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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元朝财政体系的演变轨迹

2015-03-17王明前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世祖

[摘要]元朝财政体系呈现出一个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的历史演变过程。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的结合,表现为元朝统治者积极吸收甚至基本沿袭金朝和南宋的财政制度,与其草原帝国时代的贡役制嫁接,融会贯通为具有自身特色的财政制度。同时,元朝其他财政制度环节也存在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矛盾统一。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04-29

[文章编号]1671-6671(2015)04-0054-10

[作者简介]王明前(1971-),男,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史学界对元朝经济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就,对元朝财政制度的研究也有较多关注。笔者注意到,目前史学界对元朝财政制度一般较关注其非制度化的赏赐对其财政体系的冲击,并因此局部甚至整体否定元朝财政制度的正规化和科学性。同时,在研究方法上,也有分类过细甚至基本照搬《元史·食货志》分类的琐碎化倾向,从而缺乏必要的整体感和演进轨迹。其实,元朝财政体系,特别是最制度化的以土地税为主体核心部分的税收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的历史演变过程。因地与因时制宜的结合,表现为元朝统治者在入主中原建立元帝国的过程中,积极吸收甚至基本沿袭金朝和南宋的财政制度,与其草原帝国时代的贡役制嫁接,融会贯通为具有自身特色的财政制度。同时,元朝其他财政制度环节也存在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矛盾统一。如俸禄制度,一方面元朝坚定地推行正规化俸禄制度,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又不断受到非制度化的食邑制残余的侵蚀。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对元朝财政体系的演变轨迹条陈缕析,重点分析其制度化的财政要素,以期增加学术界对元朝经济史的学术认知。

一、元朝土地税演变的南北差异

(一)北方税制

元朝税制,由于北方与南方纳入版图先后而有显著差异,体现出因时制宜的特点。史言:“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做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做唐之两税也”。 [1]另一方面,“圣朝混一,首以宽民力为第一义,凡宋无名之赋,一切蠲除之。广为极边,愈加优恤。惟种田纳地租,买卖纳商税,鱼盐舶货之征,随土所有”。 [2]所谓“随土所有”恰恰体现了元朝税收制度因地制宜的特点。

元朝税收制度早于蒙古时期就开始建立。太宗窝阔台元年八月,“敕蒙古民有马百者输牝马一,牛百者输牸牛一,羊百者输羒羊一,为永制”。 [3]入主中原后,太宗听取耶律楚材建议,在中原占领区恢复农业,建立正规化税收制度以丰裕国库。史言:“近臣别迭等言: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楚材曰:陛下将南伐,军需宜有所资,诚均定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余万石,足以供给,何谓无补哉?帝曰:卿试为朕行之。乃奏立燕京等十路征收课税使,凡长贰悉用士人。” [4]耶律楚材还劝阻太宗抛弃裂土分封的游牧民族经济管理习惯,改行中原税制。史言:“亲议裂州县赐亲王功臣。楚材曰: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与之。帝曰:已许奈何?楚材曰:若朝廷置吏,收其贡赋,岁终颁之,使毋擅科征,可也。帝然其计,遂定天下赋税,每二户出丝一斤,以给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给诸王功臣汤沐之资。地税,中田每亩二升又半,上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商税,三十分而一;盐价,银一两四十斤。” [5]尽管仍然留有食邑制残余,五户丝征收的主动权毕竟已经掌握在朝廷手中。于是,太宗三年正月,“定诸路课税,酒课验实息十取一,杂税三十取一”。 [6]是年十一月,“置十路征收课税使,以陈时可、赵昉使燕京,刘中、刘桓使宣德,周立和、王贞使西京,吕振、刘子振使太原,杨简、高廷英使平阳,王晋、贾从使真定,张瑜、王锐使东平,王德亨、侯显使北京,夹谷永、程泰使平州,田木西、李天翼使济南”, [7]在金朝旧地开始推行正规化的新税制。

