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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丝绸之路安全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2015-01-30宋云霞李承奕王铁钢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安全保障

宋云霞,李承奕,王铁钢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辽宁大连 116001)

海上丝绸之路安全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宋云霞,李承奕,王铁钢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辽宁大连116001)

摘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线长点多,沿线人文及地理因素等变化都会对海上丝绸之路安全带来影响。中国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积极倡导者,必须未雨绸缪,认真谋划,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海上丝绸之路的安全。从法律角度提出,中国应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依托国家组织,利用现有国际规则,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交流,维持海上丝绸之路秩序;中国还应通过加强与他国军事合作与交流,防范海上丝绸之路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为海上丝绸之路安全提供保障。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安全保障;法律研究

2013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东盟国家期间首次提出,要构建面向21世纪的海上丝绸之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依托现代运输工具和高科技通讯技术从中国沿海港口出发与世界各国建立的海上贸易通道。[1]它可以分为三大航线:一是东洋航线,由中国沿海港至朝鲜和日本的航线;二是南洋航线,由中国沿海港至东南亚诸国的航线;三是西洋航线,由中国沿海港至南亚、西亚和东非沿海及至美洲诸国的航线。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三条航线涉及沿岸国家几十个、港口城市近百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不稳定的政局与经济环境、国家之间在战略上的冲突、海上的自然灾害、ISIS恐怖组织和海盗活动等都可能给海上丝绸之路安全①“安全”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带来危害。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安全,就需采取各种措施,避免上述因素对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政治外交军事关系、经贸关系、文化交流等带来的影响,确保海上丝绸之路各项交流通畅有序,不受威胁,不出事故。海上丝绸之路安全保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环节密切配合,有效实施。其中,从法律层面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争端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间进行相互交往最起码的行为准则,是国际法最为重要的部分。没有对这些行为准则的遵守,就没有正常的国际关系。

(一)妥善处理与各国的关系

在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的过程中,中国应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妥善处理与各国的关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例,该原则最初是由中国和印度、缅甸在双边协定和联合声明中提出的,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与会国普遍接受,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会议最后公报中宣布的各国和平相处和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此外,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一系列有关决议中,或者包含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或者体现了与五项原则一致的精神。[2]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条约和协议时,都规定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彼此关系的基础。在建设海上丝绸之路过程中,中国应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东道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这既是对国际法原则的强化和发展,也是中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必然需求。在国际实践中,中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主张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东海、南海与周边国家的岛屿争端问题,同时,对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政治局面动荡的国家,中国也需要在政治上坚持不干涉内政,在经济上做到互利共赢,与沿岸国家展开经济合作交流。在发生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家,中国要严格保持中立国身份,履行自我约束、容忍和防止的义务。

(二)避开政治漩涡

坚守国际法原则不仅可以保证中国按照国际法原则处置国家间关系,还可以使中国避开政治漩涡,为海上丝绸之路提供较为安全的运行环境。以中东地区为例,近年来一些阿拉伯国家受自由主义影响,出现了政治不稳定,经济下滑等问题。中国坚持国际法基本准则应对巴以问题、伊朗核问题和阿拉伯巨变等问题,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在此基础上谋求政治、经济、军事领域的合作。从而保证了中国与中东国家较为稳定的关系。在2014年6月5日举行的中阿合作论坛第六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倡导建立“一带一路”的构想得到了阿拉伯国家的积极响应,阿拉伯联盟秘书长阿拉比在贺信中表示:“这将进一步深化阿中传统友谊,服务于双方的公共利益。”[3]

二、依托国际组织,加强区域合作交流

海上丝绸之路沿途覆盖东北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东非和北非30多个国家或地区,还涉及到欧洲的部分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各自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制。以东南亚各国的法律体系为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所经过东南亚地区主要有越南、柬埔寨、菲律宾、老挝和缅甸等国家。其中,柬埔寨受荷兰影响,属于大陆法系。菲律宾受美国影响,主要属于英美法系。缅甸受印度影响,是印度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混合。越南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同时因为历史原因,其自身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受到法国大陆法系的影响。可见,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的法律体系各异,种类较多,并且受到历史等因素影响,极其复杂。不同的法系不仅给各个国家带来不同的法律制度,同样给各个国家人民的意识里印上了不同的法律观念。所以,必须发挥现有的国际组织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的作用,开启国际组织这一海上丝绸之路广泛交流的重要平台。

