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简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竞合及适用关系

2015-02-21黄宝仪

关键词:赔偿制度消法销售者

黄宝仪

简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竞合及适用关系

黄宝仪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我国有多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涉及惩罚性赔偿规定。分析了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不同规定之间的关系,阐述了这些规定在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的适用问题。

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合同;侵权;竞合;适用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惩罚和遏制等功能。大陆法系固守“赔偿与损害均衡”的传统原则,未采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特别是消费领域,存在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情况,强势一方在合同当中存在欺诈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仅以填平原则进行赔偿,则无法有效打击欺诈行为。在某些侵权领域如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如果仅按填平原则对施害人进行处罚,也不能对受害者进行充分的补偿,且难以遏制侵权人再次出现侵权行为。

一、我国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了合同领域的惩罚性赔偿。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从《消法》扩展到多个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中。

在合同领域,涉及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有:2013年修正的《消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纠纷规定》)第17条第2款:“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4年3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第15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侵权领域,涉及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除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和《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第15条外,还有2013年《消法》第55条第2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010年7月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013年《旅游法》第70条第1款:“……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的适用关系

(一)《消法》与《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

2013年《消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品房是商品的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限制1993年《消法》所作的双倍赔偿的规定,严格规定“欺诈”的程度,即导致合同目的不达等情况。惩罚性赔偿也是限定在“一倍以下”,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没有出现表明这种政策和法律倾向有所改变的证据时,应适用《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

(二)《消法》与《旅游纠纷规定》

《旅游纠纷规定》第17条第2款的出台,是为了与1993年《消法》第49条保持一致,确认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可以依照其规定,进行双倍赔偿。2013年《消法》出台后,原来的双倍赔偿规定已经落后,2010年的《旅游纠纷规定》不应再成为“另有规定”。在旅游服务存在欺诈时,应适用2013年《消法》。

(三)《消法》与《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96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它所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的损害赔偿,此处的“财产”可以是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支付的价款,也可以是购买食品外的其他财产损失。96条第2款:“……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的“损失”包括侵权损害,也包括《消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商品欺诈行为和服务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1]。(1)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并未造成人身损害和购买食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失,此时的损失仅仅为因购买该食品而支付的价款。按规定,可以请求因购买该食品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时的惩罚性赔偿应该是合同性质的惩罚性赔偿。(2)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因该食品造成了人身、购买食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此时可以要求的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购买食品本身的价款和其他财产损失,再加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时的惩罚性赔偿应该是侵权性质的惩罚性赔偿。

2010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司法实践领域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分歧,主要分歧在于其是否适用于没有人身或其他损害的合同领域。《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第15条没有涉及《食品安全法》96条第1款关于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强调,15条是要着重解决“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的不正确认识的,“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失为前提”[2]。

《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可以在合同领域适用,那么就存在它与《消法》55条第1款的适用关系问题。《消法》中的“商品”和《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存在两个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关系的问题。这两个规则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1)适用对象:《消法》适用的是商品和服务,《食品安全法》适用的是食品。我们只在食品类商品中进行讨论。(2)行为要求:《消法》的赔偿规则要求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欺诈故意;二是欺诈行为,即捏造虚假事实或者歪曲、隐瞒真实情况;三是因此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食品安全法》赔偿规则的要求是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一种欺诈行为;生产者生产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一种欺诈行为,生产不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不是欺诈行为。(3)归责原则:合同责任一般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当合同性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必须强调施害者的主观恶性。故《消法》在规定合同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时,要求经营者要有欺诈的故意。此时,要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欺诈故意举证,则难免会导致这款条文事实上的落空。因此,对合同性惩罚赔偿中的欺诈或明知等要求,一律采用的是过错推定。适用《消法》55条,可以推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欺诈故意。如果他们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故意,则不能适用此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食品安全法》,可以推定销售者明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如果他能举证不明知,则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生产者,则不论其是否明知,只要生产的食品事实上不符合安全标准,就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部分:经营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类商品,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明知,此时行为构成要件既符合《消法》又符合《食品安全法》,《消法》55条声明“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则此时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如果销售者能证明自己不明知,则不能依据任何一个条文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生产者能证明自己不明知,则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惩罚性赔偿。结论:对于非食品类商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只能依照《消法》进行惩罚性赔偿处理;对于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类商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只能依照《消法》进行惩罚性赔偿处理;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类商品经营者,只能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惩罚性赔偿处理。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关系

