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城市中盗窃罪的综合治理在新形势下的发展与完善
2015-02-07戴天璐
戴天璐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一线城市中盗窃罪的综合治理在新形势下的发展与完善
戴天璐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近年来,针对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打击工作已经初显成效。然而在新形势下,以扒窃和入户盗窃为主要形式的盗窃犯罪已经成为一线城市区级检察院侦办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一方面犯案率日趋上升,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另一方面破案率却相对较低,公安机关往往难以追回被害人被盗的财物,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就无法挽回,长此以往就产生了社会负面效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本文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就防盗技术、执法、司法、刑事科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多项实践性建议,以期为实务部门的工作做一定的铺垫。
关键词:扒窃;入户盗窃;案发率;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015-03
作者简介:戴天璐(1992-),男,汉族,广东广州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一线城市中盗窃罪的综合治理在新形势下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呈爆炸性增加,随之产生的犯罪问题中就包括本文要讨论的一线城市中以扒窃和入户盗窃为主要形式的高发性盗窃犯罪。实证数据显示,这类盗窃犯罪不但案发率常年居高不下,而且以目前的应对策略难以有效的遏制。这就导致了一个矛盾:高案发率与防治措施落后之间的矛盾,直接结果将是更多的群众受到财产损失且难以挽回,甚至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于社会治安不利,间接结果则会使民众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感,进而产生不稳定的因素,有碍社会安定和谐。故对于此类盗窃犯罪,必须尽快得出有实证数据支撑的应对方法,并在适当的时机付诸实践,否则其危害将难以估量。
二、目前一线城市中盗窃罪的案发情况及其特点
(一)一线城市中盗窃罪的主要形式及案发情况
在一线城市,入户盗窃和扒窃的案发形势相对更为严峻,因为这两类情形除危害大外,其在盗窃犯罪中占的比重达到了将近百分之一百,而盗窃犯罪在总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又居高不下,难以有效的遏制,这一点可以从实证数据得到确认。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2013年全年度共侦办155件盗窃案,计194人次,2014年全年度则稍有回落,共发生147件,计201人次。同时,黄埔区检察院2013年全年度共侦办刑事案件877件,计1225人次,2014年全年度共侦办刑事案件945件,计1300人次,也即是说,盗窃罪在比例上已经占到了全年侦办刑事案件的15%-20%,将近总数的五分之一,而且在总体态势上是呈平稳中小幅上升的趋势。
如前所述,在所有的盗窃犯罪当中,以扒窃和入户盗窃占到了绝大多数,表明在一线城市中,盗窃犯罪的主要形式就是扒窃和入户盗窃,其原因也显而易见。第一,对犯罪人的个人行动能力要求很低,只需达到正常人水平即可,无需使用诈术、暴力或专业知识;第二,犯罪形式和手段非常单一,无需组织或预谋,更不需要其他更复杂的犯罪手段;第三,相较于其他犯罪对象,扒窃和入户盗窃的被害人具有先天的弱点,犯罪分子更易于得手。一方面,扒窃一般发生在公共场合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例如公交车、地铁、饭堂或菜市场等,人流量很大,被害人往往一个不注意就会让小偷得逞,另一方面,入户盗窃并不是在一线城市任何地方都呈高发态势,而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租金低廉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区,因为这些地区的房屋普遍没有良好的防盗措施,住户的防盗意识也相对较差,故较商业区、高档住宅区或者学校工厂等区域更易于得手。此外,由于该类区域的盗窃犯罪非常多,难以做到高破案率,久而久之让犯罪人更加肆无忌惮,客观上降低了他们的犯罪成本,使该类区域的盗窃犯罪形势陷入恶性循环,变得更加难以根治。
(二)该两类盗窃的特征
经过实证调研,笔者发现发生在一线城市中的扒窃和入户盗窃等两类盗窃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在犯罪主体上,以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占大多数,本地人口占少数。这里所指的外来人口是指随着近年来外来务工潮兴起,在近十年内由全国内陆地区来到一线城市务工的人员。流动人口则是指居无定所,在一线城市短期停留或短期生活的人员。该两类人员大多由于学历水平和工作技能所限,大多只能在工厂、作坊从事体力劳动,在餐饮业从事服务工作或其他一些收入并不高的行业工作,相较于其他收入较高的群体,其收入普遍相对偏低,这是该两类人员中部分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加上其他一些主客观因素,例如个人习性懒惰,游手好闲,被同乡、好友教唆,亦或是急需用钱偿还各类债务,甚至包括一些非法性质的债务等,造成了该两类人员成为盗窃犯罪主体的主要来源。
其次在案发地点上,扒窃犯罪一般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例如公交车、地铁、菜市场等;入户盗窃犯罪则一般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租金低廉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区。该两类盗窃之所以在上述地域高发的原因前文已经有所提及,在此不再赘述。
