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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贷款融资担保机制探究*

2015-01-01贺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维国

财会通讯 2015年8期
关键词:抵押农场贷款

贺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江维国

贷款融资是经营主体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与金融机构以契约形式,借入一定数额的资金,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融资方式。贷款按保障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从本质上讲,贷款都存在担保问题,只是担保方式有物和非物的区别。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是近些年来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最大亮点,为相对沉闷的农村经济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家庭农场经营,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必将加快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但我国家庭农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之路并非全是坦途,在实际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难题与困境。对于家庭农场而言,由于经营规模较大,无论是大面积的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种子、化肥、农药,还是灌溉、收割、运输、仓储,抑或所需要雇佣的农业劳动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农业的弱质性和低收益特征制约了农场自我造血功能的提升速度;农村经济中的金融供给机制相对僵化,使家庭农场的输血之道也困难重重。家庭农场对贷款融资的强烈需求与农村金融支持弱化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也就在所难免了。因而,为家庭农场发展构建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体系,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而有效的贷款融资担保机制是家庭农场金融支持体系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石。

一、贷款融资与家庭农场经营

对家庭农场而言,主体是家庭,本质是农业,农场则是规模。这里的家庭特指农民家庭、农业指广义的农业,规模强调的是综合规模。

(一)贷款融资与家庭农场创设 家庭农场的创设,意味着大量启动资金的投入。土地流转、农机具购置、基础设施修建、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农产品加工运输、市场营销等诸多环节的投入资金,都是在家庭农场创设之初就应该具备的。我国的家庭农场绝大部分是由原来的种养大户升级而来,少数是在政策利好的诱导下全新创设的。种养大户经过多年的打拼,自身有一定的资金积累。但种养大户与农场毕竟是不同层次的经营主体,创设家庭农场资金门槛的要求相对更高。种养大户能否成功升级为家庭农场,实现质的突破,外来资金的支持成为了关键因素。而贷款往往是外来资金的主要源泉。对于全新创设的家庭农场而言,能否获得外来资金的支援,更是直接决定了创设的成败。因而,从家庭农场创设的角度来看,货款融资对家庭农场的创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由家庭农场的主体——农民家庭经济积累的有限性所决定的。

(二)贷款融资与家庭农场经营 家庭农场经营的范围主要是在农业领域,经营中所面临的各种环境也是由农业的特征所决定。农业是一个周期性、风险性非常明显,且具有一定公共产品性质的产业。与此相对应,农业投入资金也具有风险性、周期性的特点。农业资金是指社会各投资主体投入农业的各种货币资金。家庭农场资金则是指家庭农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农场的创设、经营与发展所投入的各种资金。我国家庭农场尚处在发展初期,自身的资金积累相当薄弱,抵抗风险的能力极为低下,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在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季节性的正常生产投入、临时性的抗自然灾害投入以及反市场价格波动的投入都可能超越家庭农场所能承受的极限,使农场面临现资金周转不灵、陷入经营困境的局面。因而,贷款融资对解决家庭农场经营中所面临的各种周期性和偶发性资金困境、稳定家庭农场的经营显得极为重要。

(三)贷款融资与家庭农场发展 追求发展,向更高平台迈进,是任何经营主体的经营目标。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往往需要资金的强力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是指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的扩大或生产项目的增加或产业链的延伸,也意味着对先进生产技术、专业农业人才、农业机械以及销售渠道扩张需求的成倍增加,具有综合性扩张的特点。这种增长也伴随着资金需求急剧放大。同时,家庭农场发展后的日常经营中,也难以摆脱农业弱质性所伴随的高风险性,以及由此产生的资金需求的不确定性。家庭农场的发展过程需要大量增量资金的保驾护航,发展后的经营同样离不开持续投入的资金。如果单纯依靠家庭农场自身的积累则根本无法满足农场扩张对资金的巨大需求。“成长的烦恼”将会制约家庭农场的长远发展。贷款融资无疑会对家庭农场的发展起到雪中送碳般的助推作用,会让农场的发展之路走得更稳更快。

二、贷款融资与家庭农场的担保困境

近年来,各地虽实行了一些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措施,但没有改变家庭农场融资难的整体局面。家庭农场融资难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抵押和担保。

(一)贷款的高风险与低回报 农业生产承受着与生俱来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也对国民经济有着巨大的外部效应,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中的投入与回报的不确定性和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必然性。以农业为本质的家庭农场,经营中的投入与产出也同样具有上述特征。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贷款相比,涉农贷款的风险和贷款的单位成本更高,这降低了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预期收益。而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性”原则,决定了商业银行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在保证其资产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来实现利润最大化。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相对偏远,农民思想较为封闭和狭隘,逃废债现象严重。农民信用意识差、组织化程度低、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等诸多不利的社会经济条件,使得金融机构面临较大信用风险,农村地区是信用缺失的重灾区。农业生产的本质弱性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脆弱,导致涉农贷款面临着双重的收益和风险“背离”,严重挫伤了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二)担保物缺少与担保机构缺位 担保物是指抵押作为贷款交易保证的资产。贷款机构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往往要求借贷方提供相应的物品担保。家庭农场的主要资产包括土地经营权、大型农机具、水利工程机械、农业基础设施、加工厂设备、农副产品以及其它农用装备和自住房等。家庭农场的土地多是流转和租用,所拥有的财产没有权利证书,拥有的固定资产不多,且大部分不属于金融机构认可的范围,无法通过资产抵押或金融机构所要求的其他合法抵押方式获得贷款,使得大量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担保机构是指为贷款人办理资信证明并为其提供担保的一种投资担保机构。目前,我国的担保机构主要集中于城市,且大多为有专门服务对象的政策性机构,极少有专门针对家庭农场展开服务的担保机构。因而,贷款风险损失只能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风险准备金分摊机制尚未形成,致使金融机构面对家庭农场的贷款请求,总以种种理由拒绝。

