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人口老龄化中国商业保险转型发展策略探讨
2014-12-05杨宇
杨宇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预计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商业保险面临着巨大的市场机遇,同时也迫切需要加快转型发展。
一、商业保险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定位及其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完善覆盖14亿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一)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构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来提供的,它是国家通过立法,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保持基本生活条件而开办的保险。其覆盖面广,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基本保险保障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又是一项基本的生存保障。商业保险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提供了很重要的服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筹资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由相关经办机构管理(有企业自办、保险公司经办和社保机构经办管理三种模式)。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即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则主要是靠商业保险来支持的。第二和第三支柱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合同形式确立的一种较高水平的生活保障。它们能够满足老年人更多、更好、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和灵活的保障程度。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商业保险在第二和第三支柱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为了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我国在重视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个人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来看,个人积蓄在养老资源中占很大比重。对大部分人来说,个人承担自己养老的主要责任已经是大势所趋,必须做好个人的经济准备——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年金保险、长期两全寿险及其他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历程,尽管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以及商业保险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商业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性养老保险的主导力量,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用多渠道的养老保险体系来代替原来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自愿型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在美国,有70%左右的职工参与了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由于人寿保险公司在数理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以上。
2.商业保险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层次结构。
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也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在养老保险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包括固定年金、变额年金、开放式养老金账户在内的丰富多彩的养老金产品,满足社会多样化和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在医疗保险方面,商业健康保险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美国,拥有商业健康保险保障的人群占全国总人口的60%以上,其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出的50%。在法国,80%以上的家庭拥有由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计划。
3.商业保险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效率。
社会基本保险一般由政府或公营机构进行管理和经营。这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保险的公平性,但也暴露出运行效率低、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等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在社会基本保险的管理,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主要方法就是选择专业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措施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在产品特征、资产结构、稳健经营、投资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而成为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著名的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近年来,南美和欧洲一些国家也进行了养老制度改革,把保险公司作为养老金管理公司。实践证明,由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收益率均高于同期许多国家由政府管理的养老基金收益率。
4.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提供精算技术支持和养老年金的支取服务,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服务水平。
人口老龄化给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要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社会基本养老金改革方案,调整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需要强大的精算能力,而精算技术恰恰是保险行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合理安排养老金制度离不开精算技术的支持。目前,保险业拥有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做实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具有长期性,其资产积累和养老金发放时间长达40年~50年。国际经验表明,资产负债匹配技术对长期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未来,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会不断延长,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日益加剧,必须寻找新的途径来解决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从国际经验来看,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实现个人账户养老金给付年金化。年金化领取是指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年龄后的固定年限内或终身,由社保部门或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养老金的方式。年金化领取的核心就是根据生命表与大数法则对养老金资产转化为年金化领取进行定价,而这一定价的关键在于精算技术。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可以有效化解老年经济安全所面临的长寿风险以及投资失误、非理性消费等风险,保障老年生活的稳定。
二、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转型发展的机遇
(一)社会基本养老制度需要商业养老保险配套支持服务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05年的57.5%;2011年更是降至50.3%,低于国际警戒线。商业保险基于自身的管理和技术优势,为公共养老基金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可以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行效率,如为公共养老基金提供投资运营和养老金领取服务,承办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公共养老基金之外的各项养老金计划的经营管理应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服务优势,如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发放优势,保险业的精算、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年金化发放、资产负债匹配优势,基金公司的资本市场投资优势等。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型城镇化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重大战略。随着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一些制约城镇化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而商业保险可以构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辅助社会管理等方面拥有明显优势,在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可以发挥独特作用。比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征地大量增加。