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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国际刑法的展望

2015-02-07徐艳君朱文娟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

徐艳君 朱文娟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风险社会下国际刑法的展望

徐艳君朱文娟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00

摘要:国内刑法成为国家的风险控制工具,国际刑法的风险控制机能也不容忽视。国际刑法发展与完善,对打击跨国犯罪与控制国际社会风险意义重大,并对国内刑事立法可起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在现代风险风靡全球的时代,国际刑法存既存有巨大机遇,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提高国际刑法的综合风险控制能力值得我们展望。

关键词:国际刑法;风险控制;国际刑事政策

“风险社会”是乌尔里希·贝克(德国社会学家)1986年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首次提出的核心概念,后经大多数国家认同、发散,现在大家普遍认为“风险社会”是目前人类所处时代的形象描绘。国家在经济、社会、技术和医疗结构高速改进过程中,风险潜移默化地渗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现有的社会体制对这种经济、技术等高速改进所自生的风险丧失了原有的抵御、防范功能。屡禁不止的安全事故促使着恐慌四处蔓延,风险恐惧支配下的社会舆论开始不停地从公共政策推进到刑法这一最后保障法领域。社会公众对风险刑事归责不断向前挤压着,舆论与民意对案件的影响从量刑过程逐渐向定罪过程中蔓延。刑法进入“毫无节制的扩张”之道,蜕变成“不可容忍的限制自由的压制性工具”①。与控制风险,保障民众安全需求的愿望背道而驰。国内社会风险丛生,国际社会也是问题不断:全球经济泡沫化,海盗活动猖獗,恐怖袭击频发,地区冲突不断升级,环境问题不断“恶化”。对此,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虽广泛签订条约或订立公约,以进行彼此间的义务承诺,从而加强彼此共同打击犯罪的合作关系,提高国际社会应对风险与犯罪的能力,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国际刑法。但国际刑法的发展步伐与国际犯罪的递增速度相比,则仍显缓慢并难以从容应对目前的国际犯罪情势。而如何发挥国际刑法应有功能,为世界安全保驾护航,同时避免过度犯罪化,并引导国内刑法正确应对风险?对此,本文尝试着提出一些提高国际刑法风险应对之策,并对国际刑法的发展进行适当展望。

一、提高国际刑法风险控制机能的必要性

国际刑法是指在同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作斗争,以规定国际犯罪和国际禁止行为,调整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刑事司法合作的实体法和程序的原则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法规范。②国际刑法是国内刑法国际化,是国家为控制其内国风险所需,而寻求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运用刑法打击跨国犯罪的“自卫武器”,是国际法刑法化。目前,全球化犯罪趋势愈发明显,国际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类型不可避免需日益增多。现阶段经济发展逐渐趋于全球化,交通通信手段不断“革新”,致使风险已在全球蔓延开来,而不仅局限于某一国之境内。很多犯罪仅仅只依靠一国力量难免力不从心。再者,很多犯罪非集中在一国境内完成,如毒品犯罪,其犯罪系统一般严密、有组织,而毒品的种植、加工、运输、销售多分布于多国中分别、有序的完成,仅依靠一国之法律难以一举捣毁该犯罪组织。各国缔约国际刑法打击犯罪刻不容缓。而事实上,目前国际犯罪不断多样化和趋重化的形势,也使得国际社会比以往更需要也更容易缔结并促成国际刑事条约的生效。

第二,国际刑法制度、规范可对缔约国以及非缔约国的国内立法起到一定的指导与规范作用。社会风险屡屡袭来,刑法通过禁止危险以保障安全,刑法的防卫线应适当向前推置。然在我国国内刑法中,刑法却过于热衷“冲锋陷阵”,刑法危害性原则开始发生着悄无声息的内涵裂变与功能转型。刑法规制的重心已开始转向危险犯,人们纷纷建言增设各式各样的过失危险犯,并将与实际危害"遥不可及"的危险纳入抽象危险之范畴,并建言增设一定的持有犯。犯罪定义者抓住刑法这样一根救命稻草,拼命试图扩张刑法保护的范围与力度,使国家对公民的压制变得不留痕迹。③危险的不断抽象与普适化,使得传统的危害性原则在持续不断的扩张中发生着巨大的转变,其“悄无声息”的侵蚀着刑法应有的谦抑性与最后性,无形的压制着公民自由与权利。而在国际刑法中,缔约国众多,考虑更为周面,并受“人权保障型公约”制约,不至于被“风险”一叶障目而迷失方向,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国家对人权过分忽视导致国民权利的阙如。

