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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视角下现场取证规范管理研究

2015-03-2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物证立体

王 睿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 210023)

要获得充分的侦查线索和诉讼证据,现场取证必须做到精细化和规范化。认知心理学家们已经反复记录、测试并且证实:“科学观察者是一个并不完善的观察主体。”[1]高质量的现场取证不仅以证据收集作为主要的工作环节,还包括证据的管理及合理运用。现场取证的科学规范和管理规程,是确保最大限度揭露案件真相,认定犯罪嫌疑人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从而保障侦查活动的正当性重要因素。

一、信息化条件下现场取证是立体的侦查行为

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所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信息、物证信息和情境(即空间联系)信息[2]等犯罪信息的场所是犯罪现场,包括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有形痕迹和无形痕迹,有形的直接联系和无形的间接联系等。犯罪信息由于其内在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能够同时负载和传送多种不同的信息,具有多维性的特点。如遗留现场的同一物品,既能传递是作案人携带之物的信息,又能传递是受害人原有物品的信息,还能传递既非作案人又非受害人的而为第三者所属的信息。犯罪信息的多维性决定了现场勘查取证是立体的侦查行为。与此同时,现场勘查活动是一种立体的侦查活动,[3]现场勘查中现场痕迹、物证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利用同各种刑事技术数据库和各类犯罪信息系统数据库紧密联系;现场分析及现场重建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联系在一起。现场勘查活动包括现场访问、实地勘验和现场分析等工作的完结,才意味着证据收集工作环节的基本完结。

现场勘查取证的主体——现场勘查人员的感觉器官和思维器官为立体反映思维对象的整体提供了生理机制,无论是触觉、嗅觉、味觉,还是听觉、视觉,都可作出立体的反映。当现场出现在现场勘查人员面前时,眼、耳、舌、鼻、身会自动兴奋起来,觅求和捕捉所感知对象的相应特征,把有关信息通过不同的渠道输送到大脑,与脑中所贮存的经验掺和化合,融合成完整的“立体”形象。人类感觉器官存在的立体功能,要使它反映到大脑中后形成相应的立体思维,形成立体的观念,就要求大脑也应有相应的生理机制或思维模式。现代生理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人脑的立体思维的发生是由三个系统构成的:[4]目标系统,即人类认识的客体或在认识了某个客体的基础上准备创造的某个物化了的目标;内导系统,即认识主体对客体和自身行为进行反映调节的过程,并在大脑中构成完整的反映;外导系统,亦称效应系统,即认识形成之后,用它作为指导反作用于客体。通俗地说,现场取证过程类似于中医的“望、闻、问、切”四大诊断法:“望”——对现场的巡视、观察和各种痕迹的勘查;“闻”——有两层含义,一是耳闻,捕捉、搜集当事人或围观群众中有价值的内容,二是鼻闻,闻到异常气味;“问”——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和证明人询问并核实案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切”——在此作动词,可以引申为固定和提取物证的手段。

现场取证过程中立体性思维方法决定了现场取证是立体的侦查行为。立体性思维要求在侦查思维中,必须把侦查主体与侦查认识对象相关联的各个方面,结合成一个立体进行观察、判断、分析思考,善于从整体上认识对象,而不应把认识对象一律从平面的模式上去观察和思考。[5]现场取证是实践因素、知识结构因素、思维功能反馈因素和逻辑推理因素等同时交互作用的结果,因而取证过程中认识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本身是立体的。

现场取证的立体思维形式,包括以现场概念为核心的立体概念群、以现场取证判断为核心的立体判断群、以逻辑推理为核心的立体推理群、以现场重建为核心的立体理论群。第一,立体概念群即以某个概念为中心,以反映、把握思维对象的内在整体或外在整体为特征的概念群,立体思维要立体地或整体地把握思维对象。因而,它就不能是某个单一的概念或单一的观念,而是按照立体思维要求把许多概念围绕某个中心组成的概念群。这些概念的集合,必然生动地揭示或反映认识对象所处时空的精确位置。第二,整体性的判断,即以某个判断为中心,以反映、把握思维对象全部内在和外在特点、关系、联系为特征的判断群。通过该判断群,揭示事物的各个层次和各种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交织。第三,整体性的推理,即以某一推理为中心,作纵向、横向连续推出,从而反映、把握思维对象立体性运动进程的推理群。通过这一推理群,可以了解思维对象运动的次序,它的发展的各种趋势,它向横断面的展开,实际上是思维对象运动轨迹的全息性的或整体性的描述。立体的现场取证行为具有多级性、系统性、整体性、敏锐性、指向性和预见性的特点。