再次,该两类盗窃并没有呈现常习化的趋势。这一点是令人吃惊的,因为在一般人,甚至在大多数没有司法实务经验的法律人士当中,盗窃无疑是与暴力犯罪一样,都是常习犯占大多数的。但根据实证调研,在所有侦破的盗窃犯罪当中,只有30%-50%的犯罪人是常习犯,并没有占到大多数。其原因有很多,例如犯罪人改过自新,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并有了稳定的经济来源,或离开城市去往别的地区生活等。该情况一方面要求当局在制定刑事政策时要考虑到该两类盗窃犯罪人的非常习特征,另一方面也侧面确认了犯罪主体中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占大多数这一数据的准确性。因为常习犯一般活动区域相对固定,在该区域留滞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具有的流动性明显与之不符。
第四在破案率上,由于扒窃和入户盗窃两类盗窃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和其高案发率,还有警力不足的原因,所以目前对于该两类盗窃犯罪的破案率大致在50%左右,而且这50%的破案率还是建立在一次抓到窃贼,其在供述中承认其以前所犯的案件,也即顺带侦破旧案的基础上的。同时一线检察官表示,若没能当场抓住犯人,就很难再将其捉拿归案,除非是团伙作案时,同伙落网后将其供出。破案率这一特征下引出了三点问题:一是破案率本身。50%的破案率是肯定不能让社会满意的。二是尽管破案率低是不争的事实,但司法机关也是有人力严重不足的客观难处,下文将有详细论述。三是这50%的破案率也是建立在有立案的前提下,更多的是没有立案的盗窃犯罪,其原因有很多,例如被害人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报案的或报了案却没有立案的。四是这50%的破案率其真实性也有待查证,因为海珠区江海派出所的民警透露,该所在今年3月份时手头上尚有3000件左右的盗窃案件尚未破案。故目前一线城市中盗窃犯罪的案发形势到底如何,恐怕难以得到确证。
三、目前针对该两类盗窃的实检应对措施及其不足
(一)应对模式的问题
在抽象层面的应对模式上,目前实检采用的都是“报案-破案”的应对方法,也即一旦有盗窃案件发生,就针对已知的案情进行侦查。实际上这样的策略是非常被动的。法谚有云:预防是最好的治理。与其一味地被动治理,不如主动地预防。的确目前实检当中有在预防盗窃犯罪方面下功夫,例如建立联防队、安装闭路电视、社区宣传加强防盗意识等。但这些措施远远不够,应该从根本上转变对该类盗窃犯罪的应对思路,转治理为预防。尽管在当下高案发率的形势下再有这样的要求似乎是徒增麻烦,但实际上这才是问题的实质解决方法。
(二)司法资源投入的问题
前文已经提及,目前该两类盗窃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的原因有一部分原因是警力不足。实际上不但是警力不足,检察机关人力和其他配套的司法资源的投入都不足。以实证数据为证,在广州,管辖区域相对较小的黄埔区检察院公诉科每年度发生的刑事案件大约在1200件左右,人均办案在120件-130件左右,也即平均每三天就要办完一件案子,其压力是非常大的。不仅如此,每到自然年年底十一月至十二月左右,为了应付年终结案率考核,还要加班加点的“冲案”,也即尽快将案件移送起诉。这仅是在管辖区域较小的黄埔区,且该区因为没有大型工厂或手工作坊,是以居民区为主的行政区,故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也相对较少,故发生的刑事案件相对也就少。与之对应的是在白云、花都、增城、南沙等大区,不但管辖区域十分大,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也非常多,执法部门更加分身乏术。这就是前文提及的司法机关人手短缺的问题,且该问题在公安机关方面更加突出,因为其除了应付盗窃犯罪外,还要应付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活动,破案压力可想而知。
(三)监狱管理的问题
目前实检当中,自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到最后法院判决生效为止,犯罪人是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另外根据通常做法,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犯罪人是直接在看守所服刑,不再移送监狱的。在盗窃犯罪刑期普遍不长的前提下,就导致了大多数盗窃犯都是在看守所里服刑或等待服刑的。问题在于监狱管理方面并没有对这些盗窃犯进行区分关押,而是随机分仓关押的。这样的做法无疑为新一轮的盗窃犯罪滋生提供了最好的温床,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是无罪的,不能强制其进行劳动,而被判处一年以下刑期的犯人的劳动强度也不大,甚至有些根本就不会被强制劳动。在大量的空闲时间内,服刑人员自然就会聊起以前的犯罪行为。不难想象,犯罪经验和作案技巧,甚至新犯罪团伙的勾结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传授和产生的。这一点,两百多年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就已经有过论述,但到现今我国的监狱管理方面还是没有做好。况且盗窃犯罪如前文所述,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能力,缺的只是“经验”和“技巧”。这样一来,刑罚不但没有起到惩治的作用,反而推动了新一轮犯罪的产生;不但没有教育失足犯罪人,反而将其往犯罪的路上推得更远,这毋庸置疑是不能被接受的。
(四)刑罚的问题
目前实检当中对于该两类盗窃犯罪在刑罚上的应对是“自由刑加罚金”的形式。在自由刑上,虽然法条没有详细规定,但实际操作是盗窃数额在三千元以下的判处拘役,盗窃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罚金刑上,遵循“偷越多,罚越多”的原则,按比例进行罚没。可以看到,法院在判处刑罚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问题,也即至只考虑一般预防,而没有考虑特殊预防。而实际上,不同的犯罪人对于不同的刑罚种类其受用态度和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要达到惩治教育的目的,却不对症下药,明显是不可能的事。例如,由于犯罪事由的不同,可以判断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对出于非恶劣动机、尚有挽救可能的犯罪人和对出于恶劣动机,没有挽救可能的犯罪人,尽管其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一样,但毫无疑问不应该对其判处一样的刑罚,而应在刑种上有所侧重。
