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2018-12-05刘建伟唐丽霞
刘建伟 唐丽霞
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债权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者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以物抵债是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债务消灭的一种方式。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银行很难完全以现金清收方式保障自身债权。为盘活信贷资产,压降不良贷款,保障经营的安全稳定,银行常采取贷款重组、接收资产置换等方式化解经营风险。其中,“以物抵债”是银行减少贷款损失的一种重要且常见的方式。银行在以物抵债合同签订、接收处置过程中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其中主要有四种情况:清偿期届满前以物抵债的法律风险;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未及时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法律风险;动产抵债的公示方式不同导致的法律风险;抵债资产处置时未通知共有人或者承租人引发的法律风险。本文就如何应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物抵债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提出几点建议,为银行接收抵债物盘活不良资产提供法律支撑。
——将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行为巧妙转化为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行为。在银行借贷关系中,如该笔贷款已明显出现债务违约危机,或债务人、担保人已经预计或者明确表示将来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和担保义务的,意味着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完整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很小。为了减少贷款损失,经与债务人或担保人协商一致,笔者认为,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到期前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化解信贷风险。但为避免司法实践中清偿期届满前以物抵债不被当地法院认可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可以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分别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和代偿通知书,依据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一旦借款人存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违约行为,银行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使贷款“加速到期”权力,向对方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将本来未到期债权变为到期债权,就可以成功地将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行为转变为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行为,从而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规范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是应统一使用省联社下发的以物抵债协议格式化模板,而非自制协议。在协议签订正式签订前,应将债权债务双方约定一致的要素填制后,按流程报经银行风险合规部审查后,再与债务人和抵债人签订抵债协议,以此把控协议签订的法律风险,保障抵债协议的有效性。
二是多渠道多方式确保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以物抵债分为协议抵债和法院或仲裁裁定抵债两种形式。对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抵债,银行务必只接收产权清晰的财产,在接收之前应当多次查询该财产的产权归属及有无抵押、查封等情况,同时选择专业评估公司对财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避免因抵债物价值与债务金额严重偏离导致后期抵债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为更好地避免协议签订后,抵债人反悔不愿过户登记导致银行无法取得抵债物所有权,可在协议签订的同时要求抵债人签订过户登记委托书,委托债权人或第三人为受托人办理过户登记,并对委托书进行公证。对于抵债人的用于抵债的财产确实暂未办理产权,笔者建议采取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该抵债资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样法院的裁定书就成为物权变动的生效文书,确保了银行对抵债物的所有权。当然无论是协议取得还是经过法院的裁定书取得,都应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以避免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对于确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已导致法律风险的,要及时进入司法程序,保障银行合法债权。
——动产抵债物应当及时转移占有。一般而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所谓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移转,主要指现实的转移。虽然法律规定动产的交付方式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三种方式,但动产占有的公示方式主要体现为现实的转移占有。为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笔者建议动产在签订抵债合同的当天就应将抵债物运送至债权人所有或者租赁的存放点,不能继续留存在债务人处以混淆债务人财产。
——依法谨慎处置抵债资产。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应认真审查抵债资产协议,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以书面形式通知抵债物共有人、承租人等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当事人,并取得书面回执,避免因优先购买权引发法律纠纷,导致抵债资产变现受到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