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法学实践教学的法律援助制度
2015-02-06张翼杰
张翼杰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论建立法学实践教学的法律援助制度
张翼杰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摘要:高等法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是高等学校的法学院教师和学生的社会实践组织。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制度不健全、资源短缺、没有一个完备的社会支持体系,其发展面临着许多困境。我国建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需要、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诉讼难问题。我国应尽快制订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出台《全国高等院校法律援助管理条例》;建立分工明确的双层管理体制;努力促使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优化人员结构、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将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的法律援助系统;高校应以法学实践教学为目的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以完善我国的高校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法律援助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以学生为主体,依托学校设立,面向社会开办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集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学研究和司法救助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公益性组织。
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确立了“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式确立下来。高等法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我国法律援助的生力军,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援助模式下,高等法律院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完成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输送专门性法律人才专职工作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往往因制度不健全、经费紧张、人力不足等因素的制约,而使高校法律援助工作陷入困境。在我国法学教育日益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今天,高等法律院校法律援助工作如何完善制度走出困境,同步实现优质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优质法律援助服务的开展,这是高校法律人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高等法律院校法律援助的现状
高等法律院校法律援助机构是高等学校的法学院教师和学生的社会实践组织。早在1992年5月,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这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高校法律人士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中揭开了序幕,随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贵州民族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院校纷纷成立了各自的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这不仅壮大了我国法律援助的队伍,也为我国高等院校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国内有800多所法学院,但现在只有50多家高校法学院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中心,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数量较少,同时,在已经建立的高校法律援助中心中,许多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形同虚设,无援助业务,参与法律援助的高校法科学生比例也是少之又少,很不利于法学应用实践教育的开展。可见,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制度不健全、活动资源短缺、没有一个完备的社会支持体系,其发展面临着许多方面的困境:
(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混乱、相关的制度不够完善,社会认同缺位
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都是由高校自主决定设立,隶属于高校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法律院系或校属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得不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这种状况,使得各高校的法律援助案源缺乏、水平不一,常常是流于形式,出现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对高校法律援助认同缺位。
(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经费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经费可来源于财政拨款支持和社会捐助,而非政府法律援助组织的经费来源方式各不相同,而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为典型的社会自发产生的法律援助组织,经费来源渠道却相当狭窄,许多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资金来源,大多是依赖学校拨款,基本上是学生的社会实践经费或共青团活动经费,其金额十分有限。现今,虽然我国少数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和法律诊所也能够吸引外来援助,尤其是基金会的赞助,但外来的资金援助也存在不稳定性和短期性,同时,一些基金会的审查普遍非常严格,要求申请对象首先要具备足够的影响力,这使得建立不久的或正在发展中的尚不成熟的许多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陷入经费紧张的僵局,很难正常开展业务。
(三)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人员缺乏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成员,大多是在校的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尽管很多高校为法律援助组织配备了指导老师、管理干部或辅导员,但是他们都是兼职的,本身还负担着繁重的教学行政工作,所以主要的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是由大学生承担,而高校大学生流动性大这一特点,造成法律援助组织缺乏稳定的人员,开展工作没有连贯性、完整性,从而限制了法律援助的广度和深度,很难长期持续下去。
不容置疑,高校的法律援助也有其自身的优势。大学生拥有对法律的更高的热情与信仰,他们把为弱者提供帮助与服务视为学习的机会与使命,因而尽心尽力,力求最好。与部分的专职律师相比,大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物质上的回报,可以一心一意地为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制度不完善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虽然也有一定的章程或者规定,但作用不大。许多院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其章程大多由大学生自己制定,缺乏发展战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往往和课程相联系,大学生往往只有一个学期或者一个学年,有些人只是为了获取学分,集体意识、发展意识和长远意识比较缺乏这使得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缺乏完备的制度保障
二、我国建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高校法律援助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需要
2011年8月,教育部针对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在应用型、复合型职业法律人才和涉外高端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严重不足,推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指导性文件,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其目的是通过研究制定法律人才培养国家标准、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的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却显现出发展后劲不足,难以胜任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的弊病。
(二)高校法律援助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学大多采用的是以理论学习为主,以实践应用为辅的教育模式。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各大学的法学院系主要采用课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审理、毕业实习等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上实践教学模式虽然对加深学生的理论知识的理解能力具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却存在局限性。而高校法律援助是要求学生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咨询,直接与当事人接触,了解案件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恰好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缺失。一个案件在实际办理过程中,需要经过接待、询问、调查、建议等一系列流程,涉及各类案件纠纷、多个法律部门、多门社会知识,如果说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可以称之为模拟演习,那么,法律援助却称得上实战演练,更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实现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三)高校法律援助有利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诉讼难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尽管大部分人口的生活已经达到小康水平,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我国现阶段正在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律援助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帮助他们解决权利受到侵犯诉讼难的问题。