(一)联合国

联合国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海上丝绸之路作为一个联络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推进世界与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机制,其理念与联合国宪章相一致,应该得到联合国的关注与支持。

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应当重视在联合国体系内大力宣传海上丝绸之路这一将造福人类的战略,将其影响力扩展到全世界。

目前,涉及到海上丝绸之路的联合国组织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它的作用在于在推动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及发展方面对大会进行协助,目前有54个成员国。该组织立志于推进成员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健康、教育方面的事务并为保障全世界人民的人权而工作。并且该理事会每年要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中国应加强在战略方面与该组织的联络,得到该组织各成员国的支持,从而在经济层面拓展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空间。

另一个从文化的角度有利于拓展海上丝绸之路的组织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该组织1991年曾经考察过历史上著名的古代丝绸之路并对其进行了评估。其中包括对于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上重要的一点泉州的考察,考察组的迪安先生曾经赞扬过丝绸之路是对话之路、和平之路、友谊之路。从中可以看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考察可以极大地宣传海上丝绸之路和平发展共同繁荣的精神,增强各国对于中国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认同和信心。

(二)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目前拥有160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其基本职能包括制定监督,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并与其他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而它的目标则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显然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便是这样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多边贸易体制,海上丝绸之路在两三千年前已具有当今世界贸易组织的特征。海上丝绸之路历来是一条互惠之路。早在一千多年前,古代中国就与海外诸国建立起平等友好的贸易往来关系。《初刻拍案惊奇》记载的“转运汉巧遇洞庭红”,一枚中国南方的小小橘子,经过海上丝绸之路,漂洋过海安家在西欧,一度挽救了17世纪成千上万名欧洲海员的性命,迄今仍被荷兰人和德国人称为“中国苹果”。[4]而现如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更是沿着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光辉足迹,继续给人类文明带来深远的影响。

(三)区域组织

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并非必须重新打造一个区域经济组织,而是要借助现有的区域组织,并联结这些组织,使其形成更加紧密的国际与区域经济合作。海上丝绸之路主要涉及的区域组织有东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目前,中国已经在外交层面上与这些组织及其成员国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合作关系。

2014年11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同工商咨询理事会代表对话会时强调,中国的发展前景看好。中国是区域合作的受益者,更是区域合作的积极倡导者和推进者,我们愿意积极推进本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携手推动亚太地区发展繁荣。

三、利用国际法条约,规范合作秩序

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是关系到海上丝绸之路稳健运行的重大问题。借用已有的机制去发展新的战略构想,在已有的国际贸易惯例和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和运行的平稳。

(一)世界贸易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既是一个贸易组织,同时其法律制度也是一个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建设海上丝绸之路避不开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大框架,因为它是现今绝大多数国家政府关于世界贸易规范而签署的多边贸易协定,并且是一个开放体系。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担着规范性义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中国独特义务。所以要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重要原则的同时也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几个重要协议,并统一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运行中出现的国与国之间的问题与矛盾。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对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规范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点在于互联互通,即各个国家互通有无,互通商贸。长期以来,国际之间的贸易形成了很多贸易惯例,出现了很多术语。随着贸易的逐渐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涌现,国际贸易规范逐渐从惯例、习惯发展到了各种实体法与程序法。这些法律将运用于海上丝绸之路各项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关系以及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的调整中。

四、深化区域组织合作,加强区域安全协商

海上丝绸之路的安全保障离不开区域间国与国,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的安全协商。如今的海上丝绸之路与郑和下西洋时期已是天壤之别,国家背景、区域背景乃至国际背景环境都已大大不同,特别是丝绸之路的安全保障针对的问题也有了新的变化。例如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安全问题,恐怖活动肆虐问题以及海商事活动的环境保护问题等,每一个问题都牵一发而动全身,都深深地影响着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安全基础。