元朝财政制度的正规化建设始于忽必烈。史言:“元初,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其用之也,于宗戚则有岁赐,于凶荒则有赈恤,大率以亲亲爱民为重,而尤惓藐于农桑一事,可谓知理财之本者矣。” [8]税收制度的正规化,集中体现在元朝中央郡县制行政体系税收权力的扩张,以及税收范围的扩大。中统三年正月,世祖“命银冶户七百、河南屯点户百四十、赋税输之州县”。 [9]税收范围进一步扩大。中统四年十二月,世祖诏令:“也里可温、答失蛮、僧、道种田入租,贸易输税。” [10]至元十六年五月,世祖“命畏兀界内计亩输税”。 [11]至元十八年四月,世祖“命太原五户丝就输太原”。 [12]至元二十年十一月,世祖诏令:“大都田土,并令输税;甘州新括田土,亩输租三升。” [13]至元二十二年五月,世祖“诏甘州每地一顷输税三石”。 [14]

元朝在北方最早的税收形式是以人丁为单位征收的税粮,这也是元朝北方最典型的税收形式。史言:“太宗朝立军储所于新卫,以收山东、河北丁粮,后惟计直取银帛,军行则以资之”。“计直取银帛”,只是丁粮的货币化形式。为便于百姓就近缴税,忽必烈“请于宪宗,设官筑五仓于河上,始令民入粟”。 [15]北方“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最初办法较粗率,“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直到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 [16]税粮的运输办法于中统二年确立为“远仓之粮,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以节省劳力。中统五年,诏令:“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至元三年又对几种特殊民户的税粮问题做了规定:“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其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至元十七年,世祖令户部制定税粮条例,分户类确定各自税额:“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纳五斗,递年增加,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为平衡负担,在税粮运输问题上,条例规定:“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以时收受,出给朱钱”。输纳分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成宗特别规定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17]至元十一年五月,世祖旨准户部咨议“军户限地肆顷之上,若有置新熟地,合行收税”。 [18]屯田户的钱粮,各有归属。以兖州为例,至元二十三年,世祖“立尚珍署,领屯田四百五十六户,收子粒赴济州官仓输纳,余粮粜卖,所入钞纳于光禄寺”。 [19]元朝还对特殊地区的税粮征收采取变通措施。如南阳,“在宋末为边鄙,桑柘未成,而岁赋丝,民甚苦之,曾请折输布,民便之”。 [20]

宪宗时期,北方还存在包银制。当时商品经济尚在恢复,货币关系并不发达,所以如果全部征银,则流为苛制。朝内因此屡有请折输他物以宽民力之论。史言:“时包银制行,朝议户赋银六两,诸道长吏有辄请试行于民者,晋亨面责之曰:诸君职在亲民,民之利病,且不知乎?今天颜咫尺,知而不言,罪也。承命而归,事不克济,罪当何如!且五方土产各异,随其产为赋,则民便而易足,必责输银,虽破民之产,有不能办者。大臣以闻,明日召见,如其言以对。帝是之,乃得蠲户额三之一,仍听民输他物,遂为定制。” [21]

(二)南方税制

元朝平南宋后,沿袭南宋两税法税制。两税法施行于原南宋统治区江南。史言:“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至元十九年,“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折输绵丝杂物”,又“令输米三之一,余并入钞以折焉”。 [22]至元二十八年,“命江淮寺观田,宋朝旧有者免租,续置者输税”。 [23]至元十六年四月,世祖“令泉州僧依宋例输税,以给军饷”。 [24]元朝还要求世袭贵族也要承担税负。至元二十年正月,世祖“敕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 [25]成宗元贞二年二月,成宗“诏江南道士贸易、田者,输田、商税”。 [26]九月,诏令“征浙东、福建、湖广夏税”。 [27]

成宗元贞二年,江南夏税制也得以确定,“于是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棉布绢丝绵等物”,标准“视粮以为差”,具体折输数量“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众,酌其中数而取之。其折输之物,各随时估之高下以为直”。 [28]

元朝不断宣布减少南方税额以示优遇。至元二十年五月,世祖诏令:“免江南税粮三之二。” [29]大德三年正月,成宗宣布“免江南夏税十分之三”。 [30]

