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划界争端中“相关海岸”的识别
2015-01-30张国斌
张国斌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论海洋划界争端中“相关海岸”的识别
张国斌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要:“相关海岸”概念的产生离不开海洋划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国际法院将“相关海岸”定义为争端各方能够产生重叠海洋权利主张的海岸。识别“相关海岸”的作用是确定争端各方产生重叠海洋权利主张的海域以及构成进行不成比例检验的前提条件。识别“相关海岸”需考虑两个因素,其一为“产生重叠权利”,其二为“忠实于真实的地理情况”。岛屿、海湾构成识别“相关海岸”的特殊情况,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判断其是否能够被识别为“相关海岸”。
关键词:相关海岸;海洋划界;海洋权利
海洋划界是国际海洋法中最富动态的议题之一,它的发展离不开国际海洋法制度本身的发展。在任何海洋划界争端中,识别争端各方的“相关海岸”都是首当其冲的任务。根据“陆地支配海洋”(land dominates sea)之一般法律原则,海洋的权利源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正如国际法院(ICJ)在“德国诉丹麦/荷兰北海大陆架案”中所指出的那样,沿海国的权力可以延伸至与其陆地领土毗邻的海洋,这种权力的来源正是陆地。[1]51同样,一国陆地领土的海岸是延伸其权力至毗邻其海岸的海底区域的决定性因素。[2]61因此,一国对海域的权利是参照其海岸线测算的,而国际法院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在任何海洋划界争端案件中都需要确定当事方产生重叠权利主张的海岸线,这就是“相关海岸”(relevant coast)。
“相关海岸”的识别成为海洋划界争端的重要一环。“相关海岸”识别不清,可能会导致国家在海洋划界中海洋权利受损。对于当前面临复杂海洋划界纠纷的中国而言,熟谙国际司法判决中“相关海岸”的识别,对于指导我国海洋划界工作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笔者从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典型海洋划界判决出发,首先探讨“相关海岸”概念的由来及其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继而指出识别“相关海岸”的一般方法,接下来论述识别“相关海岸”的特殊情况。
一、识别“相关海岸”问题的缘起
(一)“相关海岸”概念的提出
“相关海岸”概念的产生离不开海洋划界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海洋划界法律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两种不同划界方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着。根据“等距离线”方法,国家之间的海洋边界必须沿着“每一点均与海岸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另一种方法试图修正基于等距离划界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特别是在海岸相邻而非相向的情况下),建议划界只基于公平原则或产生公平结果。习惯国际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所采纳的,以及国际法院所适用的方法,可以说是这两种方法的结合。[3]这就是为什么在国际法院1969年审理的“德国诉丹麦/荷兰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没有出现“相关海岸”这一概念。此案的海洋划界适用了“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方法,即争端各方的海岸线地理情况、海岸线长度比例等因素都只是法院考虑划界的“相关情况”(relevant circumstances)。[1]54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开始,海洋划界发生了重大转变。“相关海岸”概念也开始出现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中。“相关海岸”最早出现在1982年“突尼斯诉利比亚大陆架案”判决中。国际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出于争端双方大陆架划界之目的,并不是争端双方的全部海岸以及全部海岸在水下的延伸部分都要予以考虑,那些由于地理位置而无法对对方海岸的延伸产生重叠权利的海岸,不在法院的考虑之内。