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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差役改革与都保乡役体系的形成*

2015-02-06

社会科学 2015年8期
关键词:物力文渊阁差役

侯 鹏

宋代都保乡役体系的形成标志着近世中国乡村控制体系的成型。众所周知,自唐后期以来,随着均田制的瓦解,整个社会因应土地占有、经营的不同情形发生着持续的阶层分化和流动。而在社会组织方面,租佃制下的庄园经济在数量、面积和人口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佃户、自耕农、商人居住于客坊中,形成了包容各种社会关系的聚落单位——“村”。村的规模从几十户到几百户不等,有些进一步膨胀后就形成了“镇”和“市”①参见[日]加藤繁《唐宋时代的庄园组织及其成为村落而发展的情况》,吴杰译,载《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85—208页。,乡村社会自身的区域层级逐渐发育清晰。上述社会变动对宋以后历代王朝的乡村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分层和人口、土地的频繁流动,基层行政组织需要容纳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的变动,以实现对村落的地域控制,都保制就是在此一进程中形成的组织安排。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辨出两条路径:其一,从居民自身的地域认同观念出发考察乡村区划的形态与变动。根据鲁西奇先生对宋元买地券中亡人乡贯、葬地的研究,我们看到作为纯粹地域单元的乡、里(社)是在基本退出赋役、治安等领域后才在人们的观念中稳定存在了下来,同时期的都、保则甚少出现②鲁西奇:《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基于鄂东所见地券的考察》,《唐研究》第11 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买地券所见宋元时期的城乡区划与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1期。。作为州县行政向下延伸的都保体系与乡民对自身生活地域的认同并非同步,后者往往可以灵活运用各种行政词汇指代规模不等的聚落,在描述乡村基层组织的形态变化时,似应先将两者区别开来,而不是相互援引以作出多半推测性的结论。

其二,通过对相关制度,特别是差役制度的研究来考察其结构和功能。宋代差役法的变化比较混乱,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对差、雇之法相互替代进而差雇兼用过程的梳理①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492页;[日]周藤吉之:《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版,第578—610页。,对于其间所发生的组织分化及相互影响缺乏明晰的分辨,当研究涉及乡村基层组织形态的演变时,遂出现较大争议。通过考察乡书手职能及其与里正、户长、保正的区别,王棣先生认为宋代乡是县以下的一个“财政区划”,而里、管、保才是执行政令的“行政区划”,两者并无隶属关系②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夏维中先生认为,乡书手职能的扩大正说明了乡随着佥役功能的褪去而转变为一个地域单位,而在保甲组织承担起职役和土地登记的职能后,“都”逐渐成为乡以下一个基本稳定的地域建置③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与〈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一文商榷》,《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

王棣先生敏感地注意到了基层行政组织基于职役分工而发生的二元分化,但以“财政”与“行政”来表示两者的区别并不准确,将其割裂开来更是不合理的。比较两者发挥作用的各种资料,我们能看到,“乡”涉及的行政活动多发生在县衙门里,而“都”则被设计成乡村人户向上供应的组织单位,两者的区别正显示出州县行政在实际运行中所发生的“城”与“乡”的观念分野。同样,对于都的地域性特征也应更多地被理解为这种观念建构的产物,它不会随着保甲组织介入赋役和土地丈量而“自然”地形成,土地、人口的频繁流动,胥吏——包揽网络在城乡的蔓延,使乡都之间基于地域的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变得暧昧不明,它更多的是施政者为应对上述情形而做出的一个理应如此的设计。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将对差役改革中所发生的组织分化及影响做出分析,结合胥吏——包揽网络的强固存在,说明南宋都保乡役体系在把握复杂社会关系中所做出的种种调整,其变化的内在逻辑主导了此后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

一、都保乡役体系的地域性设计

宋代都保乡役体系是随着保甲组织承担起差役职能后逐渐形成的。对于保甲制的产生及其介入差役后的变化,吴泰先生已做了较为完整的描述④吴泰:《宋代“保甲法”探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编《宋辽金史论丛》第二辑,中华书局1991年版。。本文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以家联保,还是以丁联兵,保甲产生之初就被设计成了一个以村落为依托的地域控制体系,当其介入差役领域后也是如此。它是对“乡村人户各以远近团为保甲”这一惯例的应用,并力图赋予规整的行政层级。

熙宁三年,司农寺颁《畿县保甲条制》,以家为单位,“自近及远,结为大小诸保”,编成保(10 家)——大保(50 家)——都保(500 家)的层级组织。病患、老幼、单丁、女户不以丁数多少,就近附保,达不到规定户数的家保亦就近附保。各级首领从主户有行止、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中选出,分管保内巡警、治安等事务,形成保长——大保长——都副保正的控制体系。保丁则不论主客,从两丁以上的家户中选出,不仅从事民兵训练,“如有申报本县文字,并令保长轮差保丁赍送”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十八,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7 册,第601—602页。。

在实际编排中,为照顾各地村落分布与人户的不同情况,上述规定又有着极富弹性的变通。如在湖北路,“应排保甲村疃,并以大保、都保,止于逐村编排,更不通入别村”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七十四,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8 册,第619页。。逐村编排自然要求对户数的限定更加灵活,遂有二百户以上即可立一都保,“即户不及二百者,各随近便,并隶别保诸路”的规定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八,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8 册,第229页。。镇市与草市则分别编排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二,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8 册,第309页。。八年,鉴于兼并之家客户众多,若只以主户二丁入保,有至数百家者,人数过多,地分阔远,难以施政,遂改以“主客户五家相近者为小保,五小保为大保,十大保为都保”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七,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8 册,第525页。,不仅缩小了家保的规模,更强调地域的临近,并将客户容纳了进来。元丰五年,除官户、女户外,单丁户及免丁之人亦纳入家保,责以互相觉察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二十七,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9 册,第515页。。

至此,各类土地所有者及其佃户都被纳入所居之地的家保中。通过对这些基本社会关系的利用,主政者希望在地方治安等活动中,一方面能“上下有分,缓急易使”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二十七,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9 册,第515页。,同时实现一种贫富交相为助的和谐局面:“富者不虞寇劫,恃贫者相保以为存;贫者有所周给,恃富者相保以为生。使富贫交亲以乐业,谓无如使之相保之法也。”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十八,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7 册,第602页。

保甲组织与户等制下的差役组织差别非常明显。前者包括了佃户,对人户的分类更加细化,后者则只包括有产的主户。其次,与保甲组织着重于乡村的地域控制不同,宋代差役最初在组织原则上并无城乡差别,所有役人皆是“各以乡户等第差充”⑦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0 册,第291—292页。。在淳熙《三山志》中,只统以“州县役人”名之,直到更晚出的嘉定《赤城志》、宝祐《重修琴川志》中,才将后来以保正长为主的差役视为“乡役人”。

