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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新常态下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困局

2015-03-13莫光辉

中国房地产·学术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

摘要:通过对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保障要素等方面的分析,探讨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力求破解城中村改造困局,为探索新常态下城市转型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依法征收,市场化安置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5)02-0041-49 收稿日期:2015-02-21

加快城中村改造不仅是新常态下城市转型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明确2013年至2017年五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并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进一步明确国家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用地指标、信贷融资、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为实施城中村改造提供了难得的政策机遇。据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末温州市城市化率是67.0%,半城市化现象也导致了温州市的发展后劲不足,而城中村改造则是助力温州“赶超发展、再创辉煌”的一剂强心针。

当前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应是以城中村改造为突破口,全力推进城市化,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品质,提升城市形象,切实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

1 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现状分析

1.1 土地征用留地安置政策分析

温州市留地安置政策最早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二是政府无力承担农民提高补偿的要求。采用留地安置,政府不仅免于承担为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的巨额财政负担,而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长远生计保障。温州市留地安置政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9年),以劳力安置房的办法安置劳动力就业。1994年,《温州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规定》(温政发〔1994〕47号)规定,可以运用留地的办法对征用耕地劳力进行就业安置,由规划、土地部门按实际需要一次性确定被征地村的生产、生活和劳力安置房用地。如鹿城区、龙湾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按照“劳土比”确定被征地行政村的待安置劳动力,一般每劳力折55-6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用地的面积根据劳力安置房建筑面积倒推出来。瓯海区则按征用的耕地面积的8%,给予劳力安置房用地。已留地的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一律只支付劳力安置费,不再安排劳动力就业。

第二阶段(1999-2008年),留地政策从劳力安置房转向安排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安置用地指标。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温州的征地政策开始有了比较大的变动,安置用地政策由劳力安置房指标改为按征用耕地面积和被征地村的“人土比”核给安置用地指标,安置用地指标分“二产”安置用地指标和“三产”安置用地指标。2003年,《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进一步完善了安置用地指标的计算方法。具体内容为:一、二、三类地段面积分别按照每亩120、100、80平方米计算,安置用地指标可以按7:3的比例分别用于二产和三产。安置用地指标也可以全部用于三产,一、二、三类地段分别为每亩45、40、35平方米。

第三阶段(2009年至今),留地政策从二、三产业安置指标转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2008年,《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取消了二产安置用地指标,将三产安置指标变更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依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温州市现行留地安置的政策要点是:(1)征收一类片区农用地和二类片区耕地,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2)建立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指标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不足2000平方米的,应当与本乡镇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开发建设。建设项目选址不得跨乡镇。(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可以采取有偿调剂、政府收回、自行建设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处置。(4)住宅用房安置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全额缴入国库后,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返还。

纵观以上三个阶段的演变,温州市留地政策由最初的劳力安置房指标,演变为二、三产安置用地指标,最终发展为目前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在实施过程中,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城市化的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留地安置由最初的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水平,逐渐演变为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非常关注的利益焦点。

1.2 房屋征收分析

1.2.1 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2012年,温州市出台了《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开始实行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和住房保障“四策合一”。各区在补偿方式上主要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而产权调换主要遵循“一三落地,三五底顶,合法面积,违章不计”的安置原则,有三种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是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按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翻三安置、农户按人均30-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从各区制定的实施细则看,在具体政策上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对应安置面积的理解不同,有的按建筑面积计算,有的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二是置换价格有各自计算标准,建安成本价、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市场优惠价等标准也不一致;三是各区奖励与补助项目相似,主要包括提前腾空奖励、整村连片奖励、户均增购奖励、一次性缴纳房款奖励等,但标准不一致。同时,个别项目为了完成领导下达的突击性任务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出现突破政策的现象,一般都在原政策基础上再加大奖励和补助的幅度,或通过以市场优惠价增加购买面积的方式给予奖励。

