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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的困境与出路

2015-02-12张科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志愿者

摘要:2011年我国通过立法确立社区矫正成为一种正式的刑罚执行方式。其中,未成年犯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实施对象。与成年犯相比,具有显著不同生理和心理特点的未成年犯群体需要对其进行差异化的管理和帮扶。大学生作为与未成年犯年龄相仿、心理成长特征相似的群体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文就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原因、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改进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提出对策。

收稿日期:2015-07-25

作者简介:张科,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

项目基金: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3年委托项目“湛江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创新研究”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3W0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4年10月23日经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作为未来中国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制定社区矫正法,这也为社区矫正的法治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按照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目的以及现实运作,未成年犯是社区矫正对象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与成年犯社区矫正有显著的不同。这也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工作有更大的创新空间和灵活模式。大学生作为与未成年犯年龄相仿、心理特点相似的群体参与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中对未成年犯的改造与成长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依据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正式确立。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目前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

1.《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实施办法》第3条确立了司法行政人员主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相关人员协助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但矫正实践中,由于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家庭,学校,社区,各管一段,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各行其是,无法形成合力,使矫正责任难以落实。 ①依据《实施办法》,大学生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帮扶目前是以志愿者的形式参与的。在《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中还强调“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的成员包括了志愿者。

2.《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实施办法》第33条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出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其中在第1款第(三)项指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第(四)项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五)项规定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大学生作为与未成年犯年龄相仿、心理相似的群体能够充分运用灵活的方式向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传递正能量以及属于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思想、法制、道德、心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优势

1.保证矫正小组成员数量充足。大学生群体属于流动群体,能够有效保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数量处于流动的充足状态。在《实施办法》中确立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机构管理体制。而基层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承担大量工作,如调解、普法、治安综合治理等,因此往往很难安排专职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实施教育。大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能够弥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小组人数不足的缺陷。同时,流动的大学生群体能够保证社区矫正小组的构成人数也处于流动的充足状态。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一个可塑性较强的特殊社区服刑人员群体。他们正处在从儿童阶段向成人阶段的人生过渡期。 ②因此,在这个过渡期,他们的知识结构和人生观价值观都处在可塑多变时期。大学生作为思想活跃,知识结构、价值观念也处于学习、调整阶段的群体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能够更多加入启发式和教育式的内容,引导未成年犯知识结构和价值观念向健康方向转化。

2.帮扶内容和形式切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成长特点。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能够顺应未成年犯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提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效果。大学生在年龄上与未成年犯相似,能够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中产生朋辈身份认同,较为迅速消除帮扶主体与对象间的抵触说教距离。大学生通过高等教育建立较为完备的知识结构,能够较好地在帮扶教案中设计包含思想、法制、道德、心理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大学生作为时代先进思想的学习者和新兴信息传播工具的重点使用群体能够熟练地运用多媒体、网络、户外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帮教,让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生动多样的学习方式深化对帮扶内容的理解。

3.节省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费用支出。大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使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出不受影响。同时,也使大学生尤其是法学、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与社区矫正工作紧密联系的相关专业学生深入了解社区矫正操作的实际情况,深化理论学习知识,拓展思考空间。

二、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帮扶工作开展的持续性不足

1.大学生作为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变动性大。大学生这一流动群体对于使社区矫正小组的人数处于流动充足状态能够起到正面的保障作用。但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周期因为量刑的不同在时间上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而大学生在校学习的期限是固定的。在实践中,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时间往往是在本科的二年级和三年级阶段。这一时期也是大学生知识结构较为完善,参与社会实践能力逐渐成熟的阶段。因此,在大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中,往往很难全程完整跟踪具体某一个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全过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面对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较为频繁的变动会在心理认同上产生一定程度的落差进而影响大学生帮扶的效果。

2.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行为组织管理机制虚化。在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的实践操作中往往遵循的是“大学生自愿报名,校院系团委组织培训,社区司法管理部门带动”的模式开展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帮扶工作。大学生自愿报名制度很难保证所有参与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大学生所学专业涵盖了法学、教育学、心理学专业。同时,由团委主导的培训管理模式往往是松散的,对大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培训管理与一般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没有差别。这也容易造成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帮扶工作往往是以短期的集体活动式进行,缺乏长期的系统化、持续化的帮扶,很难形成对未成年犯作长期性专业对口的个性化帮扶。作为承担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日常工作繁重并且人数有限,因此在实践中司法所对于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往往是协助安排未成年犯集中和提供场所,对于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专门的管理和表彰程序。

