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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廷顿《第三波》中的民主思想

2014-11-03李红芹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亨廷顿民主化民主

李红芹

民主化在地区范围甚至全球范围发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通过对《第三波》中民主化的非西方国家民主体制的分析,论述了亨廷顿第三波民主思想:非自由民主性,“民主和平论”,强调程序民主,注重精英民主而忽略大众民主等,最后从经济与民主化的关系入手论述了其民主化策略对发展中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启示作用。

《第三波》探讨的是20世纪后期一项重要的全球性政治发展:即在1974年到1990年间,大约有30个国家从非民主政治体制过渡到民主政治体制这一状况。亨廷顿称之为民主化的“第三波”。它之中蕴涵的民主思想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它强调“程序民主”,明显带有“和平民主论”与“精英民主论”的色彩。

非自由民主性

第三波民主在亨廷顿的眼里充其量只能是选举民主,不是西方自由民主的类型。自由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分野在于自由民主国家不仅举行选举,还对行政权加以限制,通过司法独立来坚守法制,保护个人自由……并把政府對媒体的控制降低到最低程度。他认为,非西方社会对不论是选举民主还是自由民主都因这些社会受到西方影响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而且这些国家的选举常常诱使政治家去提出那些最能为他们带来选票的诉求,很可能具有不同于西方选举民主的特征。其分析说,在穆斯林国家,少数几个民主国家,统治者常常用不民主方式进行统治,对实现从选举民主向自由民主的转变毫无兴趣,信奉自由民主的反对派团体几乎不存在。许多东亚社会精英不习惯自由民主,采行西方民主制度的非西方社会常常鼓励排外主义和反西方政治运动。就其在亚洲社会发育程度而言,选举民主更可能被设计用来产生共识而不是选择,不能达到西方自由民主的程度。此外,亨廷顿也体会到东西方文化差异对民主差异带来的巨大影响,认为文化是最复杂但确是最好的解释要素。他还分析了儒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可能对民主化所造成的阻碍。

强调程序民主

亨廷顿认为,民主作为一种政体,一直是根据政府权威的来源、政府所服务的目的和组成政府的程序来界定。民主政治涉及两个维度,一个是竞争,一个是参与。评判政治体制是否民主依据的保准是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者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若是一个政治体制拒绝其社会部分成员参与投票,不允许反对党参加选举,或是选票被操纵或被错误统计,这种体制就是不民主的。他将民主程序与民主实质分离并独立化,其民主界定重在民主程序(选举)而非民主实质(结果)。他认为,用普选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实质,民主化过程的关键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政府。民主并不意味着问题必将得到解决,但是它却意味着统治者可以被更换。如果最有权势的集体决策者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那么这个政治体制不是民主的。公开、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是民主的实质,是其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由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许效率低下、腐败、短视、不负责任或被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所操纵,而且不能采纳公益所要求的政策。这些品格也许使得这种政府不可取,但并不能使得这种政府不民主。从亨廷顿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亨廷顿强调是程序民主,而不是古典民主派所强调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

“民主和平论”

“民主和平论”的中心思想即民主国家间不会或极少相互开战 。亨廷顿认为民主与和平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联。即是说,民主国家间无战争的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民主政治性质,即大众舆论监督和政治机构相互制衡,以及民主普遍奉行的民主精神,相互间能够妥协合作。而在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之间则缺少这种“精神”,非民主国家非但缺少这种民主精神,更缺乏有效制约战争的民主机制。亨廷顿曾论述说:“历史上民主国家打过的战争与威权国家打过的战争一样多,威权国家既同民主国家打过仗,相互之间也打过仗。不过从19世纪初到1990年,民主国家(除极少几个例外)没有同其它民主国家打过仗。只要这种现象持续下去,民主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就意味着和平地带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民主扩展对国际关系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亨廷顿第三波民主思想带有民主和平的意味。“民主和平论”乃其《第三波》逻辑分析起点之一。

“精英民主论”

亨廷顿所界定的第三波民主是典型的精英民主。亨廷顿强调民主的程序性,将其作为一种精英选择的手段。他特别注重民主化浪潮中政治领袖的角色和作用,认为社会动荡与和谐很大程度上受领袖间争权夺利影响,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大众影响。他忽视民主实体性,偏离大众民主,认为大众的作用至多只是选举者而已。亨廷顿分析到,创造民主的条件必须存在,有利于民主的社会经济和外部条件的出现决不足以产生民主。认为,只有政治领袖愿意冒民主的风险时,民主才可能出现。民主制度通常是由那些愿意为了取得实现民主这一目标而不惜出卖其追随者的领袖们所缔造的,而且民主的实现程度如何都主要取决于政治领袖愿意维持民主的程度,以及愿意为此付出的代价。决定新兴民主国家能够生存基本上不是他们所面临问题的严重性,也不是他们有没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而是政治领袖对他们没有能够解决这个国家所面临问题所做出反应的方式。由此可见,亨廷顿是个十足的“精英民主主义者”。但凡如此,亨廷顿有关经济与民主化关系的论述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还有着很大启示意义。

经济与民主化的关系及其对发展中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

众多研究表明,民主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一定呈正相关关系,即民主非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也非保证经济繁荣的最佳政治环境。尽管20世纪60、7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但在多数国家和地区,预期的政治民主化并未实现。与经济快速增长同存的是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如巴西、西班牙、韩国、台湾等。在20世纪80、90年代,印度和菲律宾拥有比较成熟稳定的西方民主,但经济发展却不尽人意,而同时期那些属于“新权威主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却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如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日本属于较不民主国家,但在经济发展上却能后来居上赶超英、法、德等西欧老牌民主国家。民主化不是经济增长的必要先决条件。而且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选择以民主促经济发展缺乏充分依据。而以经济发展促进民主化进程却行之有效。

“一个国家经济状况愈好,它维系民主制度的可能性愈大”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利普塞特使用财富、工业化、城市化和教育等指标来衡量不同程度民主国家,他发现上述指标平均值愈高民主愈多。经济发展程度与民主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关系,但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带来民主化。如果仅从政治层面来推动民主而不考虑经济因素,民主化则不能很好实现,也不能起到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作用。较好经济状况能够有效支撑民主政体,广泛拓展民主政治发展的空间;但经济水平低下则很难支撑移植过来的民主制度。一个充满危机,经济上衰退的国家,即使采用极权体制也会崩溃。世上只有两个贫穷国家有过民主经历,印度和斯里兰卡。大多数民主国家都是高收入国家。亨廷顿认为:“向民主的过渡必定主要发生在那些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一般而言,在极端贫穷国家民主化不可能实现。在比较富裕国家民主化已经完成。在这两者间有一个政治转变地带或称“过渡带”,即中等以上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最容易转向民主。因此,当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步入或接近中等经济发展水平时,就可以加快民主化步伐,向民主化过渡。但民主化也要把握一个度,不可操之过急,其过激过快都会引发社会动荡,使经济发展缺乏稳定政治环境而呈非持续性。为此,在发展中不要脱离经济现状而急速追求民主化,以免欲速而不达,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亨廷顿在《第三波》的序中总结到:“无论如何在第三波之后二十年的今天,民主化的条件远比以前有利得多。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各国政府在促进全球的民主化方面都可以有更大的作为。” 由此可以看出,亨廷顿的政治民主思想带有 “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尽管如此,在文章最后章节中就民主化的前景所提出的“时间属于民主这一边”的观点有很强的预见性。毕竟,民主化在地区范围甚至全球范围内的滚动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作者单位:黔西南州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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