四、从综合治理的角度解决该两类盗窃的具体措施
笔者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提出以下六个方面建议:
(一)防盗技术层面上的应对
针对入户盗窃,应对上要做到以下五点:1.建立更完善的外来人员登记,定期对外来人员聚集区进行排查;2.在案件高发区域增装闭路电视;3.建立稳定的联防队组织,加强夜间巡逻,执法部门也要积极与联防队配合,共同监管;4.对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聚集地区的出租户主要加强教育,保证租户的登记信息真实准确。针对扒窃,切忌“全面布控”,因为既做不到,收效亦甚微。应当在前述的外来人员密集区域内重点布控,增加便衣巡逻和治安联防点。此外还要尽可能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安设闭路电视,以事前预防扒窃和事后提取证据。
(二)司法资源投入上的应对
要通过集中培训、科学选拔和廉洁教育等手段来提高司法官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这一方面增强了司法力量,另一方面又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尽管目前在部分沿海省份的检法机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人浮于事的现象,但是其解决方法不应该是缩编迫使司法人员提高办案效率。相反应该裁减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能力欠缺的司法官员,同时以科学选拔的方式扩大检察官和法官队伍,提高真正办案效率,保证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
(三)犯罪人刑事档案上的应对
建立完善的犯罪人刑事档案,一方面密切注意这些人服刑完离开监狱后的去向,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再犯的情况,也能更高效地破案。刑事档案上不应该仅有犯罪人的基本资料和前科记录,还应该有犯罪人的成长历程资料、性格分析和人身危险性分析等。在这方面,我国有些地区已经从社区矫正的角度出发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北京市相关部门制订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的自陈量表和他评量表;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2006年就已经完成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评估工作;江苏省在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软件》。上述的这些尝试一方面为建立全国范围内科学客观有效的刑事档案制度作出了有益的铺垫,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目前尚无一个统一规范的制度,这是亟待解决的。
(四)监狱管理上的应对
针对前文提及的区分关押问题,也即是监狱学方面的问题。据笔者的实证观察,目前大多数区级看守所和监狱是没有科学合理的区分关押规范的,为避免犯罪方法的传授和犯罪分子的勾结,需要有一套合理的区分关押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在“可挽救的和不可挽救的分开关押”的原则下,按照初犯或常习犯,动机恶劣与否,是否有犯罪记录,是否造成客观实害和是否有不良社会影响等进行区分关押,避免新犯罪的酝酿和产生。
(五)刑罚上的应对
鉴于在所有的盗窃犯当中有一半以上是初犯,而剩下的部分是常习犯,要进行区别惩治。具体而言,应该对前者侧重于罚金刑,对后者则侧重于自由刑。一方面,大部分初犯的犯罪原因很复杂,并不一定都是出于恶劣的动机,也即尚有挽救的余地和可能,对于此类犯罪人,罚金往往比失去短暂的自由更能给其留下深刻印象。同时,减少了的自由刑也避免了其在看守所中与其他盗窃犯不必要的接触,防止了新犯罪的产生。另一方面,大部分常习犯都是惯偷,没有其他正常经济来源,经济状况普遍不甚良好,罚金刑很难实现刑罚的目的,只有自由刑尚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实检当中普遍认为这些常习犯已经是油盐不进了,不管是罚金还是自由刑都起不了作用。所以本节提到的自由刑是建立在区分关押的基础上,将其与正常社会暂时隔离,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一种措施。
(六)犯罪分子出狱安置上的应对
由于该两类盗窃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在出狱安置上也应有所区别。对于前者,应侧重于稳定工作的安排,例如职业技能培训,联系就业单位和发放特殊就业补贴等;对于后者,则应侧重于办理暂住登记,联系暂住地点居委会和最低保障的提供。实证数据显示,有相当一部分的罪犯铤而走险,都是因为经济原因,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潜在的盗窃罪犯就会减少。
五、结论
近几年的法治蓝皮书都预测中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会比较严峻,实际上客观现实也映证了这一点。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还没有彻底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部分群体就业困难,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相对贫困人口增加,从社会秩序维护的角度说,维稳压力并不会减轻;从保护人民私有财产的角度来说,更是任重而道远。鉴于我国一线城市中盗窃犯罪的主要形式已经变为扒窃和入户盗窃,必须改变以往被动的“报案-破案”的被动应对模式,转而采用综合性刑事政策,从社区联防、执法、司法、监狱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进行预防和整治。针对不同的对象施以不同的方法,对症下药,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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