入仁宗朝以来,随着地方豪强形势之家经济势力膨胀,以乡为单位按户等轮差的组织办法变得难以实行:一乡之内,中等以上可堪差遣者越来越少,“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内,已总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闲休”⑧《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三,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3 册,第560页。。饶有物力者遂将己田典卖与形势之家,诡做佃户名目,以求隐庇差役,导致乡与乡之间在被差疏密,物力高下方面差别增大,“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有第一等十五户,每户物力及三千贯,乙乡有第一等五户,每户物力及五百贯。即甲乡十五年一役,乙乡五年一役,富者休息有余,贫者败亡相继”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七十九,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7 册,第32页。。至和间,罢里正衙前,改差乡户衙前,虽然物力核定仍以五等丁产簿为准,但衙前则改从一县诸乡的上户中差派,甲县不足则取诸乙县,但如簿书不实,不按户等佥派也是可以的,乡的派役组织功能事实上被取消了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七十九,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7 册,第32—33页。。其后行于江南东、西路的所谓乡户五则法,也是将各乡上户按产钱物力从多至少,置簿排定,分为五则,按役次重难顺序轮役:“若第一等重难十处,合用十人,即排定第一等一百户,若有第二等五处,即排定第二等五十户,以备十次之役,其里正更不差人。”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七十九,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7 册,第33页。在福州,乡户衙前更是“以十二县产钱通排,……仍请罢里正,以宽衙前歇役年限”12淳熙《三山志》卷十三,版籍类四,海风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扩大轮役范围,增加人户应役间隔,甚至弃用户等以缓解差役不均的窘境,这正说明了原有乡里组织功能的退化。其退化的另一表现则是雇募与投名役人大量出现:在熙宁前役人已有雇募、投名和轮差的区别,对同一差役如衙前,不同时期三种方法多曾交替使用。雇募钱出于官,募有产且练事者为之,投名则需同行担保,州县以“吏人”名之的职役多从此出,不足,方差税户,其产生遂不再与乡村社会发生关系①淳熙《三山志》卷十三,版籍类四,第141—147页。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吏役门,载《续修四库全书》第486 册,第729—733页。。

以上是熙宁变法前差役组织的大致情形,随着此后各项变法的展开,将人户在地域基础上重新加以组织就显得必不可少,这为保甲组织功能的拓展提供了契机。其中在方田和给散青苗中设置甲头即是一例。熙宁二年九月,诏令人户领取青苗钱时以五户以上为一保组织起来,“令佐躬亲勒耆、户长识认”,“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即亦准上法支俵与坊郭有抵当人户”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四,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1 册,第622页。。但耆、户长看来是无法胜任识认的任务,次年,为防止坊郭“浮浪无业之人”冒名领取青苗钱,改以十户以上结为一保,内选三等以上富户为甲头,按户等高下分配领纳数额③《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十八,载《续修四库全书》第386 册,第567页。。由于青苗钱归还时随两税输纳,这种包括客户、贫富相兼、以富者为首的组织也就间接参与了赋役催征。

至熙宁七、八年,甲头、保正长被正式纳入乡役体系之中,形成以都保为单位,包括甲头、保长、承帖人的职役分工。他们替代了原有的耆、户长、壮丁,分别承担起治安、催税、承受文引等职责。其中承帖人为雇募,其他则轮差④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七、卷二百六十三,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8 册,第364—365、457页。。

免役法使民出钱以免亲身应役,主要涉及的是衙前等州县役人,但上述都保乡役的出现仍被许多人认为与免役法宗旨相悖,王安石对此的解释是:“保丁、户长,皆出于百姓为之,今罢差户长,充保丁催税,无向时勾追、牙集、科校之苦,而数年或十年以来方一次催税,催税不过二十余家,于人无所苦。”⑤《续资治通鉴长编》,熙宁八年闰四月甲寅条,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8 册,第467页。结合上述《畿县保甲条制》可知,所谓“皆出于百姓为之”,即是要借助原有保甲组织的地域性设计,使基层行政活动能够利用乡村社会固有的支配关系,就在当地自发而有序地完成,而无须州县行政权力过多介入,因为在当时各项变法中,“吏不得人”造成的恶果已非常明显了。

元丰间,虽一度罢甲头,雇募户长以代,但若无人应募,则“据税户多少,轮四等以上保丁催税,每都保毋得过五人。每人须催百户以上,量所催多少支给雇钱,共无得过充雇户长钱数。仍依旧一岁一替,愿再充者听”⑥《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72页。。另一种替代方法则是雇募承干人,使隶于保正以催税租、常平等钱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十一,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9 册,第313页。。不论差雇,负责催征的都是都保下的役人。元祐四年,诏令“保甲簿候造丁产簿日一就施行”⑧《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二十二,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1 册,第407页。,这自然意味着前者在乡村派役中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绍圣元年恢复保甲催征后,无偿的力役之征在都保一级重新展开,“凡州县徭役、公家科敷、县官使令、监司迎送,皆责办于都保之中”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五,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41页。。其中甲头催税在东南诸路多有设立,以三十户为一甲,各随都分编派,一岁轮差甲头二名催科夏、秋二税,自高至下,依次而差1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91页。。在江浙等人烟稠密的地区,甚至有十户编为一甲的情况11胡太初:《昼帘绪论》,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2 册,第716页。。户长则“每二百五十家差户长二名,以催理民所当纳之赋”12汪应辰:《论罢户长改差甲头疏》,《文定集》卷五,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8 册,第623页。。而以都为单位组织人役的簿籍在绍兴经界后也已形成,对它与五等丁产簿的区别,陈耆卿做了很明白的描述:

五等簿者,以通县计之,自第一至第几,以其户强弱,各自为簿。鱼鳞簿者,以比屋计之,自第一都至第几都,不以其户强弱,并为一簿,各自为簿。即第一等之中,虽有强弱,要不失于上户,第二等之中,虽有强弱,要不失于中户,以其力略相等,故其役均并为一簿。即或一都之中适多强户,则歇役之日长,或一都之中适多弱户,则歇役之日短,或一都之中适皆弱户,则于其中不得不推排一二以为强户,则无复歇役之日,以其力相殊绝,故其役不均,此甚较然矣。①陈傅良:《转对论役法札子》,《止斋文集》卷二十一,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0 册,第669页。

以通县记之的五等簿是至和间改里正衙前为乡户衙前的结果,以比屋计之的鱼鳞簿按都划分乡村地域,替代前者成为基本的乡役组织,但仍面临强弱之分和差役不均的情形。如下文所述,这种强弱的悬殊并非全由贫富差别的自然分布所决定,人户出于避役计,与胥吏——包揽网络相勾连,可以隐匿物力以就下等,也可自由选择有利于己的落户地点,这使得都保体系下的乡村秩序建构变得面目模糊,对此,我们需要从熙宁变法后州县役人在雇募中发生的变化来理解。

二、胥吏——包揽网络下都保乡役体系的变形

熙宁变法使五等丁产簿的差役组织功能进一步弱化,加剧了户等的淆乱,加之免役钱发放不规范,州县雇役遂逐渐由官方组织转变为私人雇募,他们以各种方式满足人户逃避差役的需要,将个人的私利追求渗入其中,逐渐演变为城乡包揽网络中的一部分,从而极大地扭曲了都保乡役体系的运行。

