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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加快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2015-01-30赵大程司法部副部长

中国司法 2015年5期
关键词:速裁刑事案件嫌疑人

赵大程(司法部副部长)

按照中央部署,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并专门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司法行政机关参与试点工作作出部署。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工作部署,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指导律师做好速裁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配合办案机关做好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评估等工作,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取得了成绩。总的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和刑事辩护,达到了既惩治犯罪,又保障人权,并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良好效果。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孟建柱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两院两部”试点办法要求和司法部通知精神,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情况,特别是注重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试点工作措施,加快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能作用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重要环节。目前,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工作已基本落实,在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工作同步推进,相关工作机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值班律师选任制度初步建立,值班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与公检法机关协调配合机制不断完善。值班律师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法律后果并进行程序选择,各方面反响较好。下一步,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试点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抓紧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应派尽派的要求,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值班律师的任务是围绕适用速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这种法律帮助,不是辩护服务,值班律师也不是当事人的辩护人。试点期间,值班律师不承担出庭辩护的职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是要进一步严格值班律师选任条件。选择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精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年限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组建专门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四是要进一步健全值班律师内部管理制度。严肃值班工作纪律,规范工作台账管理,确保值班律师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明确值班律师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值班律师工作质量。

二、切实做好律师刑事辩护工作

加强刑事辩护工作,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刑事案件速裁公平公正,以及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都有重要作用。下一步,一是要加强业务指导。试点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律师准确把握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限要求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等。二是要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征求其意见,犯罪嫌疑人要求适用速裁程序的,辩护律师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速裁程序办理;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辩护律师不得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三是要合理配置律师资源。加强律师培训、考核,提高办案律师的工作水平。

三、切实做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

加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执行机关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实践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全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委托共办理调查评估56.8 万件,评估意见采信率达90%以上,对促进和保障非监禁刑罚的准确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一是要加强工作衔接。试点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衔接。对于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调查,及时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二是要提高调查评估质量。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作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三是要规范调查评估工作程序。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完成调查评估的,应及时将评估意见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努力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试点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协调指导,创造有益工作经验,加强工作支持保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共同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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