二、现场取证规范管理是动态化的系统工程

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甚至在发生之后,只要证据正在被转移或者被改变,就将产生证据动态变化,并且在证据的整个存在过程中一直对证据存在影响。犯罪行为人、被害人、证人的行为和气候的变化等都会对遗留证据的性质和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在证据被发现之前,最初到达犯罪现场的侦查人员、参加营救伤员、现场记录或者证据收集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改变证据的位置、破坏模式性证据,产生移转性证据,或者在犯罪现场上增加人为事实。在分析证据的动态变化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6]首先,从案发当时起到对证据进行检验,这期间有没有一些证据发生明显变化?如果某个物证被挪动、变动或模糊,现场勘查人员在分析这些物证时一定要同时考虑到这个物证在何时、何地发生过什么变化。其次,现场是否存在一些能消除或破坏现场物证的因素?现场勘查人员只有通过客观的分析判断来确认现场中存在的物证是否发生过变动。

现场取证是随着勘查和侦查的进展而逐步推进的动态化的系统工程,这个过程包括接警赶赴现场、保护现场、现场记录(笔录、草图、照相和录像等)、收集/包装/标记、提交检验前后予以保存、运输(提交检验)。如同证据在被发现之前所面临的影响一样,上述每个环节都可能对证据产生影响。如将衣物等包装在塑料袋中可能导致静电,从而丧失有价值的纤维证据;细菌的增长也可能导致生物证据或者土壤证据遭到分解破坏。

高质量的现场取证不仅取决于科学的识别、收集、保存相关的痕迹信息、物证信息和情境信息,还取决于现场取证的规范管理体系。这是决定现场取证成效的重要因素。在处理证据的各个阶段都必须建立证据的监管链条或控制体系。[7]所谓证据的监管链条,就是指自从发现特定的证据时起,对那些曾经控制、监管或者接触该证据的人员进行记录。证据监管链条的存在使证据具备足够的可靠性。[8]监管链记录包括保管证据人签字、处理目的、证据变动、收到证据日期、移交日期、移交给谁、为什么移交。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追踪潜在的证据转移、证据污染以及证据遗失等情况。如上所述,犯罪现场、现场取证和现场取证规范管理都具有动态变化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和现场勘查人员应审慎地对待动态变化的可能或不可控制的影响。

三、现场取证主体的主观性问题——观察者效应

随着现代心理学的发展,科学家们发现:一个人的意图和期望能够影响他对事件的感知、观察和解释。[9]人们倾向于观察到那些符合自己预先假设的事物,即使这种观察可能存在着歪曲或者忽略的情形,即“相信什么就能看到什么”。[10]观察者易受害于各种认知幻觉,有些错误我们犯了却意识不到,有些错误我们通常善意的、激烈的为之辩护。这样,我们的推理能力就屈从于我们的幻觉了。[11]

认知心理学是一门心理科学,主要研究人类的认知问题,即那些影响人类行为的心理过程。这门科学关注以下问题:记忆、注意力、感知、知识的表述、推理、创造力和问题的解决等。认知心理学领域公认的一个基本原理:一个人的意图和期望能够影响他们对事件的感知、观察和解释。[12]换言之,某个人的观察结果至少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需要观察的对象或者环境;二是该人的精神状态。认知心理学家已经创造了诸多术语描述这种现象,即观察者效应、情境效应和期望效应。[13]现场取证人员对案件的认识过程是从感觉开始的,感觉是人的感觉分析器(即感觉器官——传入神经——大脑皮层的相应部分)对客观事物个别属性的反映或认识。知觉是直接作用于感觉分析器的诸种感觉的相互联系与综合的过程和结果,是人脑对事物整体的反映,也是在过去经验基础上对当前事物诸种特性的综合反映。现场取证人员应具备高度发展和训练有素的知觉能力。观察者效应应当引起现场取证人员的格外关注,因为这些人员经常需要对证据进行选择性的识别、记录和解释,需要排除现场取证人员的潜意识对观察结论的客观性的影响。

