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公安机关应对医患纠纷的策略
2015-03-26孟晓梵
孟晓梵
(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430034)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诊疗服务而产生的矛盾冲突。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数量日益增多,有的甚至引发了暴力犯罪,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就医环境和社会安定。如2013年的“浙江温岭杀医案”、2014年的南京官员夫妇暴打护士事件、岳阳数百医生静坐抗议医闹事件等,都在社会上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担负着及时处置纠纷、打击暴力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任务。但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处置医疗纠纷时常常面临诸多难点,难以做到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毫无疑问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探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树立法治思维,如何规范、有效地处置医患纠纷,已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当前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各领域的改革进一步面向市场经济方向,社会处于加速转型期。市场经济思维观念之下,人们的价值、道德/伦理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容易发生扭曲,而同时期的社会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故而,这一社会转型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突发期。近年来,恶劣的医患关系已然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难题,分析起来,当前产生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医院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新的医疗体系下,医院的逐利动机极易造成患者的不满。当前各大医院的医护人员都有追求经济效益的压力和动机,其具体表现就在部分患者身上出现了过度医疗现象。过度医疗的结果往往是,提高了患者对疾病治疗的期望,而当诊疗结果没能达到预期时,极易引发患方的怨气,产生矛盾纠纷。其次,医院诊疗水平和医护人员本身职业素养存在差异。受医疗资源限制,现阶段我国不同类别的医院医疗技术存在较大差异,医生的职业素养、医德医风表现也参差不齐。有的医生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失误率较高。一些城市的三甲医院由于就诊病人数量过多,医护工作人员工作压力过大,容易造成身心疲惫,工作责任心下降,由此容易出现工作差错;在与患方告知解释时有的医护人员表现出不耐心,不尊重患者情况。这些都容易引发医患纠纷。第三,一些医院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医患纠纷风险意识,出现矛盾纠纷时不能很好地协调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调查和有效处置,很多采取“私了”的方式,难以达成依法规范处置的共识。
(二)患者方面的原因
首先,患者及其家属普遍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一些诊疗本身的风险并不能科学认知和客观对待。一些人对医务人员抱有过高的要求和期望,不能容忍正常范围内的失误,一旦诊疗效果不如意就将原因归结为医院方面。其次,随着我国社会教育水平的提升和现代传媒的发展,大多数普通民众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与此同时,现代传媒如电视、互联网等也促进了普通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当前患者的维权意识普遍上升,但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并不到位,导致一些人更多地选择以司法程序外的维权方式进行利益诉求。而事实上,部分纠纷案例也证明这种以司法程序外的维权方式确实可以得到相当的经济利益。这又进一步加剧了患方选择“冲突模式”解决问题的内在动力。
(三)公安机关方面的原因
首先,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复杂,而政府和医疗行政机构却往往在纠纷处置前期缺位,公安机关在警力资源有限的现实压力下,难以对与日俱增的医疗纠纷在短期内进行有效处置。其次,公安机关的职责职能决定了其难以在纠纷前期深度介入,大多只能在事后到达现场处置。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有其触发、酝酿、冲突的进程,公安机关民警受工作的职责职能限制,处置中难以就纠纷的一些关键点,如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事宜与相关方面谈判,无法解决患方的利益诉求。而当医患纠纷恶化后,公安机关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制止犯罪的需要,在现场处置时只能对过激行为进行控制。而患者及其家属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采取与公安民警相对抗的过激手段来宣泄不满和诉求利益。
二、当前医患纠纷的新特征
随着社会的变革,在意识形态领域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伦理观也在改变。在新的形势下,医患纠纷呈现出了如下新的特征。
(一)纠纷数量增加,规模增大
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纠纷呈急剧上升的趋势。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其年增长幅度在两位数以上。据武汉市某公安分局的统计资料显示,2014年辖区内某大型三甲医院因医患纠纷引发的警情达到90余起,与前一年同比增长20%以上。纠纷参与人员数量也呈增加趋势,有的患者家属邀约人数达数十人之多。一些参与人员扬言威胁医务人员甚至动手伤医,有的滞留医院强占病房,对医院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诱发医患纠纷的原因复杂,处置反复持续
医患纠纷目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其原因相当复杂。有的患者家属在索赔时提出过高要求,导致调解不畅,持续时间相当长。在持续的时间里,患方出于利益因素,多会通过非理智方式长时间、不间断地向院方施压,来促使诉求目的的实现。一些纠纷看似调解终结,却因患方其他亲属不同意方案而导致纠纷持续反复,有的还会引发多次医闹事件。
(三)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社会影响深广
诸多医患纠纷中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但医患双方常常将自己视为医患纠纷的受害者。有的为了博取公众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同时也为了给对方施加压力,采取将纠纷矛盾“上网”的方式来扩大影响。这种单方面的“上网”与纠纷的客观事实往往并不相符,但却能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随着网络舆情影响力的增大,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或部分素质较低的网民,为了提高点击率,发表不当甚至煽动性的评论,致使医患矛盾更为激化。在互联网上,有部分网民将暴力“袭医”理解成医患关系恶化的结果,甚至同情袭击者。
三、公安机关处置医疗纠纷的若干难点分析
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处置多数医患纠纷时充任主要角色。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公安机关在处置多数医患纠纷时面临诸多难点。
(一)医患双方缺乏信任和沟通,公安机关调解难度增大
公安机关在处置医患纠纷的实践中,时常遇到的一个调解焦点就是双方难以达到认知的一致,甚至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医患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大部分患者缺乏专业的诊疗知识,常主观臆断医院方面有意隐瞒、延误失误,因而迁怒于医务人员。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董事长耿福能说:“现在医生不光要看病,还要看相,看病人有无医闹倾向,好提前防范。如果发现患者有医闹倾向,就要提前防范,做好自我保护。”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医院方面会采取防御性医疗,这样没有互信作为基础的医患关系变得尤其脆弱,公安机关调解时的难度必然大为增加。
