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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酒店小卖部收入如何纳税

2015-01-01阚春梅

财会通讯 2015年2期
关键词:副食烟酒国家税务总局

5.酒店小卖部收入如何纳税

问:本公司主营业务为餐饮,附设门市部,经营烟酒等副食。烟酒既有对外直接销售,也有属于来酒店消费的客人消费。请问,烟酒等副食收入应当如何纳税?烟酒等副食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应当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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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酒店是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企业,不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企业,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向同一消费者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提供餐饮服务同时所销售的货物属于非现场消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酒店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又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则属于兼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该酒店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烟酒等副食取得的收入向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向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对照以上规定,由于烟酒等副食销售业务不常发生,似乎可以适用第三类情况,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很明显,门市部日常以销售货物为主,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是偶然发生,不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为避免涉税风险,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阚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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