1.2.2 城中村改造实施模式

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都是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也就是所谓的“二征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推进,主要采用协议征收的方式,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临时协议。协议征收虽然具有时效性强、快速推进项目的优势,但一旦无法百分之百达成协议,遇到疑难户后就没有法律强制保障措施,必须要按照依法征收的程序从头开始,时效性更差,且还需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据统计,目前市区城中村改造除龙湾、瓯江口外,鹿城、瓯海、生态园已拆项目大部分签订临时协议。鹿城截止到2014年10月,共计签订拆迁(征收)临时协议10383户,已临转正才1581户;瓯海截止到2013年末,签订临时协议3155户,已临转正才4户;生态园已签订临时协议760户,都还没有临转正。当前临时协议转正式协议的难度非常大,相当于二次动迁,将直接影响下阶段的安置工作。

1.3 保障要素分析

1.3.1 人员

征地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的工作,是城市建设活动的前置工作,应当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征地征收政策处理和建设任务,原由市级建设指挥部直接负责。市区城建体制改革后,各大指挥部撤并组建成各大集团,转而专职负责融资和建设。而从事征地征收的专业人才却没有下放到区。因而,区一级目前懂建设和征地征收的人才十分缺乏,政策水平和能力与实际工作需求严重不相适应。同时,由于各种利益群体长期在拆迁安置单位上访,工作环境恶劣,从事征地征收工作的人员长期处在矛盾之中,精神压力大,且从业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也影响征收安置队伍的能力素质提升,制约着征收安置工作的提速。

1.3.2 土地

根据《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发展规划》的分析测算,在平均容积率不大于3.0、拆建比不大于1:2.1的条件下,改造所需的居住用地约为现状城中村用地的60%。但各区情况不平衡,其中瓯海、龙湾及瓯江口均有盈余,经济开发区可以实现区内平衡,但鹿城和生态园的现状是城中村用地无法自求平衡,需要新增用地。同时,市区城中村改造需要解决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的历史欠账,因此,面上的用地总体平衡,还需要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市有机更新规划作进一步的测算。此外,由于目前各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基本处于半完成状态,净地率较低,绝大多数的拆迁工作总是会遗留部分未拆除的住宅或厂房。由于拆迁的不完整性导致土地无法完整交付,一方面影响项目的前期及规划工作开展,致使项目不能按时启动开发建设,部分开始建设的项目也无法办理土地证、施工许可证等,导致工程建设面临法律风险和后续工作的困难;另一方面,无法交付完整土地,导致土地无法及时出让,资金回笼面临较大压力;再则因工程无法按时竣工,逾期安置违约承担的临时过渡费将直接导致项目无法资地平衡。

1.3.3 资金

以市区为例,按照目前的任务安排,完成改造需要新建2500万平方米的安置房,按平均综合成本为5000元/平方米计算,总投资为1250亿元,不仅资金需求规模大,而且资金的占用成本也非常可观。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融资规模难以全面满足建设需要,尽管金融机构的支持意向十分明确,但由于温州市现有融资平台低、小、散现象仍较为突出,导致项目融资落地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2 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2.1 土地征用留地安置政策方面

2.1.1 留地安置指标落地两难

一方面,为确保留地安置指标落实,政府实际中需做出让步。比如,为解决安置用地选址问题,政府在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进行调整;为解决安置用地转用和征收问题,政府必须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予以确保。另一方面,政府解决安置用地落实不力,导致农民对政府不满意。比如,为实施城乡规划,确保项目正常审批和落实,规定指标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才能单独选址建设,导致很多零散指标始终难以落地。据2013年初的统计,全市共有村二、三产返回地指标未落实8505 亩,转而未供5641亩,其中市区共有村二、三产返回地指标未落实4468亩,转而未供3697亩。由于近年开展征地工作不断产生征地返回指标,数据还在动态变化。2013-2014年市区村二、三产清理指标落地3376亩。