[2]75在这之后,国际法院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所有涉及海洋划界争端的案件中,“相关海岸”都频繁出现,对“相关海岸”的识别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案件是1984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加拿大诉美国缅因湾划界案”、1985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利比亚诉马耳他大陆架案”、1993年国际法院审理的“丹麦诉挪威格陵兰和扬马延划界案”、2001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卡塔尔诉巴林陆地和海洋争端案”、2002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边界案”、2007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加勒比海陆地和海洋争端案”、2009年国际法院审理的“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2012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陆地和海洋争端案”、2012年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孟加拉国诉缅甸孟加拉湾划界案”以及2014年国际法院审理的“秘鲁诉智利海洋划界案”。。国际法院将“相关海岸”定义为“能够产生重叠海洋权利的海岸”[4]78。相关海岸包括大陆(continent)、岛屿(island)及小岛(islet)。显然,“相关海岸”排除了那些由于不面对划界区域从而不引发重叠海洋权利的海岸部分。[3]
(二)识别“相关海岸”的作用
根据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具体审判实践,海洋划界具体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除非有重大原因,法院将为争端各方构造临时等距离线。第二步,为了产生公平结果,法院将考虑是否存在“相关情况”(relevant circumstance)以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第三步,法院将会进行“不成比例检验”(disproportionality test)。[4]101-103进行不成比例检验的目的是保障划界结果的公平。[5]192识别“相关海岸”在三步海洋划界中具有两个作用。第一,确定争端方产生重叠海洋权利的范围。第二,“相关海岸”的长度是进行不成比例检验的重要前提。[4]78
识别“相关海岸”的第一个作用体现于海洋划界的伊始。海洋划界的第一步是为争端各方构造临时等距离线,鉴于临时等距离线的构造需要首先确定争端各方产生重叠海洋权利主张的海域范围,这一范围的确定便以“相关海岸”的清晰识别为前提。故此,识别“相关海岸”成为海洋划界的首要前提,它为确定争端各方产生重叠海洋权利主张的海域范围和临时等距离线的构造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在2012年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孟加拉国诉缅甸孟加拉湾划界案”中,法庭否定了孟加拉国主张缅甸从比夫角(Bhiff Cape)到奈吉拉斯角(Cape Negrais)这一段海岸不构成缅甸“相关海岸”的主张。因为纵使这一段海岸线改变了缅甸海岸线的整体走向,也仍然会与孟加拉国产生重叠的海洋权利,所以这一段海岸线仍然是缅甸的“相关海岸”。确定了两国的“相关海岸”,法庭接下来就能够确定双方产生重叠海洋权利主张的海域范围,随后法庭便挑选合适的基点来构造临时等距离线。[6]266海洋划界的第一步正式开始。
识别“相关海岸”的第二个作用体现于不成比例检验中。海洋划界的第三步,法院会根据调整后的临时等距离线计算争端各方“相关海岸”的长度比例,再计算经调整后的临时等距离线所划分的争端各方享有的海洋区域之间的比例,然后比较这两个比例是否协调。[5]180例如,在“丹麦诉挪威格陵兰和扬马延划界案”中,法院最终确定丹麦和挪威的“相关海岸”之比为1∶9,划分后的海洋区域之比为1∶2.7。法院由此认定,经调整后的临时等距离线划分的争端各方的海洋区域不存在不成比例的情形。[7]
如果识别不清争端方的“相关海岸”,将会致使争端方“相关海岸”的长度无法计算,这将导致不成比例检验在理论上无法进行。在“秘鲁诉智利海洋划界案”中,由于秘鲁和智利已经在该案诉讼之前达成了一条平行于纬线、离岸80海里的分界线,国际法院裁定两国海洋划界的起点并非其海岸低潮线上的点,而是在更远处的海上。法院承认,这将使得秘鲁和智利“相关海岸”的长度计算以及两国按照调整后的临时等距离线确定的相关海域份额的计算变得无比困难,甚至不可能。[5]193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1984年“加拿大诉美国缅因湾划界案”和2002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这通常是国家间既有的划界协议使然。