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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品质与婚姻选择——基于清末民初的思想考察

2015-03-28钱善刚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人种保种种族

钱善刚

(合肥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230061)

人口品质在宽泛的意义上等同于人口素质、人口质量,三者均相当于英文Population Quality一词,使用者基于时代背景和个人偏好而选择其一。相对于人口数量、结构等,关于人口品质的研究较为薄弱。人口品质不仅关乎个体的身体健康和情感满足,同时在更高的意义上关乎种族的存在和发展。晚清以降,人们更多的是基于种族安全进而考虑个体的身心。

一、人口品质与种族生存

种族或人种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偏颇的理论将会给极端的种族论者以口实,从而造成对人类自身的极大伤害,以至有学者认为,“种族并不存在,它们是被虚构出来的”[1]2。种族是一种与客观事实无关的文化构造。但对晚清以降的中国人而言,种族存在、种族生存等却是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分析性的种族范畴的使用影响了20世纪中国的许多思想家。”[1]1确如冯客先生所言,从思想层面来看,清末民初的思想者无不在此问题上有所着墨、有所思考。人种、种族、国族以至中华民族在相近的意义上被思想家们混同地使用。

救亡图存、保国保种是近代中国的最大问题,在张之洞看来,保国、保教、保种,三者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保种必先保教,保教必先保国”[2]50。保种以保教、保国为前提,同时保种超越保国、保教而成为最终目的和最终关切。

就保种而言,不仅意谓着在同时代中能够抵御外侮,自强自立,而且意谓着在异时代中也能够确保同样如此,这必然涉及代际的连续性和有效传承。代际的连续性和有效传承关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而基本的和首要的则是身体的康健。

在对中国人种的自我认识上,时人的关注点显然是当下。他们认为,与黑人等相比有过之,与白人相较有不及。国人既不必自傲也不必自卑,在国势卑弱,国人普遍彷徨的境域中,重振信心最为重要,通过回溯历史、展望未来,重拾信心、重振种族自信。他们认为,在过去的几千年中,中国人种最为优良,在未来的世纪中,中国人种也将是大地上最有优势的人种。如梁启超乐观地指出,在未来的世纪中,“我中国人必为世界上最有势力之人种”。已然之史(过去)与当然之理(未来)对于重拾国人的自信心无疑是必要的,然而,仅有自信心是不够的,历史的辉煌、未来的曼妙显然代替不了当下的窘迫,所以时人更多地是立足当下,直面国人的困窘,主张从教育上改造心智,从肉体上保持完整健康的体魄,正如梁启超所言:“故不求保种之道,则无以存中国。保种之道有二:一曰学以保其心灵,二曰医以保其躯壳。”[3]141。个体的同时也是种群的,个体肉体和心灵的完善同时也就是种群的强化和壮大,只有这样才能在与欧美的竞进中立于不败之地。

康有为、唐才常等人认为理想之世或者说未来的时代由于种际通婚将不存在人种的差异,世界大同,种族竞争也随之消失,但当下则仍然是种族竞争的时代,所以现实的思想家多从具体的路径出发,考察优化种群的具体方法。

完整、健康的体魄不仅关涉后天的营养、锻炼等,更主要取决于先天的禀赋。传统观念认为,先天的身体禀赋不仅关涉父亲,同时更主要地取决于母亲。康有为曾借传统的阴阳观对此加以诠释,他认为:“夫人道之始,本于夫妇,母成形质,父成神魂”[4]61。所以从维持、维护子代的身体康健出发,母亲身体的完整和康健相较父亲而言更为重要和紧迫。在与男性、在与欧美女人的比较中可以发现,中国女性所遭受的摧残最为严重,所以时人从代际的遗传出发,康有为强调对母亲、妇女以至广义的女性的关怀,女性的体魄、心智等问题超越女性自身而成为整个中国人种良莠的关键。

身体即政治。健康、完整的身体关乎国运、人种的兴衰。女性所受到的身体伤害多种多样,诸如穿耳、束胸等,但无疑缠足是其中最大的代表。陈虬认为裹脚遏制了女人的生机,有害于自身的健康,并且进一步造成对子女的不利,“中国生人根基渐弱未必非母气被遏所致”[5]381。如果说陈虬的语气稍嫌犹疑的话,那么,后此的主张则坚定了许多。张之洞明确地从强种的意义上力主废缠足,否则,“吾不惟伤此中华二万万妇女,废为闲民僇民也,吾甚惧中华四万万之种族,从此嵬琐疲薾以至于澌灭也”[5](383)。

康有为认为,缠足之事于国、于家、于人、于兵、于俗均不足道,“试观欧、美之人,体直气壮,为其母不裹足,传种易强也;迴观吾国之民,尪弱纖偻,为其母裹足,故传种易弱也”。果能改此恶俗,“举国弱女,皆能全体,中国传种,渐可致强”[6]336。严复也在相近的意义上指出:“盖母健而后儿肥,培其先天而种乃进也。”[7]28鸦片、缠足是造成种弱、国贫、兵窳的直接原因。金一的《女界钟》也明确指出,中国人种之衰弱是中国人自残的结果,“从古灭种亡国,皆由于自造,而非人所能为。今吾中国吸烟缠足,男女分途,皆日趋于禽门鬼道,自速其丧魄亡魂而斩绝宗嗣也”[8]330-331。