(二)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正常支出支付主体不明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司法所工作经费的下达中没有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行专门独立的划分和下拨。因此,针对大学生志愿者专门参与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需要的如大学生前往司法所的交通支出、伙食支出、活动开展需要的资料器具费用在现实中有时候是由经费较为充足的司法所支付的,有时候是由高校支付的。同时,如果是作为一项长期坚持,主题呈现阶段性和创新性的帮扶活动,指导老师对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进行指导的费用在现实中也存在支付主体不确定的困境从而制约帮扶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三)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突发情况的应对机制缺失

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一般是由校团委布置任务,指导老师带队,大学生具体设计和实施帮教方案。在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帮扶的过程中,大学生无论采取的是传统授课式的方式还是与未成年犯进行互动性强的联谊活动,学生都与未成年犯在集中的空间里近距离接触。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个自我控制能力较差的特殊社区服刑人员群体。由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正处在生理的快速发育和生长阶段,新陈代谢功能强,精力旺盛,很容易产生冲动行为。这种状况与他们认识能力低、社会经验不足的情况相结合,使得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导致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很容易在周围环境影响下进行不良行为。 ①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他们毕竟是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对大学生志愿者而言还是存在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很难全程监督大学生志愿者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接触的每一环节。部分大学生在实施帮扶的过程中也会对未成年犯有一定的惧怕和抵触心理从而影响帮扶工作的开展。

(四)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与专门矫正工作存在衔接缺位

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所对其矫正教育不对口的困难。作为外在的具有流动性的大学生志愿者帮扶工作很难系统全面地跟踪具体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整个社区矫正期间的全过程。因此,大学生对其经历的身心变化是难以形成精准到位的认识的,对帮扶对象制定的社区矫正帮扶方案往往也与其实际成长状况存在一定的偏差。未成年人之所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在其成长过程中偏离了正常社会化的轨道,其中的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个体等原因。未成年人的个性在精神质、神经质上明显高于正常未成年人,这使得他们漠视社会道德、道德认知水平低、是非判断能力差、攻击意识强、情绪波动大、自制能力低而容易违法犯罪。 ②对于其他的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的家长、社区、所在学校、社会机构等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的关爱和帮助,大学生也很难与这些主体形成合力从而进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大学生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帮扶工作出现重复性和断裂性。

三、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建设

(一)设置学校主导的大学生帮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机制

大学生作为志愿者参与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带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变动性。同时,作为对大学生志愿活动进行原则性指导的团委本身有很多工作需要开展,很难派专人长期深入地对属于众多志愿者服务项目中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指导。尤其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涉及到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知识要求高等特点也会使团委常规性的指导工作方法很难奏效。因此,从规范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来分析,可以把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帮扶工作列为法学、心理学、教育学这三个学科的学生专业实习可供选择的内容。一旦学生自愿选择了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帮扶作为实习内容,就由实习指导老师全程指导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由原来纯粹志愿者服务向专业实习模式转变能够有效解决帮扶工作随意化程度大、双向管理松散的难题。同时,作为学校也能够积极和当地所在的司法所建立长期深入和主题鲜明的专业帮扶合作机制,形成适合当地情况、特色鲜明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模式。

(二)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的正常支出由学校与司法部门共同承担

在明确了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为大学生可以选择的专业实习内容的基础上,大学生参与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习过程的如交通运输、午餐、人身保险等支出应该列入实习经费。而作为配合、协助司法所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专题性的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如联谊活动、户外拓展活动、编写资料等费用应由司法部门承担。在明确了帮扶工作所涉费用承担的基础上,学校和司法所就可以更加具体地对大学生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和安排,提高大学生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帮扶的效果。

(三)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中的突发情况做到事前预防,事发控制,事后跟进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相对于监禁刑而言意味着执行对象的主观恶性在法院判决时认为相对较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高。但被判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人员的思想动态和行为是不可控制的。在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的实习工作过程中,作为派遣学生实习的学校要与司法所订立权责明确的实习协议,尤其对大学生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如未成年犯对大学生有人身伤害行为等要进行商讨如何应对。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直接实施方的司法所要做好事前预防、事发控制和事后跟进工作。如司法所在大学生参与帮扶的场所安装能够拍摄全过程的摄像头,在司法所以外的场地安排帮扶活动时最好指导老师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通知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检察院进行介入和调查。

(四)建立合作平台,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难题,它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和预防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的相互配合与协作,这是一个复杂的治理系统。 ①大学生以专业实习的方式介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能够较好地契合未成年犯身心特点,有助于增强未成年犯的学习兴趣。同时,未成年犯中有一部分人是在校接受教育的,大学生对其帮扶可以说在经验上是有所欠缺的。而依据现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社会力量应该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中。因此,作为高校和司法所可以用购买服务、志愿参与、专业实习等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帮扶工作的高校可以与其他社会力量整合资源,分享经验,形成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外界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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