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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媒体版权风险的规避——以“今日头条”为例

2015-03-19张培培

传播与版权 2015年6期
关键词:今日头条新媒体

张培培

论新媒体版权风险的规避
——以“今日头条”为例

张培培

[摘 要]“今日头条”于2014年6月接连遭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关于版权问题的纠纷,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可以从意识层面、技术层面、权利认定层面找出原因。新媒体应从以下三方面规避版权风险:一是坚定“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意识;二是谨慎使用“深度链接”技术;三是寻求行业支持,创建有约束力的版权管理组织。

[关键词]新媒体;“今日头条”;版权问题;规避风险

[作 者]张培培,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今日头条”是一款基于数据挖掘的个性化信息推荐引擎,在2014年6月,“今日头条”C轮融资不久,就遭到来自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关于版权问题的起诉。类似“今日头条”的新媒体利用新技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信息,本身符合移动互联时代的发展需求,但是它却没有周全考虑到新闻作品的版权问题。

一、“今日头条”版权纠纷表现

2014年,“今日头条”不仅受到传统媒体的围击,还与新媒体展开版权拉锯战。

(一)传统媒体集体围击“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被搬到传统媒体的“头条”,起于一场传统媒体维权官司。“今日头条”因擅自发布《广州日报》的作品被起诉。6月4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面对《广州日报》的起诉,今日头条发表微博称,“今日头条”同任何一家搜索引擎一样,只和网络媒体合作,合作时一直遵守搜索引擎的robots协议,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其实,《广州日报》不是唯一与其有版权纠纷的纸媒,《新京报》在此期间已停止与“今日头条”的合作,原因是双方在一年前已开始商谈合作事宜,而“今日头条”却私自使用两年《新京报》的内容。这已不是两家报社与“今日头条”的版权之争,对于纸媒来说,这是整个传统媒体行业的集体诉求。

(二)新媒体与“今日头条”展开版权拉锯战

新媒体对“今日头条”的控告起于搜狐网上诉其侵犯著作权。6月24日,搜狐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天下午,“今日头条”微博发表声明表示,“今日头条”有大量证据证明曾与搜狐公司的多个部门保持友好合作往来,并且此前从未收到搜狐公司合作部门停止合作的要求,没有收到侵权函件。“今日头条”认为,搜狐发难本质上是行业之争。

目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与“今日头条”的版权纠纷已告一段落。“今日头条”与《广州日报》达成合作关系,而搜狐也于2014年11月向用户展示搜狐新闻客户端新版5.0,本文暂不评论媒体间的竞争,仅就版权进行讨论时,不难发现“今日头条”涉及诸多版权问题。

二、“今日头条”版权纠纷法理分析

“今日头条”在第三年宣布公司估值达5亿美元之后,其经营模式接连被炮轰:搜狐评论称其无异于抢劫;21世纪网的评论认为,奉行“拿来主义”的成功是“窃贼的胜利”。从“今日头条”的经营模式可看出,出现版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意识层面:版权获取不严谨为侵权埋下隐患

“今日头条”相关负责人表示,“今日头条”自创立起就特别重视版权问题,并一直谋求与其他媒体的合作,合作方式有三种:一是与门户网站的导流合作,如新浪网、新华网、环球网。用户访问今日头条时,会绕过网站首页,直接跳转到内容页;二是与中小网站合作,为适合移动终端阅读,应网站要求进行技术上的转码处理;三是与自媒体进行合作,为自媒体开放编辑后台。三种合作方式分类清晰,但实践起来并没有如此明了,版权获取方式不严谨,缺乏先授权后传播的意识,为侵权留下了极大隐患。

(二)技术层面:“深度链接”技术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对于“避风港”规则的实体条件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

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下称网络作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网络作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网络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法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网络作品。

而“今日头条”使用的“深度链接”技术不适用于“避风港”规则,分析如下:(1)“深度链接”是用户通过点击新闻链接,直接跳转到内容页,没有明确标示原网站权利信息;(2)“今日头条”对某些内容实施优化转码,改变了原来内容;(3)利用“深度链接”技术从原网站获得经济收益。从以上三点看出,“今日头条”不具备“避风港”规则要求的所有条件,已属侵权。

(三)权利认定层面:并不是所有的新闻作品都是时事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重点强调“独创性”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如果今日头条推送的只是“单纯事实消息”,就不算是侵权。但打开“今日头条”客户端,会发现它大部分内容都不是单纯的时事新闻。

三、从“今日头条”版权纠纷探析新媒体规避版权风险的对策

2014年9月,国家版权局表示,6月已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确实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今日头条”方面积极整改,迅速删除了侵权作品,并主动寻求合作。“今日头条”版权纠纷暂时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发的新媒体如何规避版权风险成为焦点。

(一)坚定“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意识,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深度

类似“今日头条”的新媒体不是内容生产者,而是传播者,那就必须要遵循“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今日头条”强调一直与其他媒体洽谈合作,却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合同,长此以往版权问题会阻碍其发展。新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把版权问题放在第一位,坚定“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意识。做内容的媒体有内容资源,而新媒体有技术优势,新旧媒体应在未来的发展中发挥各自优势资源,建立良性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而形成合作共赢局面。

(二)谨慎使用“深度链接”技术,正确发挥推荐引擎的功能

“深度链接”是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页中,这跟电视台转播其他台的节目一样,去掉原来的台标,加上自己的台标,使观众以为是转播台自己的节目。“今日头条”使用“深度链接”技术虽然是为用户考虑,但不能消除其侵权判定。它利用数据挖掘技术,采用个性化推荐引擎功能来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能极大发挥它的技术性优势,只有明确标示原网站网址、名称等权利信息,正确发挥推荐引擎的功能,才能防止版权问题的发生。

(三)寻求行业支持,致力于创建有约束力的版权管理组织

今日头条相关负责人曾提到行业“潜规则”,提出大多数网络媒体如百度新闻、腾讯浏览器,都在做同样的事情,即对其他媒体的网页进行技术上的处理。由此可知,现在很多新媒体钻法律的空子,无形中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新媒体在面临版权方面的问题时,一方面,需要遵守现有的行业规范性标准,防止媒体间的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应致力于创建有约束力的新媒体版权管理组织。2014年8月,新媒体版权联盟成立,对保护原创内容的互联网传播,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积极促进作用,这是创建有约束力的版权管理组织路上走出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程士华,南婷.“今日头条”模式或引发多米诺效应[N].新华每日电讯,2014-06-12.

[2]张一鸣.机器替代编辑?新媒体“今日头条”的活法[J].传媒评论,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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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昊亮.新媒体发展中的版权困境与出路[J].青年记者,2014(8).

[5]王靖懿.这一亩三分地的事儿[J].青年记者,2014 (8).

[6]李远方.“今日头条”商业模式背后的版权之争[N].中国商报,2014-07-11.

[7]魏永征,王晋.从《今日头条》事件看新闻媒体维权[J].新闻记者,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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