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2015-01-01丁新声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加计扣除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问:丙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1日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C仪器一台,不含税价为90万元。2014年7月1日,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D设备一台,不含税价为200万元。已知C、D固定资产购入的当月已投入使用,残值率均为5%,且C、D固定资产属于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范围。企业会计核算上对于C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对于D固定资产按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使用年限为10年)。另外,丙公司购入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C、D固定资产,已经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同时,该类固定资产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经报送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对C型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扣除,对D型固定资产采取年数总和法在所得税前扣除。请问,C、D固定资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浙江杭州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丁新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优惠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所以,C、D固定资产2014年会计和税法计提折旧的口径一致,均为104.39万元[90+200×95% ×10÷55÷12×5]。对此,丙公司2014年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2.20万元(104.39×50%)。
方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