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研究的反思
2015-02-12肖灵
摘要:研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对控制整个社会的犯罪率有重要意义。学界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概况、特点、成因及对策从实证到人文角度都有一定的探索,但社会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关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的统计标准、预防对策的有效性及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研究还需要加强。
收稿日期:2015-07-20
作者简介:肖灵,嘉应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刑事法学。
与初犯相比,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除了具备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性特征,更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形成原因。在这种复杂的社会失调现象中,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什么样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造成这些未成年人反复犯罪,这些问题的把握有利于制定有效的社会政策,解决实际的犯罪问题。
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其中,专门论述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著作较少,文章有二十几篇。另外,在其他相关论文及犯罪学专著中也部分涉及这个问题。关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研究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概况、特点、再犯原因及再犯预防等,对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做了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概况研究
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暨少年审判论坛于2014年11月在上海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论坛上的讲话中提到,30年以来,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判处未成年犯达150余万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自2002年以来保持在2%左右,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程度得到有效控制。 ①从各地实证调查的研究中,我们看出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有比较大的差距,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该院少年法庭统计了在1987-2007年间判处的1200多名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仅占整个非监禁刑未成年犯的1%。 ②而北京崇文区的情况则截然不同,区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2003-2006年末分别为18%、17%、10%、29%。 ③据浙江省的统计,1998-2000年刑满释放的初犯时未成年的青少年,5年内重新犯罪率达到21.1%。 ①上海市关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调查报告显示2010至2012年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分别是9.53%、8.13%、4.37%。 ②辽宁省统计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情况,80年代到90年代十年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就从7%上升到17%,2000以后,上升趋势愈发明显,仅从2001-2004四年时间就达到22.14%,之后还在以每年7.68%一15.94%继续上升,近年来尤其严重。 ③
各地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存在如此大的差距,除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具有地方特色外,原因可能是统计的对象、阶段和方式都有所不同。在统计标准完全不统一的情况下,学术研究或司法调研能否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支持,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特点研究
学者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情况虽然有地区差异,但整体呈现以下特征:
(一)短期刑未成年犯构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要力量
不仅短刑犯重新犯罪率高,并且各种研究都表明,初犯时年龄越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有关调查显示,在1990-2005年天津重新犯罪人员中,约50%是原判刑罚在3年以下的,约80%是原判刑罚在5年以下的。原判3年以下的再犯罪率,从1990的43.1%开始到2005年的71.1%,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过程中除1999年略有下降外,每年持续上涨,总共上升了28.6个百分点。原判5年以下的出狱后再犯罪的,也逐年上涨,从1990年的63.5%开始,一路走高,到2005年达85.5%,上涨了22个百分点。由于在各年龄段短刑犯中,青少年罪犯占的比重最高,意味着短刑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比重也最高。另一组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10个省、直辖市的2752个在押未成年犯有效抽样样本中,有过犯罪经历的未成年犯占27.2%;据全国在押犯截至2003年底的调查显示,重新罪犯率为12.86%。对比可见,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远高于整体罪犯的重新犯罪率,显示出未成年人一旦犯罪,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比成年人要大。 ④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呈现以男性为主的特点,犯罪年龄集中