因此,对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安全保障要从区域协作的角度加以突破,设立几个目标,分别是: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生态安全、打击海盗与恐怖主义。

(一)经济安全

经济安全主要包括海上通道安全与贸易机制安全。中国曾与东盟于2002年签署《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就是要促进中国与东盟在贸易领域与投资领域人、财、物的自由流动。但应该看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渐深入的过程中,经济危机传导性的因素也随之加深,所以中国在签订区域合作协议的同时,应在协议的基础上继续签订有关贸易机制安全的法律协议框架,在与其他国家与地区加强合作的同时,设立一道自身的防火墙,将对于海上丝绸之路来说不稳定的因素排除在外。

(二)政治安全

政治安全首先就是要加强国与国,国与国际组织的政治互信,同时也要利用现已加入的区域组织的平台,推进区域组织与区域组织的政治互信,推动中国与东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上海合作组织各个成员国的合作进程。可以说海上丝绸之路的政治安全乃是其经贸繁荣昌盛的首要条件。只有国家与国家之间互信合作,区域组织与区域组织之间通力配合,才能使海上丝绸之路平稳运行。可以在与区域组织的框架协议内,继续签订有关政治互信或者外交通话的条款以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例如上海合作组织的各个成员国就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遇到的边境通关的安全问题加以协商,并签订相关安全协议加以解决。

(三)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就是从长远的视角来对待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使得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科学环保可持续发展。未来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必然要面临着国家间海上环境保护的协作问题,海上资源共同开发的问题,以及应对自然灾害的问题。为使丝绸之路能够长远平稳地运行,生态安全至关重要,它包含着海上丝绸之路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与区域协商。要在联合国环境保护署的指导下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的指引下,推进涉及海上丝绸之路的各个区域组织的生态安全协作,推动各成员国签订生态安全公约、环境保护协定以及自然资源利用协议,从而使海上丝绸之路的铺设无污染,可持续。同时要在国内立法与区域协商之间同步,使国内生态环境法律与区域生态安全协作立法相衔接,相协调,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绿色健康发展。

海上自然灾害指源于海洋的自然灾害,主要有灾害性海浪、海啸、赤潮、海冰、风暴潮以及龙卷风。就全球而言,平均每年生成台风80个左右,北半球占全球总数的73%,西太平洋平均每年有近30个台风产生,孟加拉湾和阿拉伯海每年分别有4个和1个产生,西南印度洋每年有8个产生。2005年,东盟国家签订《东盟灾害管理与应急应对协议》,这提高了东盟国家应对海上自然灾害的能力,该协议内容包含了对自然灾害的识别和评估,预防和减轻,以及灾害的应急响应,灾区恢复重建,国家之间的合作,等等。在海上丝绸之路所经的区域,中国可以参照《东盟灾害管理与应急应对协议》推进沿岸国家合作应对海上自然灾害,从而保证海上丝绸之路的安全。

(四)打击海盗与恐怖活动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沿岸国家包括也门,吉布提和索马里,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水域为亚丁湾,这里是全球海盗活动的主要区域。海盗行为是被置于普遍管辖下的国际罪行,并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也规定了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2008年6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816号决议,授权各国在“过渡联邦政府事先知会秘书长情况下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国际海事组织1988年通过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用“非法危及航行安全行为”替代了原有的“海盗罪”,这扩大了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犯罪种类。该公约规定了犯罪分子的国籍国、犯罪发生地国、船旗国、犯罪目标国以及船东所在国具有管辖权限,这也为中国在亚丁湾护航提供了依据。

