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舞弊入刑之法律问题研究
2015-02-07王卓飞宋增秀
王卓飞 宋增秀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考试舞弊入刑之法律问题研究
王卓飞宋增秀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当今,考试舞弊已经成为阻碍人才选拔的全球性问题。对于以应试教育为主的中国来说,其考试数量之多,门类之众,间接为考试舞弊的恶性发展提供了平台。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其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标志着考试舞弊正式入刑。面临现实中存在的诸多复杂问题,考试舞弊入刑的具体落实还显得稚嫩,还需要进一步商榷和完善。
关键词:考试舞弊;法律;修正;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58-01
作者简介:王卓飞(1989-),男,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宋增秀(1989-),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考试舞弊入刑的社会背景
(一)考试舞弊的行为表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考试作弊行为也表现出多元化趋势,笔者认为大体可以归为如下几类:根据考试舞弊人数不同,可以分为考生单独舞弊行为和多人共同实施舞弊行为;根据主导考试舞弊的角色不同,可以分为监考者舞弊行为和参试者舞弊行为;根据在考试舞弊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舞弊行为和间接舞弊行为。这些考试舞弊分类中具有包容和交叉关系,其途径之多,范围之广,对考试公信力产生了很大的威胁。
(二)考试作弊的社会危害
考试舞弊入刑之前,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条文直接规定考试舞弊行为的定罪量刑,对于考试舞弊的处理主要是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罚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考试资格、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参与考试舞弊的在校大学生开除学籍,社会替考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一个以应试教育为主的国家来说,这些规定明显不足以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导致考试舞弊事件频发。如2015年6月7日在江西南昌发生的大规模高考替考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也让我们真正意识到考试舞弊行为是对国家考试制度和考试秩序的严重破坏,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人的舞弊行为使得整场考试丧失公正性,同时也侵害了其他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长此以往,许多考生投机取巧,走歪门邪道,社会诚信意识缺失,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二、考试舞弊入刑的具体内容
(一)入刑前考试舞弊法律适用
因考试舞弊行为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的不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刑法间接对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比如行为人在考前或考试过程中非法获取考试试题、参考答案等,一般会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再如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人为考生提供作弊工具,考生非法使用接收答案等,一般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诸如此类。但由于各个罪名间难免会有差别和出入,很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也无法涵盖所有考试舞弊行为,考试舞弊入刑能够充分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符合现实发展需求,对这种现象进行有力打击。
(二)考试舞弊新增罪名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考试制度和秩序,而行为客体主要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如高考、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犯罪主体主要包括组织作弊者、提供帮助者、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有可能受到刑罚处罚。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直接或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本罪。
三、考试舞弊入刑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够明确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考试舞弊犯罪的行为客体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但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需要进一步解释。因为“法律”的概念既可能是广义的,也可能是狭义的,不能一概而论。目前我国考试种类多达200多种,其中重大考试包括高等教育类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资格水平类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司法考试等;国家人才选拔类考试,如公务员考试等。以上三类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各类考试的参试规则、指导思想等都不一致,考试规模和报名范围也不尽相同,是否这些考试都需要刑法进行规制尚不明确,实施起来会有争议。
(二)代替考试罪的谨慎适用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基于我国社会情况,替考已成为社会十分普遍的现象。但实践中“枪手”大部分是年轻的大学生,为了赚取一些生活费用而替考,主观恶意小,若一概入刑显得过于严厉。刑法具有谦抑性,是社会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没有达到像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盲目适用不会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当然,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考试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替考入刑作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应谨慎裁量。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肖娜妮.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犯罪化研究[D].辽宁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