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调社会法在社会领域中的优先地位
2015-03-28文/于安
文/于 安
于 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社会法建设首先要考虑其在立法中的位置
社会法建设不是一个简单的部门法问题。对社会权利、社会建设的认识关系到国家道路的选择。突出讲市场的作用,是要解决一些观念的遗留问题。但这在法律上来讲是不文明的,因为它一定要考虑这样的经济运行机制对社会的破坏性。也就是说,当我们提出使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必须考虑市场对社会的消极作用,二者要相称。而在我们的立法中,并没有看到相应的社会建设的回应。中国的宪法几次修改,但宪法中社会部分基本没有触动。这表明我们对社会建设问题的认识与中央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格局有很大差距。市场有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主要是由于它最突出的三个特点:一是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二是分散的自由决策和自由交易,三是以经济收益作为人的主要激励机制,这些特征都带有不文明性、野蛮性。对这种机制的文明改造,很大程度上是要靠以社会法为中心的制度来加以引导,并且来决定究竟是什么样的一个市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给我们留了一个很大的空间,迫切需要加强社会立法的建设,相应的要提前考虑宪法相关内容的修改。
二、强调社会法和社会权在社会领域的优先定位
社会法和其他的部门法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地讲它是七个部门法之一,不能简单讲平行关系,它是建立在与其他法相互关系上来确立谁优先。社会权利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来定义市场性质的,纠正弥补市场的缺陷。法律体系的建设中,要明确社会法的优先地位。比如在德国,至少有五个领域不完全适用市场的原则,其中一个是住房,这就体现了社会权的优先作用。再如,现在的部分公立医院,尽量不让编制满员,医生白天要八个小时上班,一个人干两个人的活,不允许休假,不尊重劳动权。这就是经济效益第一,对人缺乏尊重。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赢得社会和谐?因为它缺少对劳动权应有的尊重。总之,社会权要得到普遍的尊重,社会权要对那些愿意接受市场原则的领域加以必要的制约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