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改进以及完善离退休人员工资处理方法的若干思考
2014-12-31王跃
王跃
摘要: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是计入离退休人员工作时期的劳动者报酬中,还是计入工资支付时期的劳动者报酬中?两种工资处理方法究竟哪一种更加合理?这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问题。本文从分析目前我国对离退休人员工资处理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改进和改善离退休人员工资处理的方法。
关键词:离退休人员 核算制度 工资处理
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关系到其自身的利益,是大部分离退休人员晚年生活主要的经济来源。在各地陆续实行工资财政统发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管理变得特别敏感。若无法合理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就不能解决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不健全所带来的一系列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为了找到最适合处理离退休人员工资问题的方法,需要了解判断该处理方法优劣与否的根本标准:其一是要看该处理方法下的劳动者报酬规模是否与生产活动产出相匹配;其二是要看该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从这两条判断标准出发,重新审视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下的离退休人员处理方法,并试图研究合理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处理方法。
一、目前对离退休人员工资的处理方法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中关于离退休人员工资处理方法是这样描述的:由于我国在原有工资制度下,在职职工的工资构成没有包括对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支付,故离退休人员工资可看作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工作时期的劳动所得的延期支付。在此前提下,尽管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在核算期从事生产活动,其工资仍然可以算作“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虽然在理论上描述比较简洁清晰,但是如何在在职职工的劳动报酬中考虑退休后的工资所得,是一个值得反复思考推敲的技术问题。
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离退休人员工资的处理方法,既考虑了原有工资制度的缺陷,又忽略了不同时期离退休人员规模变动的影响。但只要深入分析就能发现该方法不仅在理论上自相矛盾,而且在实际事务中会引发相关核算数据的信息失真。这种不严谨的处理方法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质量,阻滞了我国核算制度的发展。
二、现行核算制度存在的不足
离退休人员工资处理方法存在的不足包括违背国民经济核算权责发生原则、支付时期工资与工作时期工资不匹配以及离退休人员规模变化导致权责不配比等几个方面,具体体现为:
(一)违背国民经济核算权责发生原则
本期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若计入本期的劳动报酬中,必然会违背国民经济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度。在权责发生制中明确表明,权责对等且发生在同一核算期是国民经济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本要素。在本期生产活动中提供劳动要素的是劳动者的“责”,而获取应得工资报酬则是劳动者的“权”。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本期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应该与其工作时期的生产产出相对应,而不是与支付时期的生产产出之间相匹配。若将本期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计入本期的劳动者报酬上,是一种权责错位的方法,它从根本上与国民经济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相矛盾。
(二)支付时期工资与工作时期工资不匹配
本期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若计入本期的劳动报酬中,会导致本期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水平与其工作时期的应得工资水平递延到本期的那部分不匹配,这是忽略了“工资水平变动”这一实质的后果。
工资在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经济浮动下会发生水平变动,就必然导致本期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水平与离退休工资支付时期的工资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二者不具备可比性。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物价水平呈上涨趋势,为了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保持平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水平要随着物价上涨而提高。现行核算制度下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处理方法,必然导致本期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其在工作时期所得工资不匹配,。换言之,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计入“本期劳动者报酬”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势必要高于其工作时期应得的工资递延到本期的部分,这就是本期劳动者报酬总量虚增的表现。而总量虚增的现象又会导致在估算离退休人员工资支付时期的GDP相关项目偏离实际情况,也导致国民经济后续核算环节的核算数据发生严重的扭曲和失真,最终误导了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工作。
(三)离退休人员规模变化导致权责不配比
不同时期的离退休人员的规模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发生变化,最终导致权责不配比、虚增本期劳动者报酬以及高估本期生产活动产出等问题。离退休人员规模的变化主要受到人口发展趋势的影响。例如,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必然导致未来各个时期的离退休人员规模逐步增大,这也导致离退休人员工资的总支付量越来越大。若按照现行的核算制度处理离退休员工工资,将导致计入支付时期劳动者报酬之中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占该时期劳动之报酬比重增大,出现不协调的后果。由于离退休工资与该时期的生产活动并无内在联系,因而权责不配比、虚增本期劳动者报酬以及高估本期生产活动产出的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