首先,应注意到在免役法计产赋钱的过程中有一个品量物力,别立户等,进而按产均出役钱的做法。按照邓绾、曾布的设计,人户应按产业、家资重新划分户等以输钱,“上户分甲乙五等,中户上中下三等,下户二等,坊郭十等。岁分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此外,免役钱的征收还包括了坊郭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七,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7 册,第733页。。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诸路划分户等各随土俗,多不相同:“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而民乐输矣”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九,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8 册,第557页。,也有算及身丁的情况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一,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9 册,第189页。。吕惠卿则采取了由人户自陈并相互纠告的手实簿法,以重造各乡五等簿,但遭致邓绾的反对,并未普行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四、卷二百六十九,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8 册,第336、557—558页。。

重新划定的户等是人户输钱的依据而非轮役的依据,符合等级的所有人户年年都随两税输钱,这就取消了原来的定期轮役制度⑥“旧日差役之时,上户虽差充役次,有所陪备,然年满之后,却得休息数年,营治家产,以备后役。今则年年出钱,无有休息。”《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六十五,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0 册,第202页。。仅就此点而言,类于明代一条鞭法的做法,它意味着每年需要与州县发生关系的人户成倍增加,纳税负担因此重新分配,组织的困难可想而知。在新的户等下,“两浙之民,富溢其等者为无比户,多者七八百千,其次五百千”,利害冲突在所难免,人户为逃避役钱,“或隐寄税钱,诡名以就下等”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二十四,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9 册,第471—472页。,州县为获得更多的宽剩钱,也有过肆意升补户等,“下户入中,中户入上”的情况⑧《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六十四,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0 册,第167页。。熙宁四年就曾发生过东明县百姓千余人指责户等升降不公,陈诉于府,甚至突入王安石私宅的事件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68页。。户等的淆乱使原有版籍愈益不明,元祐间复行的差役法遂难以为继,“宜重役者辄轻,宜轻役者反重。乡宽户多者,仅有休息之期;乡狭户窄者,频年在役”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二十四,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1 册,第427页。,遂有州县役人结合户等与歇役年限,以雇募为主,兼行差法的变通,“诸路差役,第三等以上户空闲四年,第四等以下户空闲六年,不及逐等年限,即雇募。狭乡县役人,并许雇州县役。宽乡县役人,并轮差”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七十七,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2 册,第243页。。

但另一方面,州县行雇役伊始,对免役钱的使用就不规范,任意克扣雇钱,削减役人之事常有,“州县以役人日减,公事日繁,虽迫以严刑,犹不能办。役人以仓法太重,募钱太轻,无以自养,不愿就役,上下失所,公私共患”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七十九,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8 册,第691—692页。。而州县吏人投名则一直不曾间断,元祐间对投名者已“不限产税”,只需同行保明即可,乡书手在改为雇役后,多是由不支雇钱的投名吏人充任③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吏役门,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86 册,第730、732页。。所雇之人“例多市井浇浮之群小,罕复乡闾笃实之编民。防之稍疏则冒犯者多,绳之差严则逃亡者众”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六十四,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0 册,第170页。。他们无田产之累,“作公人,则恣为奸伪,曲法受赃;主守官物,则侵欺盗用。一旦事发,则挈家亡去,变易姓名,别往州县投名。官中无由追捕,官物亦无处理索”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六十五,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0 册,第202页。。但需要注意的是,司马光并未因此而主张废除雇役,而是强调可将雇役变为一项私人协商的行为以作为差役的补充:

诸州所差之人,若正身自愿充役者,即令充役;不愿充役者,从便选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钱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雇人逃亡,则勒正身别雇。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六十五,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0 册,第203页。

这种所谓“私下商量”使雇募不再是衙门的公务,自然也不须后者出钱,元祐间恢复差役法后,州役人多由官自募,县役人更多地还是选择这种私人雇募的方式,但因为版籍不明,差役无法与物力相符,“上等极力之人,昔输钱有岁百贯至三百贯者,今止差为弓手,岁雇弓力一名以代身役,不过用钱三四十贯。中、下人户,旧出钱不过三贯二贯,而雇承符、散从、手力之类不下三十贯。以是校之,劳逸苦乐相倍蓰矣”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二十四,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1 册,第427页。。不仅如此,这种“私下商量”往往也并非出于人户自愿,“或官吏苛虐,必使顾募其人,或所顾顽狡百端,取其顾直”⑧苏辙:《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栾城集》卷四十五,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12 册,第521页。,甚至有“被雇人邀勒乡户剩要工钱者”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79页。。绍圣后重新恢复的雇役多是这等私人雇募,衙门并不给值的角色。靖国元年四月户部奏请:“京西北路乡书手、杂职、斗子、所由、库、秤、拣、掐之类,土人愿就募,不须给之雇直,他路亦须详度施行,诏从之。”10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三职役考二,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0 册,第313页。虽然吏人员额多有减损11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十二,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4 册,第382页。,但这只意味着免役钱被收夺于总制,不再用于州县雇役,“免役钱之在州县者日益少,而役人无禄者众矣”12陈傅良:《转对论役法札子》,《止斋文集》卷二十一,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0 册,第668页。。至南宋,无禄吏人名目日繁,“既有正额,又添守阙;既有习学,又收私名。创立事端则谓之专行,分受优轻则谓之兼案,率置一局则三四人共之,贴司又不可胜计”,“每一剧邑有至一二百人,少亦不下数十人,县官利其便于使令,一切不问”1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八,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79 册,第645—646页。。

上述变化的后果异常深远。州县役人不再从乡村按户等定期轮派中产生,“游民敝夫而委以仓库案牍之事,军员卒长而付以钱谷簿书之责”14张方平:《论率钱募役事》,《乐全集》卷二十六,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4 册,第276页。,行为则越发不受县令掌控,“论若喜其驵侩而稍委用之,则百姓便以为官司曲直皆出彼之手,彼亦妄自夸大以骄人。往往事亡巨细,俱辐凑之。甚至其门如市,而目为立地官人者”15陈襄:《州县提纲》卷一,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2 册,第623页。。他们和包揽阶层融为一体,与包括官户势家在内的广泛的社会阶层保持着紧密的私人联系,构成了与乡村都保体系相对的胥吏——包揽网络,正如陈傅良所言:“今天下州县之胥皆浮浪之人,而乡村催科专责之保正长是也。以州县浮浪之人行遣公事蠧民,诚甚然未易改也。”①陈傅良:《转对论役法札子》,《止斋文集》卷二十一,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0 册,第668页。

对于胥吏——揽户阶层变乱版籍、把持两税受纳的情形既有研究已充分涉及②参见[日]周藤吉之《宋代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71年版,第785—813页;王曾瑜《宋代的诡名挟户》,载《涓埃编》,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56—582页。,这里仅就其在城乡活动的社会特征和对保甲轮役体系的影响做一描述。