只有湖广行省在推行两税税制时出现例外。至元二十年,湖南宣慰使张国纪“创征夏税,民弗堪”。湖光右丞秃鲁忽“屡请罢之”。 [31]但是,湖广行省最终还是“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盖视夏税增钞五万余锭矣。大德二年,宣慰张国纪请科夏税,於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诏罢之。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 [32]湖广税制的曲折反复,恰恰说明元朝贡役制政治习惯对正规化财政制度的干扰。直到成宗大德三年六月,“御史台臣言:江南宋时行两税法,自阿里海牙改为门摊,增课钱至五万锭。今宣慰张国纪请复科夏税,与门摊并征,以图升进,湖、湘重罹其害。帝命中书趣罢之”。 [33]泰定年间,江南开征所谓“助役粮”,“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以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赖以不困”。 [34]

二、元朝的其他制度化税收

(一)科差

科差为钱粮之外另一项重要税收,初施行于北方。平南宋后,推广到江南。科差有丝料和包银两种,“其法各验其户之上下而科焉”,即以富力为标准征收。这与金朝助力钱十分相似。丝料于太宗丙申年开始施行,“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包银之法,宪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

中统十年,科差办法正式形成。元朝科差为求科学,对户等区分十分严格,“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称丁户”。于是,“户既不等,数亦不同”。具体而言,“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之数与系官户同。减半科户,每户输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止纳系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十路,十户十斤者,每户输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输一斤六两四钱。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输丝之数与交参丝户同。止纳钞户,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协济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之数,与丝银户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储也速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与摊丝同。复业户并渐成丁户,初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等”。科差征收时限,中统二年定为“丝料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中统初年的这次定例基本沿袭下来,只略有修订,如大德六年,“命止输丝户每户科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另有俸钞,即用于官俸支出的征税科目,“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于是以合科之数分为三限输纳”。 [35]至大三年正月,武宗诏令“定税课法。诸色课程,并系大德十一年考校,定旧额、元增总为正额,折至元钞作数”。 [36]

(二)商业税、海关税

元朝商业税的征收始于太宗甲午年,“始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干人等,命各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至元七年,世祖“定三十分取以之制”。 [37]至元十四年七月,元朝开始“榷大都商税”。 [38]至元二十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 [39]至元二十二年,“增商税契本,每一道为中统钞三钱”,并“减上都税课,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至元二十六年,“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成宗元贞元年,“增上都之税”。 [40]武宗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复增作至元钞三钱”。税额的累加,“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入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之额,盖不啻百倍云”。 [41]大德二年十二月,世宗“定诸税钱三十取一,岁额之上勿增”。 [42]

元朝海关税由市舶司负责征收。史言:“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番来往还互易船舶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 [43]元朝规定外来商品只在入关时缴纳一次进口关税。至元十八年九月,世祖诏令“商贾市舶物货已经泉州抽分者,诸处贸易,止令输税”。 [44]至元十九年,“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之法”。 [45]至元二十年四月,世祖再次规范市舶司,诏令:“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东、泉洲置市舶司,惟泉州物货三十分抽一,余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为定制。从之。仍并温州舶司入庆元,杭州舶司入税务”。 [46]至元二十年六月,世祖诏令“定市舶抽分例,舶货精者取十之一,粗者十五之一”。 [47]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定抽分之数及漏税之法。凡商旅贩泉、福等处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输税。其就市舶司买者,止于卖处收税,而不再抽。漏舶物货,依例断没”。 [48]