三、改进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工资处理问题的途径
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将离退休人员工资计入支付时期的劳动者报酬中,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也仅仅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强,现行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处理方法已经无法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因此,完善和改进该处理方法的具体对策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笔者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制度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核算制度,认为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计入离退休人员劳动者报酬中。
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实行较早的企业,可以参考《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老人”、“新人”和“中人”三个方面分析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从近期来分析,可以概括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混合法”的处理方法,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式,对不同类型的离退休人员采纳不同的核算处理方式。具体做法如下:endprint
(一)“老人”老办法
首先,“老人”指代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企业单位人员,且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针对这类离退休人员的处理方法最简单,即沿用现行的核算处理方法,将离退休工资计入支付时期的劳动者报酬中。之所以针对“老人”类型的离退休人员实行现有的核算处理方法,是因为这类离退休人员在职时期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使得其离退休人员规模在整个离退休人员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随着该群体死亡人数的增加而降低。而且使用现行的核算方式,也有简化核算手续以及减轻核算工作量的作用。由于这部分“老人”总量规模较小,对支付时期核算数据的影响会相对较小,因此可以将这部分离退休人员工资直接计入他们的各个支付时期的劳动者报酬之中。
(二)“新人”新办法
其次,“新人”指《通知》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具体解释就是:从参加工作到离退休完整地参与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符合年龄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由于其完整的参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程序,故可以对“新人”实施全新的核算处理方法,将离退休员工工资核算处理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离退休人员在职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部分养老保险,都应该计入离退休后支付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在企业单位中,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在职员工代缴的,因此在进行核算时,必须按照虚拟交易进行处理,而非按照实际交易进行核算。换言之,就是将代扣的养老保险事先作为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然后才由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过程如下图1所示:
图1 实际交易与虚拟交易关系图
(三)“中人”混合法
最后,“中人”指《通知》实施以前参加工作,实施以后才离退休的过度人员。这一群体的离退休人员子并未完整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缴纳,则只能采取“混合法”处理离退休工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对于《通知》实施以前,可以采用老办法处理,机现行的处理方法,对于后期的离退休工资则可以参照“新办法”进行处理。
随着企业单位的“老人”和“中人”逐渐减少甚至消失,我国离退休人员的群体全部都是“新人”,到那个时候,解决离退休人员工资问题也就不再那么复杂。
以上是针对大部分已经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单位,对于刚开始实施或者还未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领域的单位,处理离退休员工工资的问题就可以按照企业“新人”的处理方法。
四、结束语
改进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工资的处理问题不仅是国有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制度逐渐完善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努力研究现行的核算制度,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积极为改善离退休员工工资的处理方法提出合理科学的意见,为促进离退休员工工资核算制度的健全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高敏雪,李静萍,许健.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2(9):79-81
[2]杨吉才.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J].中国财经学,2010,9(5):34-35
(一)“老人”老办法
首先,“老人”指代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企业单位人员,且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针对这类离退休人员的处理方法最简单,即沿用现行的核算处理方法,将离退休工资计入支付时期的劳动者报酬中。之所以针对“老人”类型的离退休人员实行现有的核算处理方法,是因为这类离退休人员在职时期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使得其离退休人员规模在整个离退休人员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随着该群体死亡人数的增加而降低。而且使用现行的核算方式,也有简化核算手续以及减轻核算工作量的作用。由于这部分“老人”总量规模较小,对支付时期核算数据的影响会相对较小,因此可以将这部分离退休人员工资直接计入他们的各个支付时期的劳动者报酬之中。
(二)“新人”新办法