(二)现有法规多头,处置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处理医疗事故时主要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上述法规在侵权构成条件、赔偿标准上存在一些法律冲突。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对医疗机构的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加大了医方的举证责任,致使一些律师和代理人以医院非法行医、病历不真实等缘由干扰医疗鉴定。针对全国范围内不断发生的袭医伤医事件,许多省份近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如湖北省2014年出台了《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这些法规一方面有助于各方面依法处置,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解读和适应的多头性,有待进一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完善。
(三)职业“医闹”手法隐蔽,打击效果有限
受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大环境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医闹已经产生了“破窗效应”。所谓“破窗效应”指的是,一座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及时修补,在很短的时间里其他的窗户也会被人打破。由此类推,通过医闹可以谋取利益最大化的纠纷处置模式如果得以盛行,人们就会群起效仿,变本加厉,造成医患纠纷“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恶劣影响。医患纠纷往往涉及巨额赔偿,一些职业化“医闹”组织和人员隐藏其间,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当前许多职业化的“医闹”组织并不直接出面,而是在背后出谋划策,手法隐蔽,公安机关在处置时难以取证,打击效果有限。
(四)受媒体炒作影响,处置效果损减
媒体有时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片面地、不真实地报道医患纠纷,影响医患纠纷的处置。有的记者急于抢新闻,对尚未定性的医患纠纷失实报道,甚至受利益驱动制造轰动效应,从而导致产生负面影响,误导患者和家属致使事态扩大。个别地方的领导基于“维稳”的需要,对有舆情扩散风险的纠纷事件,处置时瞻前顾后,往往选择“花钱买平安”来息事宁人、赔钱消灾,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以闹求赔”的不良风气。这些都为公安机关调解和处置纠纷增加了无形的阻力,处置效果因之减损。
四、当前公安机关应对医患纠纷的策略
(一)树立法治思维,规范公正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公安部党委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增强法治思维、创新治理方式,着力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善于借助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公安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公安机关树立法治思维处置医患纠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是其前提条件。目前上海、广东、湖北、江西等一些省市已研究制定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公安机关要积极组织民警学习并熟练应用。公安部近期提出“四项建设”,其中一项是“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处置中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确保相关执法活动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行。
(二)依托法治手段、严打暴力犯罪
针对近期不断发生的袭医、伤医暴力犯罪事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从法律层面大力增强了对“医闹”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要认识到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确保医疗机构安全稳定,不仅事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事关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涉医违法犯罪要“零容忍”,对职业医闹要加强调查取证。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对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风险预警、建设“平安医院”
当前公安机关要强化风险意识,对可能引发纠纷的问题要做到超前预警应对。如武汉市公安局要求各分局平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底数,督促指导医院建立健全专职保卫机构,在各医疗机构确定联络员,及时掌握纠纷的发展动态。在易发纠纷的大型重点医院周边设立警务综合服务站、治安警务室,强化平时对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一旦发生涉医事件,就地就近调派力量处置。对已经出现一定苗头、可能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公安机关要及时与医院一起进行风险评估,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协商或转入诉讼渠道来解决医患纠纷。如2014年北京市公安机关在重点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工作站48个,先后出动警力2500多人次,现场制止“医闹”事件260多次,对部分相关人员实施了刑事和治安拘留以及警告、训诫等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近期在有关会议上指出,全国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作配合,大力推进“平安医院”创建,以深化“平安医院”创建为载体,以提高预警防范和先期控制处理能力为重点,积极构建医疗机构治安防控工作新格局。“平安医院”的建设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长期坚持,常抓不懈。
(四)深化协同机制、创新处置模式
公安机关在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主要任务是维稳处置,在处置时主要以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为要务。但鉴于医患纠纷后续发展的不可知性,公安机关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地谋求建立纠纷处置的协同机制。首先,要督促医院方面严格执行医患纠纷报告制度,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辖区公安机关。其次,当医患双方认可公安机关作为第三方居中调解时,公安机关应力争现场达成一致,对现场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引导患方通过法律渠道维权。第三,积极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委员会等联系,促其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当前尤其要注重发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作用。第三方调解机构是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的专业调解机构,可以综合运用医学、法学及调解知识,能较为公正、科学、透明地处理医患纠纷。一些地方实践证明,建立健全第三方调解机制可以把纠纷引向法治途径,有利于医患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有利于探索建立一种新型的法治轨道下的处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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