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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土中国》看农村法治建设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礼治乡土中国差序

罗 静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费孝通《乡土中国》一书将中国乡村的整体格局形容为差序格局,广大乡村熟人社会观念、礼治维持秩序等特点清晰;费老通过从具体现象中提炼出乡土中国的概念,帮助我们去理解具体的中国社会。[1]乡土社会已经在世世代代的传承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民间规范。但中国要发展必须坚持建设法治社会,在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矛盾渐生,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下乡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多的副作用,如何协调解决冲突是题中之义。

一、乡土中国的特点

事出必有因,要彻底解决现行司法制度在下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先把握中国乡村的特点。结合《乡土中国》,中国乡村社会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差序格局

乡土中国的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差序格局中的个人遵从自我主义,以己为中心,和别人建立联系;同时,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势力范围极具相对性和伸缩性。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不同的私人关系分亲疏远近、高低贵贱,搭有相配的道德要素,价值标准依赖差序的人伦存在。这和《中国在梁庄》一书中描述的大家族拥有较大的势力空间,小姓或独姓难以进入村庄的内部空间情形不谋而合。[2]

(二)熟人社会

乡土社会的生活富于地方性,乡民活动范围受限于地域,不同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独立的社会圈子。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形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熟悉社会。乡土社会从熟悉里得到信任,这样的信任产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他们不需要像陌生人社会因为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需要制定一套法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三)礼治秩序

费老从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规范根据的性质,概括中国乡土是礼治社会。礼不似法,靠国家权力推行,礼依靠传统,在社会继替的教化中,养成个人的敬畏感,使人主动服膺。礼伴随着教化权力,并带来长老统治。乡土社会的特色在于安土重迁,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因之他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礼是传统,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

二、农村发展新形势与传统乡土观念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逐步引入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农民生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传统的观念并不能如经济发展方式一般迅速转变,在乡土社会过渡到法治农村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农民诉权难实现

传统乡村中,人们修身克己,不能避免的冲突由长老教化调解,“无讼”观念深入人心。我国走的是政府推进型的法制道路,以工商业城市为主要背景建构起来的法制体系,在向农村推行和运用的过程中,农民使用的频率较低,他们更热衷于用农村固有的民间规范去处理和解决问题”[3]。加之一般农民根本不知如何运用严格的司法程序,即使法律面前他们地位、权利平等,他们依然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淡薄,正当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另外,诉讼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也让一般农民难以负担。

(二)现行法与乡间道德的冲突

费老在“无讼”一节举过这样的例子,“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那么法官该如何判处这类案件呢?依着现行法去判决,时常可能和地方传统不和。有的乡间所认为的“败类”(比如上文提到的奸夫)可能因为具备一点法律常识为非作歹,而善良的乡下人却会因为不知法而被科以刑罚。假使处理不当,司法部门在乡民心中就可能被定义为纵恶的机构,法治社会的推行挑战重重。

(三)发展附随的新问题

国家经济发展形势的改变,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带来了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问题;农村教育的缺失,农村青少年犯罪新闻不鲜于耳。农村人力、人才资源的流失,农村发展问题亦亟待解决。此外,农村的道德危机日益突出。《中国在梁庄》有书,由于性的被压抑,农民工通过嫖娼解决身体的需求,有的干脆在打工的地方组建临时小家庭,由此产生性病、重婚、私生子等多重社会问题;留在乡村的女性大多自我压抑,花痴、外遇、同性恋等时有发生。这些大大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衍生出大量的刑事案件。[4]

三、建设法治农村

在乡间很多人都习惯于依赖民间规范,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已经推行下乡了。现行的司法制度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还未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结果法治建设好处未得,礼治秩序被破坏的弊病已经先发生了。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建设法治农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一)完善农村立法,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各国,现代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都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5]由于乡土社会特殊的历史原因和传统观念,有效的法律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满足农村对法律的特殊需求,在立法时处理好一般性法律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关系,依法保障农业经济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农民生活的改善,农村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6]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还需增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更周到的法律服务。立法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增大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广大农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二)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农民法治意识

在广大农民中开展普法宣传,有利于切实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使法治社会观念真正深入人心,应把农村各项工作真正转移到依法治农的轨道上来[7],通过营建看法大环境、构建讲法大讲堂、搭建查法大平台、创建宣法大舞台创新宣传载体,拓展农村法制宣传新途径。[8]

普法宣传教育还应包括做好村干部等基层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的“整风运动”,提升村干部的法治意识能使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加强基层民主自治组织的民主法治建设将有效地缓解基层现存的执法不力、暴力抗法等现象。

(三)推进多元依法治理,促进德治法治结合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要求司法部门在落实农村法制建设时,应注重现行法律与农村特色的结合,考虑到当前农村对司法的一般需求,对特殊的司法知识和技术的需求,对法官的特别需求[9],以德服人,依法办事。

各部门在推进依法治理的过程中,也应注重方式方法,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多元治理相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依法治理,支持农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农村中的“长老”、“头人”维持秩序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而不仅仅是中国知识分子)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乡土中国的习惯传统使得送法下乡任重道远,需要一代代法律人在立法、送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并结合乡土中国的特质,运用智慧,付诸努力。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梁鸿.中国在梁庄[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3]张爱民.农村法制的困惑与民间规范的适用[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2,20(1).

[4]梁鸿.中国在梁庄[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5]Donald Black,The Behavior of Law,Academic Press,1976.

[6]李昌麒,许明月,卢代富,高宽众,鲁篱.农村法制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1,23(2).

[7]张旭光.关于我国新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0,9(4).

[8]李向东.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思考[J].中国司法,2014(6).

[9]苏力.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N].人民法院报,200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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