(三)元朝专卖制度和各类杂税

元朝对诸多地方特产实行专卖以增加财政收入。诸多理财官员纷纷建言实行专卖。如至元十二年,阿合马建言:“拟于南京、卫辉等路籍括药材,蔡州发盐十二万斤,禁诸人私相贸易。” [49]至元二十二年,卢世荣奏称:“京师富豪户酿酒酤卖,价高味薄,且课不时输,宜一切禁罢,官自酤卖。” [50]又称:“古有榷酤之法,今宜立四品提举司,以领天下之课,岁可得钞千四百四十锭。” [51]他甚至建言垄断海外贸易。至元二十二年,他奏称:“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禁私泛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 [52]桑哥于至元二十六年建言强化专卖制度以充实国库:“盐课每引今直中统钞三十贯,宜增为一锭;茶每引今直五贯,宜增为十贯;酒醋税课,江南宜增额十万锭。内地五万锭。协济户十八万,自入籍至今十三年,止输半赋,闻其力已孜,宜增为全赋。如此,则国用庶可支”。 [53]铁木迭儿主张垄断海外贸易。延祐元年他奏称:“往时富民,往诸蕃商贩,率获厚利,商者益众,中国物轻,蕃货反重。今请以江浙右丞曹立领其事,发舟十纲,给牒以往,归则征税如制,私往者没其货。” [54]

对酒醋的专卖收入是元朝重要的税收科目之一。元朝酒醋课始于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务坊场官,榷沽办课,仍以各州府司县长官充提点官,隶徵收课税所,其课额验民户多寡定之”。 [55]至元二十二年,世祖诏令“随路酒课依京师例,每石取一十两。三月,用右丞卢世荣等言,罢上都醋课,其酒课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户自具工本,官司拘卖,每石止输钞五两”。 [56]元朝最初对酒实行专卖,不许民间自酿。直到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罢榷酤。初民间酒听自造,米一石官取钞一贯,卢世荣以官钞五万锭,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钞十贯,增旧十倍。至是,罢榷酤,听民自造,增课钞一贯为五贯”。 [57]天历二年十二月,“中书省臣言:在京酒坊五十四所,岁输课十余万锭。比者间以赐诸王、公主及诸官寺,诸王、公主自有封邑、岁赐,官寺亦各有常产,其酒课悉令仍旧输官为宜”。文宗钦准。 [58]广州“归附后,酒一坊税钞一钱。至元二十二年官置局榷酤,寻又革;每坛税钞一贯”。后反复多次,直到至元二十九年,“仍每坛增钞一钱,以充醋课,遂为定例”。 [59]酒醋课有时并入盐运司,如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间山东酒醋商税等课并入盐运司”,有时会从其他征科中分立出来,如至元二十八年,世祖“诏江西酒醋之课不隶茶运司,福建酒醋之课不隶盐运司,皆依旧令有司办之”。 [60]

元朝榷茶大体沿袭宋制,实行茶引专卖法。至元五年“榷成都茶,于京兆贡昌局发卖”。至元十二年,“榷江西茶,以宋会五十贯准中统钞一贯”。至元十三年,“定长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是岁,征一千二百余锭”。至元十五年,“置榷茶都转运使于江州,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而遂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草茶每引收钞二两二钱四分”。至元十八年,“增额至二万四千锭”。至元十九年,“以江南茶课官为置局,令客买引,通行货卖。岁终增二万锭”。元朝在茶引之外,对零售者售以茶由。“初,每由茶九斤,收钞一钱”。 [61]江浙行省昌国州的茶课,“周岁起催三定卅五两六钱四分”,始于至元三十年,“茶提举司到州取勘为元茶园及磨茶户,姑令各都认办此数”。 [62]

元朝对地方特产的课税,有以下数种。对湖广的铅锡销售实行专卖,于至元八年“辰沅靖等处转运司印造锡引,每引计锡一百斤,官收钞三百文,客商买引,赴各冶支锡贩卖”。 [63]对礬(矾)的生产,“在广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鹏举献磁州武安县矾窑一十所,周岁办白矾三千斤。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于浏阳永兴矾场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矾课所於无为路,每矾一引重三十斤,价钞五两”。 [64]对竹的生产,“立司竹监掌之,每岁令税课所官以时采斫,定其价为三等,易于民间。至元四年,始命制国用使司印造怀孟等路司竹监竹引一万道,每道取工墨一钱,凡发卖皆给引。至正二十二年,罢司竹监,听民自卖输税。明年,又用郭畯言,于卫州复立竹课提举司,凡辉、怀、嵩、洛、京襄、益都、宿、蕲等处竹货皆隶焉。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 [65]元朝所谓额外课也属于杂税范围,“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其额中也。然国之经用,亦有赖焉。课之名凡三十有二;其一曰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场,五曰窑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门摊,八曰池塘,九曰蒲苇,十曰食羊,十一曰获苇,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麯,十六曰鱼,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泽,二十曰荡,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鱼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苇,三十一曰姜,三十二曰白药”。 [66]另外,江浙行省昌国州(今浙江舟山)岁纳沙鱼皮九十四张。“本州实无所产,至元十八年海都船户以其力之高下请于官,愿输其数以免差发,乃在他处买纳,遂以为例。厥后差发仍存而皮犹纳焉”。 [67]