(一)《消法》与《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产品责任一章中。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建筑工程、军用设施、枪支弹药等。当产品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时,就属于《消法》中的“商品”调整范围。因此,《消法》中的“商品”与《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是相交关系。用于个人生活消费需要的初级农产品、建筑工程(如商品房)属于《消法》中的商品范畴,但不属于产品范畴;不是用于个人生活消费需要的产品(如用于生产资料的消费)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范畴,但不属于《消法》中的商品范畴。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就有这样几种情况:当一类物品是“商品”而非“产品”时,适用《消法》;当一类物品是“产品”而非“商品”时,适用《侵权责任法》;当一类物品既是“产品”又是“商品”时,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消法》。《消法》对于明知缺陷商品或服务的责任规定,其实是对《侵权责任法》明知产品缺陷责任的继受,并对《侵权责任法》中“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这一点来说,“商品类产品”也是应当适用《消法》的。对两个条文所谈到的“明知”,这里应当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被侵权人举证。这也是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的法律设计,有利于保障自由,维护公平。

(二)《消法》与《旅游法》

《旅游法》是2013年颁布的,《消法》是2013年修订的,二者基本不存在新法旧法的问题。旅游合同可以看作是服务合同的一种子类型,因此,《旅游法》可以看作是《消法》的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旅游者在寻求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时,应当选择《旅游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三)《消法》与《食品安全法》

根据上文的讨论,经营者提供食品类商品,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时,就属于《消法》第55条第2款和《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还需要讨论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缺陷”的关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一定存在缺陷。但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有可能存在缺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缺陷”之间是包含关系。这两个法条竞合的部分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了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在这样的情形下,适用不同的法条会得到不同的赔偿结果。依照《食品安全法》,可以得到的赔偿总额是:损失+价款十倍。依照《消法》,可以得到的赔偿总额是:损失+损失二倍以下。笔者认为,此时选择哪个法条进行索赔,应当由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自己决定。应当注意的是,因为是侵权责任,此处的“明知”应该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举证证明经营者的明知。要向销售者追加侵权性惩罚性赔偿,无论适用哪个条文,都得证明销售者“明知”。要追加生产者的侵权性惩罚性赔偿,适用《食品安全法》,则不需要证明生产者“明知”;适用《消法》,仍然得证明生产者存在“明知”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另外,相比《食品安全法》所要求的损害结果要件“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消法》55条第2款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损害结果要件——“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程度更深、要求更严格。但是,在这里的“严重”,其判断标准却不明确。对于未达到“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一般损害,不能依照《消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四、立法建议

合同领域的《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和《旅游纠纷规定》,其惩罚性赔偿规定与《消法》第55条第1款存在竞合关系,在解释其适用过程中都采用了立法目的分析法,但最后得到的适用结果是完全不同的。这样的解释未必能被司法界统一接受。有关机构应当出台规定,明确该竞合情形的法律适用。在侵权领域,无论是《侵权责任法》的产品责任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还是《消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都要求结果要件达到“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程度,而此处的“严重”没有明文规定;另外,结果要件过于严苛,限制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在经营者恶意侵权造成一般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难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这一点对消费者维权不利,对经营者违法行为遏制力度不够。建议此处的结果要件放宽到“轻伤以上的损害”。只要消费者能证明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损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请求惩罚性赔偿。

[1]杨立新.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J].法学家,2014(2).

[2]张先明.不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的人以可乘之机[N].人民法院报,2014-01-10.

(编辑:米盛)

D923

A

1673-1999(2015)01-0028-03

黄宝仪(1991-),女,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25)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2014-10-10

猜你喜欢

赔偿制度消法销售者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民法典》删除《侵权责任法》第42条之解读
裂项相消法的解题策略
跟团在景点买到假货 能要求旅行社赔偿吗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对裂项相消法求和命题形式的归纳
跟团游中买到假货找谁赔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及基本建构
商家“紧箍咒”消费者“保护伞”
比较法视野中的销售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