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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广角

2015-01-30

中国司法 2015年5期
关键词:立法法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江必新:法治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找到的治国理政的最好方式,其内涵绝不仅限于字面。作为“规则之治”,法治塑造着人类生活的规范性、制度性和程序性;作为“法之统治”,法治要求法律规则的权威性、统一性和至上性;作为“良法之治”,法治内含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诸种价值;作为“程序之治”,法治强调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程序相较于实体的优先性;作为“理性之治”,法治要求奉法者执中守正、辩证施治、莫走极端。

党的十八大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举“法治中国”为纲,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为目,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新时期领导干部的基本准则,依法办事成为举国上下的第一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阶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成为法治改革的五大重心,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文化、法治环境编织起法治中国的立体网络。这份决心和担当所诠释的共同体认是:法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是如期建成小康社会的捷径快道。毫无疑问,一个通过全方位法治化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正在熔炉中锻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4月15日)

陈光中:司法规律与司法改革

我们建国六十几年的司法改革经验与教训证明,司法制度改革与建设必须要尊重和遵守司法规律,凡是遵守司法规律的时候,司法制度就会进一步发展,就会逐步完善,就会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社会规律也有一个不断被发现、被承认的过程,认识不同是很自然的。而司法规律本身具有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但是,具体体现到不同的国家,确实各有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里面的组成部分,中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我们的司法体制具有特色,中国政治体制的特色,最主要的就是两条。第一条是党的领导,第二条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的政体,党的领导是整个社会主义的保证、核心力量。现在的阶段还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认真把握司法规律,稳步继续改革,按习近平主席的讲话,改革是只有进行时,没有终止时。坚持中国的特色,体现我们的司法规律,体现得越充分,司法公正越有保证,司法公信力越能提高,司法的权威越会走向前进。总而言之,越体现司法规律,越能够实现我们的司法功能,达到应然的程度。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4月1日)

李 林: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基本经验。改革开放30 多年来,党在领导人民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始终高度重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一是党要领导立法,根据党和国家大局、人民群众意愿,立符合党的主张、尊重人民意愿、满足现实需要的良法。二是党要保证执法,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党要支持司法,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坚实保障,健全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制度机制,保证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运行。四是党要带头守法,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而应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自觉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4月2日)

石东坡:新《立法法》确立的立法理念

《立法法》修正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提供了立法规范上的直接前提。这次《立法法》的修改,确立了今后立法工作的理念。首先是法治的理念。《立法法》着眼进一步增进地方法治的适应性、能动性,突出立法的引领和规范功能。在立法与改革之间的关系上以更加融合的视角看待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依存性、互动性;更加强调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调整立法权限、注重立法质量、落实法律保留、实现税收法定、加强立法监督、严格立法边界、约束行政立法、规范司法解释诸方面无不基于法治思维,努力护佑良法产出、调控立法供给。其次是科学的理念。《立法法》明确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总则中做出规定,并以“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作为立法质量和成效的基本指标。《立法法》修改还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最后是民主的理念。这体现在通过立法规划和计划、先期介入立法起草、协调乃至主持起草等来确保人大主导立法,更加重视和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上。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石东坡如是说,《学习时报》,2015年4月6日)

马占魁 赵周贤 孙存良:保护人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人民的人格尊严和各方面权益。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法治建设必须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特别是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努力建设平安中国。同时,要依法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纠纷对人民群众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益。法治建设保护人民,还要防止公共权力对人民安全的侵犯。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就会保护人民,给人民带来福祉;如果过度使用,缺乏监督制约,就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侵犯,甚至带来灾难。这就要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合理划分权力的边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

(国防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马占魁、赵周贤、孙存良如是说,《光明日报》,2015年3月24日)

任 进:行政机关要坚持依宪施政和依法行政

依宪施政,本质上是在行政领域里实现宪法之治。法治有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区分,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内容统一、明确、普遍适用,程序完整科学,而依宪治国强调实质意义的法治,不仅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还要求行政机关依宪施政,切实有效保障公共利益、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执政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愿望要通过宪法这样的制度平台统合起来,用以凝聚共识、协调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并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形成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共同推进,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宪法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基本遵循。根据宪法,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地方政府首先要依宪法规定的“职权法定”要求,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依照宪法规定的“责任制”和“为人民服务”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克服懒政、怠政、失职、渎职。要依宪法规定的“精简统一效能”要求,划清公共权力与市场的边界,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为企业创新、大众创业提供更好环境。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是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其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可以主要从法治思维、法律知识和依宪施政、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来考量。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再到“法治素养”,体现了宪法法律的应有地位、宪法法律的实施等丰富和深刻的内涵,是对领导干部从理念到能力、素养的新要求。

(任进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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