元朝盐税沿袭前代,以盐引为单位征税。元朝盐法,始于太宗庚寅年,“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十两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银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南之盐所入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 [68]至元二十二年三月,世祖“诏依旧制,凡盐一引四百斤,价银十两,以折今钞为二十贯,商上都者,六十而税一”。 [69]至元二十六年,“增为五十万贯,元贞丙申每引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己酉至延佑乙卯七年之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 [70]

元朝还征收契税。至元二十二年三月,世祖诏令“增契本为三钱”。 [71]至元二十二年五月,世宗准中书省咨议,“今后应报诸人典卖田宅、人口、头所立文契,赴务投税,随即粘连契本,给付买主,每本收实钞三钱”。 [72]

三、元朝俸禄制度的演变

(一)俸禄制度的逐渐正规化

元朝俸禄制度,一方面致力于制度化建设,以至于元朝基本实现了对官吏俸禄的全面覆盖。史言:“元张官置吏,月有俸钱,岁有职田。下迨管库胥吏,亦皆以常职而食于上,可谓得忠信重禄之道矣。” [73]另一方面,元朝始终保留来自游牧民族特点的食邑制残余。

至元三年十一月,元朝初步确立官员俸禄制度,“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 [74]至元三年,世祖“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 [75]至元七年五月,元朝规定:“运司官吏俸禄,宜与民官同,其院务官量给工食,仍禁所司多取于民。” [76]是年七月,“初给军官俸”。 [77]至元八年十二月,诏令“减百官俸”。 [78]平定南宋后,俸禄制度即推行到南方。至元十五年七月,“定江南俸禄职田”。 [79]建立正规化的俸禄制度,其实也是抑制管理借收税之机额外苛敛的手段。至元十六年九月,世祖诏令“杭苏嘉兴三路办课官吏,额外多取分例,今后月给食钱,或数外多取者罪之”。 [80]至元十七年十月,世祖“命在官者,任事一月,后月仍给俸,或废事者斥之”, [81]使俸禄发放正规化。至元十八年四月,世祖“复颁中外官吏俸”。 [82]大德六年五月,成宗“诏中外官吏无职田者,验俸给米有差,其上都、甘肃、和林诸处非产米地,惟给其价”。 [83]皇庆七年十二月,英宗硕德八剌诏令“计京官俸钞,给米三分”。 [84]至正十三年七月,顺帝诏令“官宦至一品二品者,依常例给俸禄”。 [85]

元朝地方官俸禄,分俸钱、职田两类。以镇江路为例,总管府俸钱二百一十四贯,其中“达鲁花赤七十贯,总管同,同知三十五贯,判官二十贯,推官一十九贯”。 [86]职田二十顷八十一亩二分一厘一毫,其中“达鲁花赤七顷二十二亩四分四厘一毫,总管六顷九十九亩八分五厘,同知三顷五十八亩二分五厘,判官二顷,推官二顷六分七厘”。 [87]元朝职田,“除断没地、营盘草地外,仰于本处系官并户绝地及冒占荒闲地内,依数标拨,召募培牛院客种佃,依乡原例分收。于内若无荒地,于近上有牛力民户内斟酌时暂,借倩年力,限二年内逐旋耕垦作熟,依上召客种佃”。 [88]至元二十一年五月,中书省咨议:“官员职田,江淮闽广地工不同,合依中原迁转官每俸五贯给公田一顷。” [89]各系统的职田制度制定时间不一。“路府州县官至元三年定之,按察司官十四年定之,江南行省及诸司官二十一年定之,其数减腹里之半。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职田者,三品给禄米一百石,四品给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钞改支至元钞,其田拘收入官。四年,又诏公田及俸皆复旧制。延佑三年,外官无职田者,量给粟麦”。 [90]至元二十二年,卢世荣上书世祖请求解决地方官吏问题即俸钱问题:“可于各都立市易司,领诸牙僧牙侩人计商人物货四十分取一以十为率四给牙侩,六为官吏俸。” [91]

