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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门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思考
——以江苏省东海县为例

2015-03-17杨文军

财政监督 2015年25期
关键词:农贷东海县财政部门

●杨文军

关于财政部门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思考
——以江苏省东海县为例

●杨文军

一、如何通过面积标准确定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实地调研发现,在江苏省东海县,粮食规模种植户亩均经济收益随着种植规模扩大呈现先下降后增长趋势。目前技术条件下,要使经营者安心种地,就必须使种地经营者的纯收入与打工农民的收入大体一致,即把种地平均收入与打工平均收入相当时的种植规模,确认为适度规模种植的下限比较合理。

二、如何选择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财政支持方式

根据《江苏省调整农业三项补贴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方案》,选择通过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补偿基金的方式,调动金融机构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放贷的积极性,破解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通过贷款贴息的方式,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解决“融资贵”问题。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方式,能够撬动信贷资金向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倾斜,能够快速推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

三、如何设立和监管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补偿基金

一是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与金融机构就设立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合作,以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为鼓励适度竞争,可以在省级和市(县)两级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两级基金并行运作。

二是注入风险补偿基金。在确定合作银行的基础上,及时注入风险补偿基金。风险基金全部来源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

三是“粮农贷”风险控制。首先,明确贷款对象及用途。全省统一开发“粮农贷”支农信贷产品,贷款对象主要是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或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贷款主要用于与粮食生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其次,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模式,具体可由财政部门与合作银行制定办法并签订协议。再次,明确基金代偿办法。为体现正向激励,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同时防范道德风险,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建立代偿责任分担机制。最后,明确风险控制措施。明确基金代偿比例和贷款整体不良率两个指标作为风险基金的控制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基金代偿比例和贷款不良率,以增强机构放贷的责任意识,加大放款机构欠款追偿能力,评估财政风险基金支出的成本效益,降低风险基金风险。

四、如何建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贷款贴息制度

一是明确贷款贴息的对象和额度。对采用“粮农贷”的借款人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在按期偿还本金的下一年度给予适当贴息。二是明确贷款贴息的审核主体。由于支持范围涉及新型种粮主体,也涉及扶持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农技推广等专业化服务组织,因此,省级应明确审核部门的职责,统一由农业部门审核贷款主体是否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由财政部门审核贷款还本结息凭证,“粮农贷”借款人,凭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息凭证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贴息。

五、如何做好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配套保障工作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做好组织推动工作。财政、农委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到新政策家喻户晓,为顺利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出台文件办法,提供坚实制度保证。在确定粮食适度经营主体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等诸多方面,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分析研究,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政府或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贷款、抵押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三是建设征信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征信系统,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信息采集,并将信息通过互联网数据专线覆盖到合作银行,解决放贷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合作银行将诚信系统与自身信贷产品相结合,不断扩大金融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覆盖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便于比对贷款发放和偿还信息,加强贷款资金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防止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改变借款用途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财政局)

(本栏目责任编辑:王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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