2.1.2 安置用地资产运营管理面临难题

留地的分配和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由于各村的分配缺乏具体操作细则,造成分配比例和分配对象不统一,容易引发集体矛盾。由于达不成一致意见,一些村集体不得不选择将安置用地整体转让,但对转让所得分配同样面临着种种困难,导致被征地农民无法得到预期收益,从而引发农民不满,危及社会稳定。

2.2 房屋征收方面

2.2.1 征收法规不健全

征地征收政策性强,但立法滞后且与现实脱节,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来妥善解决征地征收的纠纷。在实践中,往往一个项目同时存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混合共存的现象,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会互相攀比,就高不就低,难以严格区分、分类实施。若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遇到个别被征收人期望值过高,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客观上加大了征迁工作的难度。对个别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对象实施依法征收时,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政府往往处于被动局面,严重影响了项目推进的时效性。

2.2.2 征收政策不完善

一是安置面积过大。由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涉及的是农民在集体土地(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其补偿安置政策不能完全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为主、人均保障”和“等价有偿”的补偿原则。按照市区目前农户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上限,再加上户增50平方米,农户每户平均安置面积都在250平方米以上,补偿安置面积远远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尽管这一标准与兄弟城市相比并不算很高,但对于人多地少的温州来说,一方面加大了资地平衡的压力,另一方面也隐含了大量多余房源冲击市场的风险。

二是个别补偿项目标准偏低。如装潢补偿标准至今仍然执行2007年的标准,临时过渡费、搬迁费的标准也没有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及时调整,导致部分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搬迁,甚至不断信访。

三是未经登记建筑认定难。由于历史原因,市区大量房屋没有土地证和产权证,只能通过对未经登记建筑年限认定的办法给予补偿,因每个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量大面广,导致认定工作难度很大,而且现有认定标准以年限为主,尚不完善,认定争议、强制执行和救济途径等都很难落实。

四是人口认定补偿政策的不合理性也非常突出,人口结构复杂难以认定,且牵涉的利益太大,实施难度极大。

2.2.3 补偿方式不合理

温州市区房屋征收一直以来均以实物就地期房安置为主,极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究其原因:一是在补偿方式的政策设计上,现行的政策对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设定的优惠幅度不合理,尤其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时,产权调换中的空翻面积以及隐含的众用分摊面积优惠、增购优惠、套型差优惠等,在货币补偿政策上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导致两种方式的补偿权益体现不平衡,无法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因此,也培养了被征收人选择就地安置、实物安置的习惯,很难变通。二是温州地方财政紧张,不得不沿用前期投入少的实物安置模式。三是前几年温州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价节节攀升以及市场可选择房源有限,造成被征收人普遍存在选择货币补偿无法回购房屋的担忧。四是征收人重视征收而忽视安置。被征收人为获得最大的利益,不断与征收人博弈,尤其是过渡费比市场租金回报高时,被征收人也不愿意及时安置。

2.2.4 实施操作不规范

一是个别项目在执行新老政策的把握上不够严肃(新老政策的差异主要在于违章的认定)。

二是个别项目以各种名目的奖励变相提高了补偿标准,如某区规定违章建筑自行拆除的,可给予奖励300元/平方米等。

三是各区(功能区)对建安成本价、综合成本的测算和回购价格不尽一致,如鹿城建安成本价为3800元/平方米,综合成本价为6000元/平方米,龙湾建安成本价为3000-3500元/平方米,综合成本价为4800-5000元/平方米等。上述情况导致了区(功能区)之间、项目之间、村街之间(甚至是本村内)政策不平衡情况的出现。

四是基层干部普遍存在“重拆轻安”的思想,想在短期内“拆出政绩”,进而埋下了隐患。

2.3 保障要素方面

2.3.1 资地平衡压力大

以鹿城为例,鹿城区城中村改造综合成本价实际为8050元/平方米,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奖励金、过渡费、勘察设计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费用。过高的改造综合成本使得鹿城区城中村改造投入1175.56亿元,产出1048.06亿元,亏损127.5亿元。