因此,高校法律援助对改善民生,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高校法律援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高校法律援助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法学教学模式,而是高校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以及社会各界力量支持下的一种社会公益活动,高校法律援助这种公益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活动,一方面,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公益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每一位公民,无论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处于强势或者弱势,都能享有平等的诉权,都可以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而这些正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能使大学生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提高实践能力,培养社会责任心,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高校法律援助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
目前,我国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定位是:既是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尽责任,又是全社会和法律服务者应该关心的社会公益。因此,我国在设立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同时,应当努力调动全体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团体、高校、妇联及工会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工作。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由于其成员主要来自法律院系的教师和学生,其中许多教师本身具备兼职律师资格,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相对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而言,具有自律性强和法律专业性突出的特点,已经成为我国民间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所以,高校利用自己便利的法学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重新架构,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然选择。
三、建立完善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援助立法
从世界各国来看,在法律援助开展得好的国家,其立法也往往比较完善。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之外,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还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与中国贫弱老百姓关系最密切、最广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识普及的最佳途径。它的立法意义远非其他一般的救助措施所能及。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制订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十分必要。
待条件成熟后,还可以出台《全国高等院校法律援助管理条例》。给予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个通行的标准,将高等院校法律援助的范围、管辖、责任等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
(二)建立分工明确的双层管理体制
立足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目前的发展现状,我们认为,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该采取政府和高校共管模式,即建立分工明确的双层管理体制。政府和高校双方在范围和管理权限上应明确责任,赋予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工作范围、人员资格的认定等方面有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而对于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内部人事制度、具体操作程序则应以高校职能部门管理为宜,双方应当互相沟通协调,确保高校法律援助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三)努力促使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
经费来源问题一直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解决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资金问题必须拓宽渠道,需要政府、社会、高校和机构本身等多个方面共同努力,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资助,包括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提取制度,即政府每年可以从社会营利法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委员会等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援助基金,然后由专项基金委员会按计划给各法律援助组织拨款,同时,高校也应该从校总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本校的法律援助机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自己也应该努力从社会经济实体中争取赞助,以满足各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正常工作需要。
(四)优化人员结构、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为了提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的能力,援助机构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相对固定工作人员,以保证援助工作的连续性与有效性,保证它的良性发展。
面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流动大、人员不稳定的现实状况,高校应为其援助机构配置专、兼职律师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以缓解上述的矛盾。同时,为学生代理诉讼提供一定的辅导,从而保障所办理的案件的质量。对积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并建立高校法律援助评定机制和办案补贴费等激励机制,以保障援助者稳定性,调动援助者积极性。
(五)将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的法律援助系统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纳入政府的法律援助系统,确认高校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学生具有承办案件的资格。这种确认并不等同于法律对于公民代理人身份的承认,而是对于法律诊所与学生代理案件资格的总体认可,它对于法律诊所作为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的存在能提供很好的基础。在资格认可的程序和形式上,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可采取注册为独立社团形式,注册登记成为独立社会团体,其会员外出办案,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到相关的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使法律援助的主体身份合法化。也可以采取设立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形式,将学生的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的法律援助工作之中,规范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行为,便于政府统一监督和管理。
(六)以法学实践教学为目的,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建议设有法律援助机构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法学教育的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引进英美法系的判例式教学法,同时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实践课程来开设,加强理论和实践结合,将这种教学模式作为学校教学改革的一部分。即依托高等院校法律援助机构,探索判例式教学法,开设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课程,要求法学专业毕业生必须办理一起援助案件,并且将案件处理结果作为评定成绩的指标,直接与奖学金挂钩等机制,以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现实社会的发展已经表明,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较好的法学院校大多建立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法律援助机构,融合当前盛行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建立法律诊所教育中心,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为社会需要的人提供了法律服务,取得了较大成绩,值得借鉴。将法律援助引入高校,如同为工科学生提供实验室,是培养法科学生能力的必要环节。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为大学生的教育培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有效地促进了教育功能的实现,为法科学生教育的职业化提供了切入点,应该引起各法学院校的足够重视。
高校法律援助是我国司法救济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高校法律援助活动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促进法学教学改革,也能让学生了解社会,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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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翼杰(1966-),女,汉族,山西隰县人,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与法学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