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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由市场机制确定的几个常识

2015-08-30熊先军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7期
关键词:市场机制卖方经办

熊先军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药品价格由市场机制确定的几个常识

熊先军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发改委关于药品价格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建立由市场主导的药品价格,并明确要通过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来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但是,具体到市场机制如何形成合理价格,大家感到很茫然。因此,有必要再讨论几个基本常识,帮助大家理解市场机制是如何形成合理药品价格的,了解医疗保险部门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药品市场的组成。药品市场概括起来包括三级市场,每级市场各有各的市场主体,每一级市场中的卖方想卖高价、买方想要低价的博弈,最终形成这一级市场的实际交易价。药品的第一级市场由药品生产企业作为卖方和药品商业企业作为买方所组成,通过竞争形成所谓“出厂价”或“进口价”;第二级市场由商业企业作为卖方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作为买方组成,通过竞争形成所谓“批发价”或“采购价”;第三级市场由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作为卖方与患者和医保基金作为买方组成,通过谈判形成所谓“零售价”或者“医保支付价”。医保基金是药品零售市场的主体之一,应当在这一市场中发挥机制性作用,不应当越位到一、二级市场干预价格。

政府部门的作用。政府各部门不是市场的主体,因此在三级市场中既无出价权,也无定价权,其不能直接或间接决定价格的高低,但要监管买卖双方的价格行为是否公平合理。因此,政府各部门的任务是依法制定规则并监督市场主体遵守规则。各级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部门,就不能揽权去定所谓医保支付价或者确定具体的支付标准。而医保经办机构在药品价格中的角色有点复杂,一方面是政府办事机构,一方面又为患者支付费用,是药品零售市场的主体之一。因此,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政府办事机构在今后的药品价格协商中既作为组织者,同时也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参与价格谈判。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双重角色,最容易将自己作为价格的裁决者,这是当前需要避免的。改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单位性质,去行政化是最根本的措施。

市场主体的价格权。市场机制下的价格权,既不是赋予市场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如政府部门拥有价格确定权,也不是赋予市场买卖主体的任何一方有价格确定权。在交易发生前,市场买卖的双方所拥有的价格权利是出价权,双方在此时给出的价格,只是出于自身利益以及对市场的预测所发出的信号,这种信号对对方没有约束,也不是最终的市场交易价格。因此,在市场机制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己确定的药品零售价格,只能算是门市“挂牌价格”而已,医保及患者有权提出低于医院和药店“挂牌价格”的支付标准来结算药品费用,并利用协商谈判来确定结算标准,即所谓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因此,医保经办机构在组织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中,同样不拥有直接确定价格的权利,也只拥有出价权,最终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应当是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市场价格的高低。药品价格改革后人们最担心的是药价上涨,这种担忧可以理解,但也大可不必。回顾一些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改革,初期也有类似的担心,但最终结果是时有价格波动但总体稳定。药品价格也将如此。但由于长期被政府管制,现行的药品价格非常扭曲,改革初期一定有部分药品价格出现较为剧烈的波动,一些虚低的可能会快涨,给社会一个药品价格放开就会暴涨的强烈刺激,甚至出现不稳定事件。这需要政府各部门采取有智慧的对策,新闻媒体也要有正确的舆论引导。在药品价格市场调整的非常时期,医保机构应当及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分析不同类别药品价格波动对参保人和基金的影响,通过临时固化支付标准、临时救济政策以及联合物价部门打击恶意涨价等综合措施,管控增加参保人负担和基金支出的风险。但同时也不要杯弓蛇影,紧张过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双重角色,最容易将自己作为价格的裁决者,这是当前需要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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