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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部门法公司法规制

常 宇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117

一、辨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可知,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股的股东,但是他们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的方式或者其他的方式,实际控制公司、支配公司。同时该法在第16条关于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中很具体地提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第21条关于“禁止关联交易”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对于上述几个法条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

其一,实际控制人指的不是公司的股东,在地位上与股东不同。

其二,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方式来实际控制公司。

二、目前我国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对实际控制人一般性规定缺乏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却将控股股东界定为实际控制公司的人,这就造成了概念上的模糊性。该规定的司法解释第7条又规定,对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如果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话,该被告应当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再举个例子,按照公司法法条中对于实际控制人概念的界定,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正常的自然人的话,而这个自然人又实际支配该公司的,该公司是没有实际的控制人的。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的上市条件是:准备要上市的公司最近三年内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人员的变更。因此导致在实际的判断中,如果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则常常被定义为实际控制人。

(二)规制制度再具体的操作中不完善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章制度的关键之处在于关联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规章制度上都不完善。

在有关关联交易制度方面,公司法是这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的公司法对这方面的规定又极其模糊。那么其他法律呢?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制度也特别零散,缺乏一套完整的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在立法中,将着眼点主要放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上。其他的部门法中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中对于这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相应的矛盾。

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第一个缺点是,对于实际控制人概念的阐释不严谨,导致在市场交易中,实际控制人、中间控制人、名义控制人这几个概念往往产生混淆。第二个缺点是,缺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的长效机制。第三个缺点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披露信息时形式、标准都不够明确和统一。第四,有关规定过于零散,且法律效力低。

三、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大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违法的处罚力度

实际控制人滥用支配权的行为除了必须要对相对人承担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外,严重的时候,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有一些规定,但都很笼统。比如《公司法》中,只是规定了,如果实际控制人违反了关联交易制度的话,会对该公司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对权益的最终受害者——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对于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造成什么影响,这毕竟是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公司法应当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并且加大处罚力度。

(二)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具体建议

1.完善关联交易制度

要建立各方协调配合的关联交易制度。在立法方面,我们知道,近年来,各个部门法都在各自的领域取得了很高的成就,但是各个部门法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没有把握好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这就造成了在相关制度方面的冲突。只有部门法之间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形成具有层级结构与整合性的制度体系。

2.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议

要建立相互持股的表决权限制制度。为了规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自身的支配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持有公司控股股份的股东一定要保持在一定的比例之内。这就需要不仅是公司法加以规定,各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要进一步细化。

四、结语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我国与世界接轨的程度越来越深,再加上市场有这样那样的自发调控手段,我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面正在慢慢发生改变。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法》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在逐步完善。即使这样,我国《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还是相对滞后的,需要通过上述途径加以完善。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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