二、国际刑法的风险控制方式现状与挑战

(一)国际刑法的风险控制方式现状

在一国境内,国内刑法往往是一国之内其统治阶级自身意志的反映,本国一般可独立完成运用刑法预防并控制风险,而不受他国利益所干扰。刑法规制具体明确,刑罚可以依法伸展到一国主权所在的任何地方,而不受他国政治或其它社会力量钳制,刑罚权施行直接有力。与国内刑法有所不同,国际刑法主要打击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欲完成预防该类风险与犯罪需要两个(或多个)国家共同合作,一致“对外”,体现的是众参与国共同(或协调)的意志。“从其执行机制来看,国际刑法主要是通过条约的形式对国际犯罪行为加以规定,并加之于国家国内刑法意义上起诉或将实施国际犯罪的犯罪人予以引渡的义务,然后借助于缔约国的国内刑法系统进行国际制裁。”④其由产生机制与执行方式独特的国际法同极具内国性和强制性的国内刑法“交融”而成,与国内刑法相比,其执行模式更为繁杂。学界普遍认为其执行方式分两种,一种是直接执行模式:由国际刑事法院(法庭)直接负责案件的逮捕与起诉直至审判与执行;另一种是间接实施模式:借由众缔约国将其缔结的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立法后依照转化后的国内刑法对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执行,同时,一般需借助国家间的司法相互协助以完成惩处与预防犯罪。而受国家利益之争与主权关系所影响,两种模式中,间接执行模式占主导地位。执行力度往往不到位,执行过程还容易受到其它社会因素干扰,诸如各国之间的利益纠葛与外交关系等,此外,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执行结果往往不尽人意。相比于国内刑法,国际刑法的惩处机制“软弱无力”。在便捷性与实效性上,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不可同日而语,但国际刑法的功能并不因此而否定。难题与困扰于某种程度上反而更蕴藏着该学科发展的契机与拓展空间。

(二)国际刑法当下的挑战

第一,经济发展逐渐全球化,国家间的相互交往愈发频繁,各国之间的国际关系也发生着各种微妙的变化,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愈发普遍与严重。这些变化不可避免的给国际刑法的研究提出新的机遇与挑战,如何有效遏制国际犯罪成为当下不可逃避的一大难题。世界是由各主权国家联结而成的,在认定和处理国际犯罪中,各国所发挥的作用都不容小觑。而在国家处理任何国际问题时,各国都不会将本国利益搁置一边仅考虑如何维护国际安全,在面对跨国犯罪时,其积极参与多也只是出于本国自身利益的考量。虽目前各国共享利益范围圈有所扩大,各国间整体局势有所改观,但各国间的矛盾,国家间的矛盾和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间的矛盾仍旧存在。这使得国际刑法的执行往往不可避免受其它力量所钳制,而偏离其“应然”轨迹。每个国家都是享有独立主权的平等主体,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统一立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在国际社会中尚不真正存在。现行国际决议和建议对制裁方式与对违法者的处遇及对被害人的待遇等问题上虽都有一定影响,但都又往往不具有正式或真正的约束力。当各国独自领跑一方,国际社会缺少合力,国际刑法的实效就难以差强人意。因而主权问题是当前国际刑法面临的首要挑战。