在过割税粮、推排物力和点差之时,诡名挟户、变乱版籍之弊更多地体现出胥吏与“乡豪”、“权贵”、“公吏之家”的利益勾连③“窃详:典卖田宅出于穷窘,遂将田产破卖。多是乡豪、权贵、公吏之家典买。其买地之人每遇投税,扶会本乡保正,借令别人诈作卖地人名字,赴官对会推割,嘱托乡司承认些少税役,暗行印押契赤,批凿簿书,其实元不曾依条同卖业人正身赴县当面尽数承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一,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3 册,第395页。,胥吏把持物力簿与税簿的攒造,推割造簿之时,“豪右之家计嘱乡书,只用白状,不述保分、人丁、住止,将一户税力分立诡名,减免等第,却与下户暗増色额”④《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五十八,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0 册,第349页。。乡役组织因之很难保证公平与地域的完整,如在差甲首时,“有嘱者税额虽多,乃与分为三数引而常为甲下户矣,无嘱者税额虽少,乃与最少下户同引,而常为甲首矣。不特先期输纳,而甲下十标欲其分给人户,有居于县市者,有居于外都者,安能一一识认其家,最为被扰”⑤胡太初:《昼帘绪论》,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2 册,第717页。。户等任意篡改,随意搭配,使一甲同引之人城乡两隔,往往并不相识,更谈不上组织催征。保正长的佥派也是如此:

差役之法,比年以来,吏缘为奸,并不依法五家相比者为一小保,却以五上户为一小保,于法数内选一名充小保长,其余四上户尽挟在保丁内。若大保长阙,合于小保长内选差;保正副阙,合于大保长内选差。其上户挟在保丁内者,皆不着差役,却致差及下户。故当保正副一次,辄至破产。不惟差役不均,然保伍之法亦自紊乱矣。⑥《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88页。

上户通过隐匿物力,居于保丁之内以躲避差役,应役之人财力有限,终致破产,整个保甲组织亦自趋紊乱。此外,由于近城乡村的田产多为官户寄产,所有者不是官户的干人,就是其宗族亲戚,其催科“皆勒乡司为之代,其乡司者亦乐为之,互相表里,名有代役之苦,实滋舞弄之奸”⑦范西堂:《提举再判下乞照限田免役状》,载《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9—90页。。

而在两税受纳阶段,更多地体现出胥吏与揽户潜通腹心、事同一家的紧密联系。在县城,揽纳两税者多有从事交易经纪之人,“异时,大驵侩、仕家子与吏为奸,以官为市,揽纳以制民之命”⑧黄庭坚:《曹侯善政颂并序》,载《豫章黄先生文集》卷十五,四部丛刊本,第6页。,人户在将钱米交托于揽子时,也多有店户、铺户的参与⑨“又虑税户日前已将钱米交托与揽子、店户等人,却被兜收入巳,致作名下挂欠”,“如有农家或将银米凭托揽子、铺户等人,须是便取去赤钞为凭,不可信受手会、白关之类”。(参见陈傅良《止斋文集》卷四十四,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0 册,第849—851页。)。在交纳之时,“揽纳人类多与公吏相表里,亦有公吏自为之者,揽而不纳,反以殃及户长”10汪应辰:《论罢户长改差甲头疏》,《文定集》卷五,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8 册,第623页。,他们看起来更像是同一类人的两种不同职业。在涉及仓斗与揽户的关系时,“揽户城居也,仓斗亦城居也,或自为揽户,或自非揽户而子壻亲戚为之,事同一家,臂指相应,……却取民户之有余以补揽户之不足”11景定《建康志》卷四十四,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89 册,第505页。。在受纳物帛时,受纳官则与揽户结成腹心,“凡揽子等赍到,更不问纰疏长短,一切受之。若人户亲纳,则吹毛求疵,稍不及格,即以柿油墨煤连用退印涂渍”,临安府受纳税捐更是“官中不经揽纳,人不肯收接”1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八,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100—101页。。

在乡村,揽纳网络同样存在,“远村细民户产微薄,输纳零细,须凭揽人凑数送纳”1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八,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101页。,甚至出现了揽户直接充任保正副、户长的情况:

……况今之为保正副、户长者,皆非其亲身,逐都各有无赖恶少,习知乡闾之事,为之充身代名,执役之亲身虽屡易,而代役之充身者数十年不易也。①黄干:《代抚州陈守》,《勉斋集》卷第二十五,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8 册,第272页。

名义上逐都乡户亲身轮役,其实由同一揽户充身代役早已成为数十年不易的惯例。胥吏——揽户阶层凭借其广泛的私人关系,编织起一整套流动的城乡包揽网络,群体身份的模糊混杂正反映了包揽实现于更加多样的社会关系之中,它包括亲属关系、商业买卖、官户与奴仆,也有纯粹的利益分配,而这些都是州县衙门所无力掌控的,这一点在陆九渊对“官人”与“吏人”的比较中说得非常清楚:

官人者,异乡之人;吏人者,本乡之人。官人年满者三考,成资者两考,吏人则长子孙于其间。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也。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无良心,无公心,亦势使之然也。官人常欲知其实,吏人常不欲官人之知事实,故官人欲知事实甚难。官人问事于吏,吏效其说,必非其实,然必为实形,欲为实形,亦必稍假于实。盖不为实形,不能取信。官人或自能得事实,吏必多方以乱之,纵不能尽乱之,亦必稍乱之,盖官人纯得事实,非吏人之利也,故官人纯得事实为难,纯以事实行之,为尤难。②陆九渊:《与赵推》,《象山集》卷八,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6 册,第331页。

作为“本乡之人”的吏人能够借公事牟利,使现实的州县行政总是在无数个私人关系的动态联系中运行着,这让来自异乡的县令欲纯得“事实”而不能。

在本文考察的都保乡治体系的建构中同样如此,以胥吏——揽户为中心的权利网络遍布城乡,使按都保轮差的有序安排徒袭其“实形”,这集中体现在所谓“宽乡(都)”与“狭乡(都)”的区别上面。至南宋,对宽乡与狭乡的议论涉及的基本是都与都之间的差异。这里的宽与狭并非指地域大小或资源禀赋的优劣,而是指获得避役机会的大小:

所谓宽乡者,一乡官户田产少处也,狭乡者,官户田产多处也。假令一乡之中尽为官户,而限田又不过数,则谁当着役?是必依旧坐困,百姓近年之弊殊未去也。③韩元吉:《论差役札子》,《南涧甲乙稿》卷十,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5 册,第130—131页。

官户有免役特权,且在推割时多贿嘱乡胥以避役,狭乡官户田多,民户田少,后者自然频繁应役,“且如甲有物力一千贯,乙有物力七百贯,则甲替而差乙;丙有物力一百贯,则丙替而差丁。无可选者,又于得替人轮差”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93页。。这是对普通民户而言,对于品宽田多的官户,则可“互假其名以寄产”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95页。,而对广有田产的所谓“物力之家”,虽然田产遍布各都,却可以选择在狭都置产,宽都落户:

宽都人户有至二三十年方一差者,狭都人户有三五家循环充役,无岁不受其害者。故物力之家虽置产于狭都,而必立户于宽都,虽散其产于狭都,而必并其税于宽都,彼宽都之役日以宽,狭都之役日以密,宽者益富,而密者益贫。贫者益劳,而富者益逸。⑥黄干:《代抚州陈守》,《勉斋集》卷第二十五,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8 册,第271页。

