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之比较
2015-02-06赵园园
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之比较
赵园园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摘要:因果关系理论在侵权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立法的不确定、理论的不统一,造成了司法混乱的现象。笔者在对比分析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之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科学的一元论因果关系理论。
关键词: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一元论
中图分类号:D914
作者简介:赵园园(1990-),女,新疆塔城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法。
因果关系在哲学上是指现象或事物之间所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者谓之原因,被引起者谓之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指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认定侵权责任时无论采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是极其重要的部分。但目前我国立法缺乏明确的认定规则,学界也无统一学说,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裁判混乱的现象,因此众多学者对因果关系的学说展开辩论,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即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条件说。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条件说的理解
理论界有相当一部分人支持相当因果关系说,如梁彗星、王利明等,他们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流行”,“现实”,而且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①。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判定时强调原因与结果间的条件关系和相当性。条件关系与英美侵权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在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解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问题。我国台湾地区通过若无则不(but-for)②规则检验。相当性,用于限制侵权责任的范围,最早出现于德国,可以通俗的表达为:某种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足以产生特定损害后果,即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
条件说产生于罗马法,早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就得到了盛行,但该学说遭到了我国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原因是必然会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条件则并不会必然会引起结果的发生,因此条件说将造成伤害的所有条件都视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混淆了原因和条件这两个概念,从而使得因果关系变得非常复杂,造成“凡有牵连、必会得偿 ”的不公平现象产生。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的利弊
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比较两种学说,会得出相悖的结论。2015年6月18日晚,四川一位李女士携外孙在广场散步时,因孙子误入正在跳舞的广场舞队伍,而与跳舞的大妈们发生争执,不料,李女士气急诱发心脏病发作当场猝死。后李女士家属将跳广场舞的4位领舞者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此案件中的广场舞大妈的谩骂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分析,如果没有广场舞大妈对李女士的谩骂,就不会引起李女士心脏病突发的后果,因此二者具有条件关系;但在通常情况下与人发生口角并不会诱发心脏病突发、甚至猝死的后果,因此在本案中不符合相当性的要求,也就是说李女士的死亡与广场舞大妈的谩骂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采用条件说分析,广场舞大妈的谩骂是造成李女士死亡的因素之一,应当是这一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因此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同一案例,采用不同学说作为判断标准就会得出不同结果,这正是因果关系理论的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迷津,笔者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学说,对当事人来说都有失偏颇。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特点在于限制侵权者的责任,在操作时依靠法官的知识经验对相当性作出判断。但这种判断基于一般理性人的立场来考量,即一般理性人是否可以预见或判断该行为会导致的损害,实际上这是对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的考量,已经超出了因果关系的范畴,进入到过错的判断了。此外相当性理论本身具有盖然性,行为导致结果出现的概率为多大时能够被认定为具有相当性?其次,即使发生了小于这一概率的事实,也不能完全否认其客观因果关系的存在。
条件说的特点在于扩大受害者的权益,只要可以认定行为者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间存在关联,即认可他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一来,扩大了受害者请求赔偿的范围,同时对行为者来说,如果将必然会发生的损害归责于可有可无的行为,对行为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三、构建一元论的因果关系理论
因果关系理论的宗旨是为了追求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不能以一般理性人的立场来判断,应当在损害结果发生后,由结果出发,来倒推结果与行为间是否有关联,倒推的方法即是运用若无则不规则。此种一元论的因果关系理论摒弃了法官对于“相当性”的主观判断,将行为人对结果的可预见性交由过错理论来判断,符合侵权责任理论的精神;同时避免了一味地将行为与结果间划上关联得现象,扩大了行为人的责任,比条件说更为科学、合理、可操作。我们利用前文案例对一元论作出检验,李女士出现了心脏病突发猝死的损害后果,倒推来看,如果没有广场舞大妈对李女士的谩骂,即使李女士患有心脏病,也不会在广场上突发,因此广场舞大妈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害结果间客观地存在了因果关系。在此前提下,法庭再去讨论广场舞大妈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即可公平地解决这一侵权纠纷。
[注释]
①“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A].梁慧星文选[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85.
②其含义是如果没有侵权者的行为,就不会产生此种损害.但如果没有此种行为,损害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就不符合若非规则.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2]张锰霖.从“过错”视角修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J].西华大学学报,2014(5).
[3]柴丽杰.近因原则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之比较[J].太原大学学报,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