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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区分

2015-02-07范漫曼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范漫曼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区分

范漫曼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它违反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构建完整的民事责任理论体系,不仅要明确规定侵权以及违约责任,还要强调缔约过失责任在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此三种责任制度易混淆、难把握。本文首先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知识和大致梗概,并在该基础上分析其四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最后分不同方面着重强调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及违约责任的异同点。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082-02

作者简介:范漫曼,河北新乐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上的责任,它同样是起源于罗马法,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首创此责任制度,随后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受到各方学者的广泛关注与普遍认可。于是,该项制度便作为一种新的民事责任类型在合同法中确立下来,不仅完善了民事责任体系、债法体系,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制度中的重中之重。我国《合同法》以维护缔结双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也全面、具体地确立了该项制度。

一、缔约过失责任梗概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理论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这一确定过程中,缔约一方基于故意或过失的不诚信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譬如:协助与告知义务、保护及保密义务等,从而致使缔约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此概念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产生于双方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即该责任具有法定性,不能随意改变;另外,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固定的缔约阶段并且旨在弥补双方的损害,因此其又具有相对性和补偿性。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顾名思义它发生于缔约阶段,并非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才会产生。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方面,我国所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要在法律实务中判断缔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责任的大小,则需要同时考虑到主观及客观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有确定的要件,具体如下:

1.缔结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已做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反民事义务将会产生民事责任,违反义务的行为也就成为了责任的存在前提,同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也是如此,当事人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而该行为实质上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

2.缔约一方的行为造成缔约对方的损失

这里的损失指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因为信赖而导致的。缔约一方因为相信合同会成立生效而做出一定行为或支付大量费用,最终却由于合同无效而遭受利益损失,包括直接的损失和间接的损失。但如果客观上根本不相信合同会成立生效,还做出了一定行为甚至是支付大量费用都不能将其视为信赖利益方面的损失,因为这是由于缔约一方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

3.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缔约另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他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如果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连接,那么缔约过失责任就不会产生。另外,因果关系的确立应该以社会的一般见解来衡量,依社会的一般经验来判断。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方必须存在个人的主观过错

这种过错无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只要它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那么它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并且对合同最终不产生效力具有过错,就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强调的是,责任的大小与何种形式的过错并无关联,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一种弥补。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他人磋商

即缔约一方不但没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反而存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恶意。例如,恶意与他人通过谈判来拖延时间,使对方失去与其余人交易的机会。

2.故意隐瞒合同中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该行为属于缔结合同过程中的欺诈手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的事实信息,使对方陷入误区从而订立合同。

3.在缔约过程中获取商业秘密后的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行为

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将所获取的商业秘密透露给相关人等;第二,未获得授权为从中谋取利益而使用该商业秘密。

4.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如:缔约方对于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视而不见,存在不履行的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

无论是侵权责任亦或是违约责任,在法律发展的责任体系中都地位极高,随后出现的缔约过失责任虽说是独立存在并由独特的要件所构成,但常常与侵权及违约责任产生竞合,因此就十分有必要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及违约责任做出明确区分。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如下:

(一)两者形成的时间段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会产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合同生效之前的合同缔结过程中,与合同是否生效或何时才能生效无关。而违约责任是否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有必然联系,合同只有在生效之后才会产生违约责任。只要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就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两者形成的基础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不仅要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也要存在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然而违约责任的形成只需要有合同生效之后的违约行为,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义务之后,其中一方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致使破坏合同关系。

(三)两者的性质也有所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由当事人双方随意约定或创设的,它只能单纯的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简而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不仅可以法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给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考虑到全体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对双方约定违约责任的大小、内容、形式等都做了限制,例如,限制违约金的数额范围。总而言之,违约责任以双方约定为主。

(四)归责原则的不同是二者的重要区分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缔约过失责任唯一的归责原则,即我们通常说的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这里的过错是主观上的,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这样规定则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完全的救济。就违约责任而言,基于其性质以及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其意思是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要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除非《合同法》中规定了该责任的免责事由。

(五)二者举证时的责任程度不同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需要由缔约一方举证证明责任方有过错,否则不承担责任,关于过错的举证,难度稍大,程度偏高;而就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违约责任而言,只需证明责任方有违约的行为即可,所以其承担的举证责任较轻,程度偏低。

(六)两种责任有不同的承担方式

法律明文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且只有一种,即赔偿损失,其他的方式均不可采用。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赔偿损失只是其中一种,另外还有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七)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亦有所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所赔偿的是缔约一方基于信赖而导致的利益损失,分为直接的损失和间接的损失,该责任意在使受害方的利益恢复到未受影响的状态,然而信赖利益是缔约方为订立合同所做出的努力与付出,所以关于信赖利益的程度,我国学术界并未出现统一的定论。违约责任通常是要求违约一方赔偿履行利益,可以继续实际履行也可以等价赔偿期待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可约定,并且该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或约定。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二者虽有许多联系,但在应用过程中也时常产生竞合,区分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两种责任产生的基础不同

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可以看出,该责任产生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在此过程中缔约双方因联系、接触,可能会因为一方损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从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则不同,侵权责任的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的接触或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人人都有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

(二)两种责任的相对性不同

缔结合同是特定双方的活动,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也只会存在于两者之间,具有特定性;而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不得侵犯任何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并未制定特定人,因而该责任具有普遍性而非相对性。

(三)两种责任所违反的义务在性质上有所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基于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而侵权责任保护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的绝对权。二者虽然都为债权发生的原因,但是违反的义务性质却不同,也就决定了二者的注意义务程度也不同。侵权责任的注意义务程度低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注意义务程度。

(四)两种责任的归责也不同

在归责原则方面,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存在过错,才导致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就是通常所说的无过错无责任,不存在例外情况。而侵权责任不同,它不仅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还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等。

(五)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唯一的承担方式,并且是法定的。视侵犯客体的不同,侵权责任在承担方式上除了赔偿损失之外,还包括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名誉等多种方式。

(六)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大不相同

首先,从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信赖利益的损失才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例如,缔约一方为缔结合同基于对另一方的信赖做出的资金投入,该赔偿范围较小;然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对来说较大,包括给受害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其次,更重要的是侵权责任的范围还涉及精神损害方面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不需要考虑。

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很不明确,关于信赖利益的赔偿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赔偿直接还是间接损失亦或是两者都赔偿,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循。侵权责任相对来说规定的比较明确,在法律事务中,通常有书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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