2.3.2 工作队伍不稳定

目前城中村改造区一级的实施运作主体是街镇,绝大多数项目均以街镇成立的投资公司为项目业主,但很多匆忙成立的此类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运作能力,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实施推进。同时,街镇也普遍反映工作千头万绪,精力难以集中,专业管理人员以及熟悉政策处理和工程建设的业务力量严重缺乏,无法适应工作开展的要求。此外,街镇征迁一线同志临聘人员比例过高,受编制、福利待遇等因素制约,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于征收补偿工作的连续性。

3 破解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困局的举措3.1 改良方式,完善现行留地安置政策

在充分分析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利弊的基础上,按“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进一步优化留地安置政策,以求“扬长避短”。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取消二、三产留地指标,代之以住房安置指标和社会保障,既是一种改良,又是一种过渡。这种过渡一方面大大减少留地安置面积,另一方面也兼顾了留地补偿折现对财政资金的压力,有其可取之处。但住房安置指标落实难等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相应的政策改良可以从进一步完善住房安置指标处置方式着手。

针对规划选址难的问题,可以考虑取消村民自行建设,将住房安置指标统一纳入农房集聚等保障房建设中来。针对农民处置意愿多样难以统一的问题,可以考虑将住房安置指标调剂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规范的流转变现,也可以考虑采取政府回购住房安置指标,代之以给予每月生活补助或提高社保标准等方式。

3.2 转变理念,依法实施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在现行的法规体系下,既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也可能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在具体改造实施中,各级政府必须要树立依法征收的理念,依法实施城中村改造。针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要分别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分别采取不同的法律依据、不同的工作程序、不同的补偿对象,分类实施,区别对待。

今后,城中村改造要避免简单地以协议征收代替法定程序,并杜绝签订临时协议的做法。当前,市政府要抓紧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订出台《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并分别制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规程》,用以指导、规范基层实行依法征收。同时,要加大依法处置力度。在依法征收的前提下,要及时开展“项目清零”攻坚行动,针对个别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少数被征收人要实行“拔钉清碍”,征收部门要坚决依法启动强制征收程序,协调有关部门,周密组织依法强制拆迁。司法部门应站在保障绝大多数人合法权益的高度,简化程序,加快处置,确保强制征收能够依法顺利执行。

3.3 鼓励货币,积极探索市场化安置

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二者货币补偿应有本质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强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考虑被征收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预期所获得的权益。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价值应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预期所获得的收益等价,这样才能吸引、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此外,在鼓励、引导货币补偿的基础上,要逐步推行市场化安置。市场化安置能够丰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形式,促使被征收人理性安置,同时会降低安置房建设实际成本,节省资金利息、临时过渡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等支出,减轻政府安置压力、降低征收成本。

温州市推行的市场化安置应是政府通过向被征收人发放购房补贴,鼓励被征收人到市场购置商品房或二手房用于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安置补偿协议生效的一定期限(如一年)内购买房屋,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另外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货币补偿和购房补贴所需资金可发挥名城集团作为市级融资主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国家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并建立市、 区两级权责相应、风险共担的融资机制和相应的还贷保障机制,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障。改造拆除和盘活的地块由政府统一收储,按计划实施出让,土地出让收益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

3.4 创新模式,实现城中村改造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尊重村民意愿、把握政策平衡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各村实际,探索改造模式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以政府为实施主体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属地政府在完成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后,可以采取委托代建的形式,选择有实力的建设或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建设,也可以将拆迁安置房建设一并纳入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地块,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建设完成后交由政府负责安置。对有改造意愿且符合各区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可以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4〕49号)相关规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属地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并按照现行政策对房屋补偿安置、征地补偿、资金使用、安置房分配方案等环节予以审核把关。同时,对于BT模式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BT项目的管理办法,妥善化解存在的问题,并确保今后BT项目的规范运作。

