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15-01-30河南省编办
● 河南省编办
2014年以来,河南省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交通运输执法中存在的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趋利执法等问题,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2014年8月启动改革,2014年底省级层面的改革已完成,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2015年上半年完成改革,1/3的县(市)已完成改革任务。
完善政策,明确改革路径
交通运输、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既明确分工,又密切协作,针对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共性和难点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形成了“1+6”改革政策体系。“1”指以省政府文件出台《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总体部署;“6”指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关于核定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经费使用和监管的意见》、《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奖惩办法》等配套文件,落实《意见》,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职能调整、机构设置、人员核定、经费保障、激励奖惩等方面政策进行细化,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基本遵循。
整合职能,促进职责统一
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进行了整合,由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推行综合执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路产人员继续承担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但不再承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同时,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省级主要负责政策、标准的制定和业务指导、监督及协调;省辖市的执法范围仅限于市域内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区;属省辖市管理的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所在县(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属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的超限检测站和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省辖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执法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禁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构经费挂钩,杜绝以罚养人现象。
整合机构编制力量,推进综合执法
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市辖区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由改革前的584个减少到142个。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参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取其下限,从严从紧核定人员编制。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由省辖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权,在省下达的总量内从严核定。充实和加强执法一线力量,明确省辖市直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按不超过全市(含县区)交通运输执法编制总量10%的标准核定。
妥善分流,确保大局稳定
为确保改革稳妥推进,河南一手抓好人员选聘、转岗安置等改革关键环节,一手抓好政策解释、氛围营造、教育稳控、隐患排查等稳定工作。对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清退,明确转岗安置配套措施和转岗安置渠道。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拓展服务网络、通过体制创新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明确相应的社会保险政策,切实维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
试点探路,提振改革信心
选择永城市作为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永城市对分散在市公路局的路政、农村公路管理处的路政、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运政、海事局的航政“四大执法”职能进行有效整合,在原市路政管理大队的基础上组建交通行政执法所,负责全市运政、路政、航务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永城改革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其他地方改革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