第二,无论是国内刑法还是国际刑法,人权问题都极为棘手。面对各种未知的风险,人们不再需要空洞的权利宣言,而是对人权施予具体直接客观的保护。然在风险恐慌裹挟下的国内刑法已愈发背离人权保障之功能,风险恐慌吞噬着社会每一个角落,人权原则悄无声息的走向崩溃。然人权是对人的尊严与自身价值的最大关注。不论是国内刑法还是国际刑法,都不能只片面的认识到刑法打击犯罪功能,而忽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不具备保障人权功能的刑法是忽视刑罚代价的,其最终只能是崩溃在过度注重刑罚积极作用的理想状态中。而人权的实现,需要我们怀着敬畏之心谨慎的设计国际刑法制度,合理划定犯罪圈,并适时扭转国内刑法“草木皆兵”过度扩张之势。制定国际刑法时充分人权保障以防止刑罚过度压制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将成为国际刑法人权原则完善中的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三、提高国际刑法风险控制机能的措施

国际刑法应按照它应有的作用的方向发展,而如何提高国际刑法的执行实效、提高国际刑法的风险控制机能措施则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对此,笔者认为:

第一,国际刑法学界应当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努力调和各国之间的矛盾,各国利益适当为国际利益让一小步,以保障世界安全;齐心协力制定出一部符合国际刑法发展状况,既涵盖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的可直接适用司法审判,并被众参与国普遍认可与接受的《国际刑法典》。

第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同时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措施,保证刑事法院的判决能有效执行,使其不仅仅止步于审理阶段。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在直接惩处模式下,刑罚权归属于国际统一刑事司法机构。例外情况下,必须由各国协助配合的,在不侵犯主权的前提下,各国及时履行职责,不敷衍、推脱。其次,在间接惩处模式下,刑罚权交由各宣判国依照国内刑法有关规定和判决予以执行,但受国际监督。最后,积极开展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具体刑罚交由各国或各国与国际司法机构协商确定,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能够分别执行的,各自依管辖权执行;分别执行不妥的,由国际司法机构统一执行。

第三,谋求统一的国际形势政策,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国际刑法规范主要由国际性、地区性和国内性三个不同层次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交融而成,其适用需要借助各主权国家的参与和多个媒介的介入。目前各国之间在行为标准和价值观念上有所差异,各自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传统也有所悬殊,各国惩治犯罪的法律制度和既定目标不尽相同,对某些事件的认识有所分歧,对于特定案件的处理也有不同的主张。因而,为有效遏制国际犯罪的趋重和蔓延,各国之间必须加强往来,努力消除误会,传播全球文化,并制定共同的刑事政策与共同的标准以指导国际刑法。谋求统一的国际刑事司法政策:在考量侵害行为对国际社会及世界基本价值和利益、人类和平与安全以及基本人权侵害的内在严重性和侵害性质;估价被禁止行为以及由犯罪者的侵害行为及犯罪方式所表明的犯罪的内在严重性;评价根据最终起诉和惩罚的确定性程度对国际犯罪所产生的一般威慑力后,共同确定国际刑法的犯罪圈大小;以减少各国合作时所遇的阻力,合理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增进合作效率,提高国际刑法的效能。并确保不论是由国际还是国内司法机构提起的国际诉讼,都做到遵循国际人权标准的原则,秉持刑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

权并重的功能。

四、结语

世界已变成一个相互连接与融合的连带网,任何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扶持,国际刑法也一样,它的存在与发展也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面对未知的各种风险,我们需要谨慎地设计国际刑法制度,不能肆无忌惮的吞噬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盲目、毫无节制的扩张;也不能过于关注刑罚的消极面,而固步自封。合理扩张国际刑法的打击范围和力度,提高国际刑法应对社会风险的机能是现实使然。

[注释]

①劳东燕.罪刑法定的宪政诉求[J].江苏社会科学,2004(5).

②张旭.国际刑法论要[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8.

③冀莹.风险控制视野下的国际刑法[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9(00).

④张旭.国际刑法的展望——兼论国际刑事法院[J].法学评论,2000(1).

[参考文献]

[1][德]乌·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J].刘国良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3).

[2][西班牙]胡塞·路易斯·德拉奎斯塔.全球化和刑事司法[J].喻贵英译.法律科学,2006(1).

作者简介:徐艳君(1991-),江西上饶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朱文娟(1989-),河南商丘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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