现场取证中的观察者效应,是指观察者在理解、记录、再现、计算和解释过程中发生的错误。[14]通常情况下,观察者效应都源自对结果的期望,这种期望可能来自明确的信息或者细微的线索。观察者效应的感知基础在于已有的先验图式与摄入的新信息之间的相互作用。先验图式是通过感官感知的事物、状况或事件的主观意义的个人组织,这些图式是直接感知某物或使用言词与他人就该现实进行交流时引起的内心反应。[15]先验图式可以对观察者的感知与推理予以规范化,但是它还可能对感知施加内在的限制。在现场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观察者效应表现为形成一个概念,或者是侦查假设,在侦查过程中想法找到符合自己的假设的事实,接连而来的信息在他们的头脑里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处理,如果很多侦查人员都卷入一个共同的目的当中,而且还在侦查阶段投入了很多精力,问题就会被夸大。观察者效应的主观性问题应当引起现场取证人员的关注,在对证据进行识别、记录和解释时,需要排除现场取证人员的潜意识对观察结论的客观性的影响。

主观性问题对现场取证人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证据收集、证据数量和证据质量。首先是证据收集工作。现场取证人员能够识别现场上的潜在物证,并且要认识到该物证所具有的重要性。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到达犯罪现场后,如果片面地按照自己预先形成并且试图支持的特定假说来收集证据,那么无法还原犯罪发生后留下证据的完整现场,无法识别所有的证据。其次是关于提交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问题。现场勘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差异会导致所收集的证据数量存在显著差异,低于标准质量的证据在检验过程中要进行折中处理,这会对证据的解释产生影响。发现证据之后,还必须优选证据,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同样重要。现场取证人员实际上总是有选择地收集证据,要识别和提取现场上的所有关联性证据,建立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物证之间的相互关联,建立的关联越多,成功破案的可能性越大。

四、现场取证规范分为目标性规范和操作性规范

明确现场取证规范,不仅可以帮助现场取证人员达到较高的取证水平,还可以保证向检验和鉴定人员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根据规范对行为结果的不同作用,可以把规范分为目标性规范和操作性规范。现场取证规范可以分为目标性规范(含标准性规范)与操作性规范(含程序性规范)。目标性规范是规定现场取证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它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行为的基本目标的规定,为人的行为提供导向;操作性规范是关于达到目标的方法和步骤,是关于达到目标的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是从属于目标性规范的。[16]

现场取证的目标性规范包括:

1.现场的视觉、嗅觉和听觉情况,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感知到的情况;

2.现场内部的空间距离关系;

3.识别证据物品;

4.现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物证之间的内在联系;

5.发现显在或潜在的移转性证据;

6.发现证据物品之后对其收集和保存。

现场取证的目标性规范的依据:对潜在证据或者证据材料的物质或者形态痕迹进行识别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现场和物证(四方关联理论)之间建立关联。成功的现场取证依赖寻找物证的认识能力,需要知道在哪些地方能够发现物证,然后通过识别工作对大量的事物或者物质进行分类,将没有价值的部分从那些具有潜在或者实际相关性的物证中分离出来。依据洛卡德物质转移原理和证据动态变化规律,发现显在或潜在的移转性证据,确定证据的来源以及该证据转移到最终被发现的位置的具体条件,重视那些能够移动、改变或者毁灭证据的情况。

以毒品案件为例,现场取证的操作性规范包括毒品案件物证从采集到安全处理、正确包装、合理记录。[17]具体为:

1.安全处理:包括使用手套、一次性服装和鞋套,必要时需要戴防尘面罩,处理可能致命的毒素时需要穿全封闭防化服。

2.根据毒品的数量采用大小不同的信封、罐子、包或盒子作为包装材料,水分高的样品需要在空气中风干或用纸包装以减少结块,用聚乙烯塑料袋便于加热封口。

3.保管意味着在负责人员视野以内,或者锁在安全的地方,应有见证人见证物证采集,要对缴获的毒品进行拍照。

4.当毒物包装好后,要贴上防伪胶带密封聚乙烯物证袋和其他包装材料,包装人在密封胶带边缘签上名字和日期。

5.和毒品相关的随带物(如塑料袋、帘子、管子)上的指纹,和毒品有关的痕迹物证(如头发、纤维、尘土等),撕裂或破坏的碎片(如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和发根细胞或烟头上唾液中的DNA,能够提供物证、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武器和刑事现场之间的联系,正确地采集和包装这些不同的物品,将最大限度地保护物证尽可能地减少污染。