[8]此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法院在司法判决中对比例检验的性质所作的解释与说明。在“利比亚诉马耳他案”中,国际法院指出,比例检验无需以精确的数学计算方式进行,而应该运用不成比例检验对划界公平的结果作大致的评估(broad assessment)。[2]74在“罗马尼亚诉乌克兰案”中,法院作出进一步解释,在进行不成比例检验时,精确计算争端双方相关海岸的目的并不是使得争端双方平分争端海域,而是达成划界公平的结果。[4]100于是,在“秘鲁诉智利海洋划界案”中,在没有任何具体评判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得出结论称,比例检验已经完成,本案划定的临时等距离线没有明显的不合比例情况。[5]194可见,在无法精确计算争端双方“相关海岸”的长度时,法院只能通过粗略评估的方法来进行不成比例检验,这使得运用不成比例检验来保障划界结果公平性的作用大打折扣,甚至沦为对最终划界结果毫无影响的形式审查。[9]
二、识别“相关海岸”的一般路径
国际法院在审理海洋划界案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识别“相关海岸”的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产生重叠权利”,第二个因素是“忠实于真实的地理情况”。
(一)产生重叠权利
国际法院在数个海洋划界判决中指出,并不是海洋划界争端方的全部海岸都构成“相关海岸”,只有能够与争端方产生重叠海洋权利的海岸才能构成“相关海岸”。[1]39-40理解这一原则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只能是海岸产生海洋权利,其他地理因素不可能产生海洋权利。这是因为沿海国延伸至其陆地领土毗邻的海洋之权力的来源正是陆地,而不是其他。例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陆地和海洋争端案”中明确指出,争端方海岸在水下的自然延伸,由于其地理原因,不能与其他争端方产生重叠的海洋权利,所以海岸在水下的自然延伸并不在识别“相关海岸”的考虑之中。[10]58其次,只有能够与争端方产生重叠权利的海岸才构成“相关海岸”。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陆地和海洋争端案”中,尼加拉瓜认为,哥伦比亚散落在加勒比海的岛礁属于哥伦比亚大陆西海岸的一部分,故此,哥伦比亚的“相关海岸”应该包括哥伦比亚大陆西海岸。[10]57-59但法院指出了这一观点的错误之处。“相关海岸”的识别只应该考虑能够与争端方产生重叠海洋权利这一因素,而不应该考虑考虑海岸的其他状况,例如海岸的形状、地质状况等。尽管一些具有独特性的海岸状况在海洋划界中必须予以考虑,但是此种考虑应该放到海洋划界的第二步,也即在这种海岸状况的独特性是否构成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相关情况中予以考虑。[11]56对于“相关海岸”的识别来说,只要这种具有独特性的海岸不能产生与其他争端方重叠的海洋权利,就不应该被识别为“相关海岸”。[11]144-145哥伦比亚大陆西海岸距离尼加拉瓜太远,已经超出了双方产生重叠海洋权利的海域范围,能够与尼加拉瓜产生重叠海洋权利的哥伦比亚海岸只包括哥伦比亚所属的位于加勒比海的一些岛屿。既然哥伦比亚大陆西海岸并不能产生与尼加拉瓜重叠的海洋权利,那么哥伦比亚的“相关海岸”就不可能包括哥伦比亚大陆的西海岸。[10]151
我国在黄海与韩国存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在东海与日本存在大陆架划界争议。我国具有漫长的海岸线,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全部海岸线都能够被识别为“相关海岸”,那些无法与日本、韩国产生重叠海洋权利的海岸将被排除在“相关海岸”之外。例如,解决中韩在黄海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争议将不会考虑我国位于南海的海岸情况,因为专属经济区距离沿海国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这一段海岸产生的专属经济区权利无论如何都不会与韩国海岸产生的专属经济区权利发生重叠。
(二)忠实于真实的地理情况
“忠实于真实的地理情况”要求国际司法机构在进行海洋划界时尊重现实地理情况,不能以假设、推论等形式随意歪曲真实的地理情况。在“利比亚诉马耳他大陆架案”中,法院特别强调要“忠实于真实的地理情况”,[2]44-45要避免“完全重塑自然”(completely refashioning nature)。[1]91在“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边界案”中,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于法院而言,需要进行海洋划界的海洋区域的地理结构是给定的,它并不存在可以随意修改的可能性,这是法院进行海洋划界需要遵守的基础。”[11]144-145