更有学人从女性的主体性上强调废缠足对强种的意义,署名大雄的作者认为:“欲脱男子之压力,则女子不可不独立。欲独立必自放足始,盖放足者,独立之起点,强种之根源”。天足关乎人种的强弱,“女子为将来之母,母强则所产之子女罔不强”[9]12。

存种、强种不仅关涉女性身体的完整性,同时也要求女性身体的成熟性及一定的智识教育。梁启超认为:“种乌乎保?必使其种进,而后能保也……教男子居其半,教妇人居其半,而男子之半,其导原亦出于妇人,故妇学为保种之权舆也。”[3]32由于妇学不倡,导致不少女人不知为人女,就已经为人母;不少男子不知为人子,已经为人父。再加以婚姻缺乏自主权,男女婚前渺不相知,传统社会上普遍实行早婚等恶俗,这些无不招致人种的退化。有文章论述说,由于中国夫妇婚前不得相见,不知面、不知心,则二人情意往往不相洽,“夫人情意不洽则气脉不融,气脉不融则种裔不良,种裔不良则国脉之盛衰系之矣”[10]855。早聘、早婚“此两事者,一则为中国子女失权之所由,一则为中国人种日劣之大原,皆于今日社会上种族上大有关系者也。”[10]857早婚之弊人所共识,另一篇论早婚为害的文章也认为:“人必体魄强壮,然后乃能诞育佳儿。而当青年时代,在自身且属弱质娇资,以是育子,则皆孱弱之种而已。”[11]263-264

可以说,女性的身体是时论关注的焦点,但显然不是目的,时人是基于种族的竞存而开展对女性身体的关注和维护。正如有学者指出,当时“反缠足立论的依据甚多,不过其根本关怀在国族命脉之存亡绝续者多,在女子本身之福祉者少”[5]379,换言之,对人口品质的关怀超越对女人本身的关怀,然而对女人本身的关怀又是造成良好的人口品质的必要前提。妇女是在男性主体主导下的被改造的客体,妇女身体的解放仅仅是强国保种的工具,妇女自身不是主要目的。

二、婚姻选择:谁是当事人

柏拉图认为,男女婚配不加约束会使人类衰退,因而主张对婚姻关系加以控制和调节,以生育优秀的后代。[12]462也可说,对于婚姻关系不能仅遵循自然的选择,还必须加以人为的干涉。斯巴达人主张强强结合的婚姻生活实践或许正是柏拉图作出上述哲学省思的历史前提。

从对婚姻进行人为的控制和调节而言,中国人对此并不陌生。传统婚姻一直坚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如此。婚姻是达致种族繁衍的手段,婚姻本身不是目的。在现代西方婚姻观的映照下,中国传统婚姻之弊端鲜明地呈现出来,同时也被放大。在历史语境中,考虑到婚姻当事人普遍早婚的事实,其知识、阅历的相对不足,作为有限的主体,无法独自面对复杂的人生、社会。以此观照,父母代替子女的选择未必没有丝毫的正面意义和价值。这里包含着度的问题,完全由父母包办,忽视子女的意见,显然不可取;相反,完全听由子女自由意志的选择,漠视父母的建议,同样非至善之路。在子女未成熟如传统状态下,婚姻应该参酌父母的意见;在子女已经成熟如现代普遍晚婚的境遇下,婚姻的选择权理应交由当事人自己处置。晚清宋恕主张:“凡有亲父母者,除由亲父母作主外,仍须本男女于文据上亲填愿结,”“其无亲父母者,悉听本男女作主。”①宋恕:《六字课斋卑议-伦始章第三十二》(1897年6月),见胡珠生编:《宋恕集》,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49页。在初稿中似乎稍显激进,“及年订婚,婚书须本男女亲填甘结,”“男女许自相择偶,已俩属意者,家长不得阻挠。”见宋恕:《六字课斋卑议(初稿)-婚嫁章第三十》(1892年4月),胡珠生编:《宋恕集》,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31页。洞悉中外的伍廷芳曾比较中西婚姻选择的不同,并参酌中西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欧美男女自由择配,“未免失之自由太过”,而中国完全由父母代择,强同匹配,“是又拘迫太甚也”。所以,折衷的方法是参酌中外,“男女论婚,宜由父母作主,俾免年少无知之受惑。然百年伉俪,终身唱随,亦须与儿女辈明白相商,彼此欣从,愈成婉娈”[13]628。伍廷芳的观点和看法不仅是其个人意见的表达,而且也是对当时社会婚姻选择基本状况的反映。②这一状况可从下述关于什么样婚姻选择的人可以进家谱略见一斑。对于男女自由结婚者,周学熙强调“虽系自由择配,而曾经禀明父母允许始行结婚者,方准上谱。倘父母过背,亦须先经家长、族长同意方可,否则,个人自由结婚,概不准上谱。”周学熙:《谕众子侄十九则》,见《周学熙家语》(下),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著:《近代史资料》78号,第80页。

