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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的守法意识与法治信仰的关系*

2015-02-06宁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守法的心理惯性选择问题研究以进城务工人员和大学生为对比对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IP2015076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公民

宁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守法的心理惯性选择问题研究—以进城务工人员和大学生为对比对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IP2015076)。

卢亚琼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浅析公民的守法意识与法治信仰的关系*

*宁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守法的心理惯性选择问题研究—以进城务工人员和大学生为对比对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IP2015076)。

卢亚琼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我国一直强调法治的“硬件”系统—法律制度的建设,而较为忽视了作为法治“软件”系统的法治精神的建设。公民的守法意识是培养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途径。守法分为政府守法和公民守法,本文主要尝试阐述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法治信仰之间的关系。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法治信仰的生成之间是一个互动的关系,守法意识能够促成法治信仰的生成,法治信仰建立能够帮助公民更好的遵守法律。

关键词:公民;守法意识;法治信仰

一、公民的守法意识的理论分析

首先,守法意识是一种法治精神。守法的意识是指在遵守法律的过程中,民众对法律的基本问题和原则的看法和对其价值的追求。人们之所以去遵守法律是因为对法的价值有一定的认同和需要。对于有认同感的事物遵守起来才是主动积极的,才能更好地体现其价值。法治需要守法的意识和精神。没有了遵守法律的意识即守法精神的法治,也就不再是真正的法治。

其次,守法意识是一种道德自律精神。守法意识中的守法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道德义务,即遵守法律为现代社会主体最低限度的道德。公众守法的理由是各不相同的,如:有的人守法是因为这是法的要求;有的人守法是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有的人守法是因为惧怕法的制裁;有的人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有的人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在这众多的原因中,几乎没有哪一个原因是人们主动自愿的去遵守法律,都是为了某一个特定的目的,民众才会去遵守法律。守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守法是道德的要求,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人们似乎更注重的是人情礼仪,而不是规则秩序。

最后,守法意识将随着民众思想意识的提升,守法意识还表现为一种为权利而奋斗的精神。不可否认,法也是有生命力的,法的生命力在于法的执行,保持法的生命力的关键是社会主体的普遍守法。社会主体不仅是广大的民众,同时还包括社会组织和政府。显而易见政府的守法意识的提升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将提供更大的帮助。政府组织的守法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政府的守法分为积极的守法和消极的守法:积极的守法是指主动地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章制度为人民群众办事;消极的守法是指避免政府组织滥用公权力而侵害民众。

二、当前我国公民的法治信仰的现状与缺失

信仰是现代法治真正的精神意蕴,失去了信仰的法治也就不能称为真正的法治。我国在1997年的十五大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的精神也在渐渐的深入人心。对于当前国民法治信仰的现状,学界有着不同看法。国内有学者称国民出现了法律信仰危机,①而我认为对于一个没有形成的事物或者理论,有怎能称得上危机呢?就像在前文中所说的中国的社会不同于伯尔曼所论述的西方法律世界,不同的文化底蕴造就民众所信仰的对象就有所不同。故,在中国建立法治信仰不是一件朝夕之间的事。但不可否认的是,西方的法律社会的确有它自身的优势。法治信仰的建立也是为法治国家的建立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环境。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也存在着法治信仰缺陷的现象,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民众对法律存在误解

正如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这一著作中叙述到的,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影响,使得中国无法全面摆脱以家庭为连接的伦理社会或者成为熟人社会。我国学者梁漱溟先生也认为中国社会的性质为伦理本位的社会,谢遐龄先生也持同样的观点,并断言“中国过去是伦理社会,现在是伦理社会,即便是将来发展了,现代化了,仍然是伦理社会。”②虽然这是二十年前的论断,经过了二十年的发展,但是目前中国的确还是一个伦理社会。人们习惯了在伦理道德中生活,人与人之间的更多的依靠情感,伦理,道德来联系。人们认为法律不是一个好的事物,中国人自古就有着厌诉的心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秩序规则的观念也在慢慢的深入民众的现实生活,在遇到一些纠纷麻烦时,人们也开始寻求法律的帮助,不再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祥的事。因为,我国在法治建设的初期,建设步伐过于快速,使得民众没有时间接受和吸收当时的法律法规。那些已经制定出但是却没有被民众所认同的法律,它们的制定和存在并没有对现实生活起到作用。所以,法律没有得到人们的认同,也没有为人民带来切实的利益,进而对法律产生了误解。

