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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金融压抑与金融创新

2015-03-17耿传辉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农户

耿传辉

(1.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吉林省科技金融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8)

一、绪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之一,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在农业,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三农”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撑,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风险控制难、交易成本高、回报率低,与资本逐利性具有天然的矛盾,致使资金在“三农”领域成为稀缺资源,农村金融成为了世界性难题。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农地流转加快的趋势,而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依然突出,农村金融环境亟待改善,呈现出典型的金融压抑特征,使这种矛盾更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

金融压抑最早由罗纳德·麦金农在《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中提出,是指市场机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金融管制过多、利率限制、信贷配额以及金融资产单调等现象。也就是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金融产品较少、居民储蓄率偏高。其表现为利率管制、实行选择性的信贷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管理以及人为高估本国汇率,提升本国币值等。该理论认为,传统的货币理论基础只适用于发达国家,而对发展中国家货币金融问题的研究,必须分析发展中国家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阶段和制度特征。[1]总的看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存在着以下特征:(1)货币化程度低;(2)金融的二元性;(3)缺乏完善的金融市场;(4)规模的不经济性;(5)货币与实际资本无法相互替代。这些特征表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存在着重大差别,因此,适用于发达国家的货币理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发展中国家。[2]

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农村经济改革,我国开始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农村土地流转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要的农村组织和制度创新,必然发展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力军”,是农村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主导力量。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进程中,农地流转不断加快,微观经济主体的变化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倒逼农村金融模式创新。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认真研究农村金融模式创新,对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农村土地流转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特征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以土地改革和农业经营主体变迁为基础,经历了建国之初的“土改”、“合作化”和改革开放伊始的“大包干”等重大变革,进入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市场经济意识增强,逐渐成为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大量的农民脱离土地,有的进入城市成为农民工或者个体经营业者,有的农民开始从事农产品销售和加工,大量的农民成为种养殖大户或者成立专业合作社。农民的分化反过来又进一步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使农村土地出现集约生产、集中经营的特征。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农户分化的基础上,大量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提高了农村土地的集约度,农业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逐步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主导力量。种养殖大户是指经营规模比传统的农户大,从事某一品种或某一行业的农业经营者。农民合作社是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大规模农业生产,农业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订单、合同等为载体,以推动农民进入市场,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物流一体化为目标的综合企业。当前,上述四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或已经形成。[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随着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农村改革措施的推进,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发展,在一大批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主、农业经纪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推动下,农村土地流转将进一步加快,农业经营模式必将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其主要特点是:

1.经营规模化。随着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有效整合资源优势,着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

2.主体多元化。农户是传统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多元化主体为基本特征,既有产业化龙头企业较大规模客户,又有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中等客户,还有数量庞大且非常分散的农户。

3.模式产业化。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分工分业的发展,农业产业链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各类经济主体分工分业更加明显,利益联结更加紧密。

4.经营市场化。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内生动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紧围绕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

5.区域特色化。农业产业紧紧依托区位资源优势,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形成了如粮食经济、林业经济、牧业经济、水产经济特色和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等模式。

6.渠道信息化。随着科技信息手段的推广应用,农业经营将融合和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渠道,实现区位农业产业与更广泛领域接轨,如农产品电商。[4]

三、新形势下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矛盾

经济决定金融,农村改革的每一项突破,必然带来农村金融体制和模式的重大改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催生出新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一是规模化金融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大,资金需求总量由过去的小额逐渐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特别是随着生产集约化、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对农田水利、仓储设施和信息化设备等投入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且融资期限由周期性生产贷款向中长期贷款转变。二是特色化金融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丰富,经营规模、产业纵深、法人地位存在较大差异,多元化的金融主体要求特色化金融服务。单一的贷款和结算服务难以满足需求,融资、理财、保险、金融租赁等多元化服务需求明显增多。三是产业链金融需求。产业化发展需要产业链金融予以支持和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使传统生产环节的信贷需求向农业产业链的加工、流通、销售多个环节延伸。特别是“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农超对接、订单农业等产业链合作模式成为常态,为金融机构开展全流程产业链金融服务奠定了基础。如吉林省大力推进大米产业化经营,加工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企业按市场需求下订单,农民按照企业的要求种植水稻,形成由龙头企业主导水稻生产的“倒逼机制”。四是风险分担和抵补保障。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承担市场波动和自然灾害双重风险。传统农户规模较小,受自然灾害或市场波动影响小,损失不是很大。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一旦出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十分重要。[5]

