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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少数民族传统神明裁判习惯法探析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

何 坤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0



西南少数民族传统神明裁判习惯法探析

何坤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100

摘要:习惯法是西南少数民族传统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法中犹以神明裁判习惯法为特别,作为西南少数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神明裁判种类包括“捞沸”式神判、“铁火”式神判、“宣誓”式神判、“赌博”式神判等多种类型。神明裁判具有谦抑的特征,并具有极重的巫术色彩,其结果与财产责任相连。神明裁判在社会治理中首先发挥着纠纷解决功能、其也具有警示功能和教育的功能,神明裁判曾经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一定合理性。

关键词:神明裁判;谦抑;巫术色彩;社会治理

习惯法这一术语被用来意指那些已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安排的习惯,尽管它们尚未得到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正式颁布。①西南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地之一,这些民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产生、发展和形成了独特的习惯法文化,其涉及生产及分配、婚姻、家庭及继承、丧葬、宗教信仰、纠纷解决习惯法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在这些习惯法中,尤以纠纷解决习惯法为特别,本文拟以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习惯法——神明裁判,为研究对象,梳理其内容并加以分析,以求对其有一个大体的认识。

一、神明裁判习惯法及其内容

神明裁判,又称神判、神裁、神断、天罚等。它是祈求神灵裁判人间是非真伪和私有财产纠纷的验证方法。②恰如伯尔曼所说,“信任——不信任”的同时并存与极端相信命运的任意性紧密相关,而这种信念则首先反映在运用神明裁判作为法律证明的主要手段之中。③神明裁判很早便已产生,据学者研究表明,神明裁判在氏族制度产生时便产生了。④其后,汉族法文化中更有五帝时代 “触角神判”的传说,许慎:《说文》,载:“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随着人证、物证等证据制度的健全,神明裁判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神明裁判作为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群体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在其他地区神明裁判相继湮没后仍存在了一段较长的时间。这些地区民族较多,而各民族的神明裁判在形式和名称上不尽相同。使得不易对其进行整体把握。故而,笔者根据它们内容上的相似性,对其进行如下分类:

第一,“捞汤”与“铁火”式神判。所谓“捞汤”式神判是指在运用神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时,由当事人从沸水中捞出一定物品,并验其手是否受伤,受伤者为输。《贵州通志·士民其一》记载:“苗事有不明者,只依苗例,请人讲理,不服则架锅用油米和水贮锅,置铁斧于内,柴数十担烧极滚,其人用手捞斧出锅,验其手起泡与否为决输赢,凭天地神明断有无冤枉,谓之捞汤。”⑤“捞汤”是一种概称,在具体操作时有着更为丰富的形式,比如实例记载的50多年前苗族的一种作法——捞稀饭的方式,此法中“汤”被置换为稀饭。⑥“铁火”式神判和“捞汤”式神判相似,《铁火神判普杂记》一文中记述了四川省凉山彝族的铁火神判方式:“在中国的四川省凉山彝族中,不是用赤脚踩,而是用手捧烧红的物体,视其掌上烧伤的情况来裁决的铁火神判。当发生争夺财产、盗窃事件以及其他纠纷时,多施用此法。其方法有两种:一是把烧红的石块置于掌上,一是搬运烧灼的铧口。当事者双方掌上放数枚细竹片,再于竹片上铺一白布,然后二人捧着铧口走九步(有的地方走七部或五步)后放下铧口。根据有无火伤,决定胜败。”⑦

第二,“宣誓”式神判。“宣誓”式神判,也可以被称作“神誓法”,就是当(纠纷)双方的陈述互相冲突时,裁判者便要求双方分别队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⑧这里所讲的“宣誓”神判并不仅限于发誓,对于运用此法解决较大的纠纷时,往往在发誓后还有一系列行为,这里以其惯用的“砍鸡头”作法为例。由当事人将自己的理、咒语、庚辰写好,备公鸡一只香烛若干,请头人和道公一同到庙中去,先由道公念经请鬼,再由原被告将“阴状”焚烧,同时将鸡一道砍断了事。⑨在苗族的神判法中,便有实例记载60多年前运用此法解决婚姻纠纷的实例。⑩而对于较小的纠纷则不用如此繁琐,烧香并起誓即可。