(二)法律公信力的缺失

在2014年年底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新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这两个方面的要求目的都是为了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在这次会议中,提出了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的首要任务是提升法律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性也是法律的公信力的一个表现。执法的不严格,司法的不公正,导致法律的公信力的缺失。在法治社会中,如果法律都是缺失公信力的,那么建立法治信仰将是“空中楼阁”。目前,在我国某些地方依然存在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以政代法的现象,已经制定出的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必然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应有权威产生怀疑,甚至轻视和践踏法律,法律公信力的缺失,法治也就不可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仰。

(三)人们对法律行为的漠视

目前,“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民众还是比较盛行的。人们通常是把“法律”视为一种工具——一种没有人格的,任人摆布的没有良知的工具。法的价值是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最主要的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公平、自由、正义,当然法还有其他的价值,如秩序、效益、安全等。而且,把法律只看做一种工具,那么上述的法律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了。因此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这样的法律只不过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法律。在这样的一种观念下,人们遵守法律和事实法律就不是因为对法律的认可和认同,仅仅是为因为惧怕法律的制裁。以此发展下去,民众将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漠视的态度,那么法治信仰的建立就更无从谈起了。真正的现代法治是指民众主动去参与到法治的实施和实践中,以正当的法律行为满足自己的利益。正如荷兰法学家斯宾若斯在其著作《神学政治论:什么是法律》中写道,法律主要用于一些人的权威价值与人的生活方式,也可以说遵守法律的人是受到了法律的管辖,使他们不得不从。所以说人们在认可法律的真正理由与必要时,出于坚定的信念而遵守时,法治才能成为建立的可能性。

三、公民的守法意识与法治信仰培养之间的关系

首先,公民守法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法治信仰的生成。当前学界将守法分为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本文所论述的守法是指积极守法。积极守法的首要表现是对法律的维护,是对法律的信任,是对法律的信仰。一个国家的国民有着积极守法的意识,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才能有坚实的基础。第一,要培育法治信仰,增强全体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历史的经验证明,“法兴则国兴”。全社会信仰法律是法律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因此,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让法治成为全体中国人的最大认同,打破过去“信访不信法”的思维定势,形成一个“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逐步地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都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第二,守法意识的增强需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就要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怎样才能实现程序公正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程序公正就是要实现公、检、法、司,力量均衡,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提升公信力的另一方式是法治自身的权威性。法律对权力制约限制,人民由此产生对法律的真心认同与真诚信仰。否则就算民众将纠纷送到法院,也可能是最后不得已的结果,人们会认为能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已然不是法律的处理结果,甚至会认为法外的因素会更多的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以,守法意识的增强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业,它需要多方面的因素影响,需要潜移默化的来影响人们的思维,人们的意识,最后产生一种守法是自然而然的选择结果。

其次,法治信仰的生成,良好的法律环境将带动公民更好的守法。法治信仰的生成需要良法的制定,从根本上说,只有法律是良法且法律能够得到严格的实施,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希望,而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怎样的法律才称得上是良法呢?第一:符合正义要求的法律才能称得上是良法。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它的目的是希望人们可以公平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二,能够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才是良法。法律是一个客观的实物,它能够反映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规律。其中包括,国家政治权利的运行规律;法运行的规律,法的运行主要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法有时也能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甚至可以体现出生态环境的发展规律。第三,能够民主、科学、合理的制定的法律才是良法。在立法的过程中,民众能够广泛的参与其中,能够体现出民众的意志,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人们才更愿意自愿的去遵守,而不是消极的去守法。民主立法要求,主要是程序的民主,并且在立法的过程中,考虑到民众的需求。科学的立法是指在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充分考虑到立法的方式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需求,以及将来的具体操作性。法律具备了形式上的这些特点,才能成为促使公民守法精神生成的良法。

四、结语

在社会上的人们都普遍具有守法精神或者守法意识时,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才可能得以构成,正因为如此,全民守法必定要以普遍的守法意识为前提,守法意识的建立要以良法的存在为前提。

[注释]

①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了讲究,1997(2).

②谢遐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J].社会学研究,1996(6).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法辨[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刘星.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夏泽祥.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涵义、对象、载体与表征[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

[5]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

作者简介:卢亚琼(1989-),女,汉族,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013级法学理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文化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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