“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9]公共行政领域涉及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的问题,要求公共行政人员具备正义的品德来评判分配过程,确保分配标准的正当性、正确性、公正性和无偏倚性。公共行政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理念、行政组织和行政制度等诸多要素,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行政正义代表着政府管理行为的合理状态,能够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行为指向,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尊重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通过考量不同群体的正当利益实现公共政策的普惠性,最大程度地凸显政府或行政的公共性。鉴于行政正义的重要价值,行政人员更应该培养公共生活中应有的正义感,将公共价值置于比个人价值更优先的位置,以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和主动性履行职责任务。

社会伦理倡导的可自我调适的正义,应该是带有互利性特质的有条件的正义,在某种程度上,社会成员通过正义规范来实现利益最大化,正义由此呈现出互利性特质。即“具有正义愿望的人能否实际遵守正义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10]人们在人际交往中一旦遵循正义规范来办事,便会要求别人也依此要求来办事,换一句话说,每个人倾向于在别人遵守正义命令时,自己才会遵守正义命令。如果某人无视正义的这一条件而做出了不正义的行为,其他遵循正义规范的行为人必将对其产生愤恨的反应性态度,不正义者也会对自身的行为产生负罪感。人们之所以有条件地遵守正义命令,是为确使自己的个人利益能够受到正义规范的保护。当所有人都在正义规范框架内相互交往时,个人利益的实现才拥有一定的秩序与安全,当正义规范被打破时,社会生活陷入无序状态,无论正义者或不正义者的利益都会受到威胁而无法正常获得,公共利益自然很难得到实现,遑论其提升。因此无论正义者或不正义者潜意识里都要求他人的行为能够置于正义规范之内,以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此时,公共资源最为公平合理的配置也因之获得现实可能性。可见,社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正义框架内的秩序,最终在有条件的正义规范作用下,社会成员将逐步趋向于按照统一的正义标准来办事,实现类似于博弈均衡中的最大化的正和利益。在博弈的过程中,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正义实现了最大程度的自我调适。

在具有互利性的正义自我调适的过程中,社会伦理的主流精神是否具备正义倾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甚至数个孤立的正义行为,通常很难对社会伦理有较大推动,而具备整体计划或系统的行为方案的一致做法才是有利于伦理水平整体提升的。在绝大多数人遵循符合正义的规则办事的情况下,如果少数人的行为违背了正义秉性,公众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愤恨的情绪,认为违背正义规范者侵犯了他们的个人利益,违约者将因正义者施加的压力而不自觉地改变其行为。在社会伦理长期动态调适以及教化下,正义将成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规范,社会不正义现象无所遁形,那么在制度力量与精神力量的综合作用下,公民行动的道德合理性与正当性就更具有实然价值了。

综观公共领域的社会伦理,其存在固然因传统的血缘宗法秩序的限制而存在着诸如公民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失衡导致主体性追求不足、契约精神匮乏和正义精神销蚀等痼疾,但长期以来,无论隶属于公域的社会伦理式微到任何地步,总有其复兴的机会。道德哲学理念的重新张扬,总能赋予社会伦理新的存在价值,使其呈现出指导实践的应然性和实然性。在社会伦理张扬—衰弱—式微—复兴—张扬的周期性变化过程中,人类社会几乎同步进行着发展和进步。可见,伴随人类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的存续相始终的社会伦理,以其周期性扬弃的样态,体现出不竭的生机和活力,以其可自我完善、自我更新、自我调适的生态本性对社会生活发挥着永续的不可消亡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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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引言[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2.

(编辑:武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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