与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需求相比,现实的金融供给尚有很大差距,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矛盾突出。一是金融服务体系建没滞后。虽然近年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较多,但金融机构在经营模式、服务手段、产品体系、专业团队等方面的建设上仍然落后。二是金融供给总量不足。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取向和企业化经营,以农信社为主体、“一农支三农”的农村金融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导致信贷供给总量不足,不能满足促进农地流转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三是客户缺乏分层。没有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理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标客户定位不清,缺乏有效客户分层、营销和维护。四是产品服务适用性较差。现行农贷产品体系主要围绕农户建立,没有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按生产和销售周期约期的方式难以满足中长期融资需求。担保方式没有突破,农业产业链金融产品缺失。五是风控措施匮乏。保险、担保等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风控措施和手段,影响信贷支持可持续性。六是风险补偿机制缺乏。地方财政缺少面向农村金融主体的风险补偿机制,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

四、农村金融模式创新的路径选择

推进农村金融模式创新,需要立足区域经济现状,从战略的高度进行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同时,也需要各金融主体立足自身,从满足市场客户需求角度担当责任,打造新模式,实现转型发展。

(一)基于农村银行机构经营转型的商业模式创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新的金融服务模式予以支撑。从农村银行机构看,需要建立“普惠制+大零售+链金融”的商业模式。普惠制,重点解决面向传统农户的基本金融服务的全覆盖问题,主要通过基础金融产品、窗口规范流程服务、自助银行设备等实现;大零售,重点面向农村各类新型微观经济主体,从产品组合、融资理财服务等多方面进行专业的金融服务方案设计,满足差异化、特色化的金融需求;链金融,重点是围绕农业产业链、供应链等,对上下游各节点实行全流程的金融服务。同时,要融合区域经济产业特色,发展土地金融、林业金融、粮食金融、牧业金融等金融模式。各农村银行机构如农信社、农商行,要积极推进总部转型,实行事业部制改革,对内部资源、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网点建设、电子渠道等统筹规划,在农村金融服务提升上进行配套建设。

(二)基于农村金融产品和渠道的建设服务模式创新

一方面,国家大力推进农村产权改革,目的是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微观经济主体。因此,必须紧抓农村产权改革机遇期,用足用好农村有限担保资源,增加政府配套支持下的有效抵(质)押,逐步建立以农民财产权为基础的农贷产品体系。一是优化“直补保”贷款产品。扩大担保倍数,锁定传统农户等基础客户,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二是增加农户综合授信产品。针对农户研发“集中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守信奖励”的农户综合授信产品,采用多种组合担保方式,额度内循环使用。三是创新抵(质)押方式。配合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进程,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推广以大型农业机械、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等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四是大力发展“链金融”产品。以龙头企业为切入点,开展网络化、综合化金融服务,为基地农户、龙头企业、上游生产资料经销商、下游农产品销售商以及物流、仓储、宣传等配套服务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将农村金融的服务渗透到农业产业链的各个节点。另一方面,在服务渠道和手段上,随着农村地区宽带网络的普及、终端智能产品的下乡,积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银行电子服务设备等,打造电子化、智能化的服务渠道和平台。

(三)基于激励约束机制和专业团队建设的管理模式创新

一要建立围绕业务营销的激励机制,实行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薪酬分配制度,推行客户经理制,对客户经理实行等级管理,实施差异化薪酬,充分调动机构人员服务“三农”特别是服务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二要融合对客户的服务流程和对内的管理流程,在提升服务质效的同时,管控好风险,比如开展“阳光信贷工程”、网络申贷等多种方式。三要对责任贷款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究”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保持道德风险“零容忍”高压势头。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农户贷款要以做“真”为基本前提,做到真人、真事、真信息。加强贷款责任追究,实行贷款损失责任包赔制度。四要打造专业服务团队,建立客户经理团队,按照行业、客户和产品等不同维度为区域内的客户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四)基于构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提升综合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改革模式创新

继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立足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要求的角度,进行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分工合作、相互补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同金融主体间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形成农村金融服务合力。在具体安排上,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坚持股份制、市场化改革取向,由省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组建地方金融集团或控股公司,整合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等地方金融资源,全面深化地方农村金融改革,融合农村产业,龙头带动,集群发展,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坚持和完善“大平台、小法人”的体制,把省联社打造成农村金融服务平台,采取市场化手段为农商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提供科技、结算等服务。本着“权责对等”原则,中央政府将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权下放给省级政府,赋予省联社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增加地方金融机构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比例,通过地方财政出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专项财政贴补资金,对农村银行的经营风险给予补偿,确保资金在地方经济实体内良性循环。

[1]杨禹.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1.

[2]耿传辉.金融一体化模式比较与长吉金融一体化发展路径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

[3]宋洪远,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制度创新[J].新金融评论,2014,(6).

[4]宋洪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N].21世纪经济报道,2014-05-12.

[5]李丽生.金融支持“三农”面临的困难及对策思考[J].北方金融,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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