元朝对未授以职田的官员授以禄米。史言:“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职田,于是无职田者,复益以禄米。” [92]大德七年,成宗诏令“无职田官吏俸米,除甘肃行省与和林宣慰司官吏一体拟支口粮外,其余内外官吏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每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支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与米一升,扣算给付”。 [93]至大二年,武宗收回职田,全部发放禄米,诏令:“外任有职田的官员,三品的每年与禄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钱改支至元钞,将职田均收入官”。 [94]

元朝不断增加俸禄额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货币通胀现象。至元二十年六月,世祖“增官吏俸给”。 [95]至元二十一年六月,世祖“增官吏俸,以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 [96]至元二十二年二月,世祖以“近年诸物增价,俸禄不能养廉,以致侵渔百姓,公私俱不便益”,诏令“自今内外官吏俸给,以十分为率,添支五分”。 [97]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世祖诏令:“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输之”, [98]实际上默许官员可以巧立名目敛财自肥。成宗大德三年正月,“增给小吏俸米”。 [99]武宗至大元年十一月,诏令“增官吏俸,以至元钞依中统钞数给之,止其禄米,岁该四十万石。吏员以九十月出身,如旧制”。 [100]至大二年十二月,又诏令“增百官俸,定流官封赠等第”。 [101]王守庆上疏建议为四川官员增加俸禄:“仕于蜀者,地僻路遥,俸给之薄,何以自养。请以户绝及屯田之荒者,召人耕种,收其入以增禄秩。” [102]官员退职后,有时仍然可得到俸禄优待。如王倚,“以疾辞职,仍给太子家丞禄,以优养之”。 [103]元朝有时给予退休官员半俸待遇,如大德八年二月,成宗“赐平章政事王庆端玉带,半俸终身”。 [104]

(二)食邑制残余

兴起于漠北草原的元朝,俸禄制度自然带有贡役制性质的食邑制残余,历元朝始终。史言:“凡诸王及后妃公主皆有食采分地。其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秩禄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其赋则五户出丝一斤,不得私徵之,皆输诸有司之府,视所当得之数而给与之。其岁贱则银币各有差,始定於太宗之时,而增於宪宗之日。及世祖平江南,又各益以民户。时科差未定,每户折支中统钞五钱,至成宗复加至二贯。其亲亲之义若此,诚可谓厚之至矣。” [105]太祖“丙戌夏,诏封功臣户口为食邑,曰十投下”。 [106]太宗以“邢州当要冲,初分二千户为勋臣食邑,岁遣人监领”。 [107]宪宗丁巳年,元朝即开始“分土诸侯王”。 [108]世祖忽必烈中统元年七月,“诏中书省给诸王塔察儿益都、平州封邑岁赋、金帛,并以诸王白虎、袭剌门所属民户、人匠、岁赋给之”。 [109]食邑制成为国家财政重要制度构件。将一地田租、税收全部赐予贵族,也是食邑制的一种形式,如皇庆元年五月,仁宗“以西宁州田租、税课赐大长公主忙古台”。 [110]受封贵族拥有独立司法权,如“东平地分封诸勋贵,裂而为十,各私其入,与有司无相关”。 [111]