6.监管链记录包括保管毒品物证的人的签字、处理的目的、对物证的变动、收到物证的日期、移交的日期、移交给谁、为什么移交。

7.物证可能在测试时被改变,特别是采用破坏性测试时,对取用和消耗的数量必须记录在案。

五、现场取证通过质量管理获得管理效益

现场、物证、现场记录以及证人等因素对于侦查工作的成功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许多常见的重大案件已经反映出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尽管我们已经拥有了先进的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和专业技术人员,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成效仍然取决于据以开展相关工作的管理体系。刑事案件的侦破通常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团队合作精神,先进的侦查技能,正确的现场勘查,科学识别、收集、保存相关的物证和信息以及科学办案的能力。[18]侦查机关投入案件的资源分配,个案侦查中的资源优化配置,决定了现场取证应有总体规划,通过质量管理获得管理效益。

现场取证的管理体系包括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和装备管理,三个方面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信息管理指的是对痕迹、物证和情境信息的管理。犯罪现场存在着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建立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之间的关联,这些信息通常体现为口头、书面陈述或者记录等形式。现场取证的信息管理包括:

1.从被害人处获取的信息。首先,侦查人员应当对被害人遇害前24小时的活动情况以及被害人所拥有的财物的去向进行调查。一旦确定了被害人的身份,侦查人员就应当开展初期调查工作,确定被害人的家庭、朋友和同事的范围,拟订一个为期24小时的被害人活动时间表,并确定被害人如何到达犯罪现场,以及被害人是否曾经与特定的犯罪现场区域存在某种关联。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尽快对被害人的背景情况展开全面的调查。侦查人员应当查找被害人的所有商业伙伴、家庭成员以及同事,并且有针对性地询问被害人的其他情况,以便获得侦查线索。最后,在被害人的家庭成员或关系密切的同事的帮助下,侦查人员应当对被害人的住宅和私人财物情况进行登记并且加以检查,以便发现任何遗失的物品,或者不符合被害人日常习惯的反常情况。从信息管理的角度,以上情况应制作图表,以表格的形式加以规范。

2.从证人处获取的信息。侦查人员的职责就是从证人那里获取他们通过感官所真实感觉到的信息。证人在案件发生时在犯罪现场,具有一定的洞察力,关注或留心已经或正在发生的事件过程与内容,对于确定和判断证人观点的形成和理解及感知事件性质的准确性都具有重要意义。[19]

3.从现场证据中获取的信息。在犯罪现场获取的很多信息都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侦查人员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正确的识别、收集和保存。高质量的犯罪现场记录,包括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现场图的绘制以及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录音/录像记录形式。

4.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取的信息。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力图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随着行为科学和犯罪学理论的发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机会、犯罪手法或者犯罪手段与形态具有重要作用。另外,指纹、足迹、DNA等数据库的推广与使用,扩展了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潜在信息来源。

5.从数据库获取的信息。指纹、DNA等数据库以及子弹和弹头特征在内的相关数据,有助于破获犯罪嫌疑人不明确的杀人案件、性侵犯案件、入室盗窃案件以及其他刑事案件。

6.从档案材料获取的信息。近年来,出于侦查目的所能获取的记录和数据的数量呈指数增长,许多传统的档案材料数据库的规模得到了显著的扩展,许多全新的数据库也不断地开发出来并付诸使用。此外,现有的以计算机为主导的文化氛围已经弥漫到整个个体数据库网络,通过网络域名搜索,可以获取大量相关的数据,如公共记录等,也可以比较容易地找到相关信息的来源。

人力资源管理指的是现场取证过程中侦查资源优化配置,减少侦查成本,提高现场勘查效率。“侦查死角”的形成,在很多时候都与侦查机关分配侦查资源以及侦查人员个人缺乏自觉的效率与成本意识有关。犯罪案件数量的激增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决定了侦查机关投入每个刑事案件中的人、财、物等资源是有限的和不均匀的。就现场取证人员而言,在个案侦破中也存在一个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现场取证应当是全盘统筹、总体规划、优化配置、顾及成本的,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侦破案件。

技术和装备管理指的是正确配备、使用和管理技术和装备,了解技术和装备的功能和局限,以及现场勘查取证人员的技术培训。技术进步促使侦查部门不断购进新型技术装备和仪器,以便提高犯罪现场取证工作的成效。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掌握该部门所拥有的装备清单,掌握可利用的技术,了解该部门因装备缺乏而存在的功能局限。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接受足够的培训,以便能够正确地应用需要的新技术或装备。

信息化条件下的现场取证规范管理,有利于促进证明制度由人证本位模式转变为物证本位模式,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方式、证据质量和证明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侦查工作和刑事诉讼改革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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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Marshall Houts,From Evidence to Proof(Springfield,IL:Charles C.Thomas,1956).pp.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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