由此可知,造成“宽都之役日以宽,狭都之役日以密”的并非官户的自然分布,而是人户出于避役而做出的有意选择。他可以贿嘱胥吏,联系揽户,或故意迁徙以寻求官户庇护,都保的形态因之也就有了各种人为变动,绍兴二十七年十二月四日都省批:

兼契勘州县差募保正、副,依法系以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材勇物力最高二人充应。缘州县乡村内上户稀少,地里窄狭,并有不及一都人户去处,致差役频并。今看详,欲下诸路常平司行下所部州县,委当职官将都保比近地里窄狭、人烟稀少并不及十大保去处,并为一都差选,仍不得将隔都及三都并为一保。如内有都分人烟繁盛,山川隔远,更不须拨并。其并过都分,从本司保明供申。如有人户陈诉均拨不当及人吏作弊去处,仰常平司按劾,申取朝廷指挥施行。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五,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45页。

出于应役的考虑,在当时都分的拨并中存在跨地域的隔都和任意分配的现象,都保并未因承担起催征职能而自动转变成一个稳定的地域控制体系,胥吏、揽户的行为使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发生人为的横向组合,各种力量都会作用于乡役的组织,使后者脱离了最初使人户上下有分、缓急易使、贫富交相为助的有序设计。

三、南宋都保乡役体系的调整:经界与差役的改进

从县令施政的角度看,上述种种名不符实的运作状态不仅造成吏治败坏、催征困难,更因差役负担不均而使社会阶层分化加剧,其改进的原则则是尽量将胥吏的活动与乡村世界隔绝开来,使之受到规限和监督,同时尽力廓清土地关系,通过调整轮役办法,规限包揽行为,促使乡役的佥派实现一种有序的自我组织。考察乡与都出现的场合,正是对上述施政理念的印证。

下面先以对两税催征程序的规定,说明乡与都在州县行政观念中的分工。以乡或县编制的五等丁产版簿与税簿虽不再是地方组织差役的依据,但对县令施政仍必不可少,“户有五等,县置簿以籍之,凡均敷数、顾钱、科差、徭役及非泛抛降,合行均买者,皆以簿为据”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九,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183页。。当人户有分家、典卖情事,须携分书或租契赴官投税过割,“乡书手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并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并乡书手姓名。税租簿以朱书,令、佐书押”③《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九,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185页。。在现存的租税簿格式中,遇有租税割受和创新立户时,均以“某乡里某人户”登记④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十七赋役门一,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61 册,第496页。。两税起催前,即据此由县令“勒逐乡乡胥供具合管数目,以凭给引”⑤胡太初:《昼帘绪论》,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2 册,第717页。,或由“令、佐分定乡村,案簿点对毕,付催税人,给散纳户”⑥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十七赋役门一,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61 册,第483页。。赴县承引之人类别不一,户长⑦“今为一年之户长,则有二年之烟火,承领催科之帖,日为比较之程,绳以棰楚,加以诛剥,绝户不除,逃亡责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66页。、保长⑧“……各令所部县令于保长一界当替之日,即索其所承甲帖,勒乡司当厅开具。如已纳而挂籍者,实时开销。”《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63页。、甲头⑨“税物见得色额,须逐户给单子,纽定折纳数目,印押讫,责付甲头赍俵,免得更来计会。”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二处事,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53 册,第142页。均有承引拘催的记载,也有保正承引,保长催征的情况10“至如江浙等处,则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于是承引者有雇募奔走之劳,催税者有比讯陪备之苦,破家荡产,几不聊生。”朱熹:《论差役利害状》,载《晦庵集》卷二十一,四部丛刊本,第12页。,有时又称之为“保司”11“一应文引只付保司,不许差人下乡,如诸色公吏輙带家人下乡骚扰者,并从条收坐。”真德秀:《政经》,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 册,第465页。。至缴纳时,县令会考虑到乡村地里远近,对交纳时限做出一些合理安排:“都有广狭,地有远近,当量其力,使之可以趂赴。其去县五十里以上,及地分稍广,隔涉溪岭者,每限以七日或十日为约,下此者则以五日为约,此合先考远近广狭之数,预立规式,置簿明署,某都限例十日或七日,某都限例五日,逮给限之时,须令直日厅吏就案头随即抄记,以俟令之自行稽察”12胡太初:《昼帘绪论》,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2 册,第723页。。缴纳毕,典吏须将已纳户名逐项销豁,其登记格式为“某县某乡某村某色户某人姓名”13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十七赋役门一,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61 册,第489页。。复根据缴纳情况,将一都民户分为“乐输”、“抵顽”、“逃绝”,造册一扇①陈襄:《州县提纲》,卷四,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2 册,第649页。,顽户多由官付保正催理②“顽户实不肯纳者,官为付保正追治。”《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63页。。

由上可见,乡这一单位涉及的编制版税簿籍,凭以给引和纳毕销豁等活动都发生在县城,它是县令组织监督乡胥在城收纳的单位,而征收和交纳则是由都保之下的各类人役来组织的,当考虑到乡村距县城远近和顽户不纳时,都这一单位就会进入县令施政的视野。不仅如此,在实际催征中,将乡胥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县城,禁止其下乡扰民则是非常普遍的规定,绍兴二十年甚至有州县催科时“令、佐毋得分乡,自至村落”的诏令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九,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2 册,第102页。。“乡”此时已再不发生组织乡村的功能,它只是将来自乡村的数据在城汇总和进一步上报的单位,并对这中间存在的诸多胥吏作弊行为加以防范。

当与县城以外的乡村发生关系时,县令总是要将“都”设想成一个基于地域的划分,这在上文立限量远近的规定中看得很清楚,在日常的乡役组织中也是如此,“缘保伍之法,系村疃联为保分,次第选物力高强人户充保正长支应”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五,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42页。。当有物力分布于数乡时:“乡村户,数乡皆有物力,合并归烟爨处外,其坊郭及别县户有物力在数乡,并令各随县分并归一乡物力最高处,理为等第差遣,仍各许募人充役。”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90页。所谓烟爨处,即指田主所居住的都保,它应是对人户聚居地点的一个连续性划分,并汇集人户所有物力以按等点差。但这种汇集在乡役组织的实际运行中很难实现,遂又有“仍各许募人充役”,即付诸揽户这样相互矛盾的规定。对于包揽,县令一方面将之作为解决豪右官户倚势不输遗累保长的一个手段,令其“自行就坊郭管揽门户、干人名下催理,不许一例具入保长甲帖内抑令催纳,使之陪备”⑥《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67页。。同时力图将其纳入都保组织的控制下,如嘉定间丰城县的做法:每都措置一青册,第一行书“每人户”,第二行书“干事人”,第三行书“掌揽人”,由本都保长传至税户取阅,若自纳则在第一行书自纳,若委于干事人或掌揽人,则需写清其姓名和居址以便核查租赋去处⑦真德秀:《政经》,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 册,第452页。。因此,我们应将“都”的地域性理解为州县行政把握乡村社会多元关系的一个有限努力,下面就从土地丈量和役法调整这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努力的基本特征。