关于元朝食邑制的例证史不绝书,如孟速思被太祖“使视显懿庄圣皇后分邑岁赋”。 [112]太祖以耶律阿海功,“妻以贵臣之女,给户,俾食其赋”。 [113]太宗丙申年,阔阔不花镇益都、济南,“得分户六百,立官治其赋,得荐置长吏,岁从官给其所得五户丝”。 [114]宪宗即位,察罕受“赐汴梁、归德、河南、怀、孟、曹、濮、太原三千余户为食邑,及诸处草地,合一万四千五百余顷,户二万余”。 [115]宪宗丁巳年,牙忽都受“赐蠡州三千三百四十七户,为其食邑”。 [116]安童至元二年拜光禄大夫、中书右丞相,“增食邑至四千户”。 [117]至元十八年,哈剌哈孙受世祖封,“割钦廉二州,益其食邑”。 [118]忽怜,“仁宗朝,复赐以宁昌县税入”。 [119]阿忽台被封为越王,仁宗“以庆元路为其食邑”。 [120]仁宗封燕铁木儿为太平王,“以太平路为其食邑”。 [121]武宗海山潜邸时代于大德八年十月受封为怀宁王,“食瑞州六万五千户”。 [122]泰定元年十月,泰定帝“徙封云南王王禅为梁王,食邑益阳州六万五千户”,又“封亲王图帖睦尔(后即位为文宗)为怀王,食邑端州六万五千户”。 [123]泰定三年,宽彻普化受“封威顺王,镇武昌”,由“湖广行省供亿钱粮衣装,岁支米三万石,钱三万二千锭,又日给王子诸妃饮膳”。 [124]至元元年,顺帝妥懽帖睦尔“诏以太平路为郯王彻彻秃食邑”。 [125]至正四年五月,顺帝“封脱脱为郑王,食邑安丰”。 [126]至正十一年十一月,又“以淮安路为其食邑”。 [127]至正二十七年十月,顺帝授扩廓帖木儿太傅、中书左丞相,“锡以汝州为其食邑”。 [128]顺帝封撒敦为荣王、太傅、中书左丞相,“赐庐州路为食邑”。 [129]至正四年,顺帝封脱脱为郑王,“食邑安丰”,不受,“乃赐松江田,为立稻田提领所以领之”。 [130]另有,肖乃台受“赐东平户三百,俾食其赋”。 [131]布智儿受“赐蔚州定安为食邑” [132]等。

元朝还授贵族以岁赐。但岁赐不同于食邑,如特薛禅宪宗丙申年“所赐济宁路之三万户”,至元十八年“所赐汀州路之四万户,丝以斤计者,岁二千二百有奇;钞以锭计者,岁一千六百有奇。此则所谓岁赐者也”, [133]显然属于非制度性的临时举措。

四、元朝财政机构

(一)中央财政机构

元朝中央行政中枢为中书省,在历史上有时由尚书省管理财政,但尚书省基本属于临时性机构。中书省左司的户杂房,有七个职能部门,“一曰定俸,二曰衣装,三曰羊马,四曰置计,五曰田土,六曰太府监,七曰会总”。银钞房有两个职能部门,“一曰钞法,二曰课程”。科粮房有六个职能部门,“一曰海运,二曰儹运,三曰边远,四曰赈济,五曰事故,六曰军匠”。 [134]照磨,“掌磨勘左右司钱谷出纳、营缮料例,凡数计、文牍、簿籍之事”。管勾,“掌出纳四方文移缄縢启拆之事,邮递之程期,曹属之承受,兼主之”。 [135]

