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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建设要关注中国社会转型中自身的问题

2015-03-28薛刚凌

中国机构编制 2015年11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社会转型导向

文/薛刚凌

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一、从中国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认识社会法

首先,社会的问题在哪里,这是认识社会法建设问题的导向。目前,社会法可能主要倾向于弥补市场经济竞争带来的弱势群体的问题,解决市场经济本身不能解决的一些外部问题。实际上,中国社会转型中还有一个特别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从一个伦理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传统伦理社会的秩序被打破,比如,社会道德体系滑坡问题,道德对人没有约束力量,如果只有法律没有道德体系支持的话,社会运转将付出更大的代价。所以,社会法建设除了弥补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比如劳动者的保护、维护相对的公平性外,还要关注社会自身建设,包括整体的伦理道德建设,关注社会转型中自身的一些问题。

二、社会法建设要考虑政府如何与社会合作

中国传统社会是家国一体,它是一种同心圆的结构。现在,社会要自治,社会和政府的关系必须要有准确的认识,就是怎么样能让社会自身机制最大化。社会法的作用不只是政府监管,更要考虑政府如何与社会合作。现在的社会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社会法,就是行政社会法的问题,研究政府怎么来管社会。政府管社会,一是提供公共服务,一是社会监管,若只包含这两块,社会法与政府公共行政法很难区别。

除社会监管与公共服务以外,社会法要考虑政府怎么和社会合作。社会自治在中国有传统,是社会转型中必须考虑的内容。中国是从一种伦理社会转型为一种多元的趋利益化的社会,断裂感远比西方大,西方随着社会发展其道德体系是一体化的,中国却是分裂的。这是中国特有的问题。社会制度建设再完备没有道德也不行。要强调社会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强调社会义务。对弱势群体而言,要强化权利,但是对于比较强势的可能要特别强调他们的义务。当前,社会自治缺乏动力机制。比如,在中国,慈善总是和利益挂钩,没有不求任何回报的真正的奉献。中国人搞慈善,总是带有很多的功利性。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用社会资源来做慈善就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社会法在注重政府监管的同时,更重要的还要考虑怎么真正让社会走向成熟,让个体真正地负责任,这也是社会法建设要努力的方向。否则,很多制度运行的基础条件不具备。

三、社会法建设中主体法最弱

目前,主体法最弱。所谓主体法,包括伦理道德体系建设,是一项政府工程。道德体系的重构,传统伦理道德有的是不能用的,比如无条件的效忠就与法治精神背离。道德不只有伦理道德,它是和法治相匹配的。道德究竟是什么,比如说尊重个体、平等精神、客观理性、有担当等。

主体法是对个人、对社会自治组织的。目前,社会自治法的一些基本东西仍缺失,要梳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培养社会自身的动力发展机制。若没有这些,那就是行政法,不是社会法。比如民办的非企业医院、学校,主体是不清楚的,发展不起来。民办教育发展不起来,需要组织法给它一个地位、一个身份、一个名分,让它能够去从事相关的活动。

行为法相对较好,但是政府的责任并不清楚。这里面有价值导向和利益机制如何处理的问题。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目前更多的是一种价值导向,保护妇女权益,真正运行起来依靠的还是利益机制,但是立法的时候却是价值导向,这导致严重的不匹配。实际运行中,这也有可能引发、助长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倾向。妇女权益保障主要是制度保障,生育保障、弱势群体离婚保障、放假制度,这三个制度就够了,都是比较实在的。还要看到,目前好多制度仅仅是用来宣传的,就是说应该怎么着,不是靠利益导向,最终的实施效果可能正好相反。

执法主体尚不明确。国外的执法主体有两种,一是专门来执法,另一种是司法部门。我们的监管是不到位的,责任基本没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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