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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2014-10-08于安毅

关键词:权力制约检察监督

于安毅

摘 要:过去,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监督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的监督仅局限于审判阶段,而对其后续的执行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以致于构成检察监督的盲区,使得我国“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日趋严峻,民事执行权无法得到真正落实。理论界和实务界亦长期致力于克服这一难题,试图探索如何构建行之有效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首次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程序。本文以此为视角,对我国民事执行活动引入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需求、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构建路径等相关问题做简要的梳理分析,以期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8-0113-0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享有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行为的法律制度[1]。过去,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监督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仅局限于审判阶段,而对其后续的执行程序的监督未作具体规定,以致构成检察监督的盲区。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首次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程序。虽然新法引入了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制度,为诸如执行活动中某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如何建立完善的、可行的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还需要长期的研究和探索。

一、民事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法院每年要受理的执行案件数以百万计,执行案件数额大、数量多,并且“执行难”、“执行乱”,因此,对诉讼后的主要救济手段更要重视。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虽有所缓解,却未从根本上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违规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抵抗情绪加剧,阻碍了民事执行的有效、顺利进行,由此也衍生老百姓对与司法公正的质疑,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相悖,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不可否认,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与法律对其检查监督的缺位不无关系。正因如此,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定的检查监督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便抑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具有相应的法理基础——权力制约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2]民事执行权也是如此。民事执行由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旨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有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或者怠于行使,造成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有必要使其受到一定的制约。只有形成有效的民事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民事执行权的依法公正行使,才能有效防止民事司法裁判权的目的落空,防止民事司法裁判的“纸面化”现象。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形成有效的民事执行监督制约机制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从权力制约的理论角度出发,我国引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为达到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检察权两种权力相互制衡的目的,进而有效防止民事执行权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

(二)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地位[4]

理论通说观及司法实务界均将民事审判活动与民事执行活动界定为两种阶段和性质不同的诉讼活动,但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制定之时,执行多被认定为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造成执行与审判之间界限模糊[5]。而2007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的“法律监督”并不包括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民事执行监督似乎无法可依了。但是我国宪法从最高法律位阶上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因此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自然在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范畴,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同时,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结束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直接行使监督权的法律空白。

(三)是摆脱“执行乱”的现实困境的要求

与民事审判权不同,民事执行权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财物,稍有不慎便会对当事人的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近年来,民事“执行乱”现象日趋严重,法院滥用执行措施,怠于乃至超期执行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诱发了很多社会冲突,甚至引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要扭转这种状况,根本的办法就是完善和强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众所周知,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院内部的监督很难奏效,在现行的执行监督体系中,只有检察机关才能“以独立、公正的姿态行使法定的监督职能,保障审判活动中法律的统一实施”,最大限度的避免执行乱现象的发生[6]。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引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摆脱“执行乱”现实困境的要求。

(四)是弥补法院内部监督不足的必要方式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做了诸多努力,但是,由于法院系统自身职能上的一致性和利益上的共同性,致使这一监督效果只能是局部的、有限的,甚至流于形式。因此仅靠法院内部监督,不强化异体监督,就难以有效制约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检查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具有民事执行程序、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专业性知识和经验,更有利于实现对民事执行的监督;人大、政协、媒体、人民群众等在监督中所发现的民事执行中的问题,往往也需要检察监督的衔接和程序化处置,因此,检察监督是是弥补法院内部监督不足的必要方式,是民事执行重要的外部监督主体[7]。endprint

三、影响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缺失的主要因素

(一)立法缺失

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之前,我国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仅体现在《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民事诉讼法》(2007年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显然这无法满足检察机关有效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缺乏法律的支持,相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活动就很难有效开展。

(二)法院的排斥监督倾向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排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规定对检察机关就民事执行裁定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这就直接剥夺了检察机关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此外,最高法颁布的《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的批复》中也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这也间接限制了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权。上述两点,使法院执行工作处于监督的空白区。

(三)民众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认识不足

较之国外,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起步较晚,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也只有短短30年时间,且民众对于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基本局限于起诉犯罪和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很多民众尚不知道检察院具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即使是在检察机关内部,也是重刑轻民的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受上述因素困扰,检察院的工作仅局限于民事抗诉、查办职务犯罪、再审建议、诉讼监督等工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四、完善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路径和策略

(一)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

纵观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内容都较为抽象,不仅会导致认识上的分歧,也缺乏可操作性。新的《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对民事执行监督权力的具体化和法条化,这有利于执行监督制度化建设。但不可否认,该项规定依然过于笼统,为弥补这一不足,建议在分则的部分增设一章,具体规定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形式、程序以及权限等[9]。同时,基于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应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予以法条化。首先应当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职责和权限;其次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范围、行使方式、方法及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其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权限和职责,以及具体的法律监督工作和任务。

(二)统一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必要性的认识,加强检法双方的配合

虽然法院对执行监督有排斥的倾向,但对执行的监督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公正、有序、高效的运行,同时有利于弥补执行救济的匮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从根源上遏止“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我们不能因为对执行监督中某些细小程序认识的不统一或者实践工作的难度大而否定执行监督制度的必要性。而且任何一项法律程序的落实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需要一个完善过程。在立法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检法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从全民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共同制定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的相关实施办法。

与此同时,立法的推进要有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作为前提,可展开检察监督试点工作,以便探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成功范式,进而总结和提炼,上升到立法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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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田凯.执行监督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40.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61.154.

〔3〕张立平,李谭嫱.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C].中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年专论(2009年卷)[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244.

〔4〕远桂宝.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正当性[J].法制与社会,2011,(23):215.

〔5〕常怡.民事诉讼法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393.

〔6〕孙伟峰.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C].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09.

〔7〕石娟.检察机关推进执行监督立法的难题与路径[C].中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年专论(2009年卷)[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226.

〔8〕崔伟,廖中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价值、根据和立法完善[J].现代法学,2008,(3).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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