在“罗马尼亚诉乌克兰案”中,距离乌克兰西海岸20海里的蛇岛(Serpents’ Island)是否构成乌克兰“相关海岸”一部分这一问题,成为争端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认为,确实有这样的先例,即毗邻一国海岸的岛屿构成该国海岸线的一部分或者一国海岸本身就是由一组边缘的岛屿组成。在“厄立特里亚与也门红海划界国际仲裁”中,仲裁庭就持同样观点。[12]但是蛇岛只是一座孤岛,周围并没有其他岛屿环绕,并且距离乌克兰西海岸20海里,因此蛇岛并不属于构成乌克兰海岸的岛屿群(a cluster of fringe islands)。[4]149法院还进一步解释,如果蛇岛被识别为乌克兰“相关海岸”的一部分,就等于给乌克兰的海岸植入一个不相关的因素,这会导致以司法重塑地形(judicial refashioning),无论是海洋划界的法律还是实践都不允许这样做。同样的例子也出现在国际法院在“利比亚诉马耳他案中对福尔弗拉岛案”的判决意见中。[4]149
三、识别“相关海岸”的特殊情况
沿海国的海岸地理状况千差万别,一些特殊情况介乎于构成“相关海岸”的两可之间。笔者根据国际司法实践总结了如下识别“相关海岸”的特殊情况。
(一)岛屿
根据业已形成的习惯国际法,岛屿,无论其面积大小,与陆地一样都会产生海洋权利。[13]这一条也被编纂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2款中*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了岛屿制度。第2款规定,除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岛屿的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该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明确。。岛屿是否能被识别为一国“相关海岸”与其地理位置、大小等情况有关。
岛屿的位置以及距离大陆的远近在海洋划界中尤显关键。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陆地和海洋争端案”中,加勒比海中属于尼加拉瓜所有的科恩群岛(Corn Islands)共计12.6平方公里,岛上大概有7 400人口,距离尼加拉瓜大陆大概26海里。米斯基托珊瑚群礁(Miskitos Cays)面积约为12平方公里,距离尼加拉瓜大陆10海里以内。[10]18尼加拉瓜认为,科恩群岛和米斯基托珊瑚群礁都应该是“相关海岸”的一部分。[10]55法院认为,尼加拉瓜200海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可以从毗邻尼加拉瓜东海岸的科恩群岛和米斯基托珊瑚群礁量起,但是这两个岛礁群的东海岸与尼加拉瓜大陆东海岸的一部分平行,因此并不是尼加拉瓜“相关海岸”的一部分,其东海岸的长度也不能计算在尼加拉瓜“相关海岸”的长度之内。[10]58可见,在本案划界中,法院赋予了科恩群岛和米斯基托珊瑚群礁同尼加拉瓜大陆同等的地位,并将其作为划界的基点之一,但是这两个岛礁群的海岸线并不全构成尼加拉瓜“相关海岸”的一部分,因为其东海岸产生的海洋权利已经由尼加拉瓜大陆东海岸产生的海洋权利所覆盖。如果识别这两个岛礁群的东海岸也为尼加拉瓜的“相关海岸”,则造成尼加拉瓜海洋权利存在重复的部分。可见,即使在划界中被赋予了一定效力并构成一国领海基线的基点,也不能说明此种岛屿的海岸线一定全部被识别为“相关海岸”。与之相反,法院裁定哥伦比亚的“相关海岸”应该由哥伦比亚在加勒比海上的群岛界定。这些群岛的整个海岸线都将会与尼加拉瓜的海岸线产生重叠的海洋权利,因此并不仅仅是这些群岛西向的海岸线(面对尼加拉瓜),还有这些群岛东向的海岸线(面向哥伦比亚),都是哥伦比亚的“相关海岸”。[10]59-60
岛屿的面积及其周遭情况也会影响“相关海岸”的识别。在“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法院指出,乌克兰辖下的蛇岛是一座孤岛,周围也没有其他岛屿环绕,并且距离乌克兰西海岸20海里,因此蛇岛并不属于构成乌克兰海岸的岛屿群,蛇岛不应该被视作乌克兰的“相关海岸”。[4]109-110至于不构成岛屿的岩礁,其被识别为“相关海岸”的可能性很小。仍然是以“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陆地和海洋争端案”为例,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Quitasueo,法院认为它如此之小,以至于其海岸的长度对于哥伦比亚“相关海岸”长度的计算并无任何影响。[10]60值得一提的是,岛屿被认定为不构成“相关海岸”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毫无作用。在海洋划界第一步不构成一国“相关海岸”的岛屿,在海洋划界第二步就会成为影响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相关情况(relevant circumstance)。在“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法院就是在认定蛇岛不构成乌克兰“相关海岸”一部分的情况下,进一步确定蛇岛是否构成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相关情况,并最终认定“蛇岛的存在这一事实,对调整临时等距离线并无影响”。[4]188