其次,“新人”指《通知》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具体解释就是:从参加工作到离退休完整地参与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符合年龄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由于其完整的参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程序,故可以对“新人”实施全新的核算处理方法,将离退休员工工资核算处理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离退休人员在职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部分养老保险,都应该计入离退休后支付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在企业单位中,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在职员工代缴的,因此在进行核算时,必须按照虚拟交易进行处理,而非按照实际交易进行核算。换言之,就是将代扣的养老保险事先作为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然后才由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过程如下图1所示:
图1 实际交易与虚拟交易关系图
(三)“中人”混合法
最后,“中人”指《通知》实施以前参加工作,实施以后才离退休的过度人员。这一群体的离退休人员子并未完整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缴纳,则只能采取“混合法”处理离退休工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对于《通知》实施以前,可以采用老办法处理,机现行的处理方法,对于后期的离退休工资则可以参照“新办法”进行处理。
随着企业单位的“老人”和“中人”逐渐减少甚至消失,我国离退休人员的群体全部都是“新人”,到那个时候,解决离退休人员工资问题也就不再那么复杂。
以上是针对大部分已经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单位,对于刚开始实施或者还未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领域的单位,处理离退休员工工资的问题就可以按照企业“新人”的处理方法。
四、结束语
改进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工资的处理问题不仅是国有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制度逐渐完善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努力研究现行的核算制度,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积极为改善离退休员工工资的处理方法提出合理科学的意见,为促进离退休员工工资核算制度的健全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高敏雪,李静萍,许健.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2(9):79-81
[2]杨吉才.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J].中国财经学,2010,9(5):34-35
(一)“老人”老办法
首先,“老人”指代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企业单位人员,且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针对这类离退休人员的处理方法最简单,即沿用现行的核算处理方法,将离退休工资计入支付时期的劳动者报酬中。之所以针对“老人”类型的离退休人员实行现有的核算处理方法,是因为这类离退休人员在职时期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使得其离退休人员规模在整个离退休人员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随着该群体死亡人数的增加而降低。而且使用现行的核算方式,也有简化核算手续以及减轻核算工作量的作用。由于这部分“老人”总量规模较小,对支付时期核算数据的影响会相对较小,因此可以将这部分离退休人员工资直接计入他们的各个支付时期的劳动者报酬之中。
(二)“新人”新办法
其次,“新人”指《通知》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具体解释就是:从参加工作到离退休完整地参与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符合年龄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由于其完整的参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程序,故可以对“新人”实施全新的核算处理方法,将离退休员工工资核算处理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离退休人员在职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部分养老保险,都应该计入离退休后支付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在企业单位中,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在职员工代缴的,因此在进行核算时,必须按照虚拟交易进行处理,而非按照实际交易进行核算。换言之,就是将代扣的养老保险事先作为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然后才由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过程如下图1所示:
图1 实际交易与虚拟交易关系图
(三)“中人”混合法
最后,“中人”指《通知》实施以前参加工作,实施以后才离退休的过度人员。这一群体的离退休人员子并未完整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缴纳,则只能采取“混合法”处理离退休工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对于《通知》实施以前,可以采用老办法处理,机现行的处理方法,对于后期的离退休工资则可以参照“新办法”进行处理。
随着企业单位的“老人”和“中人”逐渐减少甚至消失,我国离退休人员的群体全部都是“新人”,到那个时候,解决离退休人员工资问题也就不再那么复杂。
以上是针对大部分已经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单位,对于刚开始实施或者还未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领域的单位,处理离退休员工工资的问题就可以按照企业“新人”的处理方法。
四、结束语
改进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工资的处理问题不仅是国有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制度逐渐完善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努力研究现行的核算制度,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积极为改善离退休员工工资的处理方法提出合理科学的意见,为促进离退休员工工资核算制度的健全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高敏雪,李静萍,许健.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2(9):79-81
[2]杨吉才.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J].中国财经学,2010,9(5):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