在民主、平等、独立、自由等现代性理念的薰习和陶铸下,婚姻选择的权利由父母逐渐向由当事人过渡的趋势。民初的婚姻调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状况。在陈鹤琴的调查中,已婚者有87.29%由长辈代订,而未婚者则有66.02%主张由自己选择。[14]16、20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观念的变迁,而此种变迁对于文化意味看什么,是否一定意味着进步?自由婚姻是否一定有利于种族竞争?婚姻选择自由权的获得对于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是否意味着真正的独立?当时国人似乎缺乏深入的思考。

三、传统婚姻选择的有限辩护

从清末至民初,婚姻、家庭问题一再引起社会上热烈地讨论。人们更多地是强调传统婚姻、家庭的不足,而没有注意到其中蕴含的现代价值。康有为等人理想的保存种族的方法是通过不同种族的通婚从而消解种族间的差异,是弥种以存种,不保而自保;③有更激进者如蔡尚思主张人类夫妇化,通过男女杂交,达致无族、无姓、无种,也即同族、同姓、同种。见蔡尚思:《伦理革命》,《蔡尚思全集》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330页。民初有学者如潘光旦则通过对传统婚姻的分析发掘其内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提出新的保种策略,即强种以存种。

一般而言,影响文化方式的因素固然多种多样,如地理的、政治的、经济的等等,但其中男女结合方式的不同居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当男女结合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直接导致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文化以至政治上层建筑发生一系列的变化。有学者指出:“每种文化大体上都取决于该文化下男男女女合在一起生儿育女的方式,每种政治制度基本上取决于它如何影响这些方式。”[15]188思想往往是政治、法律的先导,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将会在某个特定时期上升全民意志而成为法律。

在父系社会的大背景下,婚姻选择权由父母向婚姻当事人的转移事实上并没有改变女性被动地、被交易的本质。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人类走进父系时代,女人就已经注定成了被交换的角色,从夫居、从父姓强化和固化了女人被交换的角色。即使为当时人所艳羡的欧美自由恋爱、自主择婚,也并没有从实质层面改变女子被交换的地位和命运。正如列维-斯特劳斯所说:“构成婚姻的全部交换关系并非缔结于二者共有权利和义务的男女之间,而是缔结于两个男性集团之间;妇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就象是用来交换的物品,而不是休戚相关的当事人双方之一方。即使姑娘的意愿被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这一结论仍能站得住脚。在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表示同意时,她实际上乃是允诺乃至加速了交换的进行;她无法改变其实质”。列维-斯特劳斯强调,即使在表面看来婚姻是男女双方契约的现代社会,上述的理论也同样成立。即“缔造婚姻的互惠关系不是确立于男人和女人之间,而是确立在男人与男人之间,女人则仅是其手段和主要机会而已。”[16]96-97列维-斯特劳斯之观点对于倡导自由恋爱、认为婚姻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其他人包括父母都不能参与意见的人实为有益的反讽。斯特劳斯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强调婚姻的交换实质,民初潘光旦则注意到婚姻自主权背后的个人主义理论预设之误,从而强调父母在子女婚姻中的职责和地位,为传统婚姻中父母之权利作有限地辩护。潘光旦对民法中“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一条提出质疑,认为其表面规定背后的个人主义理论是极不健全的,“婚姻之事,申之以契约,重之以仪式,所期者白头,所责者子息,社会生活之治乱所系,种族命脉之荣替攸关,其绝对不仅为二人之事”[17]308。在承认婚姻当事人的自决权外,应该别设教育、指导、裁可等机关,以补法令未尽之意。在此机关未设之前,“仍宜由父母帮同负担”[17]308,即使成年人也不例外。事实上,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黑格尔也指出,婚姻基于个人但同时又扬弃了个人单一的独立性而具有社会的属性,由父母安排的婚姻某种意义上是“一条更合乎伦理的道路。”[18]178

民初人基于爱的理由主张婚姻自主权,没有顾及到潘光旦所批评的婚姻不仅是两个当事人的事,其背后隐含着社会的、宗教的、种族的意义。从子女的聪慧、种族的繁衍来看,婚姻双方是否具有浓烈的爱情似乎并不重要。甚至在叔本华看来,在婚姻中,不能同时满足个体和种族两方面的要求,一定得牺牲个体或种族两者中的一方。从个体的幸福来说,或许自由选择更为有利,但婚姻的实质“其目的并不为现在的当事者,而是为未出世的儿女着想”[19]13,“恋爱的结婚是为种族的利益,而不是为个人。当然,这情形当事者并无所知,还误以为是追求自己的幸福。”[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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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叔本华.性爱的哲理[M][A]//爱与生的苦恼,陈晓南.译,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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