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职业化还是民主化
2016-05-31成吉宁
成吉宁
摘 要:司法改革的两条路径,向来在法学界都有着各自旗帜鲜明的阵营。一般来讲,司法职业化是司法独立的基础,而民主化则对保障司法公正、完善司法体制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而在当下中国,面对全新的社会局势,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究竟应该选择那一条路径作为主要发展方向呢?本文将就该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司法改革;民主化;职业化
一、职业化改革方向
(一)“职业化”概念。英国哲学家休谟曾说过,“哲学史上有很多争议都源自对概念的不同理解,结果谁也说服不了谁。”所以,在谈职业化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叫做“职业化”:职业化是指让一个将行业变成职业的过程,而一种工作要成为一种职业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即职业技能、职业培训、职业伦理、职业准入制度、职业自治组织等等。
(二)以职业化为主要改革方向。(1)司法性质需要法官职业化。人们常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而公正的前提则是要求司法者保持中立。因为公正不取决于权利强弱和人数的多寡,法官往往需要在强者与弱者之间,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作出裁决,如果说司法者不能抵御强者的权力,不能摆脱多数人的意见,就无法维护少数人与弱者的正当利益。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专业素质以做出理性公允的判断,不受舆论的任意摆动;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伦理道德,以保持立场中立,不畏强权,不谋私利。而这一切只有通过司法职业化才能实现。(2)法律的特点决定了司法需要职业化。英国著名的大法官柯克曾说,法律是一种人为的理性,它需要长期的研习才能掌握其精神。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方法,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必然是体系庞大且错综复杂的,而要成为一名合格乃至优秀的法律从业者,不仅要学习法律、理解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同时还需具有大量的实务经验。(3)从实践来看,我国近年来以司法民主化为主的改革弊病明显。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曾一度淡化司法的职业性,轻视法官的中立性,一再地使司法屈从民意的要求。结果司法丧失了独立性与权威性,于是信访不信法就成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怪胎。试想,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借口司法不公而要求改变判决的话,那么应当让谁作为正义的最后防线呢?这样的教训足以告诉我们,未来司法改革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坚持走司法职业化道路。
二、民主化改革方向
在前文中我们一直强调司法职业化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这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但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并不是单纯的“司法要不要职业化”的问题,而是在当前形势之下,司法改革应该以什么为重心。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当下司法所面临的,最迫切的、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基于此,我们又能找到另一种思考路径——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应以司法民主化为主要取向,理由有二:
(一)防止司法腐败需要司法民主化。2014年两会召开前,人民网进行调查,在人们关注十大焦点问题中,腐败问题位居第二,而2015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14年各级法院共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干警2108人,同比上升了154.3%。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我们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正在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司法腐败问题仍然严重。而如果司法腐败,司法环境是一潭腐水,司法公正又从何谈起。相对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司法民主化是防止腐败的阳光。民主就意味着司法公开,它要求将司法行为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司法人员的任何腐败行为都逃脱不了人民的眼睛。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任何一个掌握权力的人都会滥用自己的权力,即便掌权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也是一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法学博士,清华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松有利用职权贪污700余万元,他成熟的专业技能并不能阻止贪腐放的脚步。所以对法官来说,专业知识固然重要,但如果缺乏监督就难保证他不会滥用权力。
(二)法律的滞后性需要司法民主化。 由于社会发展速度太快,人的前瞻性不足或者对问题的出现考虑不周,只得在出现问题时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对于新问题的调整,法律往往会“晚”一点登场。而司法民主化就是缓解这种法律滞后性的一种有效的方式:通过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可以汇集当下社会的需要和意见,可以参考不同职业的思维方式、不同人的生活经验,以便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语:根据上文的分析,不难发现,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职业化是无法做缺失性比较的,二者对于司法事业的发展都有着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而针对现下的司法现状,笔者的建议是:坚持司法的职业化,同时以法律的民主化为补充。以司法职业化为核心,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增强法律信仰;以司法民主化为补充,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内部、外部双重监督,为展现司法公正公平打开窗口。
参考文献:
[1] 何兵. 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J]. 法学研究,2005,04:100-113.
[2] 李晖. 职业化与民主化之争[D].西南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