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2015-01-31李霞
李 霞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郑州 450046)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李霞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郑州 450046)
摘要:P2P网络借贷近几年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有巨大的生命力和持续的创新能力。与传统民间借贷相比,P2P有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风险和收益双高等特点。实际生活中P2P平台频频出现跑路和诈骗现象,因此必须把P2P网贷平台纳入监管范畴,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同时要加强行业透明度和自律性,从而使我国P2P网贷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
自2005年以来,以Zopa、Lending Club、Prosper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欧美兴起之后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起来。我国于2007年成立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随后相继成立了上千家民间网络借贷平台。这些平台主要运作模式相似,即借款者和放贷者通过网贷平台提供的快捷借贷服务达成无抵押担保贷款协议,由网贷平台进行贷前准入筛选、配对服务、信用监控和风险管理等。
1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及特点
相比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形式,P2P网络借贷具有巨大的社会生命力和持续的创新能力。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兴起,与我国信贷市场长期结构失衡有密切联系。由于中小企业、个人和商户缺乏有效的担保,很难受到商业银行的青睐,并且商业银行贷款往往手续繁杂、审查周期长。同时,一些有闲置资金的人也有理财需要,并且网络借贷可以突破熟人借贷范畴,帮助放贷者走出传统民间借贷的熟人范围,消除各种交往压力、心理压力、隐私压力的困扰。P2P网络借贷为用户提供了更好的资金融通场所,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用户参与。
P2P网络借贷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由“网贷之家”发布的《2014中国网络借贷行业上半年报》显示,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国1 184家P2P平台成交量为818.37亿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显示,虽然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P2P行业基数规模不大,但年增长速度超过300%。目前P2P借贷在社交领域得到了延伸,例如Lending Club就曾利用Facebook等有名的社交网络上提供的信息,来搜寻合格的借款者和投资人,并完成对于他们的信息审核。国内多家网络平台还采用了保险金制度和分散贷款方式以降低投资者风险。一些平台还推出贷款信托理财产品。
相比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形式,P2P网络借贷呈现特有的优势。
1.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P2P网络借贷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使得借贷双方呈现散点网状多对多的分布形式,每个投资者可以投资多笔贷款,每笔借款也可以有多个投资者。目前参与借贷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和工薪阶层,短期周转占大多数,而这部分人群对于小额贷款需求强烈而又很难从传统的金融机构中快速、方便地获得贷款。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者提供了一个快速借贷的平台,即使缺乏担保抵押,借贷者只要有良好的信用,亦可获得相应的贷款。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即便资金量较小,也能在这个平台上找到匹配的借款人。
1.2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个体经营者和工薪阶层的借贷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市场,但是目前的金融机构没有向这个市场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精力。P2P网络借贷则抓住机遇,在贷款金额、利息、期限和还款方式、担保抵押方式等多方面体现多样性,借款者和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在P2P网络平台上得到磨合和匹配。此外,P2P网络借贷去除了繁琐的审批手续,可快捷地满足信用合格借贷者的资金需求。
1.3P2P网络借贷的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
中国长期实行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在股市低迷、房地产调控的影响下,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高达8%~20%的年化收益率,吸引了不少投资者。但是由于P2P借贷平台审查的借贷者信息往往是依据借贷者自己提供的信息,网络借贷平台往往由于高成本原因缺乏有效的线下调查,而且又不能查阅国家征信系统,信息严重不对称,网络借贷者往往出现贷款违约情况。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监管,频频出现非法集资及违规担保行为,甚至于出现一些借贷平台卷款跑路现象,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
2.1运营模式涉嫌违法,风险增大
目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多种经营模式,其中一些借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和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风险较大。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些P2P借贷平台将借贷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进行出售,或者是先进行集资,再寻找投资渠道,还有一些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服务,这些模式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非法经营。一些P2P借贷平台自身提供融资理财服务,将借贷行为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形式进行融资,涉嫌非法经营。三是集资诈骗。一些P2P借贷平台发布虚假高利率的借贷标筹集资金,利用新投资人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在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我经营,甚至卷款跑路,给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2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加大网络借贷风险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尚不完善,网贷平台不允许利用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个人信用查询,投资人了解借贷人的真实财务状况的可能性非常低。网络借贷平台履行对借贷者的信用审查责任,但是审查内容多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资金用途、联系方式、工作证明和银行流水等,但这些审查内容在网络中很容易伪造,从而导致一些恶意的借贷者通过网络借贷进行诈骗。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信用风险难以控制,同时网络借贷的无抵押信用担保模式使违约风险加大,若网贷平台未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来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这种脆弱的信用借贷模式很可能危害金融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
2.3中间账户缺乏有效监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和卷款跑路现象之所以频频出现,主要原因是对借贷双方所交易使用的中间账户缺乏有效监管。目前大多网贷平台要求放贷人存放在平台中间账户,由网贷平台将借出资金打给借款者,而中间资金账户由P2P平台控制,中间账户资金的支配权也在P2P平台手里,目前对中间资金账户普遍缺乏有效的监管。一旦对合同条款和时间差没有严格控制,很容易出现将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