如果几个岛屿或多个岛屿由于彼此间距离较近被视为一个岛屿,则其识别为“相关海岸”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法院裁定哥伦比亚的“相关海岸”应该根据哥伦比亚在加勒比海上的群岛界定。这些群岛的整个海岸线都会与尼加拉瓜的海岸线产生重叠的海洋权利。但是对于普罗维登斯岛(Providencia)和圣卡塔利娜岛(Santa Catalina),法院指出了其特殊之处。这两个岛屿用两条直线基线连在一起,所以这两个岛屿彼此面对的海岸线部分,也就是普罗维登斯岛的西北海岸以及圣卡塔利娜岛的东南海岸,不应该被识别为“相关海岸”。[10]59-60因为实际上,这两条直线基线已经代替了这两段彼此相对的海岸线而被识别为“相关海岸”。
由此可见,岛屿因其位置、大小与从属大陆关系等因素,其海岸线可能被识别为“相关海岸”,也可能不被识别为“相关海岸”,还有可能是其海岸线的一部分被识别为“相关海岸”。中日在东海划界存在争议,涉及到了争议岛屿钓鱼岛。但是,钓鱼岛在中日海洋划界中的影响非常有限,这是因为钓鱼岛距离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与最近的日本领土先岛群岛(Sakishima Islands)各为90海里左右,[14-15]不仅在地理位置上恰在中日两国的中央,且距离两国遥远,孤悬海外。[16]并且,钓鱼岛面积为6.3平方公里左右,也无法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17]其被识别为“相关海岸”的可能性非常小。
(二)海湾
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第2款。。海湾是否能够被识别为“相关海岸”,与其湾口的朝向和湾口的纵深有关。
在“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乌克兰主张卡克尼斯卡湾(Karkinits’ka Gulf)是乌克兰“相关海岸”的一部分,但法院拒绝了乌克兰这一主张。卡克尼斯卡湾属于乌克兰东海岸的一部分,而乌克兰东海岸的整体走向确实与罗马尼亚东海岸的走向相对,两国的海岸因此会产生重叠的海洋权利。但是,恰恰是作为乌克兰东海岸的一部分——卡克尼斯卡湾不能与罗马尼亚的海岸产生重叠的海洋权利,因为卡克尼斯卡湾是一个湾口较小、比较纵深的海湾,它的海岸线被明显分割为两个部分,即海湾的北部海岸线和南部海岸线。这两段海岸线是彼此相对的,它们产生的海洋权利都是面向彼此,不可能与罗马尼亚东海岸产生重叠的海洋权利,所以卡克尼斯卡湾并不属于乌克兰“相关海岸”的一部分。[4]100同属于乌克兰的雅霍迪斯卡湾(Yahorlyts’ka Gulf)和第聂伯湾(Dnieper Firth)都基于同样理由被排除在乌克兰“相关海岸”之外。
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孟加拉国诉缅甸孟加拉湾划界案”中,法庭否定了缅甸主张孟加拉国的梅克纳河口(Meghna River Estuary)的东西两岸因彼此相对而不能被识别为孟加拉国“相关海岸”的主张。法庭指出,梅克纳河口的状况不同于国际法院审理的“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卡克尼斯卡湾的情况。卡克尼斯卡湾的海岸只能分为两部分,且这两部分完全相对,而梅克纳河却是开口朝向孟加拉湾,梅克纳河的海岸势必会产生与缅甸重叠的海洋权利,所以,梅克纳河口的海岸构成孟加拉国的“相关海岸”。[6]200我国与韩国在黄海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涉及到位于我国山东、江苏交接海域的海州湾,海州湾湾口直接面向中韩专属经济区权利重叠海域,且湾口较为开阔,海州湾应该被识别为我国的“相关海岸”。
可见,一段海岸整体被确定为与争端方产生重叠的海洋权利并不意味着在该段海岸上的海湾一定被识别为“相关海岸”。如果海湾湾口较小或者湾口纵深较深,其被识别为“相关海岸”的可能性就较小,如果海湾湾口较大或者湾口纵深较浅,其被识别为“相关海岸”的可能性就较大。
四、结语
国际海洋划界争端解决并非一个死气沉沉的领域,其生命力的维持在于不断增多的国际海洋划界司法判决以及国家实践,所以这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对以往的总结并非徒劳无功,它能透析已存在的知识来指导将来可能发生的实践和问题。从1969年“德国诉丹麦/荷兰北海大陆架案”到2014年“秘鲁诉智利海洋划界案”,“相关海岸”这一概念从无到有,其内涵日臻饱满,其识别标准也与日精进。从中应认识到“相关海岸”的概念和重要作用,抽象出识别“相关海岸”的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况。笔者对“相关海岸”所作的阐释,有待国际司法判例的进一步检验。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Denmark;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Netherlands),judgment[R].Hague:I.C.J.,1969.