(三)法律障碍与担保机制僵化 家庭农场的概念无论在认定标准,还是注册方法,以及经营范围上,目前都尚不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定身份”亟待确认。农村土地流转存在法律障碍,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物权,专节规定其可以流转;另一方面,又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在较长时期内还得依靠赖以生存的土地,因此,又对其流转设立种种限制。因为上述原因,家庭农场财产组合中价值最高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无法成为担保物。担保机制由借贷方、担保物、担保中介、放贷方及担保制度构成。有效担保物不够,意味可贷金额较小;担保机构缺位,降低了放贷方的积极性;加上毫无创新的担保规则,几乎封闭了家庭农场的贷款空间。在各种不利因素的交错作用下,家庭农场面临着一个极为僵化的担保机制。

三、家庭农场贷款融资的担保机制

要建立有效的家庭农场款融资担保机制,首先应该给家庭农场一个合法地位。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地位。

(一)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完全根据借款人的信用,即借款人的品德和财务状况而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手续简单,借贷双方交易成本较低,也比较符合家庭农场经营中的短、急资金需求较多偏好。要增加家庭农场信用贷款的可获得性,应该从两方面下功夫。家庭农场经营者自身要增强守信意识和道德操守,要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准则,避免贷款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解除贷款方的后顾之忧。贷款方应通过调查摸底、经济建档、信用评定等措施,尽快探索出一套符合家庭农场贷款需求特征的“阳光信贷”模式,为农业这个弱质产业和家庭农场这个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用贷款发挥积极作用。

(二)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贴现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贴现对象为银行或贴现公司。票据贴现可以减少放贷方的信息搜寻和信息处理成本,降低信贷风险,也从而间接降低了借贷方的融资成本。票据贴现是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现有借贷模式的补充和优化。家庭农场在因资本金规模不够、无法找到合适担保人或无法提供有效担保物而难以获得贷款时,要充分利用无需担保、不受资产规模限制的票据贴现融资工具。金融机构则应通过加强窗口指导、灵活增加贴现额度、丰富票据品种等途径为家庭农场融资开辟新渠道。

(三)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担保包括保证责任、财产抵押、财产质押,因此,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担保贷款中,担保机构所起的积极的桥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政府要从担保机构设立、业务开展和风险补偿等方面入手,加大针对家庭农场担保机构的扶持和引导,尽快填补农村领域担保机构的空缺。个别地区已经出现的,以政府为主体推动,由地方财政和企业联合出资的担保公司以及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的会员制型互助担保机构,是一种新型担保主体,在农村地区有较强的适应性,值得各方积极借鉴、集成创新和大力推广。

(1)保证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承担一定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取得的贷款。保证贷款因连带责任而具有双重的信用保证,体现了一种多变的信用关系。从横向角度看,家庭农场之间可以以协会的形式,通过日常业务的合作,促进相互了解,建立起直线型的经济利益纽带关系,形成以农场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在需要贷款时,可以互为担保。从纵向角度看,家庭农场既应与种子、化肥、农机具等供应商,也应与农副产品需求商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打造“公司+家庭农场”模式的利益共同体,在需要贷款时能有保证人选择提供。

(2)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贷款。抵押贷款是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的有效途径。家庭农场抵押贷款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政府以补充家庭农场有效担保物为着眼点,与时俱进修改《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以法律创新促成制度激励;另一方面也需要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努力探索新的担保物种和新的担保方式。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的《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创新了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农村新型产权抵押等抵押贷款方式,开启了解决家庭农场抵押贷款难的破冰之旅。其它金融机构也应尽快跟上并积极创新,打破家庭农场因抵押物制约而难以贷款融资的僵局。

(3)质押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取得的贷款。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大多数家庭农场几乎没有可供质押的财产。部分地区个别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通了农业订单质押,但基本局限在粮油棉等传统农作物上,并未覆盖蔬菜、水产、畜牧、瓜果等经济作物以及养殖产业。政府应该通过相关鼓励政策,推动金融机构为家庭农场办理权利质押;金融机构应拓宽家庭农场质押物范围,将农场应收账款、仓单、订单、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农业保险保单等纳入可质押体系,共同为家庭农场开创一条通畅的质押贷款渠道。

[1]郭伊楠:《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研究》,《南方金融》2013年第3 期。

[2]臧凯波:《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存在的障碍及应对策略》,《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年第7 期。

[3]万芹:《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研究》,《财政监督》2013年第6 期。

[4]蒲应:《美国农业信贷基本条款——可供中国借鉴的经验》,《世界农业》2008年第9 期。

[5]谢欣:《家庭农场发展中的金融支持》,《银行家》2013年第6 期。

[6]何芊杉、李秀阁、张倩等:《新生代农民工返乡创业过程中贷款难问题的研究》,《财经界(学术)》2012年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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