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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15-03-26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镇江212001

商业会计 2015年4期
关键词:关联方关联交易

□(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 212001)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联合、相互持股和相互担保等商业交易活动日渐增多,大型集团上市公司纷纷设立自己的子公司以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这一切使得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日渐增多,而且交易频繁、数额日渐增大。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引起了我国证券界及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关联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从理论上讲,关联方作为一般的法人,应与其他法人一样享有同等的市场条件和交易的权利。关联交易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是一个中性经济范畴,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法规中规定不允许进行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又通常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行为,一直成为证券市场关注的热点在于其具有两面性的特征:一方面,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较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有助于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缺乏有效法律监管和证券监管的情况下,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交易往往扭曲交易条件,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交易的发生,其为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公司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提供了在市场外衣掩护下的合法途径,进而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由以上得知,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存在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然而,关联方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关联方交易是正常的,而且,关联方交易对于企业集团具有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优点;另一方面,在实际应用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某些利益主体的利用,产生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造成损害。尤其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的环境下,关联方交易因其隐蔽性和复杂性,成为了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人为调节企业利润和其他财务指标的手段。

上市公司能否合理有效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不仅直接决定报告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果,而且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公众形象和证券市场的竞争机制。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透明度较低,依然存在着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部分公司甚至利用关联方交易制造虚假利润,转移亏损等,因此,分析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规范其披露,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现状及特点

(一)现状

据统计,2006-2012年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情况如下: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披露关联交易1 851起,所涉交易金额2 376亿元,发生各类关联交易行为的上市公司有1 049家,占总数的90%以上,其中,有74%的关联交易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2007年,上市公司共披露关联交易1 785笔,所涉交易金额1 989亿元,共910家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的68%,共发生关联交易2 729起,所涉交易金额2 271亿元,其中,有67%的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

2008年,由深市上市公司的数据统计得出,发生各类关联交易行为的上市公司有628家,占总数的82%。涉及交易总金额八千多亿元人民币。同年,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对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结果表明,2008年深市765家上市公司中,有628家发生了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2%,且70%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发生的。

2010年6月,深交所在2009年事后年报审查工作完成后指出,有80%以上的深市上市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重要要素的披露避实就虚,投资者无法了解具体内容和交易实质,而且没有一家公司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方面发表反对意见,关联交易公允性披露流于形式。

2012年4月,中国社科院发布了《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的报告,其样本是根据2011年6月30日的公司市值筛选出来的。挑选范围为所有在A股市场和香港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报告指出,“在我国,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曾经是或仍然是集团公司的一部分,关联交易普遍存在。在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就成为上市公司转移利润,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渠道。”即使在100强公司中,也只有约40%的上市公司有明确的关联交易原则,并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信息,如关联交易的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交易的价格和政策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有约60%的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描述含糊其辞。

(二)特点

根据对2006-2012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经过进一步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是日常经营性交易居高不下,部分上市公司对关联企业有依赖性。一项以2011年沪市100家公司为样本的研究数据表明,样本中有64家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日常经营性交易业务,突出表现为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就某几项交易进行,且交易比例占同类型交易的大部分。而在上市公司扭亏年度的关联交易中,日常关联购销金额占了全部交易金额的59.97%。由此不难看出,一些上市公司对关联企业有较大的依赖性,部分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比例过大,独立性和经营能力堪忧。

二是利润操纵明显。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比一般性质的交易具有更大的可操纵性和不公平性,因此关联交易被视为利润操纵的主要途径。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还存在季度性特征,公司在第二及第四季度关联交易都比较多,这说明上市公司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季末存在明显的调节利润的现象。

三是关联交易日趋隐形化。为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会计处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政部早在2001年12月21日就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许多上市公司为达到进行非公平关联交易、利润操纵的目的,故意绕开规定,使得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日趋隐形化。其采用的手段有:通过以非关联方为中介进行交易;以多重参股形式间接控制上市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实质等。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与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关联方披露的要素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要求: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相关比较数据。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与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1.上市公司故意操纵关联交易,进行利润包装,粉饰会计报表而导致信息披露失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

(1)关联购销。由于企业上市前资产“剥离”的不彻底,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同业竞争现象,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业务中,存在着大量的关联购销业务。在关联购销中交易价格的定位是实现交易目的的关键。在我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为了扶植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往往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股份公司提供原材料,而又以较高的价格买断并包销股份公司的产品,利用原材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向股份公司转移价差,实现利润转移。有些甚至按照协议价设计虚假购销合同,将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而非实际资金流动,做出账面利润。

(2)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由于我国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方法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和财务处理不够完善,同时也由于地方政府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刻意参与,使得资产转让和置换基本上表现为不等价交换和利润转移。其具体表现形式有:①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等额债务剥离出上市公司,以降低财务费用和避免不良资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或损失;②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转卖给母公司,这些不良资产的价值往往十分有限,但却能卖得好的价钱,这样在转让过程中上市公司便可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③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是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不等价置换。