第三,“赌博”式神判。除前面提到的两种神判范式外,尚有当事人用“打赌”的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凭自己或操纵动物参与赌博,赌博的输赢直接对应“官司”的输赢,赌博的输赢被视为神意的体现,不由当事人反悔。与前两种神判范式明显的区别是,在前两种神判范式中,当事人只能消极地接受神判。而在“赌博”式审判中,当事人可以凭着自己去赢得神的“眷顾”。具有代表性的“赌博”式的裁判是(景颇族)闷水,主要用于无法裁决的重大案件,由山官、头人、董萨等人主持。在仪式开始时,不仅要由董萨念诵咒语,还要由当地深孚众望的老人对天疾呼,请求神灵显灵主持公道。后双方顺着事先插在水中的竹竿潜入水底,谁在水中闷的时间长,谁就得胜,谁先露出水面,谁便是败者且要受到惩罚。⑪除开景颇族,傣族也有此法,在《傣族社会历史调查》中更有实例记载1784年时运用“闷水”判田地归属⑫。

二、神明裁判的特征

第一,神明裁判具有谦抑的特征。谦抑指缩减或压缩,谈神明裁判的谦抑特征是从如下两个角度切入的:一是适用范围的限定,二是适用程序的最后。首先,如前所述,神明裁判仅仅是这些群体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这同时就含有其并不对所有纠纷均适用的意思。其一般只适用于偷盗、争田、争山界等重大纠纷,在适用范围上便有所限定。在神明裁判的启动上,亦非随意,它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启动,或者某人被怀疑而其又无法证明自己时,用这种权威的方法以证明自己清白。其次,神明裁判也不是一遇纠纷便启动,一般而言,他总是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无效而双方谁也不愿意就此罢休时,诉诸于神,由其证明一方的清白。换言之,它常常是保障纠纷解决的最后办法。

第二,神明裁判具有极重的巫术色彩。谈神明裁判具有极重的巫术色彩缘于如下两点:一是部分神明裁判的方式便是巫术的手段。二是两者仪式上很大的相似性。通过笔者前面的梳理发现很难在看待神明裁判时不将其与巫术相联系。事实上神明裁判正是与巫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据学者研究表明,神明裁判的某些方式正是巫术中巫师惯用的。许多史料记载的巫术形式与神明裁判有着惊人的相似性。1965年贵州图书馆油印之《独山县志》“信仰民俗”谓,“民间祀有坛神者,三五年间,必请此巫作法一次,谓之‘庆坛’。有时,或踏烧犁,或扒刀山,各显神通,无惑乎为之者深信而不疑也。”可以认为,苗族、侗族中的踩铁铧或踏铁斧的神明裁判形式,即是来自当地巫师“踏烧犁”的巫术。⑬二者在仪式上也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从前述的“砍鸡头”方式便可以看出,神明裁判是具有严格且特别的步骤要求。这些步骤在直观上便是一种巫术仪式。

第三,神明裁判与财产责任相连结。神明裁判方式不同,裁判过程中当事人的遭遇也有所差别,如“捞沸”式、“铁火”式神明裁判中当事人无疑遭受着巨大的身体痛苦,而“赌咒”式神明裁判中当事人或许出于对鬼神的恐惧而遭受心理痛苦。但是,从神明裁判的结果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它的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与财产责任相连结。这体现为,对于一场裁判的败者而言,其首先要向胜者承担一定财产责任。除此之外,败者轻则向全寨人“请酒服理”,重则赔偿向全寨人“赔偿损失”,如罚肉一定数量,分与全寨人等。

三、神明裁判的功能

对于神明裁判功能的探讨,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展开。

第一,纠纷解决功能。神明裁判的纠纷解决功能在于它能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提供一种权威且及时的方式。从历史考察看,神明裁判于氏族社会便产生了,而其一直存续到晚近时期。这说明它于纠纷解决是极有效的,否则无法存续如此长的时间。从神明裁判的过程来看,首先,它由本寨中的权威人士主持,并且具有严格的仪式要求。是极具权威的。其次,它对纠纷的解决也是及时的,神明裁判能较快的“查清”事实真相,使纠纷能及时地解决。对于神明的裁判,当事人均会选择遵守,换言之,从效果上看,它于纠纷解决是行之有效的。

