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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承包人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5-01-01黄华丽

财会通讯 2015年2期
关键词:计征承包经营薪金

支付承包人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本医院为便于管理,对医院下设门诊部实行由个人承包经营方式,承包人以医院名义对外经营,承包人向医院定额上缴承包费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由于医疗机构免征各项税收,该承包人是否应对经营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对医院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资薪金应当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泰和医院 万炳

答: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规定: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该承包人应对经营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以及承包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为每月3500元。对于承包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经营所得后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个人所得税应将每次所得换算成全年所得后,再计算应预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刘某承包门诊部。合同规定:刘某全年上交50万元承包费。刘某每月预领承包经营所得5000元。此外,每月支付刘某工资、薪金性质收入5000元。分月取得承包经营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时应当预缴税款,每月预领取承包经营所得5000元换算成年度所得为60000元,每月工资5000元即全年60000元,减除费用3500×12=4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42000=78000(元),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9750,即每月应预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8000×30%-9750)÷12=1137.5(元)。假设当年经营利润为100万元,扣除上交50万元承包费后,余50万元,加上月工资薪金性质收入5000元,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适用35%税率,速算扣除数1475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5000×12-3500×12=518000(元),全年应纳税额=518000×35%-14750=166550(元)。则年终汇算清缴时,计算全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6550-1137.5×12=152900(元)。

黄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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