(3)转嫁费用负担。上市公司改制上市时,一般都将企业办社会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来,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关联公司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因此,上市前各方都会签订有关费用的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各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数额和摊销原则因外界无法准确地判断其是否合理,操作弹性较大。

(4)计收资金占用费。在我国,上市公司同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金往来和拆借的现象比比皆是,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就利用计收资金占用费来进行利润包装,粉饰报表,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较为普遍的情况是,上市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由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而资金占用金额、收费标准故意隐瞒不报,投资者无法对此合理性做出恰当的判断和预计。也有公司通过向那些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被投资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而致会计信息失真。

2.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完善和上市公司对准则有关内容理解问题而导致信息披露的制度性失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对关联方及其关联方关系的理解不够完整。从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来看,不少企业对关联方及其关系的理解不全面。大部分上市公司只认为其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等为关联方,而未将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列为关联方;或者,有些上市公司认为即便是存在关联关系,但未发生关联交易,也可以认为不存在关联方。有的只披露了控股或持股股东,掩盖了许多关联方;有的只说明关联交易,并未说明关联方究竟是何关系;有的只说明交易量,而没有说明资金方向,使人感到迷惑不解。

(2)关联方交易要素披露不够充分。暴露的问题有:一是对交易金额或相应的比例的揭示。一些上市公司只披露金额,而漏披相应比例,使报表使用者难以判断关联方交易对该上市公司全面交易的重要程度和影响程度。二是对定价政策的披露混乱,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可传递信息也十分有限。大多数上市公司认为只要披露成本价、内部价、优惠价、协议价等定价政策即可,至于这些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有何区别无需披露。

(3)对关联方交易构成内容的揭示及理解不一致。按照准则的相关规定,关联方交易主要有11种类型。而上市公司的年报附注中信息披露大多集中在销售和采购、提供或接受劳务等业务往来方面,而对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方面披露较少,将关联方间的资金占用放在“其他应收应付款”下,不明确指明其关联交易的性质。

实质上,诸多交易事项会因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而影响交易的价格。上市公司关联方披露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由于上市公司自身经营不善,为力图达到净资产收益率所要求的水平,便于配股融资;注重“壳”资源的稀缺性,为防止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低于面值而面临摘牌或特殊处理的威胁;为买壳上市,改善壳公司业绩;为配合庄家炒作共同获利等。客观上,由于准则许多内容尚处在进一步完善之中,上市公司对准则涉及的概念、要求披露内容还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把握,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不高、社会监督体系的不完善,更重要的是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还缺乏一套切实可行、完善而有力的法律规范。

四、建议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首先要对关联关系作广义的认定,并细化关联交易的内容规定;其次,要充分发挥监督机构、中介机构的作用;此外,还应细化披露内容,以便广大投资者判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发展、股东权益及股权所带来的变化及影响。

1.发挥证交所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在对H股的关联交易管理上,香港联交所起着关键作用。公司提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草稿后,必须交由联交所上市科审核。我们应该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证交所在这方面的监督作用。

2.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特殊性,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基本没有小股东的代表,这这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上市公司的经验,增设独立非执行董事,发挥其“参政、议政”的作用。

3.设立适当的保护措施,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国家主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的交易主动行使监督权,对交易中发现的不当行为应予以严厉的惩处。此外,应建立必要的申诉制度,如中小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发现不当交易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其对有关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

4.采用独立的法规来规范关联交易。

(1)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可以考虑增加以下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或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必须披露其影响程度。比如资产、股权的转让,应披露转让缘由、定价原则、对交易双方的当前生产经营及其长远发展的影响,产生的收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

(2)建议制定有关重要性问题的实施细则。在关联信息披露中,强调会计核算的成本效益原则,遵循重要性原则,以减少信息披露成本。但对重要性的界定要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随意操纵关联交易,粉饰会计报表或将某些关联交易隐瞒不报,拒不披露或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惩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对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刑事的严厉制裁,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肆意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5.加强关联交易披露情况的审计。除公司自身应作改进外,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也应加大对关联交易披露情况的审计。由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业绩、规避税收等,因此仅仅依靠一些准则规范和自我约束,是无法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因而必须借助外部中介机构的监督力量,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披露。针对前述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不及时、不可靠等问题,在关联交易的审计中应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首先也是最主要的,是对关联交易的审计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注册会计师还可扩大审计范围,除借贷和担保外,还可包括其他可能导致实质控制或重大影响、经济依赖性的合同的审阅。特别是:关联方融资活动中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是否违背市场利率,有无借钱给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企业、预期不还等资金融通业务;关联方之间的购销业务,其确定的价格是否正常,有无售后短期内回购、低价售给无需经手的中间企业等现象。及时发现反常现象,并予以客观公正的披露。

上市公司能否合理有效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不仅直接决定报告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果,而且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公众形象和证券市场的竞争机制。因此,揭示关联方交易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意义重大。应从公司自身、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各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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