[2]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application for permission to intervene,judgment[R].Hague:I.C.J.,1982.
[3]史久镛.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划界[J].法治研究,2011(12):3.
SHI Jiu-yong.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I.C.J. case[J].Law Reserch,2011(12):3.(in Chinese)
[4]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v.Ukraine),judgment[R].Hague:I.C.J.,2009.
[5]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Maritime dispute (Peruv.Chile),judgment[R].Hague:I.C.J.,2014.
[6]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judgment[R].Hamburg:ITLOTS,2012.
[7]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Denmarkv.Norway),judgment[R].Hague:I.C.J.,1993:65.
[8]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Canada/United States of America),Judgment[R].Hague:I.C.J.,1984:332-333.
[9]TANAKA Y.Reflections on th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Colombia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3(4):926.
[10]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v.Colombia),judgment[R].Hague:I.C.J.,2012.
[11]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Case concerning th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v.Nigeria: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jugment[R].Hague:I.C.J.,2002.
[12]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between Eritrea and Yemen (maritime delimitation)[R].Hague: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1999:367-368.
[13]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v.Bahrain),judgment[R].Hague:I.C.J.,2001:97.
[14]王秀英.海洋权益论中日东海争议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192.
WANG Xiu-ying. The sea rights and interests—a study on Sino-Japan disputes over East China Sea[M]. Beijing: China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2012: 192. (in Chinese)
[15]王可菊.钓鱼岛及其在东海划界中的地位[M]//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国际法研究中心卷).北京:方志出版社,2007:54.
WANG Ke-ju. Diaoyu Islands and their role in sea border demarcation[M]//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Symposium for the Thirty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Volume of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 Beijing: Publishing House of Local Records, 2007: 54.(in Chinese)
[16]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M].台北:正中书局,1986:24.
MA Ying-Jiu.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East China Sea and Diaoyu Islands about new ocean law[M].Taipei:Cheng Chung Bookstore,1986:24.(in Chinese)
[17]高之国,张海文,贾宇.国际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141.
GAO Zhi-guo,ZHANG Hai-wen,JIA Yu.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ocean law[M].Beijing:China Ocean Press,2006:141.(in Chinese)
Identifying the concept of relevant coast in maritime delimitation disputes
ZHANG Guo-bin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Abstract:The concept of relevant coas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maritime delimitation.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defined relevant coast as the coast that could produce overlapping ocean claims. Identifying relevant coast is important to determine the sea in which there are overlapping maritime claims and it is also a prerequisite for the constitution of disproportionate test. Identifying relevant coasts needs to consider two factors, one is overlapping rights, and the second is faithful real geography. Islands and bays constitute the special case for the recognition of relevant coast and to determine whether it can be identified as relevant coast should consider their own situation.
Key words:relevant coast;maritime delimitation;maritime rights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5)02-0054-06
作者简介:张国斌(1988-),男,河北涿州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E-mail:zhangguobin1988@126.com。
收稿日期:2015-05-04
张国斌.论海洋划界争端中“相关海岸”的识别[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26(2):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