2011年,广东、江苏、河南、湖北、四川五省未成年犯抽样调查表明,男性的比例为90.7%,女性的比例仅为9.3%。被调查未成年人初次犯罪高发年龄集中在14-16岁,占全部未成年犯的77.7%,重新犯罪时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6-17岁,所占比例为75.4%。 ⑤据上海市未管所的统计,截至2010年8月底,在重新犯罪少年犯中,男性占98%,女性的比例为2%。在上海市2010-2012年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中,集中在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占96.72%。 ①
(三)闲散生活状态使刑释未成年人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多数未成年人刑满后回归社会时无稳定工作,这些闲散未成年人也无学可上,脱离了学校和社会机构的监管,成为犯罪的高危群体。上述五省的调查显示,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44%处于无业状态。 ②天津市针对青少年重新犯罪的调查也显示,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有41.5%表示他们犯罪前整天无所事事。 ③截止2006年,浙江省对重新犯罪未成年犯的调查表明,初犯青少年回归社会后有工作安置的重新犯罪率仅3.9%,而没有安置工作的重新犯罪率达31%。 ④
(四)财产型犯罪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要类型,暴力性犯罪有上升势头
据上海市统计,截至2010年8月底,该市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类型有70%集中在盗窃、抢劫和抢夺。而全国公安机关从1998年至2004年抓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有超85%的案件是侵犯财产类型。 ⑤五省的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抢劫和盗窃,这两种类型犯罪在初犯比率中达到67.1%;重新犯罪时,这两种犯罪占到了74.3%。 ⑥“天津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从1996年至2005年的10年间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统计结果显示,财产型犯罪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总量中所占比重一直居高不下,1996年为69.2%,1999年为72%,2005年为63.7%,并且抢劫罪和盗窃罪轮流排在各类犯罪之首位及次位。 ⑦
(五)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时多采用团伙作案形式
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统计表明,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截至2003年12月,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作案的,北京市占81.3,上海市占83.6%,天津市占75.3%。 ⑧近年来,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比例继续上升,北京、湖北、贵州三地的未成年犯结伙作案比例在2008-2009年已高达85.7%。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的团伙犯罪也愈演愈烈。天津的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中有77.5%是纠集他人共同实施的。五省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团伙作案为主,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时,团伙作案均超过总体的80%。但未成年人在团伙中的作用发生明显变化。初次犯罪时,未成年人主要起辅助作用,所占比例为51.7%;重新犯罪时,有54.4%的未成年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⑨
了解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特征,目的在于制定预防措施及探寻矫正手段,国内关于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特征的研究大多不能服务于此目的,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归纳,比如关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年龄段集中的特点。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统计区间本身就短,是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统计区间年限则更短。
三、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原因研究
有学者指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具有由冲动性犯罪向稳定性犯罪过渡的趋势。因此,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仅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的原因,如自身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错误的教育方式以及网络、舆论的错误引导等方面的原因,更有其特殊的形成原因。
(一)个体因素
1.个人认识低下,使未成年犯在社会复杂场景中不能明辩是非。上海市的调查显示,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受教育年限较短,特别是小学及以下学历者占到四成,这些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初级阶段都未完成,认识水平可想而知。 ①五省调查的重新犯罪未成年犯中,小学没毕业依然有39.5%。国内大量犯罪学研究表明:由于部分未成年人早期家庭教育缺失,社会化过程不完整,身心不成熟,导致他们的认知能力低下,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对其区别于其他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特征,认识模糊甚至无知。 ②他们在触法受罚后回归社会,由于没有接受过系统规范的法制与德育教育,对如何立身处世、如何处理社会关系依然一片茫然,所以容易再次触犯法律的“高压线”。 ③