第二,警示功能。神明裁判的警示功能,意指其能发挥预防的作用。以前述的“捞沸”式神判为例,当事人需在沸水中捞取某物,这无疑使当事人肉体上遭受痛苦,而且由于神判是适用于较大的纠纷,面向全寨人及亲友公开,场面壮观。对于一场神判的败者而言,由于全寨人及亲友的道德层面的否定评价,其还遭受着精神痛苦。其次,在启动神判的仪式上,双方当事人都曾赌咒,如瑶族的“砍鸡头”的咒语便为“上有天,下有地,地有眼,哪人吞谋山场,砍你的男孩,砍你的女孩。”而在相信报应论的传统社会中,败者无疑会认为神以后会降罚与他。这两个方面的原因都会使得他人产生对神判的恐惧心理,而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是,神明裁判的警示功能得以发挥。

第三,教育功能。神明裁判的教育功能,在于其对人们行为选择的影响。而在实现教育功能上,其方式是多样的。包含了寓教于惩的威慑教育、寓教于导的劝导与引导教育、寓教于信的信奉教育。⑭在这里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是惩戒教育。通过笔者前面对神明裁判方式的梳理,可以发现神明裁判在解决纠纷时是具有较重的惩戒色彩的,比如在“捞沸”式神判中,通过对违犯者的直接惩戒,不仅是对其具有惩戒意义的,更是对潜在的违犯者的一次公开教育。除此之外,由于各种神判都与财产责任相连,败者均会付出一定的财产代价,这亦是带有明显的惩戒性的。通过这样的惩戒教育使这些群体中的成员的行为合乎规矩。对此,一些学者对其作肯定的评价,如:少数民族习惯法寓教于惩的惩戒教育,威慑并惩罚了违反规范者,也对其同类起到了威慑教育作用,可以遏制其他民族成员重蹈覆辙,从而减少危害社会秩序的不利因素。⑮

综上,神明裁判作为这些少数民族群体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其习惯法的构成部分。由于这些地区曾经较为落后,故而神明裁判在这些地区存在的时间远比其他地区为长,这为其生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环境,造就了其种类繁多。当然,从现在的眼光来看,神明裁判几乎无可取之处,事实上其也不再是这些群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了。但不可否认它曾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上发挥的作用,而且历史上的长期存在也说明或至少说明在历史上其是具有合理性的。

[注释]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01.

②宋兆麟.神明裁判与法的起源[J].广西民族研究,1987.03.

③[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文修订版)[M].贺卫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3.

④宋兆麟.神明裁判与法的起源[J].广西民族研究,1987.03.

⑤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02.

⑥秋浦.关于法的起源问题——少数民族现实生活中的“活化石”与法的渊源关系[J].贵州民族研究,1992.01.

⑦[日]伊藤清司.铁火神判系普杂记[J].杨德芳译.贵州民族研究,1986.01.

⑧何家弘.神证·人证·物证[M].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156.

⑨神判——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中国司法研究书系[EB/OL].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908.

⑩秋浦.关于法的起源问题——少数民族现实生活中的“活化石”与法的渊源关系[J].贵州民族研究,1992.01.

⑪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05.

⑫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06.

⑬张振国,李红丽.巫术与神明裁判[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0.03.

⑭郭凤鸣.秩序中的生长——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教育人类学解读[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199-203.

⑮郭凤鸣.族群习惯法文化的多层面教育分析[J].继续教育研究,2010.06.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文修订版)[M].贺卫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何家弘.神证·人证·物证[M].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

[5]宋兆麟.神明裁判与法的起源[J].广西民族研究,1987.03.

[6][日]伊藤清司.铁火神判系普杂记[J].杨德芳译.贵州民族研究,1986.01.

[7]张振国,李红丽.巫术与神明裁判[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0.01.

[8]郭凤鸣.秩序中的生长——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教育人类学解读[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何坤(1993-),男,汉族,四川巴中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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