元朝沿袭历代三省六部制,其户部为六部中的财政机构,“掌天下户口、钱粮、田土之政令,凡贡赋出纳之经,金币转通之法,府藏委积之实,物货贵贱之直,散准驳之宜,悉以任之”。 [136]户部附属之都提举万亿宝源库。“掌宝钞、玉器”。 [137]至元二十八年,“以四库钱帛事繁”,设置四库照磨兼架阁库。至元二十七年设置提举富宁库,“掌万亿宝源库出纳金银之事”。宝钞总库,印造宝钞库和烧钞东西二库,是国家纸币事务的职能部门。 [138]大都宣课提举司,“掌诸色课程,并领京城各市”。 [139]大都酒课提举司,“掌酒醋榷酤之事”。 [140]另外,还有一些设置于大都的职能部门,也承担中央财政职能。如宣徽院,“掌供玉食。凡稻粱牲牢酒醴蔬果庶品之物,燕享宗戚宾客之事,及诸王宿卫、怯怜口粮食,蒙古万户、千户合纳差发,系官抽分,牧养孳畜,岁支刍草粟菽,羊马价直,收受阑遗等事”。 [141]光禄寺,“掌起运米麯诸事”。另有大都醴源仓,“掌受香莎苏门等酒材糯米,乡贡曲药,以供上酝及岁赐百官者”。上都醴源仓,“掌受大都转输米麹,并酝造车驾临幸次舍供给之酒”。 [142]中政院,“掌中宫财赋营造供给”。 [143]内宰司之提举备用库,“掌出纳田赋财赋差发课程,一切钱粮规运等事”。 [144]

(二)地方财政机构

元朝地方行省制度,以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郡,与都省为表里”,职能涵盖财政诸事务,“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 [145]元朝地方财政结构为设置于各路的转运使司。大都河间等路转运盐使司,“掌场窖榷办盐货”。 [146]山东东路转运盐使司,“管理山东盐场,以总盐课”。另有河东陕西等处转运盐使司。 [147]以及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广东盐课提举司、四川茶盐转运司。 [148]

元朝世袭分封贵族也设置有理财机构。受封王爵者,“有王傅府,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属有钱粮、人匠、鹰房、军民、军站、营田、稻田、烟粉千户、总管、提举等官,以署计者四十余,以员计者七百余”。 [149]

五、结语

元朝财政制度的运转呈现制度化、正规化建设与非制度破坏之间的平衡问题。早在至元三年,制国用使司就奏称:“国家费用浩繁,今岁自车驾至都,已支钞四千锭,恐来岁度支不足,宜量节经用。” [150]这一矛盾在成宗执政初期终于难以掩盖。大德二年二月,成宗“谕中书省臣曰:每岁天下金银钞币所入几何?诸王、驸马赐与及一切营建,所出几何?其会计以闻。鄂勒哲言: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然犹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钞本中借二十万锭。自今敢以节用为请。帝嘉纳焉,罢中外土木之役”。 [151]

为弥补武宗货币改制造成的过度财政支出,仁宗即位后,开始试图平衡收支。至大四年十一月,李孟奏称:“钱粮为国之本,世祖朝量入为出,恒务撙节,故仓库充牣。今每岁支钞六百余万锭,又土木营缮百余处,计用数百万锭,内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余万锭,北边军需又六七百万锭,今帑藏见贮止十一万余锭,若此安能周给。自今不急浮费,宜悉停罢。”仁宗“纳其言,凡营缮悉罢之”。 [152]皇庆七年正月,御史台奏称:“比赐不儿罕丁山场、完者不花海舶税,会计其钞,皆数十万锭,诸王军民贫乏者,所赐未尝若是,苟不撙节,渐致帑藏虚竭,民益困矣。”仁宗钦准。 [153]泰定二年五月,泰定帝钦准旭迈杰等“以国用不足,请减厩马、汰术士,及节诸王滥赐”的建议。 [154]尽管历代皇帝均试图平衡财政,可是元朝财政的颓势积重难返。史言:“至于天历之际,视至元、大德之数,盖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尝有一日之蓄,则以其不能量入为出故也。” [155]其实问题的症结很简单,正如至顺二年二月中书省所抱怨:“国家钱谷岁入有额,有所费浩繁,是以不足。” [156]元朝财政的制度化建设成就终于被其根深蒂固的非制度行政习惯所淹没。

综上所述,元朝财政体系呈现出一个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的历史演变过程。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的结合,表现为元朝统治者在入主中原建立元帝国的过程中,积极吸收甚至基本沿袭金朝和南宋的财政制度,与其草原帝国时代的贡役制嫁接,融会贯通为具有自身特色的财政制度。同时,元朝其他财政制度环节也存在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矛盾统一。如俸禄制度,一方面元朝坚定地推行正规化俸禄制度,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又不断受到非制度化的食邑制残余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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