1.土地丈量

土地丈量是对土地关系的清理。绍兴丈量以前,在处置户绝、天荒等各类官田的请佃和出卖时,打量步亩、确定四至、税则的做法已非常普遍,由此形成以字号标记的土地登记簿籍。如宣和元年,即将浙西水退露出的田土“每围以〈千字文〉为号,置簿拘籍”以为召佃的依据,“围”这一久已形成的农田水利单元此时亦成为汇聚这些信息的基本单位,并通过颁发户帖,实现对产权变动的控制⑧《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三,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3 册,第573页。。而绍兴十二年由李椿年主持的清丈不仅是对土地关系的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具有版籍重造以正经界的内涵。它涉及对形势之家诡名挟户、侵耕冒佃、不纳租税、或嫁税于不耕之田、产税过割不及时等行为的纠正,“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同时,亦强调这样的清理对改善差役组织的作用:“经界既正,则据产催税,无陪填之患,而乐为之役矣,岂不为利乎?”⑨《宋会要辑稿》食货七十,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275页。

所谓经界就是对土地关系及相关纳税责任的地域性确认,这可以从对人户画图、置造砧基簿的要求中体现出来。画图伊始,就需要“逐都耆邻保”在场,由田主与佃客共同确定相关土地信息,并由保正长押字确认10“今画图,合先要逐都耆邻保在,关集田主及佃客,逐坵计亩角押字,保正长于图四止押字。”《宋会要辑稿》食货七十,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276页。。在确定产权和过割税粮时,自行置造的砧基簿与地契具有同样的效力:“日前所有田产,虽有契书,而不上今来砧基簿者,并拘入官。今后遇有将产典卖两家,各赍砧基簿及契书赴县,对行批凿。如不将两家簿对行批凿,虽有契帖干照,并不理为交易。”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七十,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276页。两造交易产业,“各赍干照、砧基簿赴官,以其应割之税,一受一推,书之版簿。仍又朱批官契,该载过割之详。朱批已圆,方得理为交易”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一,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3 册,第396页。。当产权发生分化如官户分户时,会涉及免役权限的分配,砧基簿与分书也具有同样的效力,分产后“仍于分书并砧基簿内分明该说父祖官品并本户合置限田数目,今来析作几户,每户各合限田若干。日后诸孙分析,依前开说,曾、玄孙准此,并要开具田段、亩步并坐落州县乡村去处,如遇差役,即赍出照验免役,若分书并砧基簿内不曾开说,并不在免役之限”③范西堂:《乞用限田免役》,载《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页。。

其次,经界也包括对土地信息的进一步类聚。从绍兴十二年李椿年的规定看,人户是携自置砧基簿赴县印押类聚,然后由措置经界所将按乡类聚的砧基簿信息与人户所画图子比照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七十,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276页。。另据楼鈅的记载,图帐复核后同时也以保为单位汇集画图,一保之图用纸两百番,“李公又欲以十保合为一图,仍与邻都犬牙相入”⑤楼钥:《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汪公行状》,《攻媿集》卷八十八,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3 册,第357页。。人户所有田土往往跨都,当按照人户住居都保汇总画图时,往往地域并不相连,犬牙相错,加之用费浩繁,只好作罢。而王鈇结甲自陈的做法则从一开始就将土地关系的清理组织在保甲的层级体系中,“……止令逐都保先供保伍帐,排定人户住居去处。如寄庄户,用掌管人。每十户结为一甲。从户部经界所立式,每一甲给式一道,令甲内人递相纠举,……令保正长拘收甲帐,类聚赴当州县,以移用钱顾书算人攒造,将田亩并亩税数目腾转,逐乡作都簿,在官照应,及每保正亦给上件簿书收掌,许人户检看,庶使各乡通知”⑥《宋会要辑稿》食货七十,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276—277页。。从甲帐到保伍帐,住居地域相近的人户土地以都保为单位登记在一起,以此为基础类聚至州县后形成的各乡都簿则是在县衙内雇书算完成,它既是州县施政的依据,也可供保正参考。

由上可见,在对土地关系等信息进一步汇集时,不同单位的选择也同样体现出前述州县行政中城乡的观念分野。以乡为单位的汇聚发生在县城,是确定给引催征和产税过割的依据,相关活动是由人户赴城与在城的吏人完成。而打量画图或自陈纠举则发生在乡村,它离不开都保的组织。这种多层次的类聚为州县把握更复杂的土地关系提供了条件。当时在典卖田产中已出现了一田两主的现象⑦戴建国:《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历史研究》2011年第6期。,产权的分化和流动增大了确认纳税责任的难度,王趺在甲帐登记中也估计到了这一点:“其重叠典卖田产人,自合依条,令先典买人供具入帐。”⑧《宋会要辑稿》食货七十,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277页。而对于田在甲乡却在乙乡纳税的“窵佃”田,如上所述,在登记时由各保实际耕种土地的掌管人即佃户负责,在纳税时则需核对各乡保甲簿,如属实“即行将物力于住居处关并作一户”⑨《宋会要辑稿》食货七十,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277页。。虽然纳税责任以乡为定,但保甲簿对居住地域的核实仍是关键步骤。

土地丈量并不是一个被严格执行的周期性措施,历时一久,官不加察,乡民打量散漫,奸胥豪民复阴坏其籍,“间有稍存处,类不藏于公家,而散在私室,出入增损,率多诈伪”,绍熙间徽州六县砧基簿除祁门略存外,其余五县多不置立,导致产税参错陷失1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九,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189页。。此外,乡民对赴县推排物力也并不积极,如江东、西两路,凡计税、差科、典卖,乡村风俗皆以亩头为额,甚为简易,累年从无推排1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63页。。

虽然如此,上述多层次的经界把握作为一种有用的行政经验还是被继承下来并不断完善。在打量方面,如绍熙间朱熹在福州的做法,更迁就当地多山田,不以亩角而以种子衡量面积的乡俗,“每一斗种大率系产钱十余文”,由民户将本户产钱均配其田①朱熹:《经界申诸司状》,载《晦庵集》卷二十一,四部丛刊本,第15页。,然后以产钱为准,将一州诸色钱粮均摊于其上,每产钱一文具体摊多少还会考虑到距州县的远近②“为今之计,莫若将见在田土打量歩亩,一概均产。每田一亩,随九等髙下定计产钱几文,而总合一州诸色租税钱米之数,却以产钱为母,别定等则,一例均敷。每产一文纳米若干,钱若干,去州县远处递减令轻。”朱熹:《条奏经界状》,载《晦庵集》卷十九,四部丛刊本,第37页。。而在类聚即图帐制作方面,朱熹更加强调都保的地域相连,“大则山川道路,小则人户田宅,必要东西相连,南北相照,以至顷亩之阔狭,水土之高低,亦须当众共定,各得其实”③朱熹:《经界申诸司状》,载《晦庵集》卷二十一,四部丛刊本,第19页。,由保合都,由都合县同样如此,只是记载内容要有所简化。

