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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缩短折旧年限

2015-01-01张工林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专用设备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缩短折旧年限

问:甲有限公司系专用设备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新购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一台,不含税价为100万元,购入当月已投入使用。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按10年直线法摊销,残值率为5%。由于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在预缴2014年12月所得税时,报送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决定对该项固定资产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6年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请问,该项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旭能经贸有限公司 张工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10年直线法摊销,2014年会计口径应计提折旧为0.79万元(100×95%÷10÷12)。同时,税法允许按6年加速折旧,2014年税法口径应计提折旧为1.32万元(100×95%÷6÷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2014年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53万元(1.32-0.79)。

刘红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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