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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2015-03-31次旺拉姆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主要内容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同自由、诚实守信、合同公平和和公序良俗等主要内容,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占有绝对的指导地位,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始终,寓意于各种合同法律规范之中,宣示了合同法的内在价值且是对其宗旨的高度概括。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 内在涵义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最根本和最高行为准则,它统领着所有的合同和合同法律规范,制约和调整着一切合同法律行为和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来源于具体合同法法律条文同时反映其精神实质的规则,是合同法执行和应用的实践纲领,也是组成合同法基础理论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理解、把握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含义,对理解、掌握和运用合同法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但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在看法和观点上始终没有形成共同的主张。笔者综合多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就是契约自由。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可以发现,合同自由原则在各国的民法实践中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有着内容丰富多样的内涵,概括起来看主要包括与人订立合同享有的自由,选择或者不选合同相对人的自由,还包括确定合同内容是否合意的自由,维护、解除或终止合同变更上的自由,自主选择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自由。此外,在涉外合同中还存在选择法律适用权的自由。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就成为合同法自然的基本原则。

(二)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中要求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这一点在我国合同法第6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行使法定权利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历史地看,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一个天然的多元化基本准则,而是一个单一原则。以后随着社会变迁和经济的发展,逐渐转化为一种多元化的原则。诚实信用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受到高度的重视,在很多国家依然被称为“帝王条款”。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也成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合同公平原则

公平公正是中华民族长期追求的共同价值观,这一共同的追求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得到了高度的体现。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迫使对方强行接受。合同法还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以此来确定各方拥有的权利与应该履行的义务。合同法中载入的这些有关公平、平等的条款,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公平原则的典型体现和反映,因此,合同公平自然成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四)公序良俗原则

遵守公序良俗是一个社会对其成员在道德操守方面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合同法明确指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益。很明显,这项条款可以用“公序良俗”来进行表述。虽然用“公序良俗”来对这一条款进行归纳略显生硬,相对而言与我国的法律惯例和习惯也不完全相衬,但这样称谓更容易加深人们对他的理解。所以,笔者认为应将之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一个区域内全体成员都应该遵守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种必然。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从其地位来说,指的是它在合同法体系中所起的根本的、基础性的作用;从其作用来说,体现的是它对合同法行为规则方面巨大的指导和引领性;从其性质来说,他表现出来的并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在实践中对合同法的运作具有广泛的制约意义和适用价值。

(一)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是一种根本性的行为准则

合同法的原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也就是初级层次指的是合同法的具体原则,第二层次也就是高级层次特指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者之间的哲学关系为,基本原则是对一切具体原则的高度抽象和深刻概括,是上位原则。进一步分析可知,合同法基本原则是通过对具体的合同法整体概括充分提炼而形成的,是一种形成和贯穿于合同法规范之中的根本性行为准则,它对合同法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行为和整个过程方面具有普遍的制约意义和决定作用。换句话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的实践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指导和补缺作用。

(二)占有绝对的指导地位,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始终

所谓指导地位,意指合同法具有广泛地的涵盖性和高度的统帅性。相较于合同法的具体规则而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并占有指导地位,也就是说,合同法的具体行为规则以及具体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必须遵循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按照它的内涵并根据它的内在规定性而展开,只能在合同法基本原则内涵统领的范围内进行实践运作,并始终接受它的检验。具体合同法律规则中凡是有悖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都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运作的整过程”主要是指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范围及于合同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对合同法律起着重要的统领作用。

(三)合同法基本原则寓意于各种合同法律规范之中

一直以来我们始终强调合同法基本原则隐含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之中,这进一步说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等部门法律实践中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而不是某一项具体的制度和某一项专门的法律条款。我们突出强调并且着重指出合同法基本原则并非独立的某种法律制度,而是隐含或者寓意于不同的“合同法规范”之中,其旨意就是为了进一步宣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本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最后需要阐述的是,使用“寓意于”这个字眼,更是表明它是暗含于各种不同的合同法律规范之中,这样定义更能够全面的概括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精髓和实质。

参考文献:

[1]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次旺拉姆,1989年生,西藏拉萨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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