2.个人交往困顿,使未成年犯生活圈子常游离于正常社会人之外。不良的人际交往环境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再度犯罪。被处以监禁型的未成年犯,很可能在狱中因为互相教唆而受到“交叉感染”,牢固了犯罪心理、增强了犯罪信心。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若再次融入不良的人际交往环境,则可能巩固其已经有的不良思想进而再次实施犯罪。 ④在调查了天津市未成年犯的交往情况后,研究发现,有重新犯罪经历的未成年犯76.7%的人有过不良交往,即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朋友交往过,而在没有重新犯罪经历的未成年犯中,不良交往率为59.6%,比有重新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低17.1个百分点。 ⑤据北京市崇文区的调查,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有76%的人接触过有违法犯罪经历的人;而接触过有违法犯罪经历人员的初犯未成年人只占49%。 ⑥可见,交友情况对未成年人行为影响非常大,不良交往不仅很可能使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且是他们不断实施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失范,亲情支持乏力。未成年人犯罪外部第一大催生因素就是家庭结构、教育或监管问题。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来自非健康家庭,如家庭结构失衡、家长劣迹斑斑、教育不当、家庭人际关系紧张等,导致未成年人未能建立良好的心态和人格,犯罪心理不易矫正。上海的调查显示,父母离异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着较强的正相关关系,约有七成左右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未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 ①浙江刑释青少年犯中,家庭关系好的重新犯罪比率为2.5%,而关系差的犯罪比率高达38.7%。少年犯中家庭破裂或缺损的比例不小,刑释回归后的青少年面临的家庭环境可能更为恶劣。 ②父母的教育方式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也产生重大影响。在疏于管教的家庭及溺爱型家庭,孩子或是用不成熟的方式自己解决问题,或是不择手段地获取自己想要的东西,都容易导致犯罪。
2.社会帮教疲软,影响改造成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尚存在人力不足、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且矫正工作的异地委托机制尚未建立。很多县(市)组成帮教团,不定期对犯罪少年进行爱心帮教,但事实是,集体帮教占了大头,这其中还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走马观花式的帮教,对未成年犯内心的触动和实际问题的解决起不了太大作用; ③且社会帮教内容、形式单一,以思想汇报和开设课程为主,帮教对象认同感低,大部分认为帮教效果一般或较差,认为很有效果的仅占8.8%。 ④二是往往只把帮教对象局限于本籍,而导致非本籍未成年人成为易重犯群体。如按照上海的相关规定,非沪籍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部门为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这往往导致条文虚设,落实无果,因非沪籍未成年人有时居无定所或返回原籍,就会发生脱管情况。他们闲散于社会,极易受到不良影响,导致重新犯罪。 ⑤上海市未管所对50名重新犯罪少年进行的调查显示,其中的29人在判决后没有接受过帮教,80%没有上海户籍。无固定居所的非上海户籍未成年犯没有被本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纳入管理,而户籍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又鞭长莫及,导致非沪籍未成年犯的矫正成为工作盲区。从帮教与重新犯罪的关系上看,57.14%的重新犯罪未成年犯之前是处于“无人帮教”状态。 ⑥
3.民众认同低下,就业谋生困难。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社会的歧视。学校、社会组织的不接纳,民众的别样眼光很容易造成初犯未成年人敌视社会、进而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标签理论非常适合于解释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据调查,大多数学校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持一种偏见态度,学校和师生依然把他当作“罪犯”,而不是可以挽救、教育的孩子,缺乏教育的耐心,往往过早地把这些孩子推向社会。未成年人由于初次越轨而被处罚后,心理上有一种害怕不被接纳的戒备和自我保护,而社会的这种歧视态度加剧他们与社会之间的“精神隔离”,妨碍犯罪未成年人从心理上回归社会往往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⑦据浙江省的调查,在重新犯罪未成年犯中,出狱时最大的困惑是被人歧视,占34%,其次是找工作无技能,占28.1%。从社会主流看,虽然很多人理解服刑人员最终要回归社会,但在言谈举止及招工录用等方面还是对他们设置了很多的门槛,甚至桎梏。一旦其就业无门,谋生无能,成为家长不愿管、企业不愿用、组织不愿帮之人,为了生存,他们可能会继续选择以极端的生活方式,以犯罪来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和物质上的满足。 ①
(三)司法措施因素
1.单纯从轻化处罚,缺乏威慑力且短期监禁刑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单纯从轻化的处罚是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从宽处罚,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居多,一部分恶习较深的未成年人未能受到法律的严惩,感受不到法律的威慑,对二次“进宫”,多次“进宫”没有痛感,导致重新犯罪。而几乎95%以上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大超过前一次犯罪。 ②北京崇文区的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后大多从轻处罚,或免于起诉或被判缓刑,但随后的教育往往流于形式,未成年人感受不到刑法的威严,使得前罪被判处缓刑的重新犯罪未成年人中,80%的第二次犯罪时间是在缓刑期内。而对未成年人判处短期自由刑也存在一定问题。短期自由刑会造成对未成年犯系统地教育矫正工作无法开展,未成年人在监禁期间还往往受到交叉感染,习得一些以前没有的不良行为。在狱内结成“友谊”,为日后团伙作案创造机会。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还需重新设计。
2.心理矫治工作不到位。司法领域心理矫治力量的薄弱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客观原因。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实际上是消除犯罪心理,重塑健全人格的过程,这对社会化过程中行为出现偏差的未成年人尤其重要,监狱行刑的过程是一个对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过程,目的就是矫正、改造未成年犯的反社会性,使其形成合乎社会价值标准的思想观念和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成为一个守法公民,不再违法犯罪。 ③但目前社会上严重缺乏犯罪心理矫正机构和专业人员,许多监狱心理咨询人员要么身兼数职,要么出现个别的心理咨询人员承担整个监区数千名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工作的情况,心理咨询专业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并且还流动性大,调动多。 ④没有稳定的心理矫正队伍,心理矫治工作是难以见成效的。心理矫治并非一次、两次可以见成效,对品德障碍的纠正需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展开,需在未成年人被羁押后、被审查起诉阶段以及行刑期间持续进行。
