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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假孕妇”

2015-01-29杨永琦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7期
关键词:证明书女职工仲裁

■文/杨永琦

如何防范“假孕妇”

■文/杨永琦

案例

马小姐2013年3月入职某电子公司,任销售经理职务,负责公司电子产品的推广与销售,马小姐与公司签署的合同约定每月的销售额为500万元,并约定如果马小姐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工作业绩,视为马小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公司可以将其岗位调整为销售专员,销售额度为每月200万元,如果马小姐在新岗位仍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任务额,公司可以马小姐不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入职后,马小姐表现出色,一直能够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但是自2014年5月开始,公司发现马小姐工作一直不在状态,并且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任务额,于是公司与马小姐协商将工作岗位变更为销售专员,但是在新岗位任职期间,马小姐仍连续4个月不能完成任务额度,且经常旷工、请假,公司多次与其谈话,马小姐的工作态度仍无变化。无奈之下,公司与马小姐沟通,询问她能否主动离职,马小姐不同意离职。公司于是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因马小姐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因此公司通知其将在30日后解除劳动合同。

马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她已经怀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马小姐提交了当地铁路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她已经怀孕40天,该诊断证明书有医生的签字与医院的门诊章。该诊断证明显示,公司做出解聘行为的当天,马小姐已经怀孕。公司对该诊断证明书不认可,称马小姐从未向公司明示其怀孕,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马小姐未怀孕。因此仲裁委裁决恢复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仲裁结束两个月后,公司到铁路医院核实情况,该院称没有门诊章,只有门诊专用章,这时公司才发现马小姐出具了假证据,但是仲裁案件15天的起诉期限已过,无奈,公司只能再次以马小姐不胜任岗位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马小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开庭时,马小姐又拿出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面载明马小姐已经怀孕40天,公司仍对该诊断证明书不认可,但经调查发现此次证明书是真实的,仲裁委再次裁决恢复劳动关系。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在一般情形对怀孕女职工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体现了对女性的特别保护和照顾。但是,这是对真正怀孕的女职工而言的。

第一次劳动仲裁结束至第二次仲裁开始,时隔约3个月,在这期间马小姐真的怀孕了,因而在第二次仲裁中,其胜诉是必然的。

也许人们会问,马小姐第一次没有真怀孕,为什么仲裁裁决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为什么用人单位没有起诉呢?因为在仲裁中,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交否定诊断证明的证据。在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显然没有想到马小姐会伪造证据,没有及时核实其诊断证明,因而没能及时上诉。

马小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实际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对于劳动仲裁中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规定制裁措施,无法对伪造证据行为构成有效的制约。

在劳动仲裁中,如何防范类似的造假行为?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相关证明方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在相对人否认证明证据真实性时,仲裁委可主动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也可以申请仲裁委进行调查核实。第三,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恰当的仲裁或诉讼理由。例如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发现马小姐系伪造证据之后,不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解除劳动合同,则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强。■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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