端平初年,平江、嘉兴两府的丈量则更多地将“围”作为打量的单位,在华亭县,由乡官招募甲首曰“抄撩”,核实一围田土面积与税率,制成青册,“其籍自亩之围,则有归围簿,自围之保,则有归保簿,自保之乡,则有归乡簿,自乡之县,则有都头版簿,田不出围,税不过乡,三年一度推割,一年两度造籍”④正德《松江府志》卷六,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81 册,第466、468页。。而在常熟县,除对田土的类聚外,“又稡官民产业于保,为类姓簿,类都、保、乡于县,为物力簿”⑤宝佑《重修琴川志》卷十二,载《续修四库全书》第698 册,第356页。。即按照都保人户类聚田土,对土地与人户的双重把握得以实现。对于税(或产钱)不过乡,朱熹有很清楚的解释:“绍兴经界,打量既毕,随亩均产,而其产钱不许过乡,此盖以算数太广,难以均敷,而防其或有走弄失陷之弊也。”⑥朱熹:《条奏经界状》,载《晦庵集》卷十九,四部丛刊本,第36页。即在确定纳税责任时,因人户迁徙变动不常,难以将其所有田土都汇聚在住居之处,遂将产钱的摊派固定于乡的范围。这种做法不符合上述绍兴经界的规定,据朱熹说其由来亦不甚久,如果固守各乡产钱祖额以均税,徒经人户一番打量却并未革其本来轻重不均之弊,意义不大,遂请求允许产钱过乡,通县纽算以期均平⑦朱熹:《条奏经界状》,载《晦庵集》卷十九,四部丛刊本,第36页。。同样,这里“乡”仍是在州县类聚土地时出现,但作用有所减弱。而自嘉定后,东南诸路的版籍制造日渐完善,日常推排物力,登记产权变动则更倾向于以都为单位:“嘉定以来之经界,时至近也。官有正籍,乡都有副籍,彪列昈分,莫不具在。为乡都者,不过按成牍而更业主之姓名”,推排由各都人役自行完成,不再首先向州县汇聚,后者则只负责厘正和督察,更加便捷易行⑧《宋史》卷一百七十三,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83 册,第221—222页。。都的作用进一步深化。

2.差役的调整

经界既明,物力可考,这为南宋乡役组织的改善提供了条件。虽然各项措施侧重有所不同,但其动机都是要尽可能地协调和包容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使征收自发而有序地完成,下面以甲头、倍役法、义役等方面的调整为例予以说明。

如上所述,甲头是在人口密集、赋敛浩繁之地对催征活动做出的一个更细化的安排,由于缺乏有序的组织,在许多地方只是造成了州县行政的紊乱。绍兴以后,各地在编派方法上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在平江府长洲县,强调甲头催税应区分“形式户”与“平户”,“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平户催平户”,簿籍攒造则相应调整,“专责县令、佐将形势户、平户随税高下,各分作三等编排,籍定姓名。每三十户为一甲,依次攒造成簿,然后按籍,周而复始轮差,委是久远利便”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89—90页。。而在江南东路诸县则干脆取消了甲头催税和户等划定,“以比邻相近三十户为一甲给帖,从甲内税高者为头催理。本户足者,本县画时给凭由执照出甲,不与三十户上流下接催理之数”1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五,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46页。。这里的甲头是一甲纳税最高者,他要首先完成自己的纳税义务,然后出甲,并没有催征其他人户的权力。而袁说友则干脆将甲首催税变成一个惩戒人户输纳不前的措施:“其输足者先出甲,未输,或输未足者,择其尤一人,罚为甲首,给甲帖催甲内税,违者痛绳之。自是,民畏充甲首,竞先输官,不费寸纸而赋集,齐民破荡之祸殆少纾矣。”①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吏役门,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86 册,第734页。

上述甲头之役的改造特点是对催征职能的取消,但其佥派依然沿用着自熙宁以来按物力大小、鼠尾差次轮派的基本作法,由此产生了上述宽乡与狭乡的人为区别。对于这种轮役的不均,各地一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解决办法:

……或请以家赀之多寡,分次之久近;或谓以不拘官、民户、寺观,例行均差;或谓以一县一乡衮同名次差充,以救移徙之苦;或请令应役之家自雇耆长,专承引状,以革诛取之害;或请止以上户歇役久近、物力高下分数比析差募,以优中下之家。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94页。

轮役方式的改革所要处理的关系错综复杂:它涉及如何区别人户的财产差异以调整轮役的周期,是否应扩大轮役的范围以应对人户在都与都之间的迁徙,人户自行雇役是否可取,官民户间的平等均差是否可行等问题。无论如何做,这总会涉及到对相关人等利益关系的改变。从实际效果来看,以倍役法为中心的一系列做法更能起到“优中下之家”的目的。

据现有记载,倍役法初由臣僚奏请于绍兴十四年,是指将人户应役频率与物力高低合理搭配的一种做法:“以其物力增及半倍者歇役十年,增及一倍者歇役八年,增及二倍歇役四年,皆理为白脚。必差遍上三等户,方许於得替人轮差。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处,即从递年体例选差。”③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三职役考二,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0 册,第316页。即物力越高者歇役年限越短,到年限后即与其他歇役者(白脚)比较物力高下,以确定是否再次轮役,上三等户差遍后,再按照物力的大小由次一级人户顶替,若窄都没有足够的上户,仍按原来的鼠尾簿次第轮差。绍兴二十六年续降指挥,将歇役年限缩短为六年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五,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45页。。庆元五年,又对于人户应役后分家应如何处置的问题作出规定:

如分后各户物力在二等以上,作析生白脚充役;若分后各户物力止在三等以下,则许将未分前充过役次于各名下批朱,理为役脚,与都内得替人比并物力高下、歇役久近,通行选差等。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65页。

上户分家后若物力仍在二等以上,即仍视为原有倍役法下的白脚充役,否则作为“役脚”与次一级人户比较。下面一则材料详细说明了当时地方官如何在综合比较物力高下与歇役久近后安排人户轮役的情形:

准:倍役法,税钱一倍,歇役十年,税钱两倍,歇役八年,税钱三倍,歇役六年,并理为白脚。张茂兄弟三人有母在堂,产钱共计五十一贯,未应均分,合作一户,不可谓未应充保正,然保内有张法政,产钱四百十六贯,有邓汝贤产钱二百四十贯,较之张茂产钱,一系四倍,一系八倍,又各歇役十年已上。今张法政、邓汝贤两户比较,张法政执役在嘉定七年,邓汝贤执役在嘉定元年,邓汝贤歇在先,而张法政未及一倍,难用倍法,合告示邓汝贤先充,次及张法政,又次及张茂。⑥范西堂:《倍役之法》,载《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5页。