学者们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方面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使我们对影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因素有了大体认识,但这样的研究相对宽泛和套化,在缺乏如医学、生物学、精神病学等自然科学的知识背景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原因分析主要是围绕社会环境、个人经历等因素,大都重复而没有突破,亦缺少深入的各种原因之间相关性分析,大多采用量化方式,缺少质的分析,也鲜有个案研究的详实材料。
四、关于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研究
(一)家庭
有学者认为强调家庭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地位是近年来我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条基本经验。由于家庭成员之间自然的感情联系,使得家庭教育比社会教育更易被刑满释放人员、解教人员接受。许多研究表明,如果缺乏家庭的约束和家庭责任感,刑释解教人员就容易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①加强青少年的家庭教育和家庭保护,需增加家庭的基础功能,加强青少年的家庭保护,国家和社会也应帮助家长提高教育水平,增强教育素养。 ②
(二)社会的衔接帮教
1.学校。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犯罪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权利受法律保护,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与认识能力低下,谋生技能差,被学校和社区排斥有重大的关联,学校不应放弃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应放弃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歧视,无条件接收刑释未成年人复学,加强对刑释未成年人的基础知识教育及法制教育。 ③并应与家庭和社区联动形成分工明确、衔接得当的保护教育刑释未成年人一体化格局,引导未成年正常的人际交往,最大程度地杜绝不良交往的负面影响。 ④
2.社区。对不愿意或不适合重返学校的刑释未成年人,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帮助力度,如建立刑释未成年犯辅导中心,尽量减少该群体在回归社会后的自由放任状态,使就业培训及后续就业规范化。也可以尝试由司法局和综治机构发起,成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协会”,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作好未成年犯的刑释前指导及刑释后服务,最大程度降低刑释未成年人适应社会的难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的困难。 ⑤并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建立起防范未成年人接触腐朽生活方式和文化思想的围墙,客观上减少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三)司法措施
1.刑罚的轻轻重重。许多学者都认为应当改变单一轻刑化的政策,因为对未成年犯一味从轻有失司法公正,并且一味轻刑没有对未成年人形成心理威慑,一定程度上会助长未成年人的“犯罪气焰”。上海市调查的50名重新犯罪人员中,初次犯罪被判缓刑、拘役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0人,占80%。 ⑥我们既应强调对偶犯、初犯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又要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主观恶性大,反社会性强的未成年人加大打击力度,做到罚当其罪,遏制重新犯罪。 ⑦
2.文化提升、技能培养。根据某省近十年来的调查,未成年犯60%一75%属于初中文化以下。 ⑧对于还处于学习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考虑其再社会化的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全方位、正规化的思想道德、知识学习和技能培养。文化教育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提高认识事物的水平,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摆脱愚昧,培养文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对未成年犯区别年龄和学历,除了必要的劳动实习,逐步过渡到全日制教育模式,与学校教育实现同步,真正做到义务教育的普及。而职业技能更是“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第一防线”,江苏对千名两次以上服刑的罪犯调查发现,74.8%的人刑满后因没有谋生技能和一技之长而再次犯罪。 ①未成年犯侵财型犯罪比例高达70%以上,一大重要因素是自身缺乏相应的劳动技能,社会对其劳动能力评价又十分低下。要防范未成年犯出狱后重新犯罪,必须对其在服刑期间进行基本的劳动技能强化训练。 ②
3.心理矫正。由于犯罪未成年人处于“心理断乳期”,其人格及行为模式有很大的可塑性,因此,刑罚执行机关应充分重视心理矫治手段的意义,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的性格特点,分别予以个别化的处罚方法,能够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③在落实心理矫正措施上,监狱机关需加大对基础设施和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关注青少年罪犯的内心需求,挖掘青少年罪犯的心理潜力,以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为主导,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融为一体,促进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应将青少年罪犯的心理矫治结果列入判刑、假释等的考核指标,促使青少年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加快监狱专业性队伍建设,对现有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培训,充分调动社会矫正资源,与心理志愿者组织加强联系,创造机会让青少年罪犯更多地了解社会和接近社会。 ④由于与社会脱节、受到排挤、歧视等原因,刑释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的第一年内心理最为动荡,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最为无助,最容易发生重新犯罪。 ⑤家庭、学校、社会帮教组织需高度重视这一年里刑释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帮助他们适应社会,锻炼未成年犯的心理承受能力。还可以对刑释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通过心理辅导人员专业工作,引导他们的人格、生活心理向健康方向发展。 ⑥
