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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强奸罪的立法建议

2015-02-07孙瑜伶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孙瑜伶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完善我国强奸罪的立法建议

孙瑜伶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摘要:从现实环境以及立法现状出发,借鉴英国、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的先进立法,结合国际经验,针对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对强奸罪法条进行重新设计,提出将强奸罪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重新定义强奸行为等具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男性性权利;强奸罪;犯罪对象;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63-01

作者简介:孙瑜伶(1992-),女,满族,辽宁鞍山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及其借鉴

文化、经济、政治的改变导致英美法系国家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范围逐年扩大,规制力度也在不断增强。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第1条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即构成犯罪。”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修正了关于强奸的定义,根据该法的规定,强奸是指强行将阴茎插入他人阴道、肛门或者口腔的行为。这也就扩大了强奸罪的行为方式,并避免了以前由于对强奸的定义过于狭隘,而导致的无法对有些行为加以规制的情况出现。此外,该定义对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没有作性别上的规定,而是将男性明文规定在强奸犯罪犯罪对象中。《加拿大刑事法典》规定了性侵犯相关犯罪,这些犯罪均没有对性侵犯罪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性别作出任何限制和规定。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将对男性的性侵犯行为作为犯罪处以刑罚,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较为完善,从而较好地保护了男性的性权利。除此之外大陆法系国家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力度和立法规制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完善,其刑事立法在不断细化,规制力度也在不断增强。1998年《德国刑法典》将1975年刑法典中规定的强奸罪“强迫妇女”修改为“强迫他人”。《法国刑法典》规定了强奸罪,“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无备,对他人实施任何性质的性行为,均为强奸罪,处15年徒刑”。由此可见,该法条中规定的“他人”并没有将男性排除在外,即强奸罪的犯罪对可以是男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对受害人以暴力或者胁迫,或者利用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况而实施同性性交或者其他性暴力行为的,构成犯罪。该法条中规定的“受害人”显然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且该法条对于行为的实施者也没有作性别上的区分。

二、完善我国强奸罪立法的具体建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为了贯彻落实该原则,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了平等保护原则,同时该原则也是刑法三项基本原则之一,理所当然的在性权利上,男女都应该获得平等的保护。我国现行《刑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给予保护,男女的性自由是人身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是刑法保护的范畴。此外《刑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上述条款即禁止特权条款,行为人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平等的接受惩罚,不允许特权保护的例外出现①。由此从刑法基本原则上分析,我国的男性与女性的性权利的保护上,不因性别上的差异而允许例外。综上,通过比较借鉴各国关于强奸罪的立法,笔者认为中国强奸罪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将强奸罪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多数人认为男性主体在性行为中处于强势地位,只有在其自主意识主导下才能发现性行为,这一传统的观念是错误的,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犯罪方式、方法的多样化,男性被强制性交的案件正越来越多。在实践中的多起案例中,通过药物的方式引起男性的身体反应,违背其意志进行性交,是最为常见的手段。男性性权利需要进行保护,在学理上也不存在任何的瑕疵,将男性纳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适用强奸罪进行保护,可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避免司法实践中案件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即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将男性也纳入其中,使犯罪对象不再局限于女性,扩大强奸罪的惩治力度和保护范围。

(二)重新定义强奸行为

由于男性遭受性侵因生理构造不同于女性,因而对于现存的强奸罪的既遂标准也不同,笔者认为应将现行刑法规定的“插入说”扩大到男性间的肛交,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非传统方式的性行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与生理伤害,对其人格尊严也存在极大的损害。因而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非传统方式的性行为以立法手段规制起来,扩大性行为的概念,重新定义强奸行为,最大程度地解决好实践中遇到的严重危害社会,损害被害人人格的性行为。而不应仅仅是当造成重伤时定罪为故意伤害,这样完善也有利于贯彻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好的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好的保护人权。

综上所述,要想全面准确地把握强奸罪,必须首先要清楚地认识到强奸罪的立法本意,准确地界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进行修正和完善。完善强奸罪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理论研究,要经受住实践检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因此,必须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考虑法律和社会需求,以维护公平正义为视角,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为出发点,切实完善我国强奸罪的刑事立法,确保男性性权利平等得到法律保护。

[注释]

①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223-245.

[参考文献]

[1]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5-33.

[2]李贵方译.英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3-142.

[3]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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