虽说农民会得到一次性征地补偿金,但是一些农民拿到补偿金后往往不能合理使用。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是一个长期困扰政府的问题。可采取“政府补贴+保险公司管理+农民补充”的模式,即政府向办理养老保险的农民提供利差补贴,充分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来解决社会问题;农民自愿投保,由保险公司按月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员身故;由征地部门牵头,土管、城建、规划、房管、税务、社保等部门和保险公司形成合力,把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交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型养老保险,建立失地农民专项养老基金。这样,不但能保障村镇企业员工和农民养老生活需要,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避免新的养老不公平发生,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养老金的安全问题,有效地避免政府部门在经办过程中擅自挪用养老金的问题。同时,充分发挥了保险公司机构、人员、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利用保险公司密集的机构网络、优质的服务和专业化的管理参与社会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政府在管理和费用方面的压力,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二)国家对商业保险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陆续出台
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执行不同,商业性养老保险需通过各种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来引导和鼓励其发展。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这也为保险公司进入养老产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险资金进入养老产业,既可以扩展投资渠道,丰富保险企业的投资资产组合,又可以与自身的养老保险业务结合起来,通过参与养老社区建设,延伸服务链条,增加养老保险的增值服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作出贡献。
三、对商业保险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产业中转型发展策略的思考
(一)进一步加强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创新研究
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个人养老年金、大病医保等社会保障类商业保险的研究,积极充实扩展老龄化社会保险保障的内涵。创新研究方向包括:
1.老年疾病保险。以重疾责任为主,在强化重疾发病率经验的分析监控基础上,进一步开发设计满足老年目标人群需求的疾病保险品种。
2.年金保险。我国老龄化比例越来越高,年金保险在养老保障从“单一支柱”向多支柱体系转变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税延养老保险也已酝酿了很长时间。
3.长期护理保险。随着我国老龄化比例快速提高,空巢家庭越来越普遍,护理保险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要建立配套护理服务,延伸保险服务链条,以获取后续的服务收益价值。
4.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金融养老、以房养老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养老模式,但在我国才刚起步。此次国务院出台的《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对于解决老年人的养老资金问题、盘活已有房屋资源、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和服务领域都有积极意义。
(二)进一步加大在商业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险领域开拓的力度
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的时期。同时,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远落后于城市,失地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形成了大量既无土地又无固定工作,人户分离,同时又不能加入城市基本社会保险的农业人口。人民群众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需求特别是农村居民的保障需求非常巨大,仅仅依靠社会基本保险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在这些领域加大投入力度,与社会保险形成协同、互动。
第一,进一步拓宽涉农、惠农保险业务范围,在经办好“新农合”“新农保”的基础上,大力开拓农村消费保险市场。在继续推广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农村小额保险、农业小额信贷保险的基础上,建议由保监会、银监会牵头,组织有条件的保险企业与相关银行联合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保险、住房建设贷款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更好地支持国家汽车、家电、建材下乡政策的实施。
第二,进一步发挥保险企业在“新农合”“新农保”建设中的作用,健全完善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建议由人社部、保监会牵头,按照管办分离的基本原则,探索形成保险企业经办农村社会保险的统一指导意见和模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机构网络、人才队伍、专业技能、管理经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增强农村社会保险的经办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保险企业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优质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利用大型保险企业的资金优势和覆盖农村的机构网络优势,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议由银监会、保监会研究制定保险企业投资设立农村村镇银行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促进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
第四,开拓保险资金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建设的渠道。
(三)进一步提升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政府社会保障性业务的能力
国外养老保险主要有政府经营和委托经营两类。委托经营即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其管理效率更高、投资收益更好、监督和管理更可控,是国际通行的比较好的选择。随着政府大力推进购买公共服务,保险企业作为对养老保障独具专长、拥有众多营销网点、管理系统成熟、经办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在参与政府购买养老保险服务当中具有独特优势,但还需要从六个方面继续夯实基础:一是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二是强化精算技术支持;三是健全偿付能力管理;四是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和账户管理;五是提供“一揽子”的配套服务;六是提高综合营销服务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动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的积极性
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动保险公司经办相关业务的积极性。从国际经验看,政府通常会给予社会保障性业务的经办者和参保人以特殊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依靠自身力量为养老和健康保障作出安排,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快养老、健康和农村保险的发展,同样离不开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各省市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沿用了国发【2000】42号文件,即税前列支比例为4%,税收优惠的比例比较低,政策比较分散。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均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我国地方政府并无税收立法权或税法修订权。这一文件的发布使得上海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面临与现行税法矛盾的巨大难题。
目前,企业年金政策多是部门规章,层次较低,致使各部门之间难以有效协调配合,也使企业年金制度在地位和重要性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等、不匹配。因此,有必要由国家出台一个比例更高的、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力度,明确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提高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取消对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征税。同时,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渠道;尽快推出集合计划管理办法,提高股份公司、民营和外资公司以及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功能,释放并满足人们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尽快解决“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要深化投融资、社会保障管理、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开展包括股权合作在内的多种方式的合作,创新保险公司参与社保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模式,为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产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