恐怖主义会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构成重大安全威胁,并且恐怖分子经常活动在波斯湾和地中海区域。波斯湾是海上丝绸之路南亚与波斯湾航线的必经之处,而叙利亚位于红海的出口,该地的安全会影响到红海湾及印度西岸航线的安全。中国在外交政策上致力于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在反恐怖主义合作中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2012年9月,中国与巴基斯坦签署了加强双边军事合作的协议,向巴基斯坦供应中国制造的国防产品。双方还就交换地区安全和打击恐怖主义情报达成协议。2015年4月20日,习近平主席在伊斯兰堡会见巴基斯坦总统侯赛因,侯赛因表示,坚定支持中方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恐怖主义的努力,双方签署了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建立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目前中国参与制定了《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和关于《关于制止核恐怖行为的国际公约》,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五、完善国内法律机制,防范各项风险

必须健全中国国内法律制度,适应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的需要。

(一)加强建设对外贸易管理法律的制度

目前中国适用于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但是,这些法律不能满足中国日益发展的国际贸易需求,亟需加以完善和补充。

(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和打击海盗与恐怖主义的国内法制度

2005年,中国参加了东盟国家签订的《东盟灾害管理与应急应对协议》,该协议内容包含了对自然灾害的识别和评估,预防和减轻,以及灾害的应急响应,灾区恢复重建,国家之间的合作等等。在海上丝绸之路所经区域,中国参照《东盟灾害管理与应急应对协议》推进沿岸国家合作应对海上自然灾害,从而保证海上丝绸之路的安全。目前,中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文件有《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但是,《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缺少具体操作性文件支持,[6]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也过于原则,不能高效保证军队参加海难救助。为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安全,需要加强立法,进而完善联合预警机制,完善海上联合搜救机制,加强海上搜救法治进程。

海盗行为严重危害公海航行和安全,国际法上视其为一种国际罪行,各国都有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各国可以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手段打击海盗行为。对于海盗船、飞机所进行的武力抵抗行为,应遵循比例性原则,予以适度打击。对扣押的海盗,应交给本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处置。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没有规定“海盗罪”这一罪名,中国法院在对海盗罪行使刑事管辖权过程中,只能根据海盗的具体犯罪事实,适用《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等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如扣留人质的,可定绑架罪;故意杀人的,可定故意杀人罪;劫取财务的,可定绑架罪,等等。中国应在《刑法》修订过程中,增设海盗罪相关内容,以满足中国参与的包括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在内的打击海盗、惩罚海盗行动的需要。

中国已参与制定了《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和关于《关于制止核恐怖行为的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然而,中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反恐怖法,相关内容仅在宪法、刑法、行政法中有所涉及。[5]并无明确具体法规规范,中国应参照国际社会的反恐怖法来制定中国的反恐怖法,便于国际上的司法合作。

(三)加强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在建设海上丝绸之路领域的互动

加强合作,努力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完善各国海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同时注重国际组织的全球刑事执法力量;二是在联合反恐、惩治海盗、走私和贩毒等犯罪问题上建立全方位的司法合作机制;三是尽快加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赋予中国海事法院刑事审判权。并且在民间成立各国,各组织之间的律师协会,加强民间层面法律对话的互联互通,并设立调解中心,对于海上丝绸之路运行中出现的某类具体法律问题和纠纷予以统一调解。

六、加强军事合作,维护海上丝绸之路的安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将扎实推进公共外交和人文交流,维护中国海外合法权益。”2013年4月发表的《中国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白皮书则明确提出,加强应急救援、海上护航、撤离海外公民等海外行动能力建设,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开展海上护航、撤离海外公民、应急救援等海外行动,是我军维护海上丝绸之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方式。

(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岸国家存在共同利益

我军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应当注重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东道国军队和第三国军队之间就打击海盗,国际人道主义救援,以及军事演习展开合作。《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各成员国对于依宪章所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同时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维护海上丝绸之路安全,处理自然灾害和打击海盗等方面同样需要国际合作。如《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是联合国在海上反恐领域的唯一公约。2001年中国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六国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区域的合作,以此来保障安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在海盗问题上规定了“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和《中美海上搜救协定》,明确规定了中国海军具有参加海难救助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权利和义务。 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第六点中提到了各方在以下领域可展开合作: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