要想将歇役的长短与各都强弱形式相适配殊非易事,倍役法优于中下户,鼠尾轮差优于上户,自然会产生各执一端的纠纷,“物力既高,歇役且久,充役无辞。要其所争,多起于税高而歇役近者,则以轮差之法,而纠税少歇役久之家。税少而歇役久者,则以歇役六年再差之法,而纠税高歇近之家,有司牵制,多不能决”⑦陈襄:《州县提纲》卷二,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2 册,第639页。。在上户数少的狭乡,倍役法往往难以实行。绍兴三十一年,宣州因上户过少,请求缩短上户六年歇役之限,而朝廷在下发的指挥中误将六年之限改去,上户遂顺势歪曲指挥原意,“却称朝廷改法,是以鼠尾流水差役,必欲差遍白脚,始肯再充。当差之际,纷纭争讼,下户畏避,多致流徙”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4 册,第93页。。有时宽乡与狭乡之间,即使同一等级的人户,物力亦相差悬殊,倍法同样难行:

物力有高下之殊,乡都有宽狭之异。其折倍之法,可以为宽乡之便,适以贻狭乡之害;可利宽乡之中户,适以困狭乡多产之家。如以宽乡言之,自物力五百贯而上累至二千贯者,则三倍五百贯之家矣。其在富室,虽使之四年一役,亦未为过。若狭乡自物力一百贯而上积至于四百贯,亦谓之三倍,所谓四百贯之户曾不及宽乡之中产,今亦使之四年一役,其利害轻重灼然矣。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三职役考二,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0 册,第316—317页。

这段叙述是针对庆元间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徐谊要求取消窄都递年体例,一律绳之以整齐划一的倍法提出的反驳。如果不对乡都之宽狭做出方法上的调整,倍役法优于中下户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对于上述宣州事例,洪适一方面提出恢复倍役法,同时顾及到狭乡上户稀少的实情,建议将上户与中户合并轮充,而窄都从递年体例的做法得到了更多的认同,正如袁燮所说,“宽都用倍法,窄都用鼠尾法,二者并行而不相悖,诚便民之大者”③《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五十九,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0 册,第367页。。综合考虑人户析分,歇役久近,乡都宽狭等因素才能实现倍役法均平差役的初衷。

惩于差役轮派不均,义役法最初系乡村人户自发的互助行为,由各都人户随产业多寡、家力厚薄,自输田谷为义产,以助役首之劳。役首多由轮差产生,也可雇募代役。轮差则更强调人户“自相评议,推排役次”,这种自发行为的约束力非常有限,行之既久,又面临着和差役法同样的问题:“有上户并吞义役之田而至于坏者,有都内贫富改易不常而至于坏者,有逃绝税赋,官司强抑保长而至于坏者,有重难科配,官司困苦保正而至于坏者,有役首不公,额外敷率,众户交怨,收取元产而至于坏者。”④袁甫:《知衢州事奏便民五事状》,《蒙斋集》卷三,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5 册,第365页。除了指定义田这一点外,南宋义役更像是都保制下差役法的一个变种:役首推举公平与否要受到官司的监督,义田的数量随都分大小由县令指定,其轮役情形与差役并无二致,如两浙东路庆元府的做法:“凡民役、义役,各与排定七年,自新年为始,上户照条充应一年,其以次人户,许两户或三户共充一年,庶使七年之间细民得以安居田端,安养生息。”⑤开庆《四明续志》卷七,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05 册,第420页。如何使这种自发组织成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秩序是义役法改革的要点。端平间,常熟、华亭等地在经过上述新一轮土地丈量后,就以义役法为中心,对各自的乡役体系做出了整顿。

在常熟县,根据各都主客之势,地里宽狭与役费轻重而设役田,所有费用听由保正长支配,官不干预。同时,一都之内又进一步细化组织分工,选贤能者为“机察”和“措置”,经界图籍由其保藏,“每遇人户典卖田产,并许具状经县陈乞送下机察,仰置簿打号,发下保正役主。内系起催夏税以后入状者,即责付新苗保长,内系起催秋苗以后,即责付新税保长,令取责契照,及两家砧基点对保明,类申机察,机察类申本县,送乡戞局参对官籍移割”⑥宝佑《重修琴川志》卷六,载《续修四库全书》第698 册,第325页。。除了直接负责典卖过割事宜之外,机察还有调节地方关系、监督州县行政的职责,“稽凡费之入于邑者几何,而使吏不得纵给,凡田之系于板帐者几何,而使官不得逞,贵戚之家毋以声势免,佛老之役毋以香火辞,产业所隶,毋得以室庐而占诿”,如吏胥有分外苛扰,役人与机察可以率众户陈告⑦宝佑《重修琴川志》卷十二,载《续修四库全书》第698 册,第355页。。

与常熟不同,华亭县令杨瑾在确定义庄版籍后,虑及贫富不常,排比升降常有不公,更倾向于用雇募的办法代替保正长的无偿轮役。由地方政府授权各都用义庄的役钱自行招募“直乡”以承递文引,“除追会风大,属都保承递人外,若两科催科,仍用本县雇募直乡法,每保各就义役庄月支钱雇募,中下等户永免保长,实为利便”①正德《松江府志》卷六,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81 册,第469页。。直乡的雇募由各都义庄负责,不再是纯粹的私人雇募,除非有大的追会之事,日常催科全部委托直乡,那种无论如何排役也难免争执的情况可望得到避免。

两县乡役安排虽有差雇之别,但其共同点都是在土地丈量的基础上对都保乡役组织的进一步合理化整顿,以求将推排、催征乃至相关费用支出都由乡村社会自主而有序地完成,不须州县过多干预,这一倾向在长沙守令刘椿所创“集议帐”中表现得非常明显。集议帐记载了各都“富豪可充保正者”的物力、人丁和歇役久近的情况,这继承了上述差役改革的要点,但在佥派时却有意摈弃了州县行政的介入,当现役保正将替时,他会持此帐备酒食与众户会商,公选一名充应承代,“其间虽有情伪曲折,官不得而知者,此曹尽知之,纤息无隐,案吏、乡司不能曲为轻重,故善良之民乐从而无讼”②《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五十八,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0 册,第350—351页。。由于更多地利用了乡村社会横向间的团结力量,富强豪滑之徒虽不乐为,但因集议于众人而非官派,讼之于县也讨不到便宜,也就只能自己承担了。

结语

不论就形态还是变化而言,传统中国的基层行政组织总是跟随在乡村社会的后面描述它。它力图按照人户聚居的自然形态调整区划,准确把握土地与人口的流动,使分化中的社会阶层能够按照各自的经济与社会地位合理地组织起来,完成赋役向上的供应。但现实的过程总是在不同利益主体的动态关系中实现的,他们考量利害得失,往往倾向于通过个别的私人关系来解决这一负担,由此产生的胥吏——包揽网络满足了这一需求,也使正在形成中的都保乡役体系不再是对现实地域关系的有序把握。作为对上述状况的改进措施,经界法与差役法的调整试图将更多样的社会关系包容进都保组织之中,通过更富弹性的设计以把握其变动,所谓都的地域性应被理解为州县行政对如何实现自身行为合理化的一种表述,其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对社会分化与流动的动态把握,也与组织方式的改进密切相关。作为一种有用的行政经验,将不定期的土地丈量与定期的乡役重组结合起来的做法被继承了下来,从宋代都保制向明代里甲制的演变不过是在更细化的单位里重演了这一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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