3.5 抓住契机,强化改造项目资地平衡

3.5.1 资金方面

一是要继续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二是要充分发挥名城集团作为市级融资主平台的作用,在现有52.5亿元专项基金基础上,加大保障房私募债申请发行的工作力度,实现大规模、低成本、可持续的融资,专门为三个区和市本级提供资金保障。为此,要抓紧建立一系列工作机制,确保运行安全和顺利。重点包括五个方面:(1)项目的包装机制。凡是需要征收的项目和投资建设保障房的项目,货币补偿和购房补助以及需要回购安置房用于安置的项目,均纳入融资平台。(2)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拨付和还款等预决算机制。(3)项目合作模式。名城与集团三个区的项目,要明确双方的职责,以代建方式还是以成立股份合作,建立一种无需抵押或担保的,内部决算的运行机制。(4)收入分成机制。市政府要与属地政府建立项目开发收益分配的办法,要重视给城中村一定的经济收益,以壮大和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5)建立资金使用风险防控机制。贷款资金既要强化资金使用效益,又要强化风险意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是要求各地对现有的区级和街道层面的各类融资主体进行整合,做大做强区级融资主平台,增强融资能力。

四是要继续加大对安置对象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包括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在内的各项贷款支持,同时出台相应的优惠措施,吸引鼓励安置对象早交款、多交款,缓解建设资金压力。

五是建议市区两级财政安排必要的周转资金,用于保障项目资本金和前期费用的支出。

3.5.2 土地方面

要借温州市已被列为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的契机,充分利用试点工作提供的政策支持,挖掘土地资源潜力,通过进一步的平衡测算和政策研究,切实做好“资地平衡”的大文章。同时,对于城中村改造节余土地的利用问题,建议在符合规划要求并优先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允许用于改造的“资地平衡”,但要统筹兼顾市、区、村三级的利益。此外,建议允许安置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适当突破控规允许范围。合理压缩安置面积,尽量腾出更多的余量房源投放市场,以抵冲房价下跌带来的资金缺口。

3.6 公开透明,实行阳光征收

一要加快建立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实行“阳光征收”,切实打消被征收人“先签约吃亏,后签约尝甜头”的顾虑。全面公开房屋征收的政策、程序和补偿标准等,将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补偿情况在改造范围内公开,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二要推进征收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群众参与,变“为民作主”为“让民作主”。提升房屋征收民主决策力度,规定签订协议签约率达到80%以上,才能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三要全面实施民主监督制度。在设置举报箱、监督电话,公证处全程参与公证监督的基础上,邀请被征收人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对征收方案、评估流程、补偿奖励和过渡安置的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切实保障公众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全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实现和谐征收。

3.7 强化领导,理顺协调机制

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整合各部门力量,抽调工作骨干,组建专门机构,理顺协调机制,加大工作统筹和指导力度,避免政出多门、交叉扯皮,确保科学、持续、有效地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各区(功能区)对现有的工作机制进行利弊分析,进一步合理界定区、街两级的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突出区本级的主体作用。各街镇要完善工作网络机制,将任务层层分解,做到分工负责、分片包干,形成齐抓共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征地征收管控网络。要加强对征拆工作人员政策、法规学习培训。同时,要稳定基层一线征迁队伍,确保征收、建设和安置有效对接。

3.8 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一方面要加强正面宣传,及时报道思想认识高、行动迅速、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典型户,促使那些消极等待的群众尽快融入大局,早动迁、早建设、早安置、早受益。另一方面,要及时曝光阻碍征收拆迁的不法行为和事件,解释原因,阐明道理,教育群众,通过舆论引导,取得被征收拆迁户、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此外,要利用媒体查缺补漏。对于征收拆迁工作中确实存在的问题,敢于面对,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诚恳接受批评,请媒体和社会监督。

4 结束语

“城中村”是城镇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有其长期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在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过程当中,城中村改造是城市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产业布局的一项综合性民生工程,同时也是市委市政府的重点、难点工作。各级政府必须要着眼实际,总结经验,不断克服改造模式、补偿政策、资地平衡、要素保障等方面困难和瓶颈,改革创新,力求突破困局,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

莫光辉,温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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