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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借款,抵押的房产被收走抵债,企业是否缴纳营业税

2015-01-01黄珊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抵债无力营业税

无力偿还借款,抵押的房产被收走抵债,企业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2009年1月,我公司为向银行借款开发新项目,把一栋自用的写字楼作价10000万元抵押给贷款银行。由于,房地产市场不好,新项目至今没有开盘销售,借款逾期,2015年3月,贷款银行通过法律程序将我公司的抵押房产收走,作为银行的抵债资产。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缴纳营业税?

凌瑞建设有限公司 黄珊

答:金融企业为了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可以要求借款人以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即抵押贷款。在贷款将要受到损失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借款合同的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依法收取抵押物就是贷款保全措施之一。

贵公司因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抵押的房产被银行收走抵债,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应当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九条规定:借款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贵公司能够提供取得写字楼的有效凭证,证明写字楼的原价,则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借款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刘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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