(二)加强合作是沿线各国共同的需求

在1992年开始的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联合海上巡逻起到了非常显著的效果,使海盗在东南亚附近海域对船只的袭击事件大大减少。2010年1月于纽约召开的“索马里海盗问题联络组”会议对中国与欧盟海军、多国海上力量和北约在“国际推荐通行走廊”内实现分区护航合作达成原则共识,中国开始参与国际护航合作行动,与各国展开合作。[7]中国于2012年2月23日首次举行了以“搭建国际反海盗交流平台”为主题的国际护航研讨会,有欧盟、北约、多国海上力量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四个国际组织参加,包括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二十个国家的代表就海盗问题进行了交流。中国还在《201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设立了“建立军事互信”这一章节,这体现了中国维护海上安全,与他国进行海上安全合作的意向。

七、注重人才培养,注重可持续发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覆盖几十个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在各国交往中,必须通过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交流,确保海上丝绸之路贸易等各项活动的安全。

(一)加强法律安全敏感性

中国法律工作者要有法律安全敏感性,在对外经济合作和部队采取军事行动之前便预先思考我方可能会遭遇到的法律风险,提前为中国的行为找到充足的法律依据。2011年12月23日公布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同时也提出了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加强国内法学院校与海外法学院校的交流合作,在双方教师和学生之间进行互派互换。2012年7月,在第五届中非合作论坛中,在领事、司法合作方面,规定了“采取切实和必要措施,保障在本国境内对方人员和企业的人身和财产、资产安全与权益。”并且在会议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双方在法学研究、法律服务、法律人才培训以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领域的合作。”

(二)重视加强军队法律人才培养

军队在为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保驾护航,维护海上丝绸之路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在军队中的国际法律人才较少,这与维护中国海外利益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军队院校应增设国际法、军事法专业,并结合维护海上丝绸之路安全的需要,增设海上丝绸之路沿岸包括东南亚、非洲、甚至欧洲国家的国家情况、法律制度、区域性国际法条约的学习介绍,提高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也可以通过聘请军外的专家学者到军队代职或担任法律顾问,较快地解决军队国际法人才缺少的问题。通过持续不断的法制教育,使任务官兵切实掌握法律界限、信守法律规定、防范法律风险、消解不良后果。从而一方面可以减少行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离法律规定的失误,提高我军维护国家利益行动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部队及时采取法律补救措施、扭转被动局面、降低负面影响,凸显我军文明之师、正义之师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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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will participate in anti-piracy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 the Gulf of Aden for the first time[EB/OL].(2010-02-02)[2015-03-12].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2/02/content_3070086.htm.(in Chinese)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the security guarantee of the Maritime Silk Road

SONG Yun-xia,LI Cheng-yi,WANG Tie-gang

(Political School,PLA Dalian Naval Academy,Dalian 116001,China)

Abstract:The Maritime Silk Road in the 21st century has a long distance with many junctions, the human elements as well as geographical factors along the route will inevitably have effect on the safety operation of the Road. As the founder of the Road, China should save for the rainy days, plan carefully and take various measures to maintain safety of Maitime Silk Road.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China should adhere to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rely on 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s, use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rules, strengthen the training and exchange of the legal talents so as to maintain the order of the Road. China should also by strengthening the military cooperation, prevent possible hidden danger and provide guarantee for Maritime Silk Road.

Key words:Maritime Silk Road;security;lega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5)02-0011-06

作者简介:宋云霞(1963-),女,河南驻马店人,法学博士,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军事法学教研室主任,E-mail:gogo11976@sina.com;李承奕(1991-),男,河北乐亭人,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军事法专业硕士研究生,E-mail:1336245813@qq.com;王铁钢(1993-),男,黑龙江大庆人,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军事法专业硕士研究生,E-mail:1527333740@qq.com。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世界主要海洋国家涉海管理体制及海上执法力量建设研究”(13JZDH040)

收稿日期:2015-06-08

宋云霞,李承奕,王铁钢.海上丝绸之路安全保障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26(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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