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证研究
2018-01-23梁栩
梁 栩
(710061 西安市看守所 陕西 西安)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6月作出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决定,现在已经有4年时间,刑事速裁程序也已经结束。在试点的开始,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两院两部速裁决定,各试点单位初步建立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机制,推动了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刑事司法扎根,具有重要的作用。
1 某市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状况
某市是刑事速裁程序的首批试点城市,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了某市的3个基层法院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单位,试点的基层法院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要求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相关的部门制定了刑事速裁程序的细化实施准则,开启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践。在试点的两年时间之内,3个试点单位一共审结了刑事案件3214件,其中可适用速裁程度的II类案件有2614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有752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为23.4%,占II类案件总数的比例为28.8%。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试点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案例的比例应该达到30%~40%,而某市3个试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比例没有达到这一预期的要求,但是和全国试点城市所占的比例相比还是有一定的优势,说明整体上某市适用速裁程序案例的比例23.4%还是比较理想的。
752件速裁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所占的比例最高,一共有521件,所占的比例为69.28%;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等毒品犯罪案件一共有79件,占全部速裁案件的10.51%;盗窃案件72件,占全部速裁案件的9.57%;这三类案件共占全部速裁案件的89.36%。
2 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与转换
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两院两部速裁决定指出,辩护律师和公安机关都可以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一般情况下,主要以检察院提出的适用建议为主来进行程序的启动,而法院如果征得了被告人以及检察院的同意也可以启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1]。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检察院建设适用速裁程序所占的比例最大,部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速裁程序适用抱有观望的态度,指出试点要求在侦查阶段要注重程序的简化,但是实际上对于哪些程序进行简化内部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观点没有统一,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虽然法院也可以启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但是一般是由办案法官在对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考量之后做出的,如果法官认为适用速裁程序可能会带来比较大的办案负担,那么一般会选择简易程序,一些繁琐、复杂的活动会严重影响法官自行启动的积极性。辩护律师也可建议启动,但是实际的情况来看,辩护律师建议启动的积极性不高[2]。法院可自行启动程序,而检察院也可建议驱动程序,但是两者启动在适用案件类型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某地区检察院自行启动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主要类型为危险驾驶、故意伤害以及盗窃等案件中,而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主要为交通肇事、诈骗和毒品犯罪等按键上,并且不同试点单位适用改程度办案阶段也存在着差异。
3 检察院审查起诉与强制措施适用
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应该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为主,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和消除由于高羁押率导致的刑期倒挂等问题。两院两部速裁决定中指出,对于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和取保候审规定的,对诉讼活动的正常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进行逮捕。而实际上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被逮捕以及被拘留所占的比例也比较高。虽然大部分的试点在羁押率上有一定的下降,但是实际的状况并不乐观[3]。某地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都有,同时也有采取逮捕措施的。一些办案人员并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需要配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个观点。羁押性强制措施所占的比例比较高,这和当地的司法实际紧密相关,和沿海城市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密切相关。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的流动人口犯罪数量在不断增加,这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虽然很多流动人口所犯的罪行是一些比较轻微和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对于办案机关来仍然不好处理。虽然这些案件并没有达到适用逮捕和拘留的条件,但是如果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那么被追诉人释放在外,会导致被追诉人不知去向,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度。外来人员没有固定的住所,如果其本身条件不适宜采取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措施,那么办案单位可以从办案的角度出发,对于轻微简单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会影响速裁成俗降低羁押率的效果。
4 结语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能够有效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发展,是刑事诉讼程序变得根伟精细化,大大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从试点的实证结果来看,速裁程序所适用的案件数量以及试点法院所审理刑事案件的总量比例、速裁程序个案处理效率和简易程序相比都没有明显的优势,没有很好地实现预期提高审判效率的改革目标,应答引起人们的深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