2.4相关法律缺失,监管机构缺位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不少经营活动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套现、虚假宣传或洗钱犯罪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P2P行业几乎没有什么门槛,有些平台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名注册,很快就因资金断链或恶性跑路而终止。而且,在本金保障方面,他们宣称本金100%保障,以自己的自有资金作为风险金,但事实上并没有任何监管机构监管。相关的法律缺失,监管机构不明确,加上行业规范尚未建立,网络借贷风险加大。现实中,相关部门(如工商、银监、工信)在网站监管方面职能分工不清晰,也使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存在着监管盲区和法律的灰色地带。
3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建议
3.1提高准入标准
网贷平台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目前只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P2P借贷服务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实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建议建立行业准入门槛,并在准入门槛上对其经营的项目进行界定。我国应尽快借鉴相对成熟国家的法律规定,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使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行,并将P2P网络借贷纳入其中。同时,确立其准金融机构的地位,建立消费金融保护机构,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3.2加强P2P网贷平台金融监管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权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机构风险评级和控制,并且加强公平交易、信息披露和预防欺诈等方面的监管。
(1)加强异化借贷模式监管和资金流监管。为了吸引投资者、提高交易量,很多网贷平台推出了异化信贷产品。例如一些平台为了宣传营销,推出秒标和净值标业务。秒标往往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人,只是网贷平台虚增交易量和虚降坏账风险而制造虚假繁荣的一种营销模式。而净值标的放贷人以其债权为抵押标的在平台上发布借款需求,这种模式可以循环借贷,从而产生较长的信用链条,一旦某一环节资金流断裂,可能出现整个信用链条断裂。我国应进一步设定业务边界,在鼓励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同时,严格控制高风险的借贷模式,防止信贷产品异化。还要加强借贷双方资金流的来源、流向、托管、结算业务的监管,从而避免P2P网贷平台从事违法行为。
(2)建立网贷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清算机制。应当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结算机制,可以借鉴证券行业的资金托管和清算办法,回归网贷平台撮合交易的中介本质,网贷平台不得直接归集交易双方资金,建立第三方公共平台对其进行托管和资金结算。同时P2P网贷平台将客户资金和网站自有资金严格分离,严格禁止网贷平台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建议网贷平台可以从借贷双方交易的中介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风险储备金,借贷人如果出现逾期未还情况,平台将从风险储备金中提取相应的比例对出借人进行补偿。
(3)机构风险评级和控制措施。我国应尽快建立P2P网贷平台风险评级制度,对一些坏账率高、高风险的借贷模式及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警示。同时政府应通过财税政策、风险警示窗口和投资者保护政策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央行曾要求,P2P网络平台自有资金不得用于放贷,注册资本应全面覆盖坏帐风险,或者要求网贷平台按照风险比率补充资本金用于风险控制。这对网贷平台是一个很好的风险控制。
3.3完善我国个人征信制度
应建立有效监管措施,允许网贷平台通过银行系统进行个人信息查询,也可以将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这样就可以将违约成本最大化,从而有效控制道德风险。我国网贷平台还存在较严重的逆向选择现象,使得放贷人风险偏高。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完善网络信用评分系统,将淘宝记录、社交平台记录、各种网络交易记录等纳入系统,有效减少逆向选择现象。
3.4加强行业的自律性和透明性
要建立行业协会,进一步规范P2P网络行业的透明度和自律性。
(1)运营模式合规,交易关联性的合理切割。很多网贷平台所经营的业务远远超出居间的范畴,涉嫌非法集资和违规担保。所以,在P2P网贷平台运营中要自我约束,在创新运营模式时要特别注意这条红线。同时,网贷平台要和关联性交易进行合理分割,必须对专业放贷人及其关联机构与债权转让模式中的资产评级业务进行风险隔离,从而保障网贷平台的独立性。
(2)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风险披露。我国很多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客户避而不谈风险,或者对所面临的风险有一些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说明。这也是这个行业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所以,在加强政府监管,对于欺骗性、误导性的说明严厉监管和打击的同时,还要加强行业自律。尽可能通过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督,使所有P2P网贷平台规范自身行为。
(3)独立意见机构的监督管理。P2P应加强与独立意见机构的合作以增强自身的说服力。P2P要脱离自身账户平台,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结算。加强对流动性、合规性以及坏账率的定期审计,引入独立的律师事务所和独立的资产评级机构以避免自评自卖,从而实现信息的透明公开。
(4)加强借贷平台的安全性和信息保密性。投资者和融资者看重的是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一般包括投资融资的平台安全、账号安全、个人信息保密性、资金安全等。网贷平台在技术方面要有足够支持,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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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联网金融研究组.P2P借贷平台:性质、风险与监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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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钧.争议P2P聚焦七个核心问题[EB/OL].(2013-01-21).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73,2013012 5270262727.html.
(责任编辑:陆俊杰)
Study on the Legal Problem of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Risk Controling in China
LI Xia
(He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Economy and Trade, Zhengzhou 450046, China)
Abstract: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network lending, P2P network lending has characteristics of extensiveness of participants, transactions of the flexibility and efficiency, high risks and high returns. In reality, there are many cases of absconding with money and fraud on the P2P platform frequently, so the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should be under the government regulatory category and the credit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Meanwhile, the transparency and self-discipline of the industry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s well so that the P2P network lending can develop healthily and orderly.
Key words: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control the risk of P2P
中图分类号:TG142.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1-6906.2015.05.019
文章编号:1671-6906(2015)05-0087-03
作者简介:李霞(1981-),女,河南郑州人,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4-qn-021)
收稿日期: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