关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一直受到有效适用性不强的批评,由于许多措施涉及顶层设计的问题,学者们的建议难免空泛化、套式化,如家庭教育失范时,社会力量如何介入;学校、社区的帮扶需要具体的政策支持以及行刑中诸多制度的改革等问题,都需要统筹规划。
五、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研究的启示和展望
从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研究文献的数量来说,学界对未成年人再犯研究的重视程度明显不高。而著名的费城结论告诉我们:对于犯罪的预防就是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就是预防他们成为累犯;预防犯罪的重中之重就是对累犯的预防。可见,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对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作用不可小觑。国家和社会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应加强认识,健全制度、增加投入,培训专业人员,学界对未成年人再犯的研究也需要更持久和深入。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非监禁刑等因素的影响,各地统计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率标准不一,使得各地未成年人再犯率的可比性大大降低,并且还有隐案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再犯的统计率与现实比较应有较大出入。应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的定义,各地统一标准,明确再次被捕或再次定罪等概念,多维度地统计,为全面真实的掌握未成年人再犯率提供参考。
我国学者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实证研究方面已进行了一定的努力,但研究犯罪规律及对策是一个长期工程,如费城结论是马文·沃尔夫教授对费城青少年团伙上万人长达十多年的调查得出的经典犯罪学定理,我国学者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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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缺乏对未年成人重新犯罪现象大规模、长期性的跟踪调查,导致结论的简单及无效性和对策的适用性不强。国家需要加大研究资金的投放以及学者的潜心投入,也需要根据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的特点,注意多种方法的结合,设计问题的解决之道。针对未成年犯个体差异的个案循证的有效使用将会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研究涉及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医学等各方面,制度涉及家庭养育、学校教育、社区管理、其他行业综合治理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树立全局意识,调动各种社会机构和资源,重新设计预防机制。
另一方面,作为体现对未成年人实体性保护处分的附条件不起诉,虽然实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机构化保护处分,但却牺牲了未成年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一般而言,正当程序基本要素包括两项内容:1、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①但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却违背了正当程序的基本内涵:首先,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检察官承担追诉、社会调查、裁断、执行等多重职能,权力过度集中,存在侵犯未成年人人权的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它违背了正当程序中“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要求,检察官在实质上成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他可以直接决定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何种处遇措施,侵犯专属于法官的定罪量刑权。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未成年人不可能表达自己辩护的意见和观点。虽然,附条件不起诉赋予未成年人程序启动中的否决权,但未成年人行使该权利时,存在遭遇检察官报复性追诉之虞,在这一压力下,未成年人很容易被迫放弃对否决权的行使。“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契合了未成年人福利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公开性、非正式性、迅速处理性和个别化处理的要求,但却有悖于正当程序的要求。由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是其最大人权,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在促进未成年人福利方面所带来的人权保障要大于其在正当程序层面上的人权消减,这是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化根基。” ②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是内在、与生俱来的,只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上述缺陷就无法避免。而消除上述缺陷的唯一出路,就是在实体法层面确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实现